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棠樾路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 妥 善 做 好 棠 樾 路 规 划 区 域 范 围 内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补偿 安 置 工 作 ,切 实 维 护 好 被 征 收 群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现 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一 、征 地 征 迁 范 围 :以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的 征 收 红 线 图 为 准(详 见 规 划 红 线 图 ),在 征 收 规 划 红 线 范 围 内 涉 及 到 占 压 红 线 整 栋整 间 的 房 屋 必 须 一 并 征 收 。二 、适
2、应 政 策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合 肥 市 人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合 政 2014175 号 )和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合 肥 市被 征 土 地 上 青 苗 房 屋 及 其 他 附 着 物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合 政 秘2012207 号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合 规 200557 号 )等 相 关 文 件 。三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方 式 、安 置 地 点 、安 置 房 建 设 套 型 。本 项 目征 收 补 偿 安 置 采 用 统 一 征 收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建 设
3、 。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方 式 :本 次 征 收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和 货 币 补 偿 相结 合 的 方 式 。 安 置 地 点 :淝 河 人 家 ,安 置 房 为 高 层 ,其 建 设 标 准 达 到 普 通商 品 房 标 准 。2 安 置 套 型 :根 据 征 迁 安 置 面 积 的 实 际 情 况 ,初 步 设 计 套 型为 60 平 方 米 、80 平 方 米 、90 平 方 米 、100 平 方 米 、120 平 方 米 等套 型 。四 、房 屋 有 照 (效 )面 积 的 确 认 : 被 征 收 房 屋 面 积 大 于 人 均 60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的 ,按
4、 照 人均 60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有 效 面 积 。若 被 征 收 房 屋 已 办 理 建 设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或 者 农 房 建 筑 执 照 等 合 法 证 照 且 证 载 面 积 大于 人 均 60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的 ,按 照 证 载 面 积 计 算 有 效 面 积 。 被 征 收 房 屋 面 积 小 于 人 均 60 平 方 米 大 于 人 均 30 平 方 米建 筑 面 积 的 ,按 照 人 均 实 有 面 积 计 算 有 效 面 积 。 被 征 收 房 屋 面 积 小 于 人 均 30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的 ,被 征 收人 可 以
5、 照 200 元 平 方 米 申 请 补 齐 至 人 均 30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后计 算 有 效 面 积 。但 是 ,因 私 自 交 易 等 原 因 造 成 被 征 收 面 积 小 于 人均 30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的 ,按 照 实 有 面 积 计 算 有 效 面 积 。被 征 收 房 屋 计 算 有 效 面 积 后 的 剩 余 面 积 ,不 予 补 偿 。五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被 征 收 人 选 择 产 权 调 换 的 ,其 被 征 收 住 宅房 屋 依 据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计 算 有 效 面 积 后 ,对 被 征 收 人 按 照 人 均30 平
6、方 米 建 筑 面 积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产 权 调 换 后 的 剩 余 有 效 面 积 按照 被 征 收 房 屋 单 位 平 方 米 造 价 结 合 成 新 予 以 补 偿 。因 交 易 等 原 因造 成 被 征 收 ,房 屋 面 积 小 于 人 均 30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的 按 照 交 易后 剩 余 面 积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单 位 平 方 米 造 价 按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布的 标 准 执 行 。产 权 调 换 后 ,被 征 收 人 可 按 800 元 /平 方 米 申 请 增 购 ,增 购 面3积 为 人 均 15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六
7、 、被 征 收 人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的 ,须 以 整 户 按 对 应 安 置 房 屋 所在 区 域 房 地 产 市 场 评 估 基 准 价 乘 以 应 安 置 的 面 积 予 以 补 偿 。应 安置 面 积 应 依 据 本 补 偿 方 案 进 行 结 算 (含 人 均 可 以 购 买 的 15 平 方米 建 筑 面 积 )。七 、征 收 范 围 内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认 定 为 本 补 偿 方案 的 被 征 收 人 ,但 已 享 受 房 改 售 房 (含 集 资 建 房 和 经 济 适 用 房 )等住 房 福 利 政 策 的 除 外 。 集 体 经 济 组
8、织 成 员 的 配 偶 ,及 其 共 同 生 育 和 依 法 收 养 的 子女 ; 原 属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的 政 策 性 农 转 非 人 员 ; 原 属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在 读 大 中 专 学 生 ,现 役 军 人 和 正 在服 刑 人 员 ; 符 合 房 屋 安 置 资 格 和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孕 妇 尚 未 出 生 的 婴儿 ;八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以 征 收 公 告 之 日 作 为 房 屋 安 置 人 口界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九 、被 征 收 人 利 用 集 体 土 地 上 住 宅 房 屋 自 行 改 为 非 住
9、宅 或 者用 作 其 他 用 途 的 ,按 照 住 宅 房 屋 予 以 补 偿 安 置 。对 利 用 住 宅 房 屋开 展 生 产 经 营 ,且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已 取 得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并 符 合 安 全生 产 等 规 定 的 ,征 收 房 屋 实 施 单 位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资 产 评 估 资 质 的评 估 机 构 对 生 产 经 营 设 施 现 值 进 行 评 估 ,经 现 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按 照 评 估 结 果 的 10%对 设 施 搬 迁 费 用 予 以 补 偿 。4十 、征 收 具 有 合 法 证 照 的 集 体 性 质 非 住 宅 房 屋
10、的 ,按 照 被 征收 房 屋 单 位 平 方 米 造 价 结 合 成 新 补 偿 。十 一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涉 及 不 可 拆 卸 附 属 物 、构 筑 物 ,按 照 市 政 府 公 布 的 标 准 补 偿 。十 二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上 住 宅 房 屋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的 ,被 征 收 人实 行 过 渡 性 安 置 ,过 渡 期 不 超 过 18 个 月 。过 渡 期 内 被 征 收 人 按10 元 /平 方 米 ,逾 期 未 安 置 的 ,自 逾 期 之 月 起 不 满 12 个 月 的 按 规定 标 准 的 50%增 付 逾 期 临 时 安 置 费
11、 ;超 过 12 个 月 的 ,自 第 13 个月 起 ,按 规 定 标 准 的 100%增 付 逾 期 临 时 安 置 费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上住 宅 房 屋 实 行 现 房 安 置 的 或 者 被 征 收 人 选 择 货 币 化 补 偿 的 ,按 照规 定 标 准 支 付 3 个 月 临 时 安 置 费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上 住 宅 房 屋 ,对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七 条 的 被 征 收 人 ,按 照 人 均 45 平 方 米 计 算 临 时 安 置 费 。十 三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上 住 宅 房 屋 应 当 支 付 搬 迁 费 ,实 行 产 权调 换 过 渡
12、 性 安 置 的 ,按 照 500 元 /户 次 的 标 准 支 付 2 次 搬 迁 费 ,实行 现 房 安 置 或 者 货 币 补 偿 的 支 付 1 次 搬 迁 费 。附 属 物 补 偿 费 按 合政 秘 2012207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十 四 、为 加 快 棠 樾 路 建 设 工 程 的 进 展 ,快 速 稳 妥 推 进 征 收 安置 工 作 ,征 收 期 限 为 30 天 ,对 提 前 搬 迁 拆 除 的 采 取 如 下 奖 励 措 施 :前 15 天 搬 家 交 房 户 ,按 确 认 的 有 效 建 筑 面 积 每 天 每 平 方 米 奖 励6 元 ;15-30 天 搬
13、 家 交 房 户 ,按 确 定 的 有 效 建 筑 面 积 每 平 方 米 奖 励3 元 ;第 30 天 后 搬 家 交 房 户 不 在 享 受 提 前 奖 。十 五 、征 收 房 屋 实 施 单 位 与 被 征 收 人 在 签 约 期 限 内 达 不 成 补5偿 安 置 协 议 的 ,由 淝 河 镇 政 府 报 请 区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征 收 补 偿 安 置方 案 作 出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应 当 在 房 屋 征 收 范 围 内 予以 公 告 。十 六 、被 征 收 人 对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复 议 ,
14、也 可 以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被 征 收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不 提 起 行 政 诉讼 ,且 在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规 定 期 限 内 又 不 搬 迁 的 ,由 包 河 区 人 民 政府 依 法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十 七 、征 收 范 围 内 ,凡 房 屋 有 租 赁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双 方 应 自征 收 公 告 之 日 起 自 行 解 除 租 赁 关 系 。征 收 范 围 内 一 户 有 多 处 住 宅的 ,必 须 合 并 计 算 ,只 享 受 一 次 安 置 。为 体 现 征 收 安 置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将 实 行 征 收事 务 公 开 。十 八 、本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仅 适 用 于 棠 樾 路 建 设 工 程 中 集 体 土 地上 房 屋 地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合 肥 市 包 河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20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