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副 本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1660MW供热机组烟气脱硫工程热工仪表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DLY-WQHT-027需方: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山东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供方: 济南安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生效日期:2008 年 4 月 3 日1合同号:SDLY-QWHT-027合同签字时间:2008 年 4 月 3 日合同签字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合同生效日期:2008 年 4 月 3 日需方: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山东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供方:济南安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供需双方达成协议,按如下条款执行本合同。2目 录第一章 合同总则第二章 供货范围第三章 合同价格第四章 货款支付第五章 交货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第七
2、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第八章 质量控制和检验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第十章 保证和索赔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暂停(中止)和终止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第十三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附件 1 技术协议书附件 2 交货进度附件 3 合同分项价格表附件 4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3第一章 合同总则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1660MW 供热机组烟气脱硫工程。1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设备名称:热工仪表设备规格:详见合同附件一 数量(台、套):详见合同附件一12 供方提供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和成熟可靠的。1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性能指标按本合同附件一
3、。14 供方供货范围及交货进度按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15 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按附件一。16 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试验、验收按本合同附件一。17 供方合同分项(分部套)报价表按本合同附件三。18 供方的技术服务和联络按本合同附件四。第二章 供货范围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一。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交给需方的技术资料须按时提交。2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合同所有设备及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及必要的零部件图) 、专用工具、备品配件。供货商应确保在质保期满后十年内提供需方所需的备品配件,价格另议。23 供货范围依据供货清单,但不仅限于清单。虽然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出,但确实是合同设备的组成部分,是合同
4、设备性能保证所必须的,在合同中又无特别说明的,均包括在供方供货范围中,应由供方提供并且不发生合同外费用。第三章 合同价格31 本合同总价格为:RMB88.00 万元;大写:捌拾捌万元整。4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主设备、附属设备,备品配件(质保期内) ,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和设备包装费以及从供方到需方指定的目的地的运杂费和保险费和供方依法交纳的税金(若有进口部件,则包括进口部件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其他相关费用) 。每台/套合同设备运杂费和保险费均含在设备费中(设备费 100%的全额保费)32 合同设备分项价格见附件三。33 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包括运杂费等) 。第四
5、章 货款支付本合同计价货币为 RMB。41 付款方式:汇票或电汇。42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4.2.1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预付款:供方提交下列单据后,需方在 10 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30%RMB26.40 万元 。 (1) 资金往来财务收据。(2) 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交给需方的技术资料。4.2.2 货款:设备按合同运抵现场后,双方清点数量和检查型号、规格无误后,供方提交下列单据,需方验明无误后在 30 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50%,如设备分批到货,则按已到货设备分批支付合同进度款(以单台设备为核算单位) 。 价格为 RMB44.00 万元;大写:肆拾肆万元整。(1) 运输部门出具的货运单据一式三份。(
6、2) 详细的到货清单和/或装箱单(经现场点交、验收签字)一式十份。(3) 制造商的质量证书及相关文件一式十份(要求见附件一) 。(4) 设备的全额增值税发票。4.2.3 168 小时试运行通过且性能验收试验合格 30 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RMB8.80 万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4.2.4 剩余合同总价的 10%RMB8.80 万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作为设备质量及服务保证金,待保证期满后或货到现场之日起 18 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没有质量问题,如有索赔则完成索赔后,在 30 天内结清。5第五章 交 货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二。52 交货地点:山东魏桥铝电有限
7、公司 1660MW 供热机组脱硫工程现场指定地点53 运输方式: 公路54 合同设备每批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现场的时间为准。此日期是本合同10.9 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间的依据。55 收到预付款后一个月内供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需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初步交货时间计划、每批交货的名称、总重量、总体积。56 在每批货物备妥装运车辆或货车后,于启运前 24 小时,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1) 合同号/产品工号;(2) 货物备妥发运日期;(3) 货物名称及编号;(4) 货物总毛重;(5) 外形尺寸;(6) 总包装件数及箱号;(7) 交运车站或码头的名称、车或船号
8、以及运单号;(8) 毛重超过二十吨或包装尺寸超过 900030003000 mm 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外形尺寸)和件数。对每件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及起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9) 本批货物的装箱单;(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57 如果现场的需要,供方也应配合需方合理调整发货进度,并不因此提出追加费用的要求。发货计划中没有详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658 在保证期内,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
9、应设备(或部件)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配件,则供方负责免费在一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配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头,并且通知需方。59 供方应按附件一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系统设计和安装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全部安装图纸及上述文件的总清单和分批清单(以上各项每套设备十套) 。510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 24 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重量及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511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的戳记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本合同 10.10 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10、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非需方原因造成的缺少或损坏,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十日内(对急用者应在三天内) ,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或损坏部分。若供方所提供的图纸有错误,则按 10.3 和 10.9 条处理,供方应及时免费向现场提供正确的图纸。因需方原因造成的缺少或损坏,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十天内(对急用者应在三天内) ,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512 需方有权利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船。供方提前十五天通知需方启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启运检查时,供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免除供方发货
11、应承担的责任。513 收货单位: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山东龙源环保有限公司魏桥项目部收货人: 电话: 514 收货地点: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1660MW 供热机组烟气脱硫工程现场(车上)第六章 包装和标记761 供方应按 GB191-73 包装储运指示标识的规定, (79)机电联第 1029 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交付所有货物。货物必须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设备特点和需要分别采取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碰撞及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安装现场。供方有责任在产品包装前,对产品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保证设备内不留异物、零部件齐全
12、。62 对包装内的所有散装部件供方必须予以标识,标识必须清楚易辨,识别号应是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若需方对标识有特殊要求的,供方应同时予以满足。63 供方对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单独包装并遵守本合同 6.1 及 6.2 条款的要求。64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不少于两个易见的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标牌,以清晰易辫的 中 文字样和标示做出以下标识:(1) 合同号/产品工号(2) 目的站码头(3) 收货人名称(4) 设备部件名称、设备分组号、图号(5) 箱号/件号(6) 毛重/净重(公斤)(7) 体积 ( 长宽高 单位:毫米 )(8) 凡重量为二吨或二吨以上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用标准
13、运输标识标明重心及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9) 按照货物的特点、包装箱上应具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如“轻放” 、 “勿倒置” 、 “防雨”等的字样或图案。65 裸装货物用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标出 6.4 款要求的标示。66 大件货物应得到足够的支架、专用的起吊加固、适宜的防滑垫等。67 每件包装箱内(含外购件包装箱) ,必须附有一份包括箱内所有部件的名称、分组号、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其技术文件(包含:外购件) 、装箱单应在发运的同8时(不得晚于合同规定的设备发运日前)一次性邮寄一式十份。68 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配件及专用工具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并一次
14、性发货。69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的部件应单独采用完整的分装方式,装入主设备包装箱内随主设备一同发运。610 栅格式包装箱或类似的包装,只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611 供方及其分包商不能用同一箱号标识两个及以上箱件。612 对于具有保证精确装配的光洁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必须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措施(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613 供方交付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技术资料要采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技术资料的每个包装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 合同号: SDLY-WQHT-027收件人名称: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山东龙源环保有限公司魏
15、桥项目部收件地址: 魏桥一部地址: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厂(邹平二电)山东省邹平县经济开发区会仙三路 魏桥二部地址: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魏桥第三热电厂)(2) 邮政编码: (3) 电话:邹平二电 刘立国 魏桥三电 曹宝荣 (4) 传真:(5) 箱号/件号每一包装内的技术资料,必须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614 货物在供需双方办理验交手续前遭到的损坏或丢失,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生,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无条件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第七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71 供方必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
16、图纸进行安装、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9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对于不能胜任的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当需方要求供方进行现场服务时,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 72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延误按 10.11条视为延误工期。现场服务人员应为供方技术部分的全权代表,其技术指导具有同供方技术文件相同效力。72 供方在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以邮寄方式提交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二份。73 在合同生效后 15 日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74 在必要时供方有义务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
17、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75 如遇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召开会议,另一方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必须予以响应。76 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纪要,所签纪要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执行。涉及合同条款的重大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且修改内容要及时通知原合同有关各方备案。77 经双方确定的安装、调试、运行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若要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征得需方认可后方可进行。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充分考虑满足需方需要。78 需方有权在不通知供方的情况前提下,将合同中供方提供的产品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
18、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件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和承担合同外的费用。79 对盖有“密件”印章和具有有效专利技术的图纸文件,供需双方均应予以保密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710 供方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向外扩散部分的分包商的名单提交需方予以确认。供方应将从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后分包商通知需方。供方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711 无论是供方委派还是需方要求,由供方分包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技术服10务或到现场工作,为供方技术服务的一部分。供需双方任何一方的决定都应事先通知对方,需方的要求和确认与供方分包商所发生的费用无关。712 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
19、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第八章 质量控制和检验81 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的规定。82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监督,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确认需方关注的指标。需方监造和检查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在工程进行的有关地点,业主代表也有权在制造、加工和准备期间对设备的材料、工艺进行检查、审核,并对制造进度进行检查了解。供方
20、应为其提供一切方便,但不承担业主代表在以上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8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督检测项目按需方批准的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查计划执行。84 供方应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测提供下列方便:(1) 供方应在设备制造期间,于每月的 25 日之前,向需方提交当月设备制造进度和下月计划进度表。(2) 提前 10 天将设备的监造检测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监造代表。(3) 提供供方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有关图纸及规定的有关文件方便监造代表查阅。(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和食宿条件(含费用) 。85 监造代表一般不宜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 ,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
21、程,帮助和监督完成生产任务。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11报告和结果。86 监造代表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拒绝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87 不管需方是否派驻监造代表、监造代表是否签署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的责任,
22、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88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的一部分,对附件一列出的主要设备,还应有监造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报告。89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和清点。如发现有任何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的问题,均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外观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前五天通知供方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若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到现
23、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超过贮存保证期仍未开箱的,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810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作好记录,并由供方、需方、业主代表和施工方四方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在开箱检验时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立即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如果由于运输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则按第 6.14 条处理。12811 供方对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两个
24、星期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供方认为有必要,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四个星期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812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双方认可的国家权威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其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由责任方负担。813 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 8.9 至 8.12 条规定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8.14 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运费和保险费均由供方负担。814 由于供方原因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供
25、方责任得到证实后壹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其交运期或现场修理完工期,即为该设备的实际交货期,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依据。815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时间,不得晚于货物抵达项目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二个月。816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解除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规定的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91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安装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投入运行。9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
26、作按照附件一的要求进行。93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处理问题的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否则将按 10.11 条视为延误工期处理。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供方还13应在确定的时间内参加由需方负责的设备的性能验收试验。94 性能验收试验一般在每套合同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后连续稳定运行 168 小时后进行,最迟应在 168 小时后六个月内进行。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方可确认初步验收。并在此后十天内,需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
27、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9.6 条、10.6 条和 10.7 条办理。95 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已经免费完成修理的,需方应签署初步验收证书。96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 2 个月内接受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97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条款执行。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十
28、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 168小时后,非供方原因致使的性能验收试验延误超过 6 个月,则此需方应签署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如系统通过 168 小时后 6 个月内非供方原因导致环保部门不能出具验收证明,则视为验收合格。98 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十五天内,在供方已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的前提下,需方签署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99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 18 个月后,非供方原因致使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即视为通过初步验收。需方签署
29、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910 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解除供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14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潜在缺陷指设备在制造和检验中未被发现的固有缺陷。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在设备有效期内永不免除。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 ,供方按照本合同 5.8 条及 10.3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误操作以及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再负有任何责任。9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
30、/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算)P=ah+M+cm其中:P-总费用(元)a-人工费(12 元/小时.人)h-人时(小时.人)M-材料费(元)c-台班数(台.班)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第十章 保证与索赔10.1 保证期一般是指供方得到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365 天) 。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关条款执行。10.2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
31、合同附件一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供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签证为止。 10.3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15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供方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壹个月内,对于那些在壹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需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供方亦可委托需方认可的第三方到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其质量和所有费用由供方负担。如因供方
32、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而造成现场修改或返工,所有施工及材料费用由供方负担并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10.4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供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10.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供方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 8.11条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
33、费用由供方负担。10.6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且新更换或修理设备,其保证期应重新计算。10.7 由于供方责任,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需方扣除质保金,作为供方承担的违约金。10.8 如合同设备的一部分在保证期内发现了由于供方原因造成的十分严重的缺陷,经双方确认后,则该合同设备的保证期将在合同保证期的基础上延期一年。10.9 除需方事先书面要求推迟交货和不可抗力外,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四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需方将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 1-2 周,每周交迟交
34、货物金额的 0.5%;迟交 3-4 周,每周交迟交货物金额的 1%;16迟交 5 周以上,每周天交迟交货物金额的 1.5%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超过一个月及以上,供方赔偿整个工程延误损失。由于运输的责任而导致合同设备迟交,视同设备迟交,按本条办理。若供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车皮发运单,经需方代表确认后,双方可以就违约金的最终额度进行协商。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一个月时,供方承担需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赔偿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13.2 条办理。10.10 如果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按时交付
35、技术文件,每迟交一周,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 5.11 条规定为准。10.11 由于供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 0.05 % 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 5% 。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错误给需方造成的损失,供方负责另行赔偿,赔偿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13.2 条办理。10.12 供方对本合同承担的违约金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 20%。10.13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附件二继续交货的义务。10.14 需方要求中途退货,向供方支付违约金。未开
36、始制造前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10%;已经制造的按双方审核确定的实际发生费用结算。10.15 供方侵权或侵犯专利,应免除需方连带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暂停(中止)和终止11.1 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对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所作的单独修改均视为无效。但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该变更经双方主管部门审核,法人代表同意签字后,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生效。合同变更17原件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另一方在收到变更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应做出反应(拒绝变更,同意变更,协商日程等) 。任何一方在没有得到对方答复或正式确认之前,不得单方面实施合同变更,否则
37、视为违约。 11.2 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 5 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 5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履行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11.3 根据 11.2 条款规定,如果需方行使暂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11.4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一以
38、外的范围,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以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与需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变更或修改。11.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需双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变更合同有关条款。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1.6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11.7 若 11.6 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
39、,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18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供方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供方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合同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是合同签字后发生的非有关方所能控制的,并非合同方过失的,无法中止的,不能预防的社会和自然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 、
40、战争(不论是否宣战) 、叛乱、破坏、动乱、社会敌视行为、正式罢工等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12.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和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三天内用航空挂号信或特快投递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12.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
41、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第十三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13.1 本合同使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2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约地(济南市)人民法院诉讼。13.3 仲裁决议或审理判决书,对双方都有约束力。13.4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决议或诉讼判决中另有决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1913.5 在进行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提交仲裁或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继续履行。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14.1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经
42、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双方法人签字之日到保证期满后货款两清止。14.2 本合同一式伍份,正本二份,副本叁份;供方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需方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4.3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4.4 供方在取得需方同意后选定的分包商,被视为供方的一部分,承担需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过失、疏忽或其他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14.5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能泄露给与“合同设备”工程无关的第三方。14.6 合同双方应各指定
43、两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供方指定技术代表:罗庆刚 商务代表:罗庆刚需方指定技术代表:张 凌 商务代表: 张荣树14.7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在合同范围以外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14.8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全部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任何一方不承担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14.9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上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2014.10 本合同双
44、方地址如下:需方 供方名称: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山东龙源环保有限公司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1 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 B-508 室邮编:电话:0531-传真:0531-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花园支行帐号:纳税人登记号:165X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名称:济南安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北小新庄西街 57 号邮编:电话:0531-传真:0531-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南北园支行帐号:纳税人登记号:995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21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附件一 热工仪表技术协议书22附件二 交货进度设备的交货顺序按照下表要求进行,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应满足工程安装进度对到
45、货进度的合理要求及调整。详细交货内容见附件一。1. 交货进度表如下:交 货 进 度 表机 组序号 设备/部件名称、型号货到地点 数量 交货时间 重量1 热工仪表 邹平二电魏桥三电 见技术 协议 2008-5-152 其他附属设备 邹平二电魏桥三电 见技术 协议 2008-5-1534随 机 备 品 交 货 进 度 表机 组序号 设备/部件名称、型号 货到地点数量 交货时间 重量1 备品备件 邹平二电魏桥三电 见技术 协议 2008-5-15专 用 工 具 交 货 进 度 表机 组序号 设备/部件名称、型号 货到地点数量 交货时间 重量1 专用工具 邹平二电魏桥三电 见技术 协议 2008-5-
46、1523注:如交货进度有所变化,以通知为准。附件三 分项价格表序号 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小计(元)1 双支铂热电阻 WZP-NMF-2231 支 12 1020.00 12040.002 双支铂热电阻 WZP-NMF-2231 支 4 1050.00 4200.00合计(元) 支 16 16240.00两套总价(元) 支 32 32480.00序号 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小计(元)1 压力变送器 JYB3151-1302F22M3B3G2E1 只 12 2000.00 24000.00 2 压力变送器 JYB3151-1302F22M3B3G2E1 只 4 200
47、0.00 8000.00 3 压力变送器 JYB3151-1302F22M3B3G2E1 只 2 2000.00 4000.00 4 压力变送器 JYB3151-1412F22M3E1 只 8 3800.00 30400.00 5 压力变送器 JYB3151-1612F22M3E1 只 4 4000.00 16000.006 压力变送器 JYB3151-1612F22M3E1 只 1 4000.00 4000.007 压力变送器 JYB3151-1602F22M3B3G2E1 只 2 4000.00 8000.00 8 压力变送器 JYB3151-1302F22M3B3G2E1 只 1 200
48、0.00 2000.009 压力变送器 JYB3151-1302F22M3B3G2E1 只 1 2000.00 2000.0010 压力变送器 JYB3151-1302F22M3B3G2E1 只 1 2000.00 2000.0011 压力变送器 JYB3151-1302F22M3B3G2E1 只 1 2000.00 2000.0012 静压式液位压力变送器 JYB-F22M3E1 只 12 5350.00 64200.00 13 静压式液位压力变送器 JYB3151-4512F22M3E1 只 2 5180.00 10360.00 14 静压式液位压 力变送器 JYB3151-4612F22
49、M3E1 只 1 5180.00 5180.00 15 静压式液位压力变送器 JYB3151-4512F22M3E1 只 2 3380.00 6760.00 16 静压式液位压力变送器 JYB3151-4412F22M3E1 只 2 3380.00 6760.00 合计(元) 只 56 .00两套总价(元) 只 112 .0024序号 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小计(元)1隔膜式就地磁助式电接点压力表YXC-150B/Z/MF 只 8 950.00 7600.002 隔膜式就地压力表 Y-150B/Z/MF 只 8 700.00 5600.003 隔膜式就地压力表 Y-150B/Z/MF 只 8 700.00 5600.004 隔膜式就地压力表 Y-150B/Z/MF 只 1 700.00 700.005 隔膜式就地压力表 Y-150B/Z/MF 只 2 700.00 1400.006 隔膜式就地压力表 Y-150B/Z/M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