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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特征辨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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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特征辨析第 28 卷第 1 期2007 年 1 月湖南科技学院JournalofHunanUniversityofScienceandEngineeringVO1.28NO.1Jan.2oo7犯罪特征辨析欧阳本祺(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摘要: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犯罪特征的争论比较激烈, 但对于什么是犯罪特征却缺乏深入的研究.犯罪特征是犯罪本质的外化,是犯罪区别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外在表象,在犯罪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中得到表现.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中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不是犯罪的本质,而是犯罪的社会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o 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责任特征

2、.它们三者之间是横向并列关系,不存在谁决定谁.关键词:犯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关系中图分类号:I)924.11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673-2219(2007)01-0108-03一犯罪特征之争概括起来,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特征的争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特征个数的争论 IlJP关于犯罪特征的个数,有三特征说,二特征说,四特征说与一特征说的争论.三特征说认为.犯罪具有兰个基本特征: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这是我国刑法学的通说.二特征说认为,我国犯罪有二个特征.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3、和依法应受惩罚性,前者是犯罪的社会属性,后者是犯罪的法律属性.也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前者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后者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四特征说认为犯罪具有四个特征:(1)犯罪行为首先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2) 行为触犯刑事法律 ;(3)犯罪行为是人的故意或者严重过失的行为;(4)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特征说认为犯罪只有一个特征.如有的学者认为,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犯罪只有一个特征,就是刑事违法性.12PI4(二)犯罪特征结构的争论那么,犯罪各特征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它们之间是纵向发展,还是横向并列的关系,或者是既非纵向亦非横向而是相互包容_的统一关系?概括起来.关于

4、犯罪特征的内部结构,有以下几种观点:收稿日期:2oo6 一 o9 一 l9作者简介:欧阳本棋(1972-),男,湖南宋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l081.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说.这种观点认为,在犯罪的各个特征中,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其它各个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即社会危害性特征决定其他特征.这是我国刑法学的通说,存在争议的是,如何对社会危害性进行一定的限制.IP26,2.刑事违法性本质特征说.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刑事违法性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只是用来说明刑事违法性的.它们不是同一个层次上的问题.l.3.社会危害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本质

5、特征说.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都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即刑事违法性被前两个特征决奇311=63-65141P130,215,-4.三特征皆本质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多元的.犯罪的三特征都是犯罪的本质,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社会本质,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法律本质.151Pte6-J675,相互包容说.认为每一个特征都包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违反刑法规定性;每一个特征都具有犯罪本质属性与法律形式属性.16IPIO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说,刑事违法性本质特征说,社会危害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本质特征说三种观点认为,各个特征之间是纵向

6、发展关系;三特征皆本质说认为,各个特征之间是横向并列的关系;相互包容说认为,各个特征之间是相互包容的有机统一关系.上述关于犯罪特征个数与结构的争论,反映了刑祛学界对于犯罪特征这一基本范畴还存在严重的分歧.因此,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犯罪特征,犯罪特征与犯罪本质,犯罪特征与犯罪事实是什么关系? 如果对这些基本问题不加研究.就直接介入犯罪特征的讨论,那只能是各持己见,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二犯罪特征的涵义所谓“ 征 “,是指征表 ,袁象,“特征“就是事物特殊的征表,表象,任何事物都有不同于其它事物的地方,如果这种不同的地方表现在外部,就是特征.可见,特征属于现象范畴,而不属于本质范畴.犯罪特征就是犯罪这

7、种社会现象区别于其它社会现象的特殊的征表,表象.犯罪与其它的社会现象既有内在的区别,又有外在的区别,这种内在的区别就是犯罪的质与本质.外在的区别就是犯罪特征虽然犯罪本质也是犯罪区另 U 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属性,但是这种区别是一种内在的区别.犯罪概念是通过对犯罪特征这种外在表象的描述,来揭示犯罪本质的.犯罪特征是犯罪本质的外化,是犯罪区别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外在表象,在犯罪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中得到表现.犯罪特征具有 1(1)现象性,犯罪特征属于犯罪现象的范畴,是犯罪本质的外化;(2)共同性,犯罪特征为所有犯罪行为所共有;(3) 多样性, 由于犯罪特征是犯罪在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中得到表现的,而与犯罪

8、相关的其它社会现象是多样的,所以犯罪特征也是多样的.因此,前述一特征说是不对的.(4) 单纯性,犯罪特征必须是单纯的,是犯罪本质在某一特定方面的外化.犯罪概念描述犯罪特征,是为了能够揭示犯罪的本质,如果犯罪特征很复杂,人们就无法认识犯罪本质.前述相互包容说,认为犯罪的两个特征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每一个特征都具有犯罪本质属性与法律形式属性,这是错误的.犯罪在与社会的关系中表现为社会危害性,在与法律体系的关系中表现为刑事违法性,犯罪特征不可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不可能同时具有犯罪本质属性与法律形式属性.上述论者的错误在于将犯罪特征等同于犯罪事实本身.另外,有的观点认为犯罪特征具有“专属性

9、“,是否正确呢? 我认为“专属性“是犯罪本质的性质,而不是犯罪特征的性质.因为,本质是一事物区别与其它事物的根本标志,是任何其它事物都没有的,所以是“专属“; 而特征是一事物在与其它事物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相对于不同的事物而言,会有不同的特征.例如人相对于植物而言是动物,相对于卵生动物而言是胎生动物,“动物“ 或“胎生动物“ 是人的特征,但不是人的专有属性 ,不是人的本质.所以犯罪特征并不具有“专属性 “,认识到这一点根重要 ,例如,如果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那它就为犯罪所专有,如果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特征,就不排除其它社会现象也可能有社会危害性.三社会危害.陛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不是犯罪

10、的本质,而是犯罪的社会特征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 本质特征“ 的提法本身是不科学 .特征是本质的外化 ,属于现象范畴;特征是外在的,本质是内在的.因此,把本质与特征结合起来,说某种东西是“本质特征“, 就是说这种东西在同一层面上既是本质又足现象,既是内在的又是外在的,这足不合逻辑的.我认为社会危害性要么是本质,要么是特征,不可能是什么“本质特征 “.通说虽然将“社会危害性“作为本质特征 ,但实际上是在犯罪的 _本质意义上论述社会危害性的.我认为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的本质,而是犯罪的特征.1.从哲学上看,社会危害性不具有作为本质的品格.本质是内在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东

11、西,是理性思维的对象,溉念是通过对现象特征的描述来揭示犯罪本质的.而人们通常说犯罪是“怵目惊心 “,“骇人听闻“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通俗表达,也就是说社会危害性是感性认识的对象,是现象,而不是本质.2.从刑法学理论上看,犯罪的本质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社会关系的危害,但并不是所有危害社会关系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危害了社会关系背后统治关系的行为才是犯罪.因为,就某一具体的社会来说,其统治关系是内在的,稳定的,而其社会关系是外在的,多样化的,多方面的.统治关系与社会关系之间恰好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统治关系是本质,社会关系是现象.3.以社会危

12、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还会导致理论的困境.以前的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只是后来许多学者认为,一般违法行为也有社会危害性,于是有必要给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加一个限制,以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别.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社会危害性特征的研究,基本上就是沿着如何给社会危害性加一个限制这一方向发展的.比如有的学者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的学者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有的学者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表述为社会正义标准认定的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仔细分析起来,这些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的限制有的表现为量的限制,如在社会危害性之前加上

13、“严重的“;有的表现为质的限制,如在社会危害性之前加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有的表现为量与质的限制,如在社会危害性之前加上“社会正义标准认定的较严重的 “.我认为 ,这种寻找“限制 “与“差别“的努力 ,其主观愿望是好的 ,但是却不可能实现.其理由如下:首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仍然不是犯罪本质.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社会危害性严重与否,其本身的意义仅仅在于一种程度上的量差而不是质差“14lPII7 也就是说,“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 “社会危害性 “本质是相同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说“一方面认为 “社会危害性 “不是犯罪本质,另一方面又把具有同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作为犯罪本质 ,是矛盾的

14、.其次,具有质差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是犯罪的本质.不管是以“ 刑事责任“,“正义标准“,还是“立法者的选择“ 作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质差,都不具有现实性.愚以为,继续沿着寻找社会危害性量差与质差的方向来lO9研究犯罪本质(或本质特征),只会走入一条死胡同.因为,社会危害性本来就是犯罪的特征,是犯罪的现象,想要通过一些词语的排列组合,就使“现象 “变成“本质“,其结果可想而知.实际上,社会危害性只是犯罪本质(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在社会关系中的表现.是犯罪的社会特征.既然社会危害性只是犯罪的特征,而不是犯罪的本质,那么它就不能够专属于犯罪.比如行政违法行为也具有社会

15、危害性,我们没有必要,也很难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的另一个特征刑事违法性.四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应受刑惩罚性是犯罪的责任特征1.刑事违法性,是指犯罪对刑事法律的违反,是犯罪本质在法律体系中的表现.通说认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 ,刑事违法性是第二性的,是由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在这里,论者实际上把社会危害性当作了犯罪本质.如前所述,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本质,而是犯罪特征,它同刑事违法性一样都是犯罪本质的外化,两者是同一层次上的并列关系.同样道理,那

16、种认为刑事违法性包容社会危害性的观点也是不合理的.2.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责任特征,是犯罪本质在责任体系中的表现.应受刑罚惩罚性不能够叫做犯罪的法律特征,而是犯罪的责任特征无论是三特征说还是二特征说都认为,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我认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本质在法律体系中的表现,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特征,但是,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本质在责任体系中的表现,不宜称为法律特征,应当称为责任特征.因为,犯罪特征具有单纯性,是犯罪本质在某一特定方面的外化,犯罪本质在某一方面的外化只能是一个特征.总之,我认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社会特征,刑

17、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责任特征.三者都是犯罪的特征,都不是犯罪的本质,而是犯罪本质在不同方向的外化;三者之间是横向并列的关系,不存在谁决定谁,而是分别由犯罪本质决定的.注释:李居全博士也持该观点,见李居全等犯罪概念的哲学思考,中国法学 2004 年第 4 期第 126 页;张文显教授也认为“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 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4O页.参考文献:【1】马克昌.犯罪通论 I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黎宏.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J】 _法学评论.2002,(4).【3】曾粤兴等.犯罪概念及其

18、特征的结构分析【J】 .法学论坛.2003,(6).【4】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1 刘艳红.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辨证J】.中国法学 ,2002,(2).【6 凋其华.犯罪的基本特征之我见【J】.法学杂志 ,2003,(6).(责任编校: 郑向东)DiscriminationandAnalysisofCriminalCharacteristicsOUYANGBen-qi(LaWschool,WuhanUniversity.WuhanHubei430072China)Abstract:thereareseverecontroversiesbutlit

19、tleindepthstudiesabouttheCriminalcharacteristicsinChinesecriminallawgroup.Criminalcharacteristicsalephenomenaofcriminalessence.thesymbolthatdiscriminatecrimefromothersocialphenomena,andmanifestintheconnectionofcrimeandothersocialphenomena.Therearethreecriminalcharacteristics,inwhichsocialharmfulnessisnottheessentialcharacteristic,northeessence,butthesocialcharacteristicofcrime;Thenatureofviolatingpenallawisthelawcharacteristic;Penaltyistheobligatecharacteristic.Theyareparatactic,noonecandecidetheother.Keywords:Criminalcharacteristics;Socialharmfulness;Penallawviolating;penalty;connection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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