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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职工报销供暖费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521010 上传时间:2018-09-2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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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胸 科 医 院职 工 报 销 供 暖 费 管 理 办 法(试 行 )为 了 加 强 职 工 供 暖 费 报 销 工 作 管 理 ,规 范 和 完 善 供 暖 费 审 核程 序 ,根 据 北 京 市 供 热 采 暖 管 理 办 法 (2009 年 12 月 12 日 市 政府 第 216 号 令 )和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政 市 容 委 关 于 贯彻 执 行 北 京 市 供 热 采 暖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京 政 办 发201023 号 ) 及 北 京 市 关 于 北 京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2、 职 工 住 房 补 贴 计发 及 有 关 纪 律 规 定 等 问 题 的 通 知 (2003京 房 改 办 字 第 078 号 文件 )规 定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 供 暖 费 报 销 范 围为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两 种 条 件 的 职 工 报 销 供 暖 费 。1在 编 在 岗 的 正 式 职 工 和 离 退 休 职 工 。2具 有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明 (房 产 证 或 购 房 合 同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或 承 租 证 明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二 、 供 暖 费 报 销 范 围 及 标

3、准( 一 ) 报 销 范 围1市 政 热 力 集 中 供 暖 方 式 。2单 独 采 用 燃 气 、电 等 清 洁 能 源 采 暖 方 式 。(根 据 北 京 市 居 民住 宅 清 洁 能 源 分 户 自 采 暖 补 贴 暂 行 办 法 (市 政 管 字 200622 号 文件 ) )。3市 政 府 统 一 标 准 发 放 的 居 民 冬 季 煤 炉 取 暖 补 贴 方 式 (即 煤火 费 )。(根 据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北 京 市 财政 局 关 于 调 整 职 工 冬 季 取 暖 补 贴 标 准 的 通 知 (京 劳 社 养 发 2008

4、200 号 )文 件 规 定 )。( 二 ) 支 付 标 准供 暖 费 报 销 按 照 北 京 市 物 价 局 (商 )字 2001372 号 文 件 公 布的 价 格 标 准 和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文 件 核 准 发 放 职 工 供 暖 费 。(具 体 标 准 见 附 表 1)三 、 供 暖 费 面 积 核 定 标 准住 房 承 租 人 或 产 权 人 系 我 单 位 职 工 的 ,按 照 职 工 住 房 补 贴 建筑 面 积 标 准 (具 体 标 准 见 附 表 2),报 销 标 准 范 围 内 的 供 暖 费 ;房 屋产 权 人 或 承 租 人 为 配 偶 的 ,按

5、 照 职 工 住 房 补 贴 建 筑 面 积 标 准 ,报 销标 准 范 围 的 50%供 暖 费 。四 、 供 暖 费 审 核 相 关 规 定1原 则 上 只 承 担 职 工 一 处 (含 )住 房 的 供 暖 费 ;住 我 单 位 产 权房 的 职 工 ,无 论 房 屋 面 积 是 否 达 到 职 工 补 贴 建 筑 面 积 标 准 ,不 进 行补 差 报 销 第 二 套 住 房 的 供 暖 费 及 煤 火 费 。2双 职 工 有 一 套 住 房 的 ,按 职 务 或 职 称 高 的 一 方 住 房 面 积 标准 核 准 ,不 足 标 准 的 ,据 实 报 销 ;有 两 套 以 上 住 房

6、 的 ,只 报 销 一 套 ,且 不 进 行 面 积 的 累 加 。3集 中 供 暖 产 权 人 为 多 人 的 ,按 照 实 际 产 权 份 额 比 例 计 算 为建 筑 面 积 ;职 工 与 配 偶 双 方 共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的 ,按 照 房屋 产 权 证 标 注 的 实 际 建 筑 面 积 的 50%计 算 面 积 ,再 核 准 报 销 。如数 额 超 出 应 享 受 的 住 房 标 准 ,则 按 照 标 准 报 销 ;如 低 于 应 享 受 的 住房 标 准 则 据 实 报 销 。4双 职 工 共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的 ,按 照

7、第 四 项 第 2 条执 行 。5职 工 职 务 职 称 发 生 变 动 ,以 每 年 11 月 15 日 人 事 部 门 提 供的 职 务 职 称 信 息 为 准 。6购 买 医 院 产 权 房 的 职 工 ,其 供 暖 费 直 接 交 给 供 暖 单 位 ,持发 票 到 房 管 部 门 报 销 ;如 职 工 将 房 屋 出 售 ,又 新 购 住 房 的 ,原 则 上可 凭 新 购 住 房 的 产 权 证 明 ,按 照 应 享 受 的 住 房 面 积 报 销 供 暖 费 ,但是 ,职 工 必 须 结 清 原 住 医 院 产 权 房 的 供 暖 费 及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否 则 ,不

8、予 报 销 供 暖 费 。 7承 租 医 院 产 权 房 (包 括 楼 房 和 平 房 )的 职 工 ,其 供 暖 费 直 接交 给 供 暖 单 位 ,持 发 票 到 房 管 部 门 报 销 。 8职 工 去 世 后 ,我 单 位 不 再 负 担 其 供 暖 费 。9煤 火 费 的 申 请 需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1)平 房 的 承 租 人 为 我院 职 工 夫 妇 名 下 ;(2)住 亲 属 名 下 没 有 供 暖 设 备 房 屋 的 无 房 职 工 ,职 工 户 口 必 须 在 同 一 地 址 。领 取 冬 季 煤 火 费 补 贴 的 职 工 不 予 报 销供 暖 费 。五

9、 、 供 暖 费 审 核 报 销 程 序(一 )职 工 凭 以 下 材 料 报 销 供 暖 费 。1职 工 住 房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或 房 屋 租 赁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如 暂 时 无 法 取 得 ,须 提 供 购 房 发 票 原 件 及 新 购 房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件 。2该 套 住 房 已 缴 纳 供 暖 费 发 票 原 件 ,发 票 付 款 人 应 为 职 工 本人 。3供 暖 协 议 原 件 。4双 职 工 需 提 供 结 婚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产 权 人 为 配 偶 的 需 提 供 结 婚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6供 暖 方

10、 式 为 自 采 暖 的 ,应 提 交 职 工 住 宅 清 洁 能 源 分 户 自采 暖 核 对 证 明 原 件 。 7办 理 享 受 国 家 平 房 煤 火 炉 自 采 暖 (即 煤 火 费 )发 放 ,须 提 供租 赁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和 居 住 地 房 管 部 门 、街 道 或 物 业 公 司 开 具的 居 住 证 明 的 户 口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8特 殊 情 况 须 提 供 离 异 证 明 或 死 亡 证 明 。(二 )在 职 职 工 、退 休 职 工 须 本 人 持 发 票 及 相 关 材 料 交 到 基 建处 ,经 登 记 、审 核 无 误 后 ,上

11、报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经 财 务 处 将 供 暖费 划 拨 至 职 工 工 资 账 户 。(三 )工 资 关 系 不 在 单 位 的 职 工 ,需 要 持 发 票 及 材 料 到 基 建 处登 记 、审 核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后 到 财 务 处 报 销 。六 、 供 暖 费 报 销 职 责 划 分 及 纪 律 规 定1房 管 部 门 :负 责 核 准 职 工 住 房 面 积 标 准 、审 核 供 暖 费 报 销凭 证 、统 计 全 院 年 度 供 暖 费 支 出 。 2人 事 处 :负 责 提 供 职 工 的 基 本 信 息 。3财 务 处 :负 责 审 核 房 管 部 门

12、 上 报 的 全 院 职 工 年 度 报 销 供 暖费 数 据 ,支 付 供 暖 费 。4医 院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对 上 述 部 门 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各部 门 提 供 的 数 据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对 发 现 的 违 纪 情 况 进 行 相 应的 处 理 。七 、 报 销 时 间 及 期 限1职 工 报 销 供 暖 费 的 时 间 为 :每 年 11 月 15 日 至 次 年 3 月 15日 。2凡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职 工 ,如 每 年 供 暖 季 结 束 前 不 办 理 审核 和 报 销 的 ,将 被 视 为 放 弃 该 年

13、度 供 暖 费 报 销 ,为 此 引 发 的 争 议 和法 律 诉 讼 由 职 工 个 人 承 担 。八 、 其 他1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或 特 殊 情 况 ,按 照 院 长 办 公 会 决 议 执 行 。2执 行 过 程 中 ,如 遇 政 策 调 整 ,则 按 照 新 政 策 执 行 。3本 办 法 由 基 建 处 负 责 解 释 。2012 年 11 月 27 日职 工 供 暖 费 报 销 标 准采 暖 方 式 报 销 标 准集 中 供 暖 用 户 (冬 季 ) 24 元 /建 筑 平 方 米燃 气 供 暖 用 户 (冬 季 ) 30 元 /建 筑 平 方 米燃 煤 供 暖 直 供

14、 (冬 季 ) 16.5 元 /建 筑 平 方 米集 中 供 暖燃 煤 供 暖 间 供 (冬 季 ) 19 元 /建 筑 平 方 米分 户 自 采 暖 15 元 /人 、建 筑 平 方 米 (采 暖 季 )冬 季 取 暖 补 贴标 准 (煤 火 费 ) 400 元 /人 、年附 表 2:北 京 市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住 房 补 贴 面 积 标 准人 员类 别 职 级 (按 聘 任 执 行 )住 房 补 贴 面 积 (建 筑 平 方 米 )三 级 120四 级 105五 级 90六 级 80七 、八 级 、25 年 (含 )以 上 工 龄 的 九 、十 级 职 员 70职 员九 、十 级 职 员 60正 高 105副 高 90中 级 7025 年 (含 )以 上 工 龄 的 初 级 师 、士 70专 业技 术人 员25 年 以 下 工 龄 的 初 级 师 、士 60高 级 技 师 80高 级 工 、技 师 、25 年 (含 )以 上 工 龄 的 初 、中 级 技 术 工人 、普 通 工 人 70工 勤人 员25 年 以 下 工 龄 的 初 中 级 技 术 工 人 、普 通 工 人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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