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需求与公平正义的交锋民国时期的“逆产”问题研究第 27 卷第 6 期2010 年 11 月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henzhen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V0】.27No.6NOV.2O10政治需求与公平正义的交锋民国时期的“逆产“ 问题研究冯兵(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9)摘要:民国时期,各党派为解决财政困难,加强自身实力 ,削弱敌对势力,采取划定,没收“ 逆产“ 的政治措施.然而.伴随着国家社会的变迁 ,国家政权职能的转换,对“ 逆产“的定义界定,清理机构设立,制度安排,处理方式等都在发生显着
2、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反映了革命话语下“ 逆产 “的命运和“ 逆产 “处理成效 .同时也彰显出政府政治职能的转变,政府社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和社会控制能力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复杂面相关键词:民国时期;“逆产“; 国民政府;控制力;清理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10)06013707“逆产 “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引起学术界足够重视.吴大琨着从开征临时遗产税说到清算逆产,论述了当时政府为了解决财政经济危机.计划开征临时遗产税以及清算“逆产“.胡云生所写的冯玉祥设立逆产处理委员会一文详细记述了冯玉祥占领河南后处理河南省“逆产“ 的经过 .1927 年国民政府成立,“
3、 逆产 “问题逐步有了法律上的依据.这时学术界对于“ 逆产 “的研究仅以上海为中心.杨实上海的逆产处理情况一文,详细介绍了上海“逆产“ 处理机关的变迁.“逆产 “处理的办法 ,过程及结果.傅锡宝所着的战后上海敌伪逆产接收查扣保管处理内幕一文,主要论述了 1945 年 8 月日本政府宣布投降后.上海地区“逆产 “接收的混乱局面范矿生的“罪“ 与“罚“:浅论北伐战争时期的“逆产 “处理 以 1928 年 “整理中兴案“为中心的考察.以山东中兴煤矿先后两次因内部存有“逆股“而面临没收窘境.以此寻找近代中国经济在向现代化发展过程中遭遇到的非经济因素的制约.朱浒在其滚动交易:辛亥革命后盛宣怀德捐振复产运
4、动一文中.详细论述了辛亥革命后盛宣怀谋求复产的过程.郭辉:湖北逆产清理问题研究(19271937) ,对“ 逆产“的没收和发还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论述了“逆产“ 没收和发还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本文试图以前人的成果为基础.以民国时期湖北“逆产“ 清理状况为主体,对此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 ,以求教于方家民国后期的湖北.曾经是国民党各军事集团混战的主战场.是南京国民政府中央军与地方军“围剿“ 红军最重要的省份之一.优越的地理位置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使其成为政府控制的中心地带.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的财政收入中湖北所占比例显着.湖北财政举步维艰.湖北地理上濒临长江,水灾频发.灾害不断,更是加剧了当时严重的财
5、政经济危机,为解决此难题,湖北省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而“逆产 “的清理就是举措之一.一,不同时期对“逆产“ 的界定要对“ 逆产 “的没收与发还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必须要解决的前提问题是“逆产“ 的定义.“逆产“在收稿日期:2010-09 28作者简介:冯兵(198o_-),男 ,河南西华人,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 ,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138?深圳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 年第 27 卷不同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界定?现有的有关“逆产 “问题的研究成果对“逆产“的界定差异明显.“逆产 “的定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不同的解释.(一)清朝初年对 “逆产“的定义清初.“ 逆产 “定义
6、为 :“清代官田之一.是叛乱清朝政权者的田产“1. 此外.“ 逆产“还有两种定义.一是:“叛逆者的财产“; 二是:“背叛国家民族之人的财产“ 3.康熙年间没收的吴三桂,耿精忠,尚之信三个叛乱藩王之田产即被称作“逆产“ 华尔嘉编着的清代贪污受贿大案一书中就有蔡毓荣侵贪吴三桂逆产案.该书也把康熙帝在平定“三番之乱“ 的过程中.湖广总督蔡毓荣侵贪吴三桂的财产称为“逆产“. 由此可见.清朝时期有关 “逆产“的定义虽不完全一致,但均大致认为:“逆产“ 是指叛逆者的财产.(二)国共合作时期的 “逆产“界定国共两党合作时期.“逆产“成为一种革命话语下的概念.是对叛逆者或者说反革命者经济上的惩罚.没收“逆产
7、“是属于革命的手段之一 .其目的在于没收反革命势力的财产以削弱其经济实力 1927 年版第二十八期名为战士的刊物中提及“关于逆产一节.本区八月六日所发表的对湖南时局宣言第十二条有清理逆产给老弱残废之兵士的规定.理由是,军阀的产业.是我们人民的脂膏血汗所集成,现在军阀打倒了,我们主张把逆产赈济避难的灾民.“41 由此可见,此时“逆产“ 主要被认为是军阀的产业 .1927年 2 月 9 日通过的反革命罪条例:“第二条,凡以反革命为目的.统帅军队或组织武装暴徒.或集合土匪盘踞土地者.处死刑并没收其财产.但缴械投降者,得减轻或免除死刑.犯前条及本条之罪,如兼犯杀伤,放火,决水,掠夺及其他各罪以俱发论.
8、第三条,与世界帝国主义者或其代表通牒,以武力干涉国民政府者.依第一条之例分别处断.第四条.凡组织各种反革命团体者.其重要分子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并解散其团体,及没收其个人与团体财产.第五条.凡图利敌军或妨害国民政府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并没收其财产:(一)组织机关,以炸药烧毁或其他方法损坏铁路.或其他交通事业.及关于交通各项建筑物,或设法使不堪使用者;(二)将要塞,军港,军队,船舰,及其他军用处所建筑物,或兵器,弹药,钱粮,交通材料,及其他军用品,交付敌军,或烧毁损坏.或设法使不堪使用者;(三)设法煽动陆海空军队互起冲突,或发生叛变者;(四)引导敌人之军队,船舰,使侵入或迫近国民政府领域
9、者.第六条.以革命为目的,盗窃,刺探或收集重要军务,政务应秘密之消息,文件,图画,而潜通于敌军或世界帝国主义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第七条.以反革命为目的.而破坏国家金融机关,或妨害其信用者,处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由此条例.可见革命浪潮风起云涌之时.对“ 逆产 “缺少严格的标准和限制.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关,更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法律依据.“逆产 “更多趋向于反革命者的财产而此时的“反革命“ 是一个相当随意的政治污名.一项可以致人于死命的法律罪名.以其罪名而界定和没收的财产显然体现了政治需求与公平正义的差异(三)清党剿共时期的 “逆产“界定直到南京国
10、民政府建立.“逆产 “没收和管理问题才逐步纳入管理者的视线.并尝试设立专门的“逆产“ 管理机构.湖北“ 逆产“清理处应运而生.与之相适应的是 1927 年 5 月 10Et处分逆产条例的颁布.处分逆产条例规定:“凡与国民革命为敌者,或为帝国主义之工具者.或压迫人民以巩固封建制度社会者,或侵吞国家地方收入,剥削人民生活利益,以饱私人贪欲者.或操纵经营以动摇革命势力者,其财产皆为逆产“嘲.1928 年 7 月 17 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处理逆产条例则把“逆产 “分为两类:自 1925 年 7月 1 日起犯暂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二条至第七条之罪,经法庭判定者,其财产为逆产;自 1912 年 1 月
11、 1日起.有危害民国行为罪迹昭着.经国民政府通令缉办者.其财产为逆产旧.之后的 1929 年 11 月 23El颁布的修正处理逆产条例规定,“在民国十四年七月一日后,犯反革命罪.经法庭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其个人所有之财产视为逆产:在民国元年一月一日后,有危害民国之行为罪迹昭着.经国民政府明令通缉者亦同“61.从三则条例可以看到.有关“逆产“ 的定义逐步明朗这三则条例有一个较为一致的认识:就是1925 年 7 月 1EI 后.犯反革命罪 .经法庭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的个人财产和自1912 年 1 月 1 日后,有危害民国行为,罪迹昭着,经国民政府明令通缉者的
12、个人财产是为“逆产“.1932年 6 月 2O 日,国民政府颁布逆产处理法,规定:“依据旧政权或以旧政权为背景利用其势力力图不当之私利者.或扰乱国家之安宁秩序使人民受大损第 6 期冯兵:政治需求与公平正义的交锋.139.害者及其他有危害建国行为其罪迹昭着者.其财产为逆产“.由于这时期国共两党关系紧张,国民党进行一系列严酷的清党活动.在国共斗争中暂时处于上风.其在政党的斗争中试图垄断对“革命“ 话语的诠释权:同时,其将“反革命“ 的头衔加诸到不同政见者和政治敌 x,zt-:派之上.它所提倡的“ 革命“话语带有浓厚的专断性和随意性.在国民党所划定的“反革命“ 财产标准中 .中共组织所拥有的财产也被
13、划入“ 逆产 “的范围 .可见.这一时期对 “逆产“的划定标准有所变化.划分依据开始上升到国家和政治的层面.更多带有政治化倾向(四)抗战胜利后的 “逆产“划分1945 年 12 月 26 日.广东省公布广东省清理逆产委员会工作纲领,其中第五条规定“凡属汉奸之原籍或犯罪所在地在本省.而其财产在国内各省者,向当地政府交涉清查处理之“81.广东省清理逆产委员会奖励举报逆产办法阐规定:“逆产“ 主要包括以下十类人的财产:(1) 曾任伪组织简任以上公务员,或荐任职之机关首长者.(2)曾任伪组织特务工作者.(3)曾任前两款以外之伪组织文武职公务员,凭藉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4)曾任敌人之军事
14、政治特务,或其他机关工作者.(5)曾任伪组织所属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重要职务者.(6)曾任伪组织所属金融或实业机关首长.或重要职务者.(7)曾任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之报馆,通讯社,杂志社,书局出版社社长,编辑,主笔,或经理,为敌伪宣传者.(8)曾任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之电影制片厂.广播台,无线电文化团体,为敌伪宣传者.(9)曾任伪党部,新民会,协和会,伪参议会,及类似机关,参与重要工秘者.(1o) 敌伪管辖范围内之文化,金融,实业.自由职业,自治或社会团体人员,凭藉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1947 年 4 月 18 日北平市市政公报公布的中央信托局苏浙皖区敌伪产业清理处清算逆产规则第三条规定
15、:“汉奸之刑事部分经本处管辖区域以外之司法或军法机关裁判而其逆产在本管辖区域内者由本处清算处理.“9q947 年 1 月 1l 目.浙江省省政府训令各县县长.“行政院三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三八一号令开.本院本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七四八次会议决议处理逆产原则.敌伪产业处理局查封之汉奸嫌疑犯财产尚未经法院侦讯者应即移送法院核办,法院查封后得委托敌伪产业处理局执行“taol1948 年 6 月河北省政府公报对上述问题也有所涉及.“案据本处南京分处三十七年六月二日理二字第三九三四号呈称.查本处接管汉奸逆产房地.其已准法院判决没收确定.经会同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处公告而无产权纠纷者迳遵照院颁加速处理“ .由以
16、上各地的通令不难发现,抗战胜利后,“逆产 “主要是指汉奸的财产.凡在伪政权机关中工作过,或对伪政权做出过较大贡献的人员,其财产一律没收,划归为“逆产“ 范围 .二,“ 逆产 “清理机构的设立与变更1927 年处分逆产条例规定:“(一)逆产没收及保管之机关,为国民政府,省政府,特别市政府及县区乡自治机关:中央及各级党部对之有监督之权,何项逆产属何机关.视其财产之性质来源及法律关系而定之.“嘲条例对 “逆产 “管理机构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是倾向于说明逆产管理的上下级关系和逆产管理地域的一致性.而真正意义上专门性“逆产“管理机构的设立是 1928 年处理逆产条例中明确规定成立的处理“逆产“ 委员会处
17、理 “逆产“委员会同样遵循了处分逆产条例中上下级别的界定,设中央与省(特别市) 两级.“中央处理逆产委员会设委员五人,由国民政府派充之.前项委员中至少须有高级法官一人.内政部长及财政部长为中央处理逆产委员会之主席.由国民政府就委员中指定一人充任.“61省特别市特别区处理“逆产 “委员会各置委员 5人.由各该地行政官署委派并报中央处理“逆产“ 委员会备案.前项委员至少须有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一人.省特别市特别区处理“逆产“ 委员会之主席由该地行政官署就委员中指定一人充任61 关于“逆产 “的处理在 修正处理逆产条例 中有明确规定,“ 逆产除法庭已依法处分者外,其查封,扣押,没收及其他必要之处理
18、.在省由民政厅.在特别市由特别市政府,均受内政部之指挥,监督,会同当地法院行之“q.从表面上看 ,处理 “逆产“委员会有民主化倾向,不是单独由某一个部门负责.有利于相互监督和制约.事实上,这种组织格局会造成多方共管,职权不分,工作中相互扯皮进而不利于工作开展的严重后果.同样的情况在省级“逆产“委员会中也十分普遍.这里我们来引用一个表格作一说明:?140?深圳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 年第 27 卷湖北省“逆产 处理机构的变更情况表 f2】时间处理机构1927 年 1 月 6 日财政部湖北逆产清理处成立1927 年 6 月 6 日湖北清理逆产委员会成立,指导监督湖北逆产清理处1928
19、年 2 月之前湖北公产经理处威立湖北公产经理处将其管辖的逆产移交武汉临时财政整 1928 年 2 月理委员会接管办理武汉临时财政整理委员会将逆产全部案件移回湖北公 1928 年 4 月 23 日产经理处办理公产经理处由财政厅接管1928 年 5 月 8 日逆产清理委员会由财政厅,建设厅两厅接管由财政厅成立逆产审查委员会已经由湖北省政府处理但是尚未处理完结的逆产案件仍由属于财政厅的逆产审查委员会处理 1928 年 12 月尚未经处理的逆产案件以及以后的逆产处理事项都交由民政厅及市政府办理1928 年 5 月 9 日湖北逆产审查委员会裁撤1929 年 9 月 21 日审查逆产办事处成立1932 年
20、 4 月 18 日湖北公产清理处成立,接收前公产经理处湖北省逆产清理委员会及敌伪侵占人民财产清理委员 1945 薤会(简称两会 )成立湖北省政府下令将湖北省逆产清理委员会及敌伪侵占 1946 年 5 月 28 日人民财产清理委员会裁撤湖北省逆产清理委员会及敌伪侵占人民财产清理委员 1946 年 7 月 15 日会将逆产文卷移交至湖北省政府财政厅办理从此表可以看出:从 1927 年湖北“逆产“ 清理处成立到 1946 年文卷转交财政厅.19 年的时间内.管理机构进行了大约 12 次变更.对逆产的处理有时由财政部派员直接管理.有时则由湖北省政府负责,武汉市政府参与管理的情况也并不罕见.除此之外,湖
21、北省财政厅和湖北公产清理处也偶有涉及.这种“逆产“ 处理机构频繁变更.多个机构共同支配的局面不利于“ 逆产 “的清理 .更何况这些机构本身也变化无常.缺乏系统的继承性和稳定性,造成“逆产“ 在管理过程中决策执行的连续性受到影响.这不仅体现了省政府各机关,各派系对“逆产 “处理权的争夺,同时也决定了“逆产 “清理过程中必然出现纷繁复杂的面相.三,“ 逆产 “机构的制度安排湖北省政府为了顺利有效开展“逆产“ 清理工作,首先对“逆产 “进行详细审查 ,区分逆产与非逆产.1928 年 5 月设立了“逆产 “审查委员会,制定了详细的“逆产 “审查委员会组织条例 .条例规定:“逆产“ 审查委员会直接隶属于湖北省政府.审查范围有两种.其一为前湖北“逆产“清理处及其他机关没收之“ 逆产 “:二为前各县公署党部农会没收之“逆产“有案可稽者.但已被处分之动产不能恢复原状者例外.委员会共有 9 人组成.分别由湖北省党部,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