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5:填 表 说 明一、填报部门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附件 1、附件 2。2、公立医院填报附件 1、附件 2、附件 3。3、新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机构在填报 2011 年报表时,同时填报2009 年、2010 年同期数据。4、县(市、区)卫生局将试点机构与新增机构、乡镇卫生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报表分开审核汇总,由分管领导审阅后报设区市卫生局。5、设区市卫生局汇总审核县(市、区)卫生局报表,由分管领导审阅盖章后,将纸质版及电子版报省厅药政处。二、监测评价上报时限1、从 2011 年 1 月开始,医疗机构按照本次下发的监测评价表填报。2、设区市卫生局每月 10 号之前上报上月月报表,
2、每年 1 月 31 号之前报上一年年报表。每季度第一个月 20 号前报上季度评估报告。三、监测指标解释(一)附件 1指标:1、门急诊人次数:指病人经门诊挂号,并经医生诊断处理的人次数。2、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治愈、好转、未愈、死亡及其他人数。其他人数指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3、总收入: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4、门诊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中的门诊收入5、住院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中的住院收入6、来源于医
3、保基金的收入: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7、财政补助收入: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财政补助不包括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8、总支出:指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和损失。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和财政专项支出。9、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包括人员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等,以实际支出资金总额计算。10 人员实际数:指在卫生机构工作的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含合同工
4、)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二)附件 2指标(与附件 1相同的见附件 1指标解释)1、服务半径:指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所能覆盖的最远距离;2、编制人员数:2008 年和 2009 年填写机构原拥有的编制数,2010 年填写医改后新核定的编制人员数;3、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 、检验技师(士) 、影像技师(士) 、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4、执业(助理)医师:指医师执
5、业证 “级别”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5、全科医师:指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并且执业范围注册为全科医学的执业(助理)医师数,不包括注册为内科等其他专业但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数;6、药品收入: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中药和西药收入;7、职工年人均工资:包括人员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按年实际到手收入计算。8、药物品种数: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的药品品种数,包含西药、中成药。同一通用名不同剂型的为一个药品品种。9、基本药物品种:指 2009 年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基层部分)中的药品,此
6、表按化药(西药) 、中成药分别统计,不包括中药饮片。10、省级增补药物品种数:在省级增补目录未出台前,即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四、监测指标评价计算方法1、门急诊次均费用=门诊收入/门急诊人次数;2、住院次均费用=住院收入/出院人数;3、药占比=门诊药品收入+住院药品收入/ 门诊收入+ 住院收入 4、业务收入=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5、人均工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人员实际数量 6、医 保 病 人 自 费 率 =医 保 病 人 总 自 费 费 用 /医 保 病 人 总 住 院 费 用 100%7、新农合病人药品自费率= 新农合病人总药品自费费用/ 新农合病人总药品费用100%。8、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者总人数9、病 床 使 用 率 =出 院 者 占 用 总 床 日 数 /期 间 医 院 实 际 开 放 床 日 数 100%。10、大型 X 线机和 CT 检查阳性率=大型 X 线机和 CT 检查阳性数/ 大型 X 线机和 CT 检查人数100%。11、不合理用药率不合理用药率=(不合理用药的处方数 +不合理用药的病历数)/(所抽查的处方数+所抽查的病历数)100%;12、三线抗生素使用率=(使用了三线抗生素的处方数 +使用了三线抗生素的病历数)/(所抽查的处方数+所抽查的病历数)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