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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导则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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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导则天津市燃气管理处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导则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11. 导则编制的原则与依据1.1 导则编制的原则1.2. 导则编制的依据2. 安全评价的基本方法与要求2.1 安全评价的基本方法2.2 设置 A、B 项的基本原则2.3.评判标准2.3.1 A 类项标准2.3.2 B 类项标准2.4. 结果统计表2.5. 关于进行汽车加气站安全评价的说明3. 安全评价的范围4. 安全评价所依据的安全检查表5. 附录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导则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11. 导则编制的原则与依据1.1 导则

2、编制的原则本导则给出了进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评价时应遵循的原则,各类标准的适用条款所涉及的基本内容和强制性条款所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本导则规定了从事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评价时必须采用的基本方法,但不排斥评价单位对评价时所涉及的到的设施、设备选择其它的方法进行更进一步的评价或更清楚地论证。依据指导性文件的基本属性而编制的本导则,并不是面面俱到的给出进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评价时,安全评价单位必须现场检查和评判的每一项指标,而是指导性的要求在进行评价时应考虑的各个方面,每一个方面应涉及的内容及他们分别对保障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应起到的作用。同样,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本导则是天津市城镇燃

3、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基本依据,其适用于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安全评价工作。1.2. 导则编制的依据(1)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6 号(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 年版)(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 年版)(4)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5) 天津市城镇燃气供应服务管理标准DB/T29 992004(6) 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DB/T29 1192005(7)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 1998(8) 石油天然

4、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2004(9)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2002(10)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1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 2000 年版)(1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992(13) 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等法规、标准。22. 安全评价的基本方法与要求2.1 安全评价的基本方法安全评价采用安全检查表法。选择安全检查表法,是在充分考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实际状况基础之上,按照经营过程中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及城镇燃气储存场所等条件所设计的,安全检查表分别

5、对燃气经营企业应检查评价的条款进行了分类细化,并依据相应的标准、规范和规定设置了 A、B 项。2.2 设置 A、B 项的基本原则安全检查表的检查项目,分为 A 类项或 B 类项。其中,管理制度、危险性较大且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的检查条款(不采取措施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设置为 A 类项。其它项目和内容为 B 类项。2.3. 评判标准2.3.1 A 类项标准A 类项必须全部合格,只要 A 类项有一项不合格,则燃气经营企业不具备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2.3.2 B 类项标准1) B 类项合格率75,则燃气经营企业基本具备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但其不合格项应有整改计划或监控措施,以保障运营期间的安全生

6、产。2) B 类项合格率75,则燃气经营企业不具备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限期整改,待企业整改后 B 类项合格率75时,再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但其不合格项仍然应有整改计划或监控措施,以保障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B 类项合格率为合格 B 类项数与实际具有 B 类项总数之比,A 、B 类项的总数以被审核企业实际具有的 A、B 类项总数为准。2.4. 结果统计表A、B 类项的总数是以被审核企业实际具有的 A、B 类项总数为准。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导则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3审核条件评审结果统计表内容 类别 项目总数 符合项数 不符合项数 合格率()A 项“一”B 项A 项“

7、二”B 项A 项“三”B 项A 项评价结果“四” B 项A 项统计结果 全部 B 项其中:安全检查表中序号为“一”的部分是共同条款;安全检查表中序号为“二”部分一般适用于燃气输配系统的相关经营企业;安全检查表中序号为“三”部分一般适用于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的相关经营企业;安全检查表中序号为“四”部分一般适用于城镇燃气汽车加气站。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具体情况,选用“二” 、 “三”或 “四”中的一个或几个子单元,但也可同时选用“二” 、 “三”或 “四”中的相关内容。2.5 关于进行汽车加气站安全评价的说明由于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 明确说明其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

8、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因此,在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 2000、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 年版)的基础之上,参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 2001(征求意见稿) ,设计了进行汽车加气站安全评价相应应检查的基本内容,但其共同部分仍适用“一” 、 “二”和“三”的相应条款。3.安全评价的范围本评价导则所涉及的范围以责任主体法人单位为基准,以厂站为基本单元。地下管网、便民服务点、辅助设施及使用过程中的调压箱等不在本导则要求的范围

9、之内。4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导则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54. 安全评价所依据的安全检查表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类别首次检查结果复查结果一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1 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1.1 运行单位是否建立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并规定了定期检查的时间要求。 DB/T29-119-2005-3.1 A1.2 运行单位是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确定了责任人并采取逐级备案制度。 DB/T29-119-2005-3.1 A1.3 使用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1.3.1是否建立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各类人员的岗位规范,并明确界定岗位范围对各类岗位操作人

10、员的文化水平、职业技能、身体条件等的基本要求。DB/T29-119-2005-3.2.1 A1.3.2是否建立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各类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明确对各类人员的操作程序、步骤及方法等要求。DB/T29-119-2005-3.2.2 A1.3.3 是否建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DB/T29-119-2005-3.2.3 A1.3.4 是否建立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DB/T29-119-2005-3.2.4 A1.3.5 是否建立燃气供气设施运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练。DB/T29-119-2005-3.2.5CJJ51-2001-4.1.3DB/T29-99-2004-4.1

11、.1A1.3.6 是否建立燃气供气设施安全运行教育培训制度。 DB/T29-119-2005-3.2.6CJJ51-2001-3.4.42 A1.3.7 是否建立燃气供气设备管理规定。 DB/T29-119-2005-3.2.7 A1.3.8 是否建立重大事故和隐患报告制度。 DB/T29-119-2005-3.2.8CJJ51-2001-4.1.1 A1.4 燃气供气单位及服务网点是否设置事故报警(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保持 24 小时畅通。 DB/T29-99-2004-4.1.3 A2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专业人员管理2.1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DB/T2

12、9-119-2005-5.1CJJ51-2001-1.0.4 B2.2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考核。 DB/T29-119-2005-5.2CJJ51-2001-1.0.4 B2.3 燃气供气运行调度人员,是否具备中级职业资格以上水平,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考核。 DB/T29-119-2005-5.3CJJ51-2001-1.0.4 B2.4 班组以上燃气运行单位是否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DB/T29-119-2005-5.4CJJ51-2001-1.0.4 B6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类别首次检查结果复查结果2.5燃气供应单位是否设置抢修队

13、伍,抢修人员参加过抢修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DB/T29-99-2004-4.1.2 A3 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3.1 是否定期对燃气供气设施的点检、日检、巡查、校验、记录等工作进行检查。 DB/T29-119-2005-4.10 B3.2 每年度是否对燃气供气设施运行情况建档立卷。 DB/T29-119-2005-4.11CJJ51-2001-7.1 B3.3 是否建有燃气供气设施计划性更新、检修或者停止运行时提前向上级报告制度。 DB/T29-119-2005-4.12 B3.4 燃气供应单位是否与燃气用户签订合同界定燃气供气管道、设施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 DB/

14、T29-119-2005-4.6 B3.5 燃气供应单位是否已绘制燃气供气管道区域管网配置图,并适时进行调整。 DB/T29-119-2005-4.7 B3.6 燃气供气设施场站是否已公示入场须知。 DB/T29-119-2005-4.9 B3.7 是否定期对燃气供气管道进行分级、选点检测,提出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DB/T29-119-2005-4.1CJJ51-2001-3.1.6 B3.8是否对运行二十年以上的燃气供气管道进行管网安全运行状况评估,并编制和落实更新改造计划和保证安全的措施。DB/T29-119-2005-4.2CJJ51-2001-3.2.3-3 B3.9 对燃气供气管道私

15、接、占压、安全间距内违章施工的清理工作是否逐级定期检查。 DB/T29-119-2005-4.3 B3.10 对燃气供气管道及其附件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工作是否逐级定期检查。 DB/T29-119-2005-4.4 B3.11 燃气供气设施场站是否已配置工艺流程图。 DB/T29-119-2005-4.14 B3.12 燃气供气设施场站内的设备、阀门是否有标明运行状态的标志。 DB/T29-119-2005-4.15 B3.13 燃气压力容器及附件的运行管理,是否由持证人员管理。 DB/T29-119-2005-4.13 A3.14 根据不同季节是否对保温、降温、排污、防雷击等措施进行相应的检查。

16、 DB/T29-119-2005-4.16 B3.15 燃气供应单位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用气道设施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DB/T29-119-2005-6.3CJJ51-2001-3.4.1DB/T 29-99-2004-4.2.1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 23 条B3.16进入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的人员是否配备防护用具、安全带;作业时是否设专人监护。CJJ51-2001-3.1.52 A3.17 进行维护检修时,是否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 CJJ51-2001-3.1.54 A3.18 是否建立停气、降 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分级审批制度。 CJJ51-2001-5.1.1 A

17、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导则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7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类别首次检查结果复查结果3.19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是否设安全员并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是否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检测仪器等。CJJ51-2001-5.1.2CJJ51-2001-5.1.3 A3.20 停气与降压作业是否严格按照“CJJ51-2001-5.2.3”款的要求执行。 CJJ51-2001-5.2.3 A3.21 动火作业3.21.1 动火作业是否制定作业方案、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向主管申报。 CJJ51-2001-5.1.1 A3.21.2 动

18、火作业是否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 CJJ51-2001-5.1.1 A3.21.3 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是否到场配合与监护。 CJJ51-2001-5.3.1 A3.21.4 停气动火作业前进行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是否符合“CJJ51-2001-5.3.3”款的要求。 CJJ51-2001-5.3.3 A3.21.5 带气动火作业是否符合“CJJ51-2001-5.3.4”款的要求。 CJJ51-2001-5.3.4 A3.21.6 建立的设置临时燃气放散火炬规定是否符合“CJJ51-2001-5.3.5”款的要求。 CJJ51-2001

19、-5.3.5 A3.22 通气作业3.22.1 用户停气后的通气,应提前通知且不能在夜间进行。 CJJ51-2001-5.4.1 B3.22.2 置换作业是否符合“CJJ51-2001-5.4.3”款的要求。 CJJ51-2001-5.4.3 A3.22.3 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是否进行全面检查并符合运行要求后,投入运行。 CJJ51-2001-5.4.4 A4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管理4.1 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CJJ51-2001-6.1.4 A4.2 生产区内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通过火炬放散并设专人监护。 CJJ51-2001-6.1.6 A4.3

20、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 20%。 CJJ51-2001-6.1.7 A4.4 建立的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规定应符合“CJJ51-2001-6.2.1”款的要求。 CJJ51-2001-6.2.1 A4.5 建立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应符合“CJJ51-2001-6.2.3”款的要求。 CJJ51-2001-6.2.3 A4.6液化石油气灌装设备灌装前是否对钢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CJJ51-2001-6.2.4”款的规定时不准灌装。CJJ51-2001-6.2.4 A4.7 向用户置换钢瓶时,应严格执行“DB/T 29

21、-99-2004-4.4.2”的要求。 DB/T 29-99-2004-4.4.2 A8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类别首次检查结果复查结果4.8 实瓶灌装后应进行检查,合格的钢瓶应贴合格标识且抽检不漏气合格率必须达到 100%。DB/T 29-99-2004-4.4.1DB/T 29-99-2004-4.4.3 CJJ51-2001-6.2.5A4.9 建立的气化、混气装置的运行、维护规定应符合“CJJ51-2001-6.2.6”款的要求。 CJJ51-2001-6.2.6 A4.10 建立的消防系统的运行、维护规定应符合“CJJ51-2001-6.2.7”款的要求。 CJJ51-2

22、001-6.2.7 A4.11 运输钢瓶的车辆是否符合“CJJ51-2001-6.3.1”款的规定。 CJJ51-2001-6.3.1 A4.12 建立的钢瓶运输规定是否符合“CJJ51-2001-6.3.2”款的要求。 CJJ51-2001-6.3.2 B4.13 瓶组站及供应站的安全管理是否符合“CJJ51-2001-6.3.3”款的规定。 CJJ51-2001-6.3.3 B4.14 建立的液化石油气设施抢修规定是否符合“CJJ51-2001-4”的有关规定。 CJJ51-2001-4 A5 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管理5.1 站内设施定时巡查管理规定5.1.1 定时巡查是否包括“管线、阀门、罐

23、体无锈蚀” 。CJJ51-2001-3.3.12-1(2005.7.15 征求意见稿)B5.1.2 定时巡查是否包括“管沟内及站内管线无泄漏” 。CJJ51-2001-3.3.12-1(2005.7.15 征求意见稿)A5.1.3 定时巡查是否包括“阀门和接头无泄漏、损坏” 。CJJ51-2001-3.3.12-1(2005.7.15 征求意见稿)A5.1.4 定时巡查是否包括“坚持定期对阀门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CJJ51-2001-3.3.12-1(2005.7.15 征求意见稿)A5.1.5 定时巡查是否包括“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及时维修或更换” 。CJJ51-2001-3.

24、3.12-1(2005.7.15 征求意见稿)A5.2 站内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等设备的管理规定:CJJ51-2001-3.3.12-2(2005.7.15 征求意见稿)5.2.1是否建有“严格控制运行压力、严禁超压运行,并对温度、压力、罐位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的规定。CJJ51-2001-3.3.12-2(2005.7.15 征求意见稿)B5.2.2 是否建有“填写运行、维修记录”的规定。CJJ51-2001-3.3.12-2(2005.7.15 征求意见稿)A5.2.3 是否建有“对安全附件应定期进行校验”的规定。CJJ51-2001-3.3.12-2(2005.7.15 征求意见稿)

25、A5.3 调压装置运行维护的管理规定5.3.1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是否包括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并无泄漏等异常情况。CJJ51-2001-3.3.1-1(2005.7.15 征求意见稿) B5.3.2 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导则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9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类别首次检查结果复查结果5.3.2.1巡视检查各连接点有无漏气、调压器工作情况,是否及时处理发现的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 (查验日志或记录)CJJ51-2001-3.3.1-2(2005.7.15 征求意见

26、稿)A5.3.2.2 各部位油污、锈斑是否及时清除并无腐蚀和损伤。 (查验日志或记录)CJJ51-2001-3.3.1-2(2005.7.15 征求意见稿)B5.3.2.3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是否经过调试并达到技术标准后投入运行。 (查验记录)CJJ51-2001-3.3.1-2(2005.7.15 征求意见稿)B5.3.2.4 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是否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查验记录)CJJ51-2001-3.3.1-2(2005.7.15 征求意见稿)A5.3.2.5 是否定期进行过滤器接口严密性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检查并及时排污和清洗。 (查验记录)CJJ51-

27、2001-3.3.1-2(2005.7.15 征求意见稿)A5.3.3 压缩机运行、维护5.3.3.1是否建有压缩机“检查压力、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指示仪表应正常、各仪表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的规定。CJJ51-2001-3.3.8-1(2005.7.15 征求意见稿) B5.3.3.2是否建有压缩机异常情况“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示仪表损坏或仪表显示数值不在规定范围内;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

28、过热、泄漏等现象”的停车处理规定 。CJJ51-2001-3.3.8-2(2005.7.15 征求意见稿) A5.3.3.3 是否建有“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的规定。CJJ51-2001-3.3.8-3(2005.7.15 征求意见稿) A5.3.3.4是否建有“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便排放;压缩机撬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的规定。CJJ51-2001-3.3.12-4(2005.7.15 征求意见稿) B10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类别首次检查结果复查结果二 燃气输配系统1 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1.1 是否

29、提供了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 。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 A1.2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是否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条 B1.3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B1.4 是否提供了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A2 门站和储配站2.1 门站和储配站站址2.1.1 站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GB50028-93-5.4.21 B2.1.2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见本导则附录2)

30、 。GB50028-93-5.4.26 B2.2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表 5.4.3 执行。表 5.4.3储罐容积(m 3)10000至5000050000至至2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35 40调压间、压缩机间、计量间12 15 20 25控制室配电间、汽车库等辅助建筑15 20 25 30机修间、燃气锅炉房 20 25 30 35综合办公生活建筑 20 25 30 35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20站内道路(路边) 10 10 10 10围墙 15 15 15 18GB50028-93-5.4.3 A2.3 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2.3.1 固定

31、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2/3; GB50028-93-5.4.3A2 B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导则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11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类别首次检查结果复查结果2.3.2数个固定容积储气罐的总容积大于 m3 时,是否分组布置且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为:卧式储罐不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并不小于 20.0m。GB50028-93-5.4.3A4 B2.3.3湿式储气罐之间、干式储气罐之间、湿式储气罐与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GB50028-93-5.4.3A1 B2

32、.3.4 固定容积储气罐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GB50028-93-5.4.3A3 B2.3.5 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之间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见本导则附录 2) 。 GB50028-93-5.4.3A5 B2.4 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2.4.1 总平面是否按生产区(包括储罐区、调压计量区、加压区等)和辅助区分区布置。 GB50028-93-5.4.3B1 B2.4.2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二级”的规定(见本导则附录 2) 。GB50

33、028-93-5.4.3B2 A2.4.3 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 GB50028-93-5.4.3B3 B2.5 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2.5.1 是否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 CJJ51-2001-3.3.21 B2.5.2 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是否符合运行规定。 CJJ51-2001-3.3.23 B2.5.3 加臭装置应无泄漏。 CJJ51-2001-3.3.24 B2.5.4 加臭装置是否定期进行清洗、校验。 CJJ51-2001-3.3.25 B2.6 门站和储配站调压、管线、管道2.6.1站内是否根据输配系统调度要求分组设置了计量和

34、调压装置,装置前是否设置了过滤器,门站进站总管上是否设置了分离器。GB50028-93-5.4.3D2 B2.6.2 调压装置设置加热装置是否是根据燃气流量、压力降等工艺条件确定。 GB50028-93-5.4.3D3 B2.6.3 进出站管线是否设置了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 GB50028-93-5.4.3D5 B2.6.4 储配站内进罐管线上是否设置了控制进罐压力和流量的调节装置。 GB50028-93-5.4.3D6 B2.6.5 站内管道是否根据系统要求设置了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 GB50028-93-5.4.3D8 B2.7 低压储气罐 GB50028-93-5.4.612序号 检查项

35、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类别首次检查结果复查结果2.7.1是否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且各管设置关闭性能良好的切断装置,并设置水封阀且水封阀的有效高度取设计工作压力(以水柱表示)加 500。 GB50028-93-5.4.61 B2.7.2 储气量指示器是否具有显示储量及可调节的高低限位声、光报警装置。 GB50028-93-5.4.62 B2.7.3 储气罐高度超越当地有关的规定时是否设置了高度障碍标志。 GB50028-93-5.4.63 B3.8 高压储气罐工艺3.8.1 高压储气罐是否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 GB50028-93-5.4.72 B3.8.2 高压储气罐是否设置

36、了压力检测装置。 GB50028-93-5.4.73 B3.8.3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a. 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5.4.7-1 的规定;b.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 5.4.7-2 的规定;c. 放散管管口高度是否高出距其 25m 内的建、构筑物 2m 以上且不得小于 10m。表 5.4.7-1项目 防火间距(m)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民用建筑 25甲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30室外变配电站 30甲乙类物品库房、甲乙类生产厂房 25其他厂房 20铁路用地界 30高速、级 15公路用地界、级 1038

37、0V 2.0 倍杆高架空电力线380V 1.5 倍杆高国家、级 1.5 倍杆高架空通信线、级 1.5 倍杆高表 5.4.7-2项目 防火间距(m)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综合办公生活建筑 25可燃气体储气罐 20室外变配电站 30调压间、压缩机间、计量间及工艺装置 20控制室、配电间、汽车库、机修间和其他辅助建筑 25燃气锅炉房 25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20站内道路(路边) 2站区围墙 2GB50028-93-5.4.76 B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导则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13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类别首次检查结果复查结果3.9 压缩机间的工艺应:3

38、.9.1 管道设计是否设有能满足投产置换,正常生产维修和安全保护所必需的附属设备。 GB50028-93-5.4.93 B3.9.2 压缩机之间及压缩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是否不小于1.5m。 GB50028-93-5.4.94 B3.9.3 机组的联轴器及皮带传动装置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GB50028-93-5.4.94 B3.9.4 高出地面2m以上的检修部位是否设置移动或可拆卸式的维修平台或扶梯。 GB50028-93-5.4.94 B3.9.5 维修平台及地坑周围是否设置了防护栏杆。 GB50028-93-5.4.94 B3.9.6当压缩机采用燃气为动力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

39、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和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GB50028-93-5.4.96 B3.9.7 压缩机组前是否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GB50028-93-5.4.97 A3.10压缩机的控制室是否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或主厂房的一端且控制室与压缩机室之间设有能观察各台设备运转的隔音耐火玻璃窗。GB50028-93-5.4.10 B3.11压缩机间、调压计量间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的“甲类生产厂房”设计的规定。GB50028-93-5.4.12 B3.12门站储配站内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

40、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有关规定。储配站内储罐区是否配置干粉灭火器且配置数量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 2 个,每组相对独立的调压计量等工艺装置区是否配置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少于 2 个。GB50028-93-5.4.12A6 B3.13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二级负荷”设计的规定。GB50028-93-5.4.13 B3.14 门站和储配站电气防爆能力应:3.14.1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规定。GB50028-93-5.4.141 B3.14.2 相关厂房和装

41、置区内是否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GB50028-93-5.4.143 A3.15储气罐和压缩机间、调压计量间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是否有防雷接地设施,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的规定。GB50028-93-5.4.14A A3.16门站和储配站的静电接地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HGJ28 的规定。GB50028-93-5.4.14B A14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类别首次检查结果复查结果4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4.1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4.1.1 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否设置了围墙、

42、护栏或车挡。 GB50028-93-5.6.21 B4.1.2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是否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 、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燃气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 。GB50028-93-5.6.22 B4.1.3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内。 GB50028-93-5.6.26 B4.2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是否符合表5.6.3的规定。表5.6.3设置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建筑物外墙面重要公共建筑物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公共电力变配电柜高压(A) 18.0 30.

43、0 25.0 5.0 6.0高压(B ) 13.0 25.0 20.0 4.0 6.0次高压(A) 9.0 18.0 15.0 3.0 4.0次高压(B ) 6.0 12.0 10.0 3.0 4.0中压(A) 6.0 12.0 10.0 2.0 4.0地上单独建筑中压(B ) 6.0 12.0 10.0 2.0 4.0次高压(A) 7.0 14.0 12.0 2.0 4.0次高压(B ) 4.0 8.0 8.0 2.0 4.0中压(A) 4.0 8.0 8.0 1.0 4.0调压柜中压(B ) 4.0 8.0 8.0 1.0 4.0中压(A) 3.0 6.0 6.0 3.0地下单独建筑 中压

44、(B ) 3.0 6.0 6.0 3.0中压(A) 3.0 6.0 6.0 3.0地下调压箱 中压(B ) 3.0 6.0 6.0 3.0GB50028-93-5.6.3 B4.3 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4.3.1 调压箱(悬挂式)4.3.1.1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是否符合下列规定:1.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 时,不小于1.5m;2.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 时,不小于3.0m;3.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的上、下墙上及阳台的下方,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GB50028-93-5.6.41 B4.3.1.2 安装调压箱

45、的墙体是否认为永久性的实体墙且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GB50028-93-5.6.41 B4.3.1.3 调压箱上是否有自然通风孔。 GB50028-93-5.6.41 B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导则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15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类别首次检查结果复查结果4.3.2 调压柜(落地式)4.3.2.1 调压柜是否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且柜底距地坪高度为0.30m。 GB50028-93-5.6.42 B4.3.2.2 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GB50028-93-5.6.42 B4.3.2.3体积大于1

46、.5m 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 。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GB50028-93-5.6.42 B4.3.2.4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GB50028-93-5.6.42 B4.3.3 地下调压箱的设置应:4.3.3.1 不宜设置在城镇道路下且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符合表5.6.3的规定; GB50028-93-5.6.4A1 B4.3.3.2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且其设置符合GB5002

47、8-93-5.6.4A的有关规定。 GB50028-93-5.6.4A2 B4.4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应:4.4.1 调压器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之间是否设置了旁通管。 B4.4.2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是否设置阀门;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是否设置了阀门。GB50028-93-5.6.82 B4.4.3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处是否安装过滤器。 GB50028-93-5.6.84 B4.4.4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或出口)处,是否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 GB50028-93-5.6.85 B4.4.5调压器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选用人工复位型且安全保护(放散或切断

48、)装置是否设定启动压力值。 GB50028-93-5.6.86 B4.4.6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是否不小于4m。 GB50028-93-5.6.87 B4.4.7 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是否设置了指示压力表且调压器后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GB50028-93-5.6.88 B4.5 地上式调压站的建筑物应:4.5.1 耐火等级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GB50028-93-5.6.101 BComment ZR1: 页:16不好把握。Comment ZR2: 页:16。以下不包括。16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49、 类别首次检查结果复查结果4.5.2调压器室与毗连房间之间用实体隔墙隔开且符合下列要求:1.隔墙厚度不小于 24且应两面抹灰;2.隔墙内不得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3.隔墙有管道通过时,采用填料箱密封或将墙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实;4.调压器室的其他墙壁不得设有烟道。GB50028-93-5.6.102 B4.5.3 调压器及其它有漏气危险的房间是否采取了自然通风措施且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小于 2次。 GB50028-93-5.6.103 B4.5.4调压器室及其他有燃气泄漏可能的房间电气防爆等级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 区”设计的规定。GB50028-93-5.6.104 B4.5.5 调压器室内的地坪是否采用了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GB50028-93-5.6.105 B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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