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16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DBJ 46032016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of public buildings in Hainan province2017-01-01 发布 2017-07-01 实施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of public buildings in Hainan provinceDBJ 46032017J109892016主编
2、单位: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7 年 07 月 01 日2016 海 口QSF-2016-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琼建定2016XXX 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我省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经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DBJ 46-03-20
3、17,自201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3.2.6、3.3.2、3.3.3、3.3.8、4.1.1、4.2.2、4.2.3、4.2.4、4.2.7、4.2.9、4.2.13、4.2.16、4.2.18、4.5.2、4.5.4、4.5.6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3-2006 同时废止。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 年 01 月 01 日1前言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我省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15 的要求及海南省具体情况,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4、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及其他省市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建筑与建筑热工;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给水排水;6.电气;7.可再生能源应用。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更新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和冷源能效限值,并按建筑分类分别作出规定;2.增加了围护结构权衡判断的前提条件,补充细化了权衡计算软件的要求及输入输出内容;3.新增了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
5、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标准科(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 77 号,邮政编码) 。本标准主编单位: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于 瑞 段若安 曾海平 吴英煜张碧阳 李秀兰 黄维2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建筑与建筑热工 43.1 一般规定 43.2 建筑设计 43.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63.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9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14.1 一般规定 114.2 冷源与热源 124.3 输配系统 204.4 末端系统 274.5 监测、控制与计量 275 给水排水 315.1 一般规定 31
6、5.2 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315.3 生活热水 326 电 气 346.1 一般规定 34I6.2 供配电系统 346.3 照 明 .356.4 电能监测与计量 377 可再生能源应用 397.1 一般规定 397.2 太阳能利用 39附录 A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41附录 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42附录 C 管道与设备保温及保冷厚度 47本标准用词说明 49引用标准名录 5001 总 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海南省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
7、建筑节能设计。1.0.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1.0.4 当建筑高度超过 150m 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 20 万 m2 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说明其使用要求。1.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 术 语2.0.1 透光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可见光可直接透
8、射入室内的幕墙。2.0.2 建筑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建筑物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的面积。2.0.3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 single facade window to wall ratio建筑某一个立面的窗户洞口面积与该立面的总面积之比,简称窗墙面积比。2.0.4 太阳得热系数(SHGC)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
9、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2.0.5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2.0.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22.0.7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
10、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2.0.8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2.0.9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 EC(H)R-a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quantity ra-tio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 )的比值。2.0.10 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s
11、ystem coefficient of 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2.0.11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air volume of air duct system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 3/h)所消耗的电功率(W ) 。33 建筑与建筑热工3.1 一般规定3.1.1 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 但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12、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2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m2 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筑。3.1.2 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3.1.3 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3.1.4 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3.1.5 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3.2
13、 建筑设计3.2.1 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 0.70。3.2.2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2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43 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4 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3.2.3 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 0.40 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 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
14、不应小于 0.40。3.2.4 建筑各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2 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3.2.5 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北向应为北偏西 60至北偏东 60;2 南向应为南偏西 30至南偏东 30;3 西向应为西偏北 30至西偏南 60(包括西偏北 30和西偏南 60) ;4 东向应为东偏北 30至东偏南 60(包括东偏北 30和东偏南 60) 。3.2.6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
15、衡判断。3.2.7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51 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 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 30。3.2.8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3.2.9 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加强自然补风。3.2.10 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
16、内。3.2.11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 3.2.11 的规定。表 3.2.11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房间内表面位置 可见光反射比顶棚 0.70.9墙面 0.50.8地面 0.30.53.2.12 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3.2.13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3.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63.3.1 本省所辖地区均属夏热冬暖气候分区南区。3.3.2 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当
17、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表 3.3.2 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 KW/(m2K)太阳得热系数 SHGC(东、南、西向/北向)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 D2.5 0.50屋面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 2.50.80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 D2.5 0.80外墙 (包括非透光幕墙)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 2.51.5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 窗墙面积比0.20 5.2 0.52/-0.20窗墙面积比0.30 4.0 0.44/0.520.30窗墙面积比0.40 3.0 0.35/0.440.40窗墙面积比0.50 2.7 0.35
18、/0.400.50窗墙面积比0.60 2.5 0.26/0.350.60窗墙面积比0.70 2.5 0.24/0.300.70窗墙面积比0.80 2.5 0.22/0.26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窗墙面积比0.80 2.0 0.18/0.26屋顶透光部分(屋顶透光部分面积 20%)3.0 0.303.3.3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3.3.3 的规定。表 3.3.3 乙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7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W/(m2K) 太阳得热系数 SHGC屋面 0.90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1.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4
19、.0 0.48屋顶透光部分(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4.0 0.303.3.4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进行计算;2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有关规定计算;3 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有关规定计算。3.3.
20、5 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3.3.6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中第 4.1.2 条的规8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10 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 7 级;2 10 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 6 级;3.3.7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 中第 5.1.3 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 3 级。3.3.8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 15,且应
21、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3.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3.4.1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1 屋面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传热系数 K0.90W/(m 2K)的规定。2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传热系数K1.5W/( m2K)的规定。3 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 0.40 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表 3.4.1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窗墙面积比 传热系数
22、 KW/(m2K) 太阳得热系数 SHGC0.40窗墙面积比0.70 4.0窗墙面积比0.70 3.00.443.4.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9条件下的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3.4.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
23、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 3.2.6 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 3.2.6 条的规定。3.4.4 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 3.3.2 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一致。3.4.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10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4.1 一般规定4.1.1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4.1.2 一般公共建筑不设集中供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可设局部供暖或空调系统供暖。4.1.3 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
24、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4.1.4 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4.1.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1 全年所需供冷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系统不经济;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3 设有集中供冷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4 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4.1.6 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25、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2 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3 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114.1.7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4.2 冷源与热源4.2.1 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
26、、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3 不具备本条第 1、2 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4 不具备本条第 1 款第 3 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5 不具备本条第 1 款4 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6 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
27、统。127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8 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9 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水且能保证 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10 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2 采用燃气、煤、油等燃
28、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13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3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4.2.4 名义
29、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4.2.4 的数值。表 4.2.4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锅炉额定蒸发量 D(t/h)/额定热功率 Q(MW)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D 1/Q 0.7 1D2/0.7Q1.4 2D6/1.4Q4.2 6D8/4.2Q5.6 8D20/5.6Q14.0 D 20/Q 14.0重油 86 88轻油 88 90燃油燃气锅炉燃气 88 90层状燃烧锅炉75 78 80 81 82抛煤机链条炉排锅炉 82 83流化床燃烧锅炉类烟煤 844.2.5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141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
30、负荷;2 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 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4.2.6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 4 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4.2.7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 4.1.1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 1.1。4.2.8 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
31、由自身发电驱动、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4.2.9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9 的数值;2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9 中数值的 0.93 倍;3 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9 中数值的 0.95 倍。15表 4.2.9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类型 名义制冷量 CC(kW) 性能系数 COP(W/W)活塞式/
32、涡旋式 CC528 4.40CC528 4.90528CC1163 5.30螺杆式CC1163 5.60CC1163 5.401163CC2110 5.70水冷离心式CC2110 5.90C50 2.80活塞式/涡旋式CC50 2.90CC50 2.90风冷或蒸发冷却螺杆式CC50 3.004.2.10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0条的规定;2 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4.2.10 的数值;3 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
33、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 4.2.10 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 1.30 倍;4 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 4.2.10 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 1.15 倍。表 4.2.10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16类型 名义制冷量 CC(kW)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5.25CC528 5.65528CC1163 6.00螺杆式CC1163 6.30CC1163 5.551163CC2110 5.85水冷离心式CC2110 6.20C50 3.20活塞式/涡旋式CC50 3.45CC50
34、 3.10风冷或蒸发冷却螺杆式CC50 3.204.2.11 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4.2.11 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确定。表 4.2.11 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类型 名义制冷量 CC(kW) 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SCOP(kW)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3.6CC528 3.7528CC1163 4.1螺杆式CC1163 4.4CC1163 4.21163CC2110 4.5水冷离心式CC2110
35、 4.6174.2.12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IPLV=1.2%A+32.8%B+39.7%C+26.3%D(4.2.12)式中:A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 ,冷却水进水温度 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 35;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 ,冷却水进水温度 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 31.5;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 ,冷却水进水温度 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 28;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 ,冷却水进水温度 19/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 24.5。4.2.13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 7.1kW、电机驱动的单
36、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 )不应低于表 4.2.13 的数值。表 4.2.13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类型 名义制冷量 CC(kW) 组能效比(W/W )7.1CC14.0 2.85不接风管CC14.0 2.757.1CC14.0 2.60风冷接风管CC14.0 2.557.1CC14.0 3.55水冷 不接风管CC14.0 3.45187.1CC14.0 3.25接风管CC14.0 3.204.2.14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冬季设计工况下
37、,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1.8,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 )不应小于 2.0;2 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4.2.15 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 式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2 应避免污浊气流的影响;3 噪声和排热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4 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4.2.16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不应低于表 4.2.16 的数值。表 4.2.16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
38、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 )名义制冷量 CC(kW) 综合性能系数 IPLV(C)CC28 4.0028CC84 3.95CC84 3.80194.2.17 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 2.8 的要求。4.2.18 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4.2.18 的规定。表 4.2.18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名义工况 性能系数(W/W)冷(温)水进/出口温度( )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39、( ) 制冷 供热12/7(供冷) 30/35 1.20 /60(供热) 0.904.2.19 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4.2.20 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4.2.21 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4.3 输配系统4.3.1 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供冷或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全年供冷、其他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用分区两管制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