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地震资料采集合同(国内系统外)发包方: 承包方: 说 明1一、起草单位与起草人本合同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组织起草,由胜利石油管理局负责编写,起草人:任顾亭 段清海,联系电话:0546-,传真:0546-,电邮:。二、注意事项1、本合同适用国内系统外场景。甲方为中石化系统内单位、乙方为中石化系统外单位之间发生的地震资料采集业务。2、本合同的修改。修改本合同不影响甲方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应经甲方兼职合同管理员审查同意。修改本合同影响甲方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应经甲方专职合同管理员审查同意。3、具体条款使用说明。(1)地震资料采集合同示范文本作为一个整体,其内部的各条款内容之间是具
2、有关联性的,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如对个别条款做出变动,那么其相对应的条款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如:要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在与之相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中也要改动相应的内容。(2)文本中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条款的规定,应结合实际针对地震资料采集的具体情况,选择、引用明确的标准,并把该质量标准详细列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文本中 HSE 条款对甲方、乙方在安全、环保、健康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引用 HSE 方面的法规或相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另行签订 HSE 责任书将内容细化,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双方共同遵守。(4)文本中的价款支付方式和费用的调整,可根据具体项目的不同和本单位的
3、习惯性做法,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做出调整。(5)违约金的约定在文本中都是以“空格”的形式列出的,在实践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做出约定。(6)违约责任条款中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参考国内同行业在此问题上的惯例,制定出一个客观的、合理的赔偿额度。(7)文本中有关“时间” 、 “期限”的要求,在实际填写中应结合生产实际,按照地震资料采集施工作业的工序、施工要求制定出合理的时间和期限。2地震资料采集合同(国内系统外)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就地震资料采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及
4、解释1.1 二维地震工作量:指地震测线满覆盖长度,单位为千米(Km) 。1.2 三维地震工作量:指地面水平满覆盖面积,单位为平方千米(Km 2) 。1.3 覆盖次数:指地下同一反射点或反射面元重复接收次数。第二条 合同标的2.1 项目名称: 2.2 工区位置: 2.3 工区范围: 2.4 工作量:2.4.1 二维地震工程以满覆盖千米为计算单元,共计 Km。2.4.2 三维地震工程以设计满覆盖面积为准,共计 Km 2。 2.4.3 特殊点试验: 炮(或 Km) 。2.4.4 表层调查:小折射 个;微测井 口。2.5 地质任务: 第三条 承包方式 采用总承包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组织设备、工具、材料及
5、人员完成本采集项目的全部工作,按照设计要求取全取准各项资料,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采集作业任务,乙方不得转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第四条 价款(费用)与结算方式 4.1 二维地震工程资料采集以千米为结算单元, 元/ Km。4.2 三维地震工程资料采集以满覆盖面积为结算单元, 元/Km 2。4.3 特殊点试验: 元/炮(元/Km) (由双方协商) 。4.4 表层调查:小折射 元/个;微测井 口/元。34.5 其他费用: 元。4.6 工程总费用为 万元(是否含税) 。4.7 费用调整:4.7.1 甲方变更工程设计,增加或减少工作量,应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相应调整工程
6、费用及工程期限。 4.7.2 乙方改变工程设计,应与甲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因此所增加的费用甲方不予承认和结算,因此而减少的费用从工程总费用中相应扣除。4.8 工程进度款:4.8.1 合同签字生效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费用的 %作为工程预付款。4.8.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实际进度情况,待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的 5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费用的 %;待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 %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费用的 %。4.8.3 全部工程施工完毕,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 日内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 日内,扣除工程总费用 %的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剩余价款。4.8.4 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
7、满验收合格 日内支付。4.9 结算方式: 。第五条 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及地点 5.1 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甲方对工程工作量、质量及所需提交资料验收合格,结清本合同的费用后,本合同自行终止。5.2 施工进度:5.2.1 施工设计完成经甲方审查批准后, _天内进行试验工作。5.2.2 年 月 日 前完成试验资料处理交甲方验证。5.2.3 年 月 日前完成野外采集工作。5.2.4 年 月 日前将采集资料、野外施工总结报告(含采集方法总结)整理完毕。在验收前 天向甲方提供 份报告,供评委预审。5.2.5 年 月 日前,上交全部资料、成果与报告。5.3 合
8、同履行地点: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技术标准、野外采集成果及验收方式 46.1 工程质量标准6.1.1 地震监视记录一级品率不小于 %,合格品率为 %。6.1.2 单线空炮率小于 %,全区空炮率不大于 %。6.1.3 现场处理剖面合格率 %。6.2 工程技术要求6.2.1 执行标准6.2.1.1 野外测量执行标准 6.2.1.2 地震资料采集执行标准 6.2.2 激发因素:最佳激发方式及因素由试验选取。6.2.3 接收形式:最佳组合方式,检波器个数由试验选取,组合基距一般不大于道距,道距 米 ; 6.2.4 覆盖次数: 次 。 ( 面 元 : )6.2.5 仪器因素:使用 数字地震仪, 道排列
9、接收,采样间隔 ms,记录长度 s。6.2.6 经试验确定的施工因素必须经甲方书面答复同意后,方可施工。6.3 野外采集成果6.3.1 测量成果:测量原始记录、测量计算薄(附计算路线图) 、测量成果薄、测线平面位置图、成果软盘。6.3.2 生产和试验的原始磁带、仪器班报、观测系统图、监视记录、质量检查报告 。6.3.3 低降速带资料。6.3.4 仪器月检处理文件、仪器日检记录。6.3.5 施工设计在野外施工以前报甲方审查和批准并上交甲方。6.3.6 野外施工方法试验小结 份 。6.3.7 野外施工验收书 份 。6.3.8 野外施工总结报告 份 。6.3.9 所有成果、资料全部归甲方所有,部分成
10、果由乙方保管。6.4 工程验收6.4.1 乙方在地震采集工程结束、野外采集资料整理完毕,内部组织验收后,写出正式的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在接到申请后 天之内安排验收。6.4.2 甲方组织专家对野外采集资料进行验收,并写出书面验收评审意见。56.4.3 工程质量保证期为: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1 甲方权利和义务 7.1.1 有权委派人员作为甲方代表常驻乙方工作现场,并函件通知乙方。甲方代表全权负责同乙方代表或监督方的监督检查、工作联系、协调,代表甲方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7.1.2 有权对乙方装备、技术力量和队伍素质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当发现乙方投入的设备、仪器和人员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
11、,有权要求乙方配置或更换。7.1.3 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工作进度、HSE 管理、技术方法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停工整顿。甲方对乙方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不能成为乙方免除相关质量责任的理由或借口,但因甲方的监督检查指令造成乙方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7.1.4 有权在正式资料未提交前向乙方调取本合同范围内的各种中间成果。7.1.5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和施工结束后的地貌损坏恢复等事项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整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费用款中扣除。7.1.6 有义务在本合同生效 天内,向乙方提供 地
12、质勘探部署(或 地质任务书 ) 、 项目工程技术设计 ,协助乙方收集相关资料,并接受乙方咨询。在接到乙方编写的施工设计 天内审批完毕。7.1.7 地质、工程设计等发生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收到乙方关于调整设计的书面报告后,应在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7.1.8 有义务积极帮助乙方协调本项目同工区其他施工作业、地方政府等第三方之间的关系。7.1.9 在不影响施工质量、工期的前提下,甲方应对乙方采用地震采集新工艺、新技术给与支持。7.1.10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7.2 乙方权利和义务7.2.1 有权委派人员作为乙方代表常驻现场,并函件通知甲方。乙方代表全权负责同甲方代表
13、或监督方的工作联系和协调,代表乙方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7.2.2 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履行结算手续。67.2.3 有义务根据甲方提供的 地质勘探部署 (或 地质任务书 ) 、 项目工程技术设计 ,在 日内编写详细具体的施工设计报请甲方批复。7.2.4 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乙方可以对 地质勘探部署(或 地质任务书 ) 、 项目工程技术设计提出合理修改建议。若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必须书面报请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7.2.5 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设计 ,乙方选择有代表性的点或线进行必要的采集因素试验。在取得最佳施工参数的基础上,经甲方批复后,方可全面进行施工。7.2.6
14、 为甲方的现场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提供方便。7.2.7 乙方所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相关技术,应保障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权力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任何第三方财产权、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上述情况时,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7.2.8 乙方应当建立生产预案,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操作规程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各项工序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杜绝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7.2.9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工区内有关安全、环保及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与工区内其他作业单位共同处理好生产协调关系。7.2.
15、10 在地震勘探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处理好与第三方,特别是当地人民政府的关系,以取得支持和帮助。7.2.11 乙方在施工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好勘探施工与城市、工矿区、居民点、车站、码头、港口、铁路、军用基地、人防工程、大中型桥涵、水利工程、电力设施、输油输气管线、国家测量标志、重点文物、通讯广播设施、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关系,在其安全距离之外放炮。特殊情况下,如需在上述设施安全距离内放炮作业的,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7.2.12 地震勘探作业如果造成他人土地、地面附着物、人身损害的,由乙方负责与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商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费、补偿费等费用。对
16、于当地的单位或个人因此而发生上访或诉讼等事件的,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7.2.13 乙方有义务对在施工过程中和施工结束后的地貌损坏进行恢复,接受甲方的检查验收,并取得当地 政府部门的书面确认。7.2.14 乙方应严格遵守工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了解和尊重地方的民风民俗。7第八条 保险8.1 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应对其设备和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因乙方原因出现工程事故、人员伤亡或给任何他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负任何责任。8.2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设备、人员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应承担保险公司赔偿额以外的损失,并承担乙方因理赔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17、。第九条 资料的归属与保密9.1 资料的归属: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施工结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审定验收之后,应全部完整地移交给甲方;在向甲方移交前乙方应妥善保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资料损坏或泄漏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9.2 资料的保密9.2.1 乙方所取得的一切资料及由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认为是保密的,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或在刊物上发表资料内容。9.2.3 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复制、保留应属甲方的任何资料、图件,更不可以任何非法的手段保留、泄露应属甲方所有的资料
18、。9.2.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应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属于甲方所有的采集、处理、解释成果资料。9.2.5 对于乙方采集、处理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9.2.6 本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 年内仍有约束力。第十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技术成果,其所有权、专利申请权归 :(1)甲方所有。(2)乙方所有,甲方有权无偿使用。(3)双方共同所有。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 因甲方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除应付清乙方已完成工作量的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未完成部分工作量费用 %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
19、方面终止合同,乙8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完成部分工作量费用 %的违约金。11.2 由于甲方指令错误造成乙方返工或待工,应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返工按增加的工作量增加费用并顺延工期,待工按每天 万元计算。11.3 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支付应付款 %的违约金。11.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设计、增加或减少测线、延长或缩短测线长度的,甲方对增加的工作量不予结算,对减少的工作量按减少部分的合同价款扣减相应的工程款,并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11.5 由于乙方原因延误资料采集工期,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延误在 天内的,乙方每天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工期延误
20、在 天内,乙方每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工期延误超过 天的,乙方除每天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本条违约金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款的 %。11.6 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时,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条款执行:11.7 测量成果达不到合同指标要求的,与不合格测量成果对应的全部工程不予结算,并追回所对应的预付款。11.8 仪器监测达到规范要求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仪器月检或日检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当月或当日采集的资料全部视为废品,其相应的工作量不予结算。11.9 超出合同指标并未经甲方允许的空炮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扣除合同总价款 %。
21、11.10 按照合同指标要求,监视记录一级品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合同总价款 %;合格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合同总价款的 %。11.11 覆盖次数未达到合同指标(城区覆盖次数按甲方批准的技术设计要求为准) ,每降低 1 次,扣除合同总价款的 %。11.12 乙方提交的采集资料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的,虚假部分不计算为乙方完成的工作量,相应价款甲方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11.13 乙方将资料丢失或损坏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11.14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甲方报送或提供各种报表、资料等,每超出 天,扣减合同价款 元。9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22、、变更、解除12.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2.2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12.3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信函、电报、电传等)向对方提出建议,建议的内容包括: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因变更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答复的期限等。信函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一份)以备查验;12.4 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建议表示接受或拒绝时,应做出书面答复。答复的期限为 天以内。12.5 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变更或解除前,原合同继续履行。12.6 因一方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
23、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三条 HSE 管理13.1 甲方郑重告知乙方,在地震资料采集期间,可能存在以下危险危害,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防止发生任何危害事故。13.1.1 因爆炸、火灾、放射性物质以及油料、燃料等泄露燃烧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13.1.2 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导致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13.1.3 生产过程中,因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13.1.4 因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
24、理不善引发急性传染病、急性中毒、人身伤害或危害野生动植物。13.2 对乙方在物探工程施工中的 HSE 要求13.2.1 地震勘探工程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具体的安全措施。努力实现“零职业病、零事故、零污染”的安全生产业绩目标。13.2.2 遵照 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勘探施工和环境保护并举,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实现环境保护全过程控制。预防、控10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运行。13.2
25、.3 必须建立健全 HSE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等,并严格遵照执行。生产组织人员不得违章指挥。 13.2.4 特种工种人员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13.2.5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尽最大努力防止对大气、河流、湖泊、陆地和生态的污染和损害,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13.2.6 在施工中,要回收炮线、包装材料等,爆炸后要清除哑炮,填埋炮坑,平整土地,消除安全隐患,每天收工时,应对现场检查清理,工地过夜的设备、器材应派人守护。13.2.7 每条测线或作业区块野外施工后,要进行测线恢复,标准应达到施工前的地表地貌、或满足当地政府的要求。13.2.8
26、乙方在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勒令其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14.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等自然原因,当事人一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足以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事件。14.2 声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文件送交另一方。同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努力避免或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14.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本合同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延期履行、或
27、部分履行、或不履行。14.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的损失,不得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补偿或违约责任。14.5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应对乙方已经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乙方进行费用结算。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出诉讼。第十六条 质量监察。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中国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监察1116.1 严格执行中国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监察制度。16.2 积极配合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察机构的监察工作,并提供其开展监察工作的便利条件,不得妨碍其正常工作。16.3 对中
28、国石化工程质量监察机构提出的问题,应积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第十七条 通知17.1 执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通知、报告及其一些通讯信件,均以书面形式有效并以书面形式传送到甲乙方指定的地址。17.2 甲方通讯信息: 17.2.1 通讯地址:17.2.2 邮政编码:17.2.3 联 系 人:17.2.4 联系电话: 17.2.5 电 传: 17.3 乙方通讯信息: 17.3.1 通讯地址:17.3.2 邮政编码:17.3.3 联 系 人:17.3.4 联系电话:17.3.5 电 传:17.4 通知在下列日期将被视为已送达:17.4.1 由专人送达,则签收日即为送达日;17.4.2 经挂号邮
29、件发送,则签收日即为送达日; 17.4.3 经传真或电报发送,则接受方确认后即为送达;17.5 如一方通讯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第十八条 其它18.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2 在执行合同期间所形成的经双方代表签署的各种协议、合同附件、备忘录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18.3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 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18.4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8.4.1 本合同18.4.2地震资料采集地质任务书 。18.4.3地震资料采集施工设计书 。18.4.4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18.4.5 乙方提供的地震队关键技术、管理岗位人员表。18.4.6 乙方提供的主要设备表。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