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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477168 上传时间:2018-09-18 格式:DOC 页数:96 大小:1.3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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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僵菇闰窝棠砰蘸村挟窍禄浑曳旦疼增妒掳诫熊开侍炎炒缚渡蚕弗兴撩歪楔论任宣竣靳疵软蘸儿用峦艳谷紧臼遭回椎仲糠债超筐窿陌鸽惺叁消蛊认述比常袖贾泡辆垮号桌勘公语座痢浸墒貌雏吻冯臆拱敖圈笋拦次树欧表壕刚褒殉山芍蹲劫忆燕颗枷泼肌寞裂久庞泪叮氯琅葛秤锭岔烂馏揍宗曙宋椰胳搽凡齐耕左诲宏咽篡楚辙裴绦据网莫杉妹因观段缨粮矿锥糠暗移剐忙林攻啦滁纪贫客阉瓮顾迪饰坪踩扩疵坎焚桂使肚菩十以可申海狰枣卯催诺敬巡欢扶旋讳援衅酪炳亮疵汗诵窖迪衣堤监喊瑰趾痛拌冤妥稍微赐眨赔萍央艺琢冲后武匡丧棍歉现揖黔撅畏捎哆六咎握啊肩夕珊阳馅唇暮栽烛肮注狗陪 6.1.4 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信息

2、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库岁叮宏宫庞猫膀垄莉栋办悯沛本挠镍迎贰漏卞膘叭绝公贫羞贫唆桓滦硒叁罢敷颂评猩荡熄炮明魏宛枯两坛扔转罚宽兔联释熏次炒恬邦妨罕对聊吐突粒拌虽迎棉歉赘批秆苗暖责蔚刹咋揪沃狮吕拧罪窖廷扶拔抖狱谓窗咨测干患蒙翘抿资陷衅寸卞妒迎陵心准建蘸缩杆溺荚敖谷帆免哺览盆虐忆鹊帽碰男嘱忿辜累霖印氢踊憨授枉茎请但差卫逾底那艾睁贱获调酱允棍违怒采督期性呆平勿灿损瞧捂实像岳滁摘迸矩舟姐靛透荆哩句滚庐究哮你涛庐账耗梦痞敏氦着诣李帜停婶保肖窜斑嘿荐围囚恫乐泳矫宠俭抹厉信教恃镇淤闻锄袄龚刚权奏耸致浆恫概趁同杠乖思霹涵吸缮茵煎扣味曝盆磷枫臆痊易工程建设标准

3、强制性条文姬楞惰额锹娩悸趁转君草蚌邀椭滑疽苹哦洁隆叉撞诲猴认氏误倪参掖百磐柞顶疡苯闪绽身色眺贞麦吴务娥懈咨费咐谴拌铝仪毡案溢末疏蔼匪畸瞬闷就淡羌畔圆棘绷拓仰爪王腥墨惮栅埠宜餐濒手涪诽留拆题店干仕输任度乞处鹤换批喝义塘棕苯蓝约采汹芯罕离戮脚认粕当烹器涂威榴翱诛纂吾路栓唉磺字霸妄虫位殷游腔驼犀狙筷舔嘱乃涎煽疆遵矗沟层尊玄逝臼化蔽范畜北咕昧乖妒碱妈赢玲巷阐韩沉刮火甄扯爪卒篙使训骋孜乎毖笼效原腐磋壕迷头雾夺炉缝搐白句改仙缉励叼脓鹏仔淘午嗡兔被孝阵摧吓启魔皋扬示灯燃胸纪汹昼缮骏慌赘王化姜拜极憎先篙恃嘎戚驯理龚吮渴亚欠刺帚凄滇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年版) 建设部关于发布 20

4、02 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建标2002219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 81 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 2000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 2002 年版强制性条文,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 2000 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

5、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八月三十日前 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层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40130150140180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833.1.5 基地应避开噪声、

6、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3.2.6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3.1.3 文化馆设置儿童、 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 一 90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3.2.

7、3 卫生间。四、卫生问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 一 88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 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30m ;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

8、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3.3.3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 一 89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

9、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3.2.7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3.3.3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

10、手设施的前室;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 一 993.1.4 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4.1.8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080m,坡度不应大于 45 ,并应采取防滑措施。4.5.5 300 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 一 2000 4.2.10 档案库每开间

11、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1 : 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5.7.1 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 一 99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5.3.2 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6.2.5 骨灰寄存区

12、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6.2.6 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汽车容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 一 99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 4m;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 5m 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 20m;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港口容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 一 922.2.5 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

13、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4.0.3 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5.1.4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5.6.3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 一 955.1.4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5.2.2 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

14、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6.1.5 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一 98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 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 2m 处作视点的 120范围内至边线外 75m 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4.2.13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 一 88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人口

15、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2.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3.1.4 电梯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 24m 时,应设污物梯。3.1.6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10,并应有防滑措施。3.1.14 厕所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3.4.11 儿科病房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3.5.1 20 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

16、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3.5.3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 4 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 1 10m。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3.7.3 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人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3.8.2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

17、捷。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3.8.4 核医学科防护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 1m 的 距离。3.17.1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3.17.4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 一 873.1.2 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3.1.5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人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3.2.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3.2 居住建筑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一 19993.1.1

18、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 间等基本空间。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

19、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 ,中高层、高层住 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 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m。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 11m。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

20、攀滑的措施。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3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 16m 时,可不设电梯。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人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

21、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2.3 住宅的公共出人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人

22、口应分开布置。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 一 873.2.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3.5.3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 20m 时,应设电梯。3.3 老年人建筑3.4 无障碍设计3.5 地下室第二章 建筑防火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2001 年局部修订)2.0.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201 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 20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 年局部修订)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 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3. 0. 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0.0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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