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至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 施 方 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 号)精神,确保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实施,依照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程 、 东至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任务在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我县实际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调查,对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依法进行调处,依据地籍调查结果,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绘制宗地图,量算宗地面积
2、,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二、工作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土地登记办法 。3、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4、 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 。5、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三、工作原则1、申请原则: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2书面申请,要求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审查原则:由乡镇政府组织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初审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再报县政府审批,发证。3、依法原则: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4、服务原则:按照亲民,便民的要求。立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3、务。四、登记范围和主体登记范围:本县行政辖区内全部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县落在本县行政辖区的集体土地除外)。登记主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9116 号”文件精神及第二次土地调查权属界线的行政村为调查单元进行调绘的实际,在明确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情况下,采取“组有村管”的形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对权属无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同时确权并登记发证。五、技术路线和方法(一)收集资料主要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形成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分幅权属界线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
4、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的其他资料。(二)登记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有关权属证明包括:(1)已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及登记3资料;(2)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的证明材料;(3)实施 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三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4)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依据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以法律责任具结保证书(经乡镇盖章确认) 。(三)地籍调查1、宗地划分:凡被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划分为一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公路、铁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
5、,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予以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2、权属界线认定:指界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出具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者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界线调查: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书中明确的权属界线协议或签订后发生变更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对权属界线进行实地调查,地类与实地不一致的要进行变更。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乡镇政府负责调解,跨乡(镇)的土地权属纠
6、纷,由土地所属乡镇共同协调解决,调解。协调不成的,报县政府依法裁决。3、整理权属调查相关成果: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中形成的权属调查资料(参照一调成果)进行整理、归类。以村为单位填写宗地情况一览表 、 飞入地情况一览表 、 飞出地情况一览表 。4宗地情况一览表单位: 镇(乡) 村 图幅号: 单位:宗地数 面积 备注本行政村飞入地国有土地有争议地共有土地其中飞出地飞入地情况一览表单位: 镇(乡) 村 图幅号: 单位:权利人 地块坐落 主要地类 面积 备注国有土地情况一览表单位: 镇(乡) 村 图幅号: 单位:权利人 地块坐落 主要地类 面积 备注飞出地情况一览表序号 图幅号 所
7、有单位(行政村) 主要地类 面积 备注4、面积量算:由县国土局统一委托中介机构根据二调成果量算、5统计、汇总。5、宗地图绘制,宗地图是土地证书的附图,本次只对结点进行编号,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按顺时针方向以阿拉数字表示,相邻单位盖章认可,整饰后的宗地图由县局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制作。6、填写地籍调查表。本次只填结点的编号,相邻村在相邻的结点(起至点)加盖公章认可,以及本宗地加盖公章完善指界手续。(四)权属审核权属审核分初审、审核、复核三个阶段,初审由国土中心所(分局)完成,地籍股审核,复核由分管局长完成,所有审核必须提出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五)注册登记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集体的名称,并标注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六)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七)时间安排权属没有争议的,2009 年底实现本县内集体所有权证 10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