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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行车实用手册.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521056 上传时间:2018-09-20 格式:DOC 页数:76 大小:9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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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驾驶员安全行车实用手册0推 荐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热爱祖国,献身交通。安全运输,确保畅通。尊客爱货,文明服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目 录第一篇 浙江省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1 目的意义2 适用范围3 驾驶员安全职责4 车辆日常维护操作规程5 基本驾驶操作规程5.1 车辆行驶安全操作5.1.1 车辆在道路同方向行驶时的操作5.1.2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速度的规定5.1.3 车辆超车时的操作5.1.4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的操作5.1.5 车辆掉头、左转弯时的操作5.1.6 车辆倒车时的操作5.1.7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

2、路口时的操作5.1.8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的规定5.1.9 车辆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的操作5.1.10 驾驶车辆不得存在的行为5.2 车辆装载及牵引时的操作5.3 车辆停车的操作5.4 车辆灯光使用时的操作6 高速公路驾驶操作规程6.1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速度规定6.2 车辆在高速公路遇有恶劣气候时的操作6.3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存在的行为7 特殊条件下驾驶操作规程7.1 交通阻塞时的操作7.2 通过桥梁时的操作7.3 通过隧道、涵洞时的操作7.4 通过渡口时的操作7.5 山区行驶时的操作7.6 乡村土路行驶时的操作7.7 冰路行驶时的操作

3、7.8 雪路行驶时的操作7.9 雨天行驶时的操作7.10 雾天行驶时的操作7.11 炎热天气行驶时的操作7.12 夜间行驶时的操作8 紧急情况下安全操作规程8.1 紧急避险时的操作8.2 车辆抛锚时的操作8.3 车辆爆胎时的操作8.4 制动失灵时的操作8.5 上坡溜滑时的操作8.6 汽车失火时的操作9 道路运输事故处理程序10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篇 安全宣传教育紧急避险驾驶员的必修课(30)四季安全行车提示(31)高速公路行车“十忌 ”(34)雨天行车安全提示(35)超速行驶对人的生理、心理影响及其危害性(37)乡村土路怎么走(39)夜间行车“五注意”(39)如何防止疲

4、劳驾车(40)驾车遇险 如何应急(41)交通事故“七大祸首 ”(41)长途行车当小心(42)踩刹车和打方向的学问(43)当心错觉(44)谨防汽车空调的负作用(45)为什么不能把危险品带上车(45)安全行车“十不”(46)安全行车“十二想”(46)第三篇 机务技术常识车辆的使用(47)车辆的维护(48)发动机突然过热的原因与处理(49)方向盘上如何辨故障(50)新车初驶“十忌”(50)行车省油“十法”(51)离合器正确使用要诀(52)发动机油门使用要点(53)汽车启动三步曲(53)第四篇事故案例分析附 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节录)(55)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标志警告标志旅游标志指路标志指示标

5、志 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1 目的意义为加强营运驾驶员管理,规范驾驶操作行为,保障车辆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订本规范。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全体营运车辆驾驶员 (含教练车驾驶员) 。3 驾驶员安全职责3.1 加强法制学习,自觉遵守国家、行业、企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讲究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和企业劳动纪律,文明服务。 3.2 严格按行车安全责任目标要求,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接受执法、行业和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3.3 自觉参加各项安全竞赛活动和安全

6、活动学习,认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规范操作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和应急能力。3.4 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良好。按规定积极配合车站门检、危险品检查。车辆进站服从指挥按规定停放。不擅自动用营运车辆,保证车辆设施、设备、工具、消防器材完好,不改动车辆设施,不私增座位,不私自带客、带货和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3.5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关好车门,严禁车辆未停稳时打开车门上下客。站内起步、倒车须服从站务人员旗笛指挥;非站内停靠,须观察车辆周围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起步、倒车。 3.6 行驶前做好旅客系安全带的劝导工作,提醒旅客不要随意走动、吸烟,保管好

7、行李等;行驶中严格依法行驶,随时注意车辆、行人和其它非机动车的动态,合理控制和调节车速,严禁超速;保持车距不违法超车;按核定装载,严禁超载;驾车时严禁使用手机、聊天、吸烟和饮食等,不得随意停车上下客。3.7 遇突发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时要听从指挥、服从命令。对在行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危及安全行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报告。发生事故时要积极抢救,及时报警和报告,保护现场,认真配合处理,不隐瞒、误报、延误报告、逃离现场和毁灭证据,自觉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协助其它车辆事故抢救和抢险工作。4 车辆日常维护操作规程4.1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操作执行。其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日常维护分出车前、行

8、车中、回场后三个阶段操作。4.2 出车前:检查车辆内外装备、附件等是否完备。检查并加足水箱和曲轴箱机油。检查转向拉杆各连接部分是否完好紧固。检查制动、灯线管路连结是否有效。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充足,轮胎螺栓螺帽是否紧固。听察发动机各部运转是否正常,各仪表、灯光工作是否良好,踏试制动是否有效。检查传动各连接部位是否紧固,各部位有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4.3 行驶中:开始行驶和下坡时,应试验制动性能。随时观察各仪表工作情况是否正常。随时注意车辆操纵性能、加速、转向是否灵活可靠。发觉下列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1)发动机、底盘有异响或异常气味。(2)机油压力低落。(3)电流表指针不动或倒向移动。(4

9、)温度剧升到 95以上。(5)制动失灵。(6)气压表压力下降。(7)轮胎漏气或爆破。(8)其它异常情况。4.4 回场后:检视车辆内外装备、附件是否齐全,车身驾驶室门窗是否完好,冬季按规定放水(未加防冻液车辆)。检查转向系、传动系、弹簧钢板等各部位是否完好。检查制动系各部位连接是否可靠,管路有无碰擦、漏油漏气现象,并放出贮气筒积水。检查轮胎气压,除去胎面嵌石,检查轮胎罗栓罗帽有无松脱。清洗车辆,清洁发动机外部,并搞好车厢卫生。5 基本驾驶操作规程5.1 车辆行驶安全操作5.1.1 车辆在道路同方向行驶时的操作(1)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

10、的车辆应当按照快速车道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过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2)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5.1.2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速度的规定5.1.2.1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5.1.2.2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 3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40 公里;(2)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

11、每小时5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70 公里。5.1.2.3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30公里:(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2)掉头、转弯、下坡时;(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时;(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5.1.3 车辆超车时的操作5.1.3.1 车辆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 1条机动车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

12、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5.1.3.2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5.1.4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3)

1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 150 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应使用近光灯。5.1.5 车辆掉头、左转弯时的操作5.1.5.1 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转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5.1.5.2 车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5.1.6 车辆倒车时的操作5.1.6.1 车辆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

14、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5.1.6.2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倒车必须关好车门,站内起步、倒车须服从站务人员旗笛指挥,在非站点起步、倒车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车未停稳严禁上下客。5.1.7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15、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边转弯车辆先行。5.1.8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 5.1.7 第(2)、(3)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暸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5.1.9 车辆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的操作5.1.9.1 车辆遇有前

16、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5.1.9.2 车辆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5.1.9.3 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5.1.10 驾驶车辆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2)在车辆驾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6)

17、连续驾驶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5.2 车辆装载及牵引时的操作5.2.1 车辆载客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10%。5.2.2 车辆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以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4 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 4.2 米;(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2.5米。5.2.3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

18、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 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 4 米。5.2.4 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1)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2)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 4 米小于 10 米;(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5)牵引车和被子牵引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6)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7)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5.3 车辆停车的操作5.3.1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

19、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没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5.3.2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 4 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5.3.3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5.3.4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3.5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车辆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5.4 车辆灯光使用时的操作5.4.1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1)向左转弯、向左变

20、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5.4.2 车辆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前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车辆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闪光灯。5.4.3 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车辆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5.4.4 车辆在道路

21、上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 50 米至 100 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5.4.5 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6 高速公路驾驶操作规程6.1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速度规定6.1.1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 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 100 公里。6.1.2 同方向有 2 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100 公里;同方向有 3 条以

22、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110 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 公里。道路限速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的最低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6.1.3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 100 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100 米以上的距离,车速每小时在 100 公里以内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0 米。6.2 车辆在高速公路遇有恶劣气候时的操作6.2.1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能见度小于 200 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

23、超过每小时 60 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100 米以上的距离;(2)能见度小于 100 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40 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50 米以上的距离;(3)能见度小于 50 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20 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6.3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5)试车或者

24、学习驾驶机动车。 7 特殊条件下驾驶操作规程7.1 交通阻塞时的操作7.1.2 车辆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7.1.3 在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7.1.4 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7.2 通过桥梁时的操作7.2.1 车辆通过桥梁时,应注意桥头附近交通标志,遵守其规定,且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降低行车速度。7.2.2 遇到窄桥时,应尽量避免在桥头换档、制动、

25、会车和停车。7.2.3 通过漫水桥、便桥、浮桥以及一些简易桥梁时,应当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在引导下低速通过。必须让车上所有乘员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7.2.4 通过有冰雹、泥泞的桥梁时,过桥前应对桥面情况进行勘查,必要时桥面铺垫一些防滑物品,而后选择桥面中间缓慢通过。7.3 通过隧道、涵洞时的操作7.3.1 通过隧道、涵洞前,应观察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重点注意检查装载高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7.3.2 进入隧道、涵洞时,不得加速行驶。7.3.3 通过双车道隧道时,应靠右行驶,稳速通行。7.3.4 在隧道、涵洞内不得超车或随意停车。7.4 通过渡口时的操作7.4.1 车辆行经渡口

26、,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排队。7.4.2 车辆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7.5 山区行驶时的操作7.5.1 出车前和途中停车休息时,应认真检查车辆转向、制动、车轮和传动部分以及装载物品的重心位置与捆绑情况。7.5.2 根据需要备带易损零件、防雨、保温和严寒起动所需的预热设备以及充足的燃料和冷却液等,以供途中使用。7.5.3 随时注意制动器的工作状况。气压制动系的车辆要经常观察气压表读数;液压制动系的车辆要防止“气阻” ,踩踏板“软 弱” 时,则须 停车检查。7.5.4 下坡时严禁发动机熄火或空档滑行。7.5.5 坡道上不得停车。因故必须停车时,拉紧驻车制动器并将发动机熄火;

27、上坡停车挂低速档,下坡停车挂倒档;停车时需用三角木垫住车轮。7.6 乡村土路行驶时的操作7.6.1 控制车速。雨天在有积水和泥泞的路段行车时,要稳住油门,用中低档通过。通过溜滑地段时,不得加减档位变速和紧急制动。7.6.2 选择路面。路面上有坑洼、乱石时,应小心避让。在通过松软、泥泞积水路段时,应谨慎慢行,必要时下车观察,判明情况后方可缓缓通过。新开通的土路,若路面有车辙,应尽量沿着车辙行驶,不可盲目冒险。7.6.3 安全会车。跟车不得太近,以免晴天被前车扬起的灰尘或雨天溅起的泥水遮挡视线。遇会车时,应注意观察路面,特别是久雨后不要太靠近路肩,必要时停车避让。7.6.5 预防侧滑。当前轮侧滑时

28、,应稳住油门,纠正方向。当后轮侧滑时,应将方向盘向侧滑方向转动,待后轮摆正后再驶回路中。遇下坡中后轮侧滑时,可适当点一下油门,提高车速,待侧滑消除后再按原车速行驶。7.7 冰路行驶时的操作7.7.1 在结冰的一般道路上行驶,需装防滑链,平稳操作。会车时要选择安全地段,提前避让,必要时停车让行;会车不要太靠近;不可猛抬或急踩踏板,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减速。7.7.2 在结冰的山路上行驶,需装防滑链,根据冰层厚度、坡度大小和坡路长短决定是否可以通行。上坡避免减档,下坡时尽可能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下坡陡需用行车制动器控制车速时,应采取用间隙制动。7.8 雪路行驶时的操作7.8.1 根据道路两旁

29、的树木、电杆等参照物判断行驶路线,稳握转向盘,尽量选择路中央或积雪较浅的地方慢行,如行车时间较长,要佩带有色眼镜,以防雪光伤眼。7.8.2 在弯路、坡道等危险地段行驶时,应注意选择行驶路线,必要时可以停车勘察路况。如道路上已有车辙,应循车辙行驶;行驶中不可急转急回转向盘,以防偏出车辙而打滑或下陷。7.8.3 在雪坡道行驶时,应提前换入低速档,上坡中避免换档;加速时不可过急以防车辆后溜。如车辆已后溜,应先使车辆后倒,然后停车再重新起步。起步时应缓慢,均匀踏下加速踏板,不可过急或断续加速。7.8.4 行驶中应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控制车速。必须使用行车制动器时,应在不踏离合器踏板的情况下,间断轻

30、踏制动踏板。7.8.5 在雪路上遇对方来车,应选择比较安全的地方会车,必要时停车让行,然后再行驶。7.8.6 严寒天气需长时间停放车辆,应选择无冰雪的路面停车,无上述条件时,可清除车轮下的冰雪,以免轮胎与地面冻结在一起。如车胎冰结,则须挖开轮胎周围冻结的冰雪和冰土再行驶,切勿强行起步,以免损伤轮胎和传动机件。7.9 雨天行驶时的操作7.9.1 雨天应保持中速行驶,因汽车的刹车距离会加长,行车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7.9.2 遇公路积水处不要左闪右避,不要高速过水沟、水坑。7.9.3 保持雨刮器完好,清洁外后视镜,确保视线良好。7.10 雾天行驶时的操作7.10.1 雾天出车前注意各地天气预

31、报,做到心中有数。7.10.2 检查照明、灯光信号、防雾灯、雨刮器、转向及制动装置都保持完好。7.10.3 行驶中全神观注,加强观察前方一切交通情况,随时采取有效措施。7.10.4 开启防雾灯和示宽灯,控制车速靠右侧通行。7.10.5 车辆之间及行人保持充分的安全距离,适时鸣喇叭,以引起行人和车辆注意。7.10.6 雾天会车,尽量选择宽阔的路段和地点会车,严禁超越行驶中的前方车辆。7.11 炎热天气行驶时的操作7.11.1 行驶中要注意防止发动机过热,随时注意水温表的读数。7.11.2 发动机过热并缺水时,应在发动机怠速状态下加水,或一面打开散热器和发动机放水开关,一面向散热器徐徐加入冷却水换

32、去热水降温。在开启散热器盖添加冷却水时,要防止烫伤。不得在发动机高温下熄火加注冷却水。7.11.3 燃料供给系发生气阻时,应停车降温。7.11.4 发现胎温、胎气压过高时,应选择阴凉处停息,让其自然恢复正常,不可采取放气或泼冷水的方法降温、降压。7.11.5 要注意监视制动效能,谨防制动故障。长下坡要注意途中停车以自然降低制动器温度,保证制动效能良好。制动鼓温度过高时,切不可用冷水浇泼。7.11.6 定期检查蓄电池电解液,不足时加注蒸馏水。7.12 夜间行驶时的操作7.12.1 出车前要认真做好车辆检查工作,确保车况良好。车上应备手电筒,以便中途车灯发生故障时使用。7.12.2 行驶中要时刻注

33、意道路情况。夜间会车一定要做到“礼 让 三先 ”,通过路口、弯道要用 远、近 变光告知对方来车,通过村镇、窄路、弯道、交叉路口等地段时要减速行驶。7.12.3 夜间行驶应尽量少超车。超车时必须在道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先用远、近变光告知前面车辆,待前车让路后,再向左边打转向灯,超越后在留足安全距离后再向右打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不准强行超车。7.12.4 驾驶员在夜间行车时应特别注意车辆有无异常现象,如汽油味、机油味、橡胶味及其它各种特殊气味,发现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排除。8 紧急情况下安全操作规程8.1 紧急避险时的操作8.1.1 驾驶营运客车遇有危险时,为维护全车旅客的人身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

34、生的危险,应采取正当合理的紧急避险措施。8.1.2 紧急避险应掌握以下限度原则:(1)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2)紧急避险要合理,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当自身客车的旅客利益与第三者利益不能两全时,整车旅客的安全利益高于其他利益。载有十几人至几十人的客车,在损失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当选择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防止危及整辆客车乘客生命安全的事情发生。8.2 车辆抛锚时的操作 8.2.1 车辆抛锚时应保持镇定,尽可能将抛锚车辆移至道路或远离道路的右边允许停车的合适位置。如在高速公路上,尽量设法将车辆离开高速公路。8.2.2 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 50 米至 100米处设置警告

35、标志,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8.2.3 做好故障车辆滞留乘客的安全工作,乘客不得在车辆四周或道路上行走。8.2.4 如在隧道中抛锚,应立即寻求支援。8.3 车辆爆胎时的操作8.3.1 当轮胎发生爆胎时,应沉着冷静,避免急打转向或采取紧急制动,造成车辆侧滑或翻车、撞车事故的发生。8.3.2 当已经察觉爆胎时,应尽力抵住转向盘的自行转动,极力控制车辆直线行驶,如果已经产生转向,不要硬性板转方向盘。8.3.3 在控制住方向的情况下,轻踩制动踏板,不要过于紧张而采取紧急制动,应使车辆缓慢减速,待车速降到适当的时候,稳稳地将车辆停住。8.4 制动失灵时的操作8.4.1 在低速行驶的情况下,拉动

36、驻车制动器操纵杆,同时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鸣笛警示其他过往车辆。8.4.2 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迅速换至低档位,同时寻找安全的行驶路线,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必要时利用路边的树木、栏杆等牢固的障碍物擦挂车体,使车辆减速,并迅速告知车内人员向车厢内部挤靠。8.5 上坡溜滑时的操作8.5.1 汽车在上坡中一旦失控下滑时,应尽力使用手制动和脚制动使汽车迅速停车。如果停不住,地形又复杂,应把车尾靠向路旁的障碍物或人工构造物以阻止车辆溜滑。8.6 汽车失火时的操作8.6.1 马上停车熄火,切断电源。8.6.2 找准火源点,运用灭火器灭火,并迅速报警。8.6.3 做好失火车辆油箱的防火防爆工作。若汽车失火

37、危及周围群众或引起更大灾害时,应想法将车辆驶至安全区域。9 道路运输事故处理程序9.1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迅速报警和向所属单位报告。报告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按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执行。9.2 如造成人员死亡,应尽快向医疗机构求助;如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还应及时向交通部门报告。9.3 肇事当事人不准逃逸,不准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否则按法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和刑事责任。9.4 事故发生后,在迅速报警和报告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放置闪光三角牌向其他车辆示警。9.5 发生事故后应尽可能积极做好伤员救护工作。9.6 在交通事故案情简单

38、、仅造成车物损失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10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0.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10.2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规定(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2)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

39、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处以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醉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3)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

40、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4)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车辆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5)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附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规定予以处

41、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6)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8)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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