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主要内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产生背景,近年来,医疗废物处理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等塑料医疗器具通过非法倒卖后,被制成生活用品等案例的曝光,更引发人们的强烈愤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产生背景,医疗废物绝大多数产生于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和教学机构的实验室也会产生一些医疗废物。由于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既污染环境又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对其实行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产生背景,据调查,被不法人员倒卖的、使用过的塑料医疗器具有的被加工成暖壶外套、衣服中的纤维,有的甚至被制成纯
2、净水桶、食物包装袋,其社会危害性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3年6月16日签署第380 号国务院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的: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条例将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都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下,对涉及医疗废物的各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何谓医疗废物?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
4、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
5、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
6、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7、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8、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9、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
10、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于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部长 高 强二七年二月十四日,政府对处方的管理法规,1982年1月 处方制度
11、2004年8月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2月 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的宗旨,规范处方管理及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 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 提升药物治疗水平 保障病人用药安全 促进药物资源合理使用安全、有效、经济,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目的明确: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加强临床药品使用管理和监控;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的行为,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明确规定了药物使用评价与处方点评制度,这对推进与落实药物的合理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突出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这对处方管理办法的落实执行有重要意义。,处方管理办法产生的意义,处方作为发药凭证和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是医务人员诊
12、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法律诉讼中的重要依据。通过查验处方,可以证明医务人员是否遵循用药原则、符合诊疗规范,也便于责任追究和划分责任归属。,处方管理办法产生的意义,对不规范的处方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将使医疗活动中的处方和调剂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处方和调剂中的不良行为,使处方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有助于医院提高管理水平。使处方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更是对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化的重要体现。,处方管理办法总共八章六十三条,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
13、章 附则,处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本条阐明了处方的法定意义及适用范围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患者一
14、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
15、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处方管理办法,处方权的获得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6、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处方管理办法,处方权的获得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
17、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的开具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
18、查。,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的调剂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的调剂
19、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的调剂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
20、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
21、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方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
22、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处方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
23、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消毒管理办法的发布,2002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令
24、发布,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消毒管理办法,立法宗旨 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消毒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7章5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四章 消毒服务机构 第五章 监 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消毒管理办法,新旧办法的主要变化: 增加了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 调整了消毒产品的管理模式; 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消毒管理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管理的规定,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
25、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消毒管理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管理的规定,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消毒管理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消毒管理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