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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借款案申请书.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251671 上传时间:2018-03-2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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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 43 号,身份证号码:请求事项:1、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借款 45 万元、利息 39 万元(2012 年 5 月 1 日前)合计 84 万元。2、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1.2%计算的利息。3、收取诉讼案件受理费 5650 元。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并于 2012 年 6 月 4 日作出(2012)某某商初字第 333 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确定:一、被告应归还给原告借款45 万元,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前付清;二、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借款利息 39 万元(利息已算至 2012 年 5 月 1 日,以后利息不再计算) ,原告同意减免 9 万元,尚应支付 30 万元,被告于 2012 年 12 月底前付清。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仍应按约定支付给原告自 2012年 5 月 1 日起以后未履行部分的借款利息,且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对未履行部分款项及新产生的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 5650 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今分文未付,故申请人特向贵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立案,请求贵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谢谢!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一月 日 附: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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