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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规划).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477549 上传时间:2018-09-18 格式:DOC 页数:39 大小:50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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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规划)第一篇 用地规划1 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0.5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 2.0.5 的规定:类别代号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成片或零星用地。R1R11R12R13R14一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藏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

2、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R21R22R23R24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藏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R3R31R32R33R34三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

3、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藏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R41R42R43R44四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藏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4、、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和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C11C12行政办公用地市属办公用地非市属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及团体等机构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2C21C22C23C24C25C26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及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

5、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药品、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及附属小型工场、车间和车库等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C31C32C33C34C35C36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影剧院及游乐等设施用地。各

6、种通讯社、报社及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单位。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C4C41体育用地体育场馆用地体育场馆及体育训练基础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场C42 体育训练用地所、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冰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为各类的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础等用地。C5C51C52C5

7、3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医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住的干休所等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 ) 。C6C61C62C63C64C6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院校、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

8、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用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8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如宗教场所用地、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9、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或基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馐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W1 普通仓储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存储一般货物的普遍仓库用地。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

10、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T21T22T23公路用地高整公路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和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或其它用地(E ) 。高速公路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运输管道用地。T4 T41T42港口用地海港用地河港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

11、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T5 机场用地 民用和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S11S12S13S14道路广场用地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支路用地其它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快速干路用地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 S21S22广场用地交通广场用地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在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

12、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SS3 S31S3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包括其建筑、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UU1U11U12供应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电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U14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

13、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U21U22U23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用地货物交通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用地。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维修站等用地。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U41U4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

14、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7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G11G12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

15、司、儿童公司、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的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G2 G21G2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和圃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和绿地。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用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带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

16、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以外的其它用地。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和单位内的水域。E2E21E22E23耕地菜地灌溉水田其它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种植蔬菜为主的土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 林地 生产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 牧草地 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E6E61E62E63E64村镇建设用地村镇居住用地村

17、镇企业用地村镇道路用地村镇其它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尚未使用或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坑等。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

18、93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类别代号大类小类类别名称 范围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 3.5 米的道路用地。R R1R2R2村民住宅用地居民住宅用地其它居住用地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及其户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和其它生产性用地。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属于 R1、R2 以外的住宅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公共建筑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CC1C2C3C4C5C6行政管理用地教育机构用地文体科技用地医疗保健用地商业金

19、融用地集贸设施用地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机构等用地。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社、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生产建筑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MM1M2M3M4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缝纫、工艺品制造等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

20、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医药制造、纺织等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冶金、大中型机械制造、化学、造纸、制革、建材等工业用地。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等。仓储用地 物质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W W1W2普通仓储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T T1T2公路交通用地其它交通用地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铁路、水运及

21、其它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 U1U2公用工程用地环卫设施用地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SS1S2道路用地广场用地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 3.5 米的道路及其交叉口等用地。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G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G1G2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

22、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或大于 5 米的绿地。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水域和其它用地 规范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EE1E2E3E4E5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特殊用地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生长各种牧草的用地。尚未使用的土地。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7.0.1.3 三

23、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2 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 4.1.1指标分级 用地指标(/人) 60.175 75.1

24、90 90.1105 105.1120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 4.1.3 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现场城市的规范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 4.1.3允许采用的规划用地指标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人) 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 允许调控幅度60 60.175 +0.1+25 60.175 060.175 75.190 +0.120 75.190 不限75.190 90.1105 +0.1+15 751

25、90 -15.00 90.1105 不限90.1105 105.1120 +0.115 90.1105 -20.00105.1120 105.1120 不限 90.1105 0120 105.1120 04.1.5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 150.0m2/人。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表 4.2.1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人)居住用地 1828.0工业用地 10.025.0道路广场用地 7.015.0绿地其中:公共用地 9

26、.0 7.04.3.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 4.3.1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 2082工业用地 1525道路广场用地 815绿地 81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 3. 0. 2 的规定。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1.住宅用地(R01) 4560 5565 6075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3.道路用地(R03) 81

27、5 713 512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 3. 0. 3 规定。表 3. 0. 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居住区 多层 1621 1622 1625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多,中高层,高层 12.517 1317 1317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低层 2025 2025 2030多层 1519 1520 1522多层,中高层 1418 1420 1420中高层 1314 1315 1315多层,

28、高层 1114 12.515 小区高层 1012 1013 低层 1820 2023 2025多层 1415 1416 1420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多层,高层 1013 1013 组团高层 710 810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 3.5 人计算。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 4.2.1 的规定分为五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 4.2.1级别 一 二 三

29、四 五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5060608080100100120120150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 4.2.3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调整幅度(/人)50 一、二 应增 52050.160 一、二 可增 01560.180 二、三 可增 01080.1100 二、三、四 可增、减 010100.1120 三、四 可减 015120.1150 四、五 可减 020150 五 应减至 150 以内注:允

30、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第二篇 道路交通规划1 道路系统 1.1 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7.1.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7.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8%15%。对规划人口在200 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 15%20%。7.1.6 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

31、 表 7.1.6-1 和 表 7.1.6-2 的规定。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 7.1.6-1项目 城市规模与人口( 万人)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200 80 60 40 30大城市200 6080 4060 40 30机动车设计速度(km/h)中等城市 40 40 30200 0.40.5 0.81.2 1.21.4 34大城市200 0.30.4 0.81.2 1.21.4 34道路网密度 (km/km2)中等城市 1.01.2 1.21.4 34200 68 68 46 34大城市200 46 46 46 2道路中机动车道条数(条)中等城市 4 24 2200 4045 45

32、55 4050 1530大城市200 3540 4050 3045 1520道路宽度(米)中等城市 3545 3040 1520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 7.1.6-2项目 城市人口( 万人) 干路 支路5 40 2015 40 20机动车设计速度 (km/h)1 40 205 34 3515 45 46道路网密度 (km/km2)1 56 68道路中机动车道条 5 24 215 24 2数( 条)1 23 25 2535 121515 2535 1215道路宽度( 米)1 2530 12157.2.5 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抗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

33、放射的道路。7.2.9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7.2.12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 4 条,并不得超过 5 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 45。7.3.1 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7.3.1.1 规划人口在 200 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 30km 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7.3.1.2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7.3.1.3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

34、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 7.2.14-1 的规定;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表 7.2.14-1相交道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快速路 A A A、B 主干路 A、B B、C B、D次干路 C、D C、D支路 D、E注:A 为立体交叉口;B 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 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 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 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7.3.1.4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7.3.5 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3.5.1 抗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

35、,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 1015m(5)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7.3.5.2 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浸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1.2 村镇道路系统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8.1.2.2 村镇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 表 8.1.2 的规定。村镇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表 8.1.2村镇道路级别规划技术指标一 二 三 四计算行车速度(km/h)40 30 20 道路红线宽度(米)2432 1624 1014 车行道宽度(米) 1420 1014 67 3.5每侧人车道宽度(米)46 35 0

36、2 0道路间距(米) 500 250500 120300 60150注:表中一、二、三级道路用地按红线宽度计算,四级道路按车行道宽度计算。8.1.4.1 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的道路,不应穿越集镇的中心地段。8.1.5 汽车专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从村镇内部穿过;对于已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镇,应进行调整。2 道路交通2.1 城市道路交通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 表 3.3.1 的规定。公共交通站间距 表 3.3.1公共交通方式 市区线(米) 郊区线(米)公共汽车与电车 500800 8001000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1

37、5002000 15002500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8001000 10001500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10001200 150020003.3.2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 300m 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 500m 半径计算,不得小于 90%3.3.4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3.4.1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 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 30m;3.3.4.2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得大于200m;3.3.4.3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 50m 范围内

38、应设公共交通车站;3.3.5 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 。5.1.3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5.2.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1.5m。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 表 5.2.3 的规定。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表 5.2.3所在地点 宽度(m) 最大通行能力(人/h)城市道路上 0.75 1800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 0.90 14005.3.1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 160m。5.3.2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5.3.5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

39、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得大于 200m。6.4.2 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 600 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 5000 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8.0.1.4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2.2 居住区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 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 160m

40、 时,应设不小于 4m4m 的消防车通道。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80m 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2. 5m,纵坡不应大于 2.5%;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 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表 8.0.5 规定;表 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的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高层 5.0 3.0 2.0无出入口 多层 3.0 3.0 2.0建筑物面向道路有出入口

41、5.0 25高层 4.0 2.0 1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多层 2.0 2.0 15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注: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 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3 道路交通设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8.1.8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1.8.1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8.1.8.2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 50m 以远;8.1.9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8.1.9.2 500 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8.1.9.3

42、 1500 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 500 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8.1.9.4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8.2.2 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 表 8.2.2 的规定。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万) 表 8.2.2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300 500 800 1000用地面积 0.12 0.18 0.25 0.308.2.5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 160200m 2。第三篇 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

43、1 住宅建筑规划 1.1 住宅日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 5.0.2-1 规定:表 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气候区 气候区建筑气候区划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气候区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日照时数(h) 2 3 1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注: 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1 条的规定。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

44、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表 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 5.0.2-2方位 0o 15o 15o30o 30o45o 45o60o 60o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注: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5.0.4.1 村镇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1.2 住宅层数和密度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5.0.6 住宅净密

45、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 表 5.0.6-1 规定;表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建筑气候区划住宅层数、 低层 35 40 43多层 28 30 32中高层 25 28 30高层 20 20 22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5.0.6.2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 表 5.0.6-2 规定。表 5.0.6-2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万 m2/ha)建筑气候区划住宅层数、 低 层 1.10 1.20 1.30多 层 1.70 1.80 1.90中高层 2.00 2.20 2.40高 层 3

46、.50 3.50 3.50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2.2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2.1.2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 表 2.1.2 的规定。村镇规划规划分级 表 2.1.2村庄 集镇 村镇层常住人口 次数量规模分级 基层村 中心村 一般镇 中心镇大型 300 1000 3000 10000中型 100300 3001000 10003000 300010000小型 100 300 1000 30006.0.1 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应符合 表 6.0.1 的

47、规定。村镇公共建筑项目配置 表 6.0.1类别 项目 中心镇 一般镇 中心村 基层村1.人民政府、派出所 2.法庭 3.建设、土地管理机构 4.农、林、水、电管理机构 5.工商、税务所 6.粮管所 7.交通监督站 一、行政管理8.居委会、村委会 9.专科院校 10.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11.初级中学 12.小学 二、教育机构13.托儿所、幼儿园 14.文化站(室) 、青少年之家 三、文体科技15.影剧院 16.灯光球场 17.体育场 18.科技站 19.中心卫生院 20.卫生院、室 21.防疫、保健站 四、医疗保健22.计划生育指导站 23.百货店 24.食品店 25.生产资料、建材、日杂店 26.粮店 27.煤店 28.药店 29.书店 30.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31.饭店、饮食店、小吃店 32.旅馆、招待所 33.理发、浴室、洗染店 34.照相馆 五、商业金融3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店 36 粮油、土特产市场 37.蔬菜、副食市场 38 百货市场 39 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 六、集贸设施40 畜禽、水产市场 注: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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