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管理制度*有限公司二 OO 五年四月目 录员 工 守 则 .1用 工 、 考 勤 制 度 .1奖 惩 制 度 .2考 勤 制 度 .3财 务 管 理 制 度 .8董 事 会 岗 位 职 责 .11行 政 办 公 室 岗 位 职 责 .12人 力 资 源 部 岗 位 职 责 .14财 务 部 岗 位 职 责 .16业 务 拓 展 部 岗 位 职 责 .18研 究 开 发 部 岗 位 职 责 .20差 旅 费 开 支 管 理 规 定 .22关 于 试 用 期 员 工 出 差 补 贴 待 遇 的 规 定 .24合 同 管 理 规 定 .25计 算 机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27文 件 保 密
2、 规 定 .29物 品 采 购 领 用 管 理 规 定 .30会 议 规 则 .32年 假 审 批 流 程 .33附 件 一 :年 假 申 请 表 .35附 件 二 ;出 差 申 请 表 .36附 件 三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38附 件 四 :_月 份 费 用 预 算 .39员 工 守 则一 .热 爱 祖 国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令 和 社 会 公 德 。二 .热 爱 公 司 , 为 公 司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努 力 工 作 , 处 处 维 护 公 司 的 信 誉 和 利 益 。三 .自 觉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3、章 制 度 , 服 从 调 动 , 听 从 指 挥 , 树 立 良 好 的 职 业道 德 。四 .讲 文 明 , 有 礼 貌 , 互 相 关 心 , 互 相 帮 助 , 爱 护 公 司 财 物 , 增 强 集 体 意 识 。五 .努 力 学 习 业 务 技 术 , 不 断 提 高 个 人 素 质 。六 .员 工 对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 规 章 制 度 及 个 人 的 要 求 等 , 如 有 建 议 或 意 见 ,原 则 上 应 书 面 逐 级 反 映 和 报 告 。用工、考勤制度1. 公 司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聘 用 及 调 入 员 工 , 视 情 况 均 要 试 用 一
4、 至 三 个 月 。2. 公 司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满 后 ,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由 公 司 正 式 聘 用 , 签 订 正 式 用 工合 同 , 并 享 受 公 司 规 定 的 一 切 正 式 员 工 享 有 的 福 利 待 遇 。3. 公 司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职 位 级 别 及 员 工 的 实 际 情 况 ( 年 龄 、 学 历 、 工 资 资历 、 本 人 的 专 长 、 工 作 成 效 、 身 体 状 况 等 ) 确 定 和 调 整 相 应 的 工 资 等 级 ,并 确 定 调 整 员 工 的 工 作 岗 位 ;4. 公 司 实 行 每 周 五 天 工 作 制
5、;5. 员 工 必 须 在 工 作 开 始 前 作 好 准 备 , 工 作 过 程 中 注 意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有 关 规定 和 制 度 。奖 惩 制 度( 一 ) 奖 励由 公 司 根 据 全 年 经 营 效 益 并 结 合 员 工 具 体 工 作 表 现 审 核 评 定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都 可 获 奖 励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有 功 , 用 实 际 行 动 维 护 了 社 会 及 公 司 的 利 益 , 为 公 司 争 得荣 誉 , 成 绩 显 著 , 影 响 较 大 者 ;以 身 作 则 , 使 所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取 得 杰 出 成 绩
6、者 ;努 力 钻 研 业 务 技 术 ,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使 工 作 效 率 大 大 提 高 , 为 公 司 取得 明 显 的 经 济 效 益 者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 及 时 发 现 或 排 除 事 故 隐 患 、 堵 塞 了 工 作 漏 洞 , 遇 到 突 发性 事 件 时 , 能 及 时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使 公 司 避 免 了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或 使 损 失 减至 最 低 者 。(二) 处 罚 员 工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 应 受 处 罚 :违 法 乱 纪 , 对 社 会 及 公 司 造 成 危 害 和 重 大 损 失 ;严 重
7、违 反 操 作 规 程 及 安 全 规 定 , 造 成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或 设 备 损 毁 事 故 者 ;工 作 失 职 或 人 为 因 素 , 使 工 作 出 现 重 大 差 错 , 使 公 司 的 信 誉 及 经 济 遭 受损 失 者 ;违 反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 如 不 服 从 管 理 和 调 度 , 上 班 时 间 玩 游 戏 、 看 小 说 、睡 觉 、 打 架 、 不 遵 守 考 勤 制 度 等 行 为 者 ;泄 露 公 司 机 密 情 报 或 伪 造 文 件 意 图 行 骗 者 ;在 对 内 对 外 交 往 中 , 态 度 生 硬 , 工 作 作 风 恶 劣
8、, 影 响 员 工 间 的 团 结 和 对外 业 务 往 来 及 公 司 声 誉 者 。( 三 ) 根 据 员 工 的 违 纪 、 过 失 程 度 以 及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分 别 给 予 扣 发 薪金 、 警 告 、 降 职 、 留 用 察 看 、 开 除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等 6 种 处 分 。具 体 办 法 由 办 公 室 统 一 制 定 和 实 施 。考 勤 制 度一. 工 作 流 程1. 工 作 时 间 : 每 周 工 作 的 总 时 数 为 40 小 时 , 上 班 时 间 为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8: 30-下 午 5: 30( 中 午 12: 00
9、-13: 00 为 用 餐 时 间 ) 。 2. 上 班 时 间 开 始 9: 05 至 10: 00 内 到 班 者 , 按 迟 到 处 理 , 每 1 分 钟扣 1 元 , 依 此 类 推 。 超 过 60 分 钟 以 上 者 , 按 旷 工 半 天 处 理 。 提 前60 分 钟 以 内 下 班 者 按 早 退 处 理 , 每 1 分 钟 扣 1 元 , 依 此 类 推 。 超 过60 分 钟 早 退 者 , 按 旷 工 半 天 处 理 。 旷 工 的 薪 水 扣 除 : 旷 工 半 天 扣 除 一天 工 资 ; 旷 工 1 天 扣 两 天 工 资 。3. 上 班 时 间 因 公 外 出
10、 , 员 工 需 经 部 门 经 理 同 意 ; 部 门 经 理 需 经 主 管 副 总 经理 ( 含 总 经 理 ) 同 意 。 二. 法 定 节 假 日元 旦 : 全 体 放 假 1 天 ( 1 月 1 日 )春 节 : 全 体 放 假 3 天 ( 农 历 正 月 初 一 、 初 二 、 初 三 )劳 动 节 : 全 体 放 假 3 天 ( 5 月 1 日 、 2 日 、 3 日 )国 庆 节 : 全 体 放 假 3 天 ( 10 月 1 日 、 2 日 、 3 日 )三. 请 假 流 程1. 请 假 的 审 批 权 限 : 请 假 1 天 以 内 , 由 部 门 经 理 同 意 批 准
11、, 部 门 经 理 请假 由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 含 总 经 理 ) 同 意 批 准 。 请 假 1 天 以 上 ( 含 1天 ) 要 填 写 “请 假 单 ”, 员 工 请 假 , 由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 请 假 3 天 以上 ( 含 3 天 ) , 报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 含 总 经 理 ) 审 批 ; 部 门 经 理 请 假 , 由主 管 副 总 经 理 ( 含 总 经 理 ) 审 批 , 请 假 3 天 以 上 ( 含 3 天 ) , 报 总经 理 审 批 。 “请 假 单 ”填 写 审 批 后 均 需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2. 病 假 : 员 工
12、 因 病 请 病 假 , 须 在 当 天 10: 00 前 通 知 部 门 经 理 或 主 管 副总 经 理 ( 含 总 经 理 ) 。 病 愈 上 班 后 , 须 填 写 员 工 “请 假 单 ”, 1 天 以上 者 病 假 者 需 附 上 区 县 级 ( 含 区 县 级 ) 以 上 医 院 开 具 的 病 假 条 , 经 部 门经 理 或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 含 总 经 理 ) 批 准 后 ,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留 存 。 病 、 事假 期 间 如 遇 公 休 日 视 同 假 期 。 不 符 合 手 续 者 , 按 旷 工 处 理 。3. 事 假 : 员 工 因 私 事 请
13、事 假 , 须 提 前 填 写 员 工 “请 假 单 ”, 经 部 门 经理 或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 含 总 经 理 ) 批 准 后 ,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留 存 。 因 紧 急 情况 不 能 事 前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的 , 事 后 应 及 时 补 办 。 没 有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的 按旷 工 处 理 。4. 婚 假 : 以 领 取 结 婚 证 为 准 , 须 提 前 1 周 请 婚 假 。 婚 假 为 3 天 ; 晚 婚假 为 10 天 , 晚 婚 条 件 : 女 满 23 周 岁 , 男 满 25 周 岁 。5. 丧 假 : 员 工 的 直 系 亲 属 ( 父
14、 母 、 配 偶 、 子 女 ) 亡 故 , 给 予 假 期 3天 。6. 女 工 产 假 : 女 工 生 产 可 享 受 90 天 产 假 , 晚 育 女 工 产 假 105 天 , 须提 前 1 个 月 请 假 ; 享 受 产 假 者 不 再 享 受 年 休 假 。7. 陪 产 假 : 男 员 工 在 配 偶 生 产 时 , 可 申 请 陪 产 假 3 天 。 申 请 时 必 须 提供 女 方 生 产 的 有 效 医 院 证 明 。四. 请 假 期 间 的 薪 水 支 付1. 事 假 待 遇 : a)当 月 工 资 本 月 工 作 日 数 事 假 天 数 计 扣 工 资 ; b) 员 工
15、在 试 用 期 内 不 享 受 有 薪 事 假 , 扣 除 计 算 方 法 为 : 底 薪 本 月 工作 日 数 请 假 天 数 。2. 病 假 待 遇 : a)持 有 医 院 病 假 证 明 的 , 每 月 可 以 享 受 一 天 带 薪 病 假 ; b)没 有 医 院 病 假 证 明 或 当 月 已 享 受 带 薪 病 假 的 , 按 当 月 工 资 本 月 工作 日 数 病 假 天 数 计 扣 工 资 。3. 享 受 婚 假 、 丧 假 、 女 工 产 假 、 陪 产 假 、 年 休 假 的 员 工 , 公 司 支 付 工 资 。五. 加 班原 则 :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在 每 天
16、 8 小 时 工 作 制 内 高 效 率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员 工 只 享 受 倒 休 ; 但 在 晚 上 和 周 六 、 周 日 举 行 的 培 训 、 员 工 大 会 、 文 娱 活动 不 算 加 班 ; 每 月 累 计 加 班 不 得 超 过 36 小 时 ; 员 工 加 班 需 事 前 填 写“加 班 申 请 单 ”, 经 部 门 经 理 ( 含 总 经 理 ) 签 字 同 意 并 报 行 政 办 公 室 备 案 ,否 则 行 政 办 公 室 不 予 认 可 。六. 旷 工 处 理1. 每 旷 工 一 天 , 扣 发 两 天 工 资 ;2. 全 年 累 积 十 五 天 或 连
17、续 旷 工 5 天 以 上 ( 含 5 天 ) , 按 自 动 离 职 处 理或 除 名 处 理 , 公 司 不 作 任 何 补 偿 。3.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按 旷 工 处 理 :4.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而 擅 自 不 上 班 或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的 ;5.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或 事 前 没 有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而 超 假 的 。七. 激 励公 司 将 定 期 举 办 形 式 各 异 的 活 动 , 如 文 体 活 动 ; 联 谊 活 动 ; 郊 游 活 动 ;互 助 活 动 ; 晋 升 考 核 活 动 ; 生 日 庆 贺 ; 探
18、 访 、 慰 问 员 工 及 员 工 家 属 ; 成 立各 种 俱 乐 部 ; 等 等 。 并 根 据 全 年 经 营 效 益 并 结 合 员 工 具 体 工 作 表 现 审 核 评定 ,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均 可 获 得 精 神 /物 质 奖 励 ( 100 元 起 , 上 不封 顶 ) 或 提 薪 提 职 :1. 国 家 和 社 会 有 功 , 用 实 际 行 动 维 护 了 社 会 及 公 司 的 利 益 , 为 公 司 争 得 荣誉 , 成 绩 显 著 , 影 响 较 大 者 ;2. 以 身 作 则 , 使 所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取 得 杰 出 成 绩 者
19、;3. 努 力 钻 研 业 务 技 术 ,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使 工 作 效 率 大 大 提 高 , 为 公 司 取得 明 显 的 经 济 效 益 者 ;4.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 及 时 发 现 或 排 除 事 故 隐 患 、 堵 塞 了 工 作 漏 洞 , 遇 到 突 发性 事 件 时 , 能 及 时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使 公 司 避 免 了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或 使 损 失减 至 最 低 者 。八. 约 束1. 口 头 警 告 处 分 及 限 时 改 正 :2. 对 违 犯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妨 碍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或 工 作 态 度
20、 、 工 作 作 风 、 工 作效 率 、 工 作 能 力 、 工 作 业 绩 不 良 的 员 工 给 予 的 口 头 明 确 指 正 。 口 头 警 告的 有 效 期 为 1-2 周 。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执 行 , 并 书 面 通 知 人 力 资 源 部 记 录在 案 。3. 书 面 警 告 处 分 及 限 时 改 正 :4.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违 规 行 为 和 较 坏 的 工 作 态 度 、 工 作 作 风 、 工 作 效 率 、 工 作能 力 、 工 作 业 绩 或 在 口 头 警 告 时 限 已 到 仍 达 不 到 公 司 要 求 的 员 工 将 由 部门 负 责 人
21、给 予 该 员 工 发 出 书 面 警 告 , 同 时 书 面 通 知 人 力 资 源 部 记 录 在 案 。书 面 警 告 的 有 效 期 为 2-4 周 。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列 出 员 工 应 该 改 进 的 具 体行 为 , 员 工 应 达 到 的 具 体 业 绩 标 准 及 期 限 。 得 到 书 面 警 告 的 员 工 在 未 改正 前 不 享 有 转 正 、 晋 升 、 加 薪 、 年 终 奖 的 资 格 。5.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6. 对 于 严 重 违 犯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或 在 接 到 警 告 后 , 仍 不 能 达 到 公 司 要 求 的 ,公 司
22、将 按 规 定 解 除 与 其 的 劳 动 关 系 。 由 部 门 经 理 和 人 力 资 源 部 执 行 并 记录 在 案 。九. 办 法7. 口 头 、 书 面 警 告 处 分 及 限 时 改 正 , 其 目 的 是 解 决 员 工 违 规 行 为 或 工 作 态度 、 工 作 作 风 、 工 作 效 率 、 工 作 业 绩 不 良 的 状 况 。8. 常 口 头 警 告 达 第 二 次 者 将 受 到 书 面 警 告 , 书 面 警 告 达 第 二 次 者 将 终 止 聘用 。9. 但 公 司 并 非 必 须 按 上 述 顺 序 执 行 每 一 步 骤 , 当 管 理 部 门 认 为 必
23、 要 时 , 可以 加 快 口 头 、 书 面 警 告 处 分 及 限 时 改 正 和 终 止 聘 用 的 步 骤 , 并 可 直 接 追究 员 工 对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而 应 负 的 经 济 责 任 。10.员 工 受 到 第 一 次 书 面 警 告 依 下 列 标 准 扣 减 工 资 或 处 罚 : 书 面 警 告 一 次 扣减 当 月 10%的 工 资 或 处 以 停 薪 留 职 一 个 月 的 处 罚 , 在 停 薪 留 职 期 间 员工 若 与 其 它 公 司 建 立 任 何 形 式 的 劳 动 关 系 将 视 为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本 公 司 有 立
24、 即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并 不 予 任 何 形 式 的 补 偿 的 权 利 。十.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定 标 准一 个 工 作 年 度 内 受 到 2 次 书 面 警 告违 反 考 勤 制 度一 年 内 累 计 3 次 月 考 核 未 达 标财 务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公 司 财 务 工 作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加 强 预 算 管 理 , 特 制 定经 费 支 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要 求 财 务 部 作 为 职 能 部 门 充 分 发 挥 其 控 制 、 监 督 、 服 务 作用 。第二章
25、部门职能第 三 条 财 务 部 负 责 公 司 全 盘 账 务 和 货 币 收 支 的 管 理 , 包 括 :1. 公 司 日 常 的 会 计 审 核 和 记 账 ;2. 公 司 内 部 费 用 预 算 和 控 制 ;3. 与 当 地 财 政 部 门 、 工 商 、 税 务 、 银 行 往 来 业 务 的 处 理 ;4. 每 月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和 分 析 ;5. 日 常 收 付 款 核 算 。第三章 财务审批程序第四条 借 款 程 序1. 公 司 人 员 如 因 工 作 需 要 使 用 支 票 或 现 金 者 , 需 报 财 务 总 监 批 准 方 可 借 支或 报 销 。2.
26、因 公 出 差 人 员 的 食 、 宿 标 准 、 差 旅 补 贴 , 按 财 务 核 销 暂 行 规 定 参 照 执 行 ,不 得 自 行 提 高 。3. 借 款 时 应 填 写 现 金 借 款 单 或 支 票 领 用 单 ; 属 于 公 司 经 营 性 借款 需 附 采 购 申 请 单 , 应 填 写 日 期 、 预 计 执 行 日 期 、 明 细 、 用 途 、 数 量 、单 价 、 预 算 、 金 额 、 合 同 、 协 议 等 。4. 所 有 采 购 业 务 、 差 旅 费 等 借 款 开 支 , 原 则 上 应 在 部 门 预 算 额 度 内 , 并 经以 下 程 序 批 准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 何 部 门 或 个 人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违 反 此 程 序 , 否 则 财 务 有 权 拒 绝 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