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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江工业园区新安法培训课件 (1).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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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安全生产法解析,吕南奇201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原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版 七章 97条,第一章 总 则 15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8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9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5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 9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19条 第七章 附 则 2条,第一章 总 则 16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2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9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9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0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25条 第七章 附 则 3条,2014版 七章 114条,新安全生产法的构成,体量增大结构没变,还是7章; 总条数由原来的97条变成114条; 新增了17条,64款; 修改了58条,69款,占原法总条数60%。,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 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

3、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

4、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

5、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

6、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7、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8、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

9、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

10、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

11、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

12、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

13、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

14、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一、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方针、机制(第三条)1、原

15、则: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2、方针:由原来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八字方针变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3、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二、进一步明确赋权予工会同时加大其承担的责任1、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第二款) 2、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 3、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16、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4、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5、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6、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7、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三、强化

1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1、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第十九条)3、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第二十二条)4、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18、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四、建立完善七项安全生产制度1、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3)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

19、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九条)(4)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第六十七条)(5)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第七十六、七十八、八十二条),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2、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

20、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第四条),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3、强化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制度为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有效监督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新法特作如下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1、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4、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5

22、、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制度为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并实现溯源可查,新法规定如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6、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四十

23、八条)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所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7、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

24、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五、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六、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条件和履职权利 1、设置条件,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2、履职权利(1)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25、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七、明确劳务派遣、实习、承包(租)方管理 1、生产单位的相关责任义务(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

26、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第三款)(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

27、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五十八条),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2、其他相关单位的相关责任义务(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三款)(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三十条第一款)(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3、共通的责任义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

28、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五条),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八、监管手段加强1、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明确安全监管不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也要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第八、九条)2、执法力度加大不但可以查扣实物,还可查封场所,而且还可采取停止供电

29、、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九、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力度1、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析,2、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3、增加了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30、任。 (第九十三条) 4、增加了可以并处罚款的条款,并且普遍加大了罚款数额。(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八、一百、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五、一百零六条),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1 生产经营单位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2 主要负责人 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3 事故隐患 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

31、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4重大事故隐患 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5重大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6生产安全事故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32、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送审稿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 矿山等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3、,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

34、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七、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

35、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

36、、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之内报告整改措施和执行情况。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九、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1)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劳务

37、派遣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抽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风

38、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经抽查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负责人未轮流现场带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未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

39、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8)生产经营单位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效果评估报告的;未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体系,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未按照规定提交安全生产状态报告、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或者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

40、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或者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构

41、,出具虚假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主要负责人

42、、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等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4)生产经营单位有高

43、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等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44、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设置、考试、注册、执业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祝大家一生平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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