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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公路法》加快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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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0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公 路 法 加 快 我 国 公 路 事 业 的 发 展一 、 概 述1997 年 7 月 3 日 , 江 泽 民 主 席 签 署 了 第 86 号 主 席 令 , 颁 布 了 由 八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26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 这 是 我 国 交 通 发 展 史 上 的 一 件 大 事 , 是 我 国 交 通 法 制 建 设 的 一 座 里 程 碑 , 它 标 志 着 我 国 公 路 事 业 开 始 进 入 以 法 治 路 的 新 时 期 。 将 于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2、 。 这 是 我 国 的 一 部 重 要 法 律 。 公 路 法 的 颁 布 施 行 , 对 于 保 障 和 促 进 公 路 事 业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乃 至 对 于 推 动 整 个 国 民 经 济 持 续 发 展 , 满 足 人 民 生 活 需 要 , 促 进 社 会 进 步 和 巩 固 国 防 , 都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公 路 法 的 颁 布 施 行 ,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 顺 乎 民 意 、 合 乎 规 律 、 体 现 了 公 路 事 业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客 观 要 求 , 体 现 了 国 家 民 主 与 法 制 建 设 的 日 益

3、 深 入 , 标 志 着 我 国 公 路 事 业 全 面 步 入 了 法 制 轨 道 。公 路 是 国 家 的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 既 关 系 国 计 也 关 系 民 生 , 公 路 的 发 展 水 平 是 一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与 社 会 进 步 的 一 个 重 要 标 志 。 解 放 以 后 , 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十 分 重 视 公 路 事 业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加 快 公 路 发 展 的 基 本 方 针 与 政 策 , 国 务 院 于 1987 年 又 颁 布 了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

4、 出 台 的 方 针 、 政 策 和 法 规 主 要 有 : 实 行 “国 家 投 资 、 地 方 筹 资 、 社 会 配 资 、 利 用 外 资 ”的 建 设 投 融 资 的 体 制 , 充 分 调 动 “两 个 积 极 性 ”。 公 路 建 设 由 部 门 行 为 转 变 为 政 府 行 为 和 社 会 行 为 , 建 设 项 目 依 法 实 行 法 人 责 任 制 、 招 标 投 标 制 度 和 工 程 监 理 制 度 ; 决 定 征 收 车 辆 购 置附 加 费 和 养 路 费 , 取 之 于 车 , 用 之 于 路 , 使 公 路 事 业 有 了 稳 定 的 建 设 和 养 护 资

5、金 ; 向 中 西 部 倾斜 , 加 快 了 “老 少 边 穷 ”地 区 的 公 路 发 展 步 伐 ; 鼓 励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 使 公 路 和 公 路 桥 梁 科 技 水 平跻 身 于 国 际 先 进 行 列 。 这 些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规 的 实 施 , 对 于 推 动 举 国 上 下 形 成 “要 想 富 先 修 路 ”、 “公 路 通 百 业 兴 ”的 社 会 共 识 。 对 于 解 决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公 路 发 展 面 临 的 新 情 况 、 新 问 题 、 对 于 借 鉴 、 学 习 国 外 先 进 的 公 路 建 设 和 管 理

6、经 验 , 对 于 促 进 公 路 事 业 在 近 十 多 年 取 得 举 世 瞩 目 的 发 展 成 就 ,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 祖 国 大 陆 公 路 总 里 程 目 前 达 到 118. 5 万 千 米 , 已 基 本 形成 以 首 都 北 京 为 中 心 , 辐 射 各 地 的 四 通 八 达 的 公 路 网 络 。 公 路 的 现 代 化 水 平 显 著 提 高 , 低 等 级 公 路 得 到 大 量 的 改 造 , 高 速 公 路 从 无 到 有 , 已 建 成 通 车 的 3 400 多 千 米 。 公 路 作 为 综 合 运 输 体 系 的 基 础 和 重 要

7、组 成 部 分 , 在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起 到 了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先 行 作 用 。 但 是 , 由 于 历 史 欠 账 多 , 公 路 里 程 少 、 等 级 低 、 路 况 差 的 状 况 尚 未 从 根 本 上 改 观 ; 公 路 建 设 资 金 缺 口 依 然 很 大 ; 利 益 驱 动 , 多 头 上 路 带 来 的 在 公 路 上 乱 收 费 、 乱 罚 款 , 乱 设 站 、 影 响 了 公 路 的 畅 通 ;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不 够 规 范 ,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较 多 , 破 坏 、 占 用 公 路 和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8、的 现 象 多 有 发 生 , 影 响 公 路 发 挥 效 能 。 总 之 , 这 些 行 之 有 效 的 发 展 公 路 事 业 的 方 针 、 政 策 和 法 规 , 需 要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固 定 下 来 ; 这 些 公 路 事 业 发 展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需 要 提 出 解 决 办 法 并 加 以 规 范 和 约 束 。 因 此 , 出 台 一 部 保 障 和 促 进 公 路 事 业 发 展 的 公 路 法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121公 路 法 作 为 公 路 事 业 的 基 础 性 法 律 , 确 立 了 公 路 在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中

9、的 法 律 地 位 , 将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发 展 公 路 事 业 的 一 系 列 方 针 、 政 策 用 法 律 的 形 式 固 定 下 来 , 明 确 了 发 展 公 路 事 业的 基 本 方 针 、 重 要 原 则 , 全 面 调 整 了 公 路 发 展 中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 确 立 了 公 路 规 划 、 公 路 建 设 、 公 路 养 护 、 路 政 管 理 、 收 费 公 路 和 监 督 检 查 等 各 项 制 度 ,公 路 法 还 提 出 了 国 家 保 障 和 促 进 公 路 事 业 发 展 的 很 多 具 体 措 施 , 既 对 公 路 管 理 条

10、例 实 施 以 来 的 各 地 的 成 功 经 验 予 以 肯 定 , 又 吸 收 国 外 的 立 法 经 验 , 做 到 与 国 际 通 行 做 法 相 衔 接 ; 既 体 现 了 公 路 事 业 改 革 开 放 的 成 果 , 又 本 着改 革 决 策 与 立 法 决 策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指 明 了 进 一 步 改 革 的 方 向 ; 既 明 确 了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公 路 工 作 的 职 责 , 又 提 出 了 依 靠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和 管 理 公 路 的 措 施 。 这 些 举 措 , 有 利 于 全 面 发 展 公 路

11、 事 业 , 有 利 于 完 善 公 路 法 制 建 设 , 必 将 在 公 路 事 业 新 的 发 展 历 程 中 发 挥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公 路 法 的 颁 布 实 施 是 全 国 交 通 职 工 政 治 生 活 中 的 一 件 大 事 。 公 路 具 有 很 强 的 社 会 性 , 因此 公 路 法 的 实 施 将 是 一 项 十 分 艰 巨 的 工 作 。公 路 法 所 确 立 的 公 路 发 展 的 基 本 方 针 , 重 要 原 则 和 法 律 制 度 , 是 制 定 相 应 的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法 律 依 据 , 是 实 施 依 法 治

12、路 的 法 律 依 据 , 交 通 部 正 在 以 公 路 法 为 基 础 , 加 快 建 立 配 套 的 法 规 、 规 章 , 使 公 路 法 尽 快 形 成 一 个 科 学 、 完 备 和 有 序 的 法 律 体 系 。 全 国 交 通 系 统 干 部 职 工 、 特 别 是 各 级 交 通 部 门 领 导 同 志 , 不 但 要 带 头 学 好 公 路 法 , 坚 决 依 法 办 事 , 而 且 要 广 为 宣 传 , 使 之 家 喻 户 晓 , 以 提 高 全 社 会 支 持 、 促 进 、 保 护 公 路 事 业 的 法 律 意 识 , 确 保 公 路 法 的 全 面 实 施 ,

13、推 动 公 路 事 业 健 康 稳 定 的 发 展 。二 、 充 分 认 识 公 路 法 的 重 要 意 义 公 路 法 是 新 中 国 成 立 40 多 年 来 , 第 一 部 规 范 公 路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法 律 , 是 公 路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总 章 程 , 它 在 公 路 规 划 、 建 设 、 养 护 、 经 营 、 使 用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确 立 了 一 系 列 重 要 的 法 律 制 度 , 既 总 结 了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以 来 的 成 功 经 验 , 又 吸 收 了 国 外 适 合 我 国 特 点 的 一 些 公 路 立 法 经 验

14、, 与 国 际 通 行 做 法 相 衔 接 , 既 体 现 了 公 路 改 革 开 放 的 成 果 , 又 按 照 改 革 决 策 与 立 法 决 策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为 今 后 按 照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总 体 要 求 进 一 步 深 化 公 路 体 制 改 革指 明 了 方 向 : 既 为 加 强 公 路 建 设 和 管 理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 又 为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资 、 经 营 和 使 用 公 路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障 , 所 以 ,公 路 法 是 一 部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和 公 路 工

15、 作 实 际 情 况 、 符 合 公 路 改 革 与 发 展 方 向 、 符 合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的 法 律 。 贯 彻 实 施 公 路 法 , 对 于 保 障 公 路 事 业 在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轨 道 上 健 康 发 展 ,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 具 有 极 其 重 大 的 意 义 和 作 用 。1. 有 利 于 促 进 公 路 事 业 的 发 展 ,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人 民 生 活 的 需 要 制 定 公 路 法 的 根 本 目 的 就 是 促 进 公 路 事 业 的 发 展 、 适

16、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人 民 生活 的 需 要 , 已 作 为 立 法 宗 旨 写 入 了 总 则 第 一 条 。 公 路 是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 是 综 合 运 输 体 系 的 基 础 。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 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我 国 公 路 事 业 发 展 迅 速 , 取 得 了 很 大 的 成 绩 。 到 1996 年 底 , 我 国 公 路 总 里 程 达 到 118. 6 万 千 米 , 其 中 高 速 公 路 3 422 千 米 , 一 、 二 级 汽 车 专 用 公 路 1.

17、 6 万 千 米 ; 全 国 所 有 的 县 、 97% 的 乡 镇 和 81% 的 行 政 村 都 通 了 公 路 。 目 前 , 我 国 公 路 运 输 承 担 着 90. 1% 和 76. 5% 的 客 货 运 量 , 53. 6% 和 13. 8% 的 旅 客 、 货 物 周 转 量 , 在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中 起 到 了 较 好 的 作 用 。在 新 疆 : 到 1996 年 底 , 公 路 通 车 里 程 : 31 600 千 米 ( 全 国 第 22 位 ) ; 一 级 公 路 34 千 米 , 二 专12249 千 米 ;二 级 以 上 公 路 : 4 466 千 米

18、( 全 国 10 位 ) ; 高 级 、 次 高 级 路 面 : 2. 06 万 千 米 ( 全 国 第 5 位 ) ;公 路 密 度 : 1. 92 千 米 / 100 千 米 ( 全 国 29 位 ) ;全 区 844 个 乡 镇 中 , 通 公 路 、 通 汽 车 的 841 个 。货 运 量 : 2. 2 亿 吨 ; 周 转 量 : 229 亿 吨 千 米 ; 客 运 量 : 1. 8 亿 人 次 ; 周 转 量 : 128 亿 人 千 米 。 但 从 总 体 上 看 , 我 国 公 路 还 存 在 着 通 车 里 程 少 , 技 术 等 级 低 , 路 况 差 等 问 题 , 与 社

19、 会 经 济 发展 的 需 要 很 不 适 应 。 党 的 十 四 届 五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建 议 和 八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纲 要 , 从 实 现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远 景 目 标 的 战 略 出 发 , 将 交 通 继 续 列 为 建 设 重 点 , 明 确 提 出 要 充 分 发 挥 公 路 等 各 种 运 输 方 式 的 优 势 “重 点 抓 好 国 道 主 干 线 建 设 , 带 动 整 个 公 路 网 的 完 善 和 配套 ”, 并 要 求 到 2010 年 , 基 本 形 成 综 合 运 输 体 系 , 使 我 国 交 通

20、运 输 与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相 适 应 , 改 变 我 国 公 路 交 通 的 落 后 状 况 , 实 现 建 议 和 纲 要 提 出 的 公 路 交 通 发 展 目 标 , 需 要 用 法 律 的 形 式 规 范 公 路 建 设 和 管 理 , 促 进 公 路 事 业 的 发 展 。 公 路 法 把 促 进 公 路 事 业 的 发 展 ,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人 民 生 活 的 需 要 作 为 立 法 宗 旨 写 入 总 则 , 既 昭 示 了 制 定 公 路 法 的 根 本 目 的 , 同 时 也 确 定 了 公 路 在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21、展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 这 对 于 促 进 公 路 事 业 的 发 展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附 : 中 外 公 路 发 展 情 况 比 较 表 , 见 表 1。 铁 路 、 公 路 、 水 运 客 货 周 转 量 对 比 图 , 见 表 2。中 外 公 路 发 展 情 况 比 较 表 表 1项 目国 家国 土 面 积( 万 k m 2) 人 口 ( 万 人 ) GDP ( 亿 美 元 )人 均 GDP ( 美 元 )公 路 里 程( 万 k m )高 速 公 路( k m )国 道 里 程( 万 k m )美 国 加 拿 大 英 国 法 国 德 国 意 大 利 日 本 俄 国澳

22、大 利 亚 印 度 巴 西中 国9 379 8824553630381 70 87 713 298 519 602 5 91 72 73 05 63 95 78 08 13 45 71 01 2 37 91 4 92 01 74 88 7 90 01 5 90 012 2 0 0 06 3 43 36 69 59 46 31 2 52 61 7 12 91 2 23 04 2 15 51 3 15 82 84 32 57 94 09 58 17 82 4 47 52 0 . 86 11 6 78 12 1 67 12 1 05 92 1 41 93 4 05 48 81 91 6 26 42

23、932 57 56 706 2 8. 48 4 . 93 6 . 68 1 . 36 4 . 13 0 . 51 1 3. 78 9 . 38 11 9 2. 31 8 2. 41 1 8. 68 7 52 71 5 93 83 1 419 0 001 1 14 36 3 015 5 68/1 1 97/3 4 226 8 . 71 3 . 41 . 20 . 34 . 24 . 55 . 3/4 . 23 . 41 1 . 51 1 . 04公 路 网 密 度项 目国 家公 路 铺 装 率( % ) k m / 10 0 k m 2 k m / 万 人汽 车 拥 有 量( 万 辆 )百 公

24、里 拥 有 汽 车( 万 辆 )公 路 税 收( 亿 美 元 )政 府 公 路 支 出( 亿 美 元 )美 国 加 拿 大 英 国 法 国德 国5 8. 23 5. 21 009 2. 2996 7 . 0 78 . 5 11 5 2. 5 01 4 7. 8 21 7 8. 0 62 4 2 . 4 73 1 0 . 9 96 4 . 9 11 4 0 . 6 67 8 . 8 119 40 61 7 522 4 332 9 854 2 173 0 88 . 22 0 63 . 66 6 47 . 53 6 71 . 66 5 78 . 86 76/ 3 61/4 666 8 3/ 9 7/

25、2 3 3123续 上 表公 路 网 密 度项 目国 家公 路 铺 装 率( % ) k m / 10 0 k m 2 k m / 万 人汽 车 拥 有 量( 万 辆 )百 公 里 拥 有 汽 车( 万 辆 )公 路 税 收( 亿 美 元 )政 府 公 路 支 出( 亿 美 元 )意 大 利 日 本 俄 国 澳 大 利 亚 印 度 巴 西中 国1 0073/ 354 8. 21 2. 33 5. 91 0 1. 6 72 9 9. 2 15 . 2 31 0 . 5 15 8 . 4 52 1 . 4 31 2 . 3 55 3 . 4 29 1 . 8 55 9 . 8 54 6 3 . 3

26、 92 1 . 8 81 1 4 . 7 29 . 723 0 726 5 01/1 0 144 5 21 3 461 1 5010 0 72 . 15 7 17 . 7/1 2 51 . 92 3 5. 07 3 7. 99 6 9. 95 194 85/1 5 95 9 1/注 : 1 . 表 中 国 外 数 字 大 部 分 为 1 9 93 年 数 ; 中 国 数 字 为 1 99 6 年 大 陆 统 计 数 , 其 中 汽 车 保 有 量 为 估 算 数 。2 .“/ ”代 表 资 料 短 缺 ; 中 国 中 、 低 级 路 面 公 路 未 计 入 铺 装 率 。3 . 表 中 基 本

27、 数 字 由 交 通 部 信 息 研 究 所 提 供 。2. 有 利 于 拓 宽 公 路 资 金 渠 道公 路 建 设 需 要 大 量 投 入 , 资 金 问 题 是 制 约 和 困 扰 我 国 公 路 事 业 发 展 、 造 成 公 路 滞 后 于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的 关 键 所 在 。 要 加 快 公 路 事 业 的 发 展 , 使 之 适 应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就 必 须 加 大 对 公 路 建 设 的 资 金 投 入 。公 路 法 对 公 路 资 金 作 了 规 定 , 主 要 体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 一 是 把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中

28、 一 些 行 之 有 效 的 规 定 上 升 为 法 律 , 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拨 款 , 民 工 建 勤 , 专 用 单 位 投 资 , 社 会 集 资 、 贷 款 、 收 取 车 辆 通 行 费 等 。二 是 对 近 年 来 国 家 和 地 方 根 据 改 革 开 放 的 方 针 , 在 实 践 中 探 索 证 明 切 实 可 行 的 做 法 用 法律 形 式 予 以 确 认 。 如 征 收 用 于 公 路 建 设 的 费 用 , 向 国 外 金 融 机 构 或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 出 让 公 路 收 费 权 , 并 肯 定 了 以 征 收 燃 油 附 加 费 代

29、 替 征 收 公 路 养 路 费 的 改 革 方 向 。三 是 借 鉴 国 外 经 验 , 鼓 励 国 内 外 经 济 组 织 投 资 建 设 、 经 营 公 路 , 成 立 开 发 、 经 营 公 路 企 业 ,依 法 发 行 股 票 、 公 司 债 券 。铁 路 公 路 水 运 客 货 周 转 量 对 比 表 表 2这 些 规 定 规 范 了 公 路 建 设 的 投 融 资 方 式 和 渠 道 , 明 确 了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筹 集 公 路 建 设资 金 的 职 责 , 有 利 于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和 政 府 在 公 路 建 设 投 融 资 中 的 作 用 , 便

30、于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 企 业 资 金 和 外 资 参 与 公 路 建 设 , 进 一 步 扩 大 了 公 路 建 设 资 金 渠 道 , 完 全 符 合 纲 要 所 确 定 的 “国 家 投 资 、 地 方 筹 资 、 社 会 配 资 、 利 用 外 资 ”的 公 路 建 设 投 融 资 体 制 的 要 求 , 将 使 目 前 公 路 建 设 资124金 紧 张 状 况 得 到 缓 解 。3. 有 利 于 加 强 管 理这 集 中 体 现 在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 路 政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方 面 。 目 前 ,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存 在 管 理

31、 上 混 乱 , 工 程 质 量 差 等 问 题 。 公 路 法 针 对 这 些 问 题 作 了 规 定 , 明 确 了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的 主 管 部 门 , 并 赋 予 其 必 要 的 管 理 手 段 ,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职 责 维护 公 路 建 设 秩 序 , 加 强 对 公 路 建 设 的 监 督 管 理 ”( 第 20 条 ) 。 要 求 “公 路 建 设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第 22 条 )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国

32、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法 人 负 责 制 度 、 招 标 投 标 制 度 和 工 程 监 理 制 度 ”( 第 23 条 ) ;“承 担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并 按 照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以 及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和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设 计 、 施 工 和 监 理 , 保 证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 第 26 条 ) 。 这 就 从 法

33、律 上 理 顺 了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的 管 理 关 系 , 健 全 了 公 路 建 设 的 法 律 制 度 , 为 加 强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 有 利 于 提 高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为 了 保 护 公 路 、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公 路 法 设 专 章 对 此 作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确 立 了 路 政 管 理 的 法 律 制 度 , 明 确 了 各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在 公 路 保 护 方 面 的 职 责 、 赋 予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的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实 施 路 政 管 理 的 一

34、些 必 要 的 权 力 , 包 括 对 因 特 殊 需 要 占 用 、 挖 掘 、 使 用 公 路 和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 公 路 用 地 以 及 公 路 两 侧 建 筑 控 制 区 的 同 意 权 或 批 准 权 , 在 公 路 、 建 筑 控 制 区 等 进 行 监 督 的 检 查 权 , 对 造 成 公 路 损 坏 的 现 场 调 查 权 , 对 各 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的 制 止 权 、 处 罚 权 等 。 这 些 规 定 有 利 于 加 强 对 公 路 的 保 护 , 制 止 和 制 裁 各 种 破 坏 , 非 法 占 用 公 路 和 公 路 附 属 设

35、施 的 非 法 行 为 , 保 障 公 路 的 安 全 和 畅 通 , 使 公 路 效 能 得 到 更 好 的 发 挥 。4. 有 利 于 治 理 公 路 “三 乱 ”近 几 年 来 , 在 公 路 上 乱 设 站 、 乱 收 费 、 乱 罚 款 的 现 象 十 分 严 重 , 人 民 群 众 对 此 深 恶 痛 绝 “三 乱 ”已 影 响 了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稳 定 ,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对 此 十 分 重 视 , 采 取 了 坚 决 措 施 治 理 公 路 “三 乱 ”, 取 得 了 明 显 成 效 。 公 路 法 把 一 些 治 理 公 路 “三 乱 ”的 有 效

36、措 施 上 升 为 国 家 法 律 , 不 仅 在 总 则 中 规 定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公 路 上 非 法 设 卡 、 收 费 、 罚 款 和 拦 截 车 辆 ”( 第 9 条 ) , 而 且 在 收 费 公 路 一 章 中 对 收 费 公 路 的 范 围 、 收 费 标 准 的 审 批 、 收 费 期 限 的 确 定 , 设 置 收 费 站 的 审批 及 其 间 距 作 了 规 定 , 在 法 律 责 任 中 对 处 罚 的 种 类 、 使 用 范 围 、 罚 款 限 额 作 了 较 详 细 的 规 定 。 还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对 公

37、 路 “三 乱 ”行 为 的 处 罚 权 , 规 定 “违 反 法 律 或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 擅 自 在 公 路 上 设 卡 、 收 费 的 , 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处 违 法 所 得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可 以 处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第 74 条 ) 。 这 些 规 定 , 为 治 理 公 路 “三 乱 ”提 供

38、了 有 力 的 法 律 依 据 , 有 利 于 巩 固 治 理 公 路 “三 乱 ”的 成 果 , 防 止 公 路 “三 乱 ”现 象 的 发 生 , 必 将 对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公 路 “三 乱 ”问 题 起 到 积 极 的 促 进 作 用 。5. 有 利 于 完 善 公 路 法 制 建 设公 路 交 通 法 制 建 设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江 泽 民 总 书 记 多 次 强 调 , 要 高 度 重 视 法 制 建 设 , 加 强 立 法 工 作 , 严 格 执 行 宪 法 和 法 律 , 加 强 执 法 监 督 。 最 近 他 又 指

39、 出 , 实 行 和 坚 持 依 法 治 国 , 是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一 个 根 本 任 务 和 原 则 。 要 在 党 的 领 导 下 努 力 实 现 国 家 各 项 工 作 的 法 制 化 、 规 范 化 , 真 正 做 到 有 法 可 依 、 有 法 必 依 、 执 法 必 严 、 违 法 必 究 , 保 证 各 项 事 业 在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轨 道 上 顺 利 发 展 。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 我 国 的 公 路 法 制 建 设 取 得 了 较 大 的 进 展 。 1987 年 国 务 院 颁 布 了 公 路 管 理 条

40、例 , 交 通 部 先 后 制 定 了 一 批 公 路 管 理 规 章 。 但 从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的 基 本 要 求 看 , 公 路 法 制 还 有 较 大 的 差 距 , 公 路 建 设 和 管 理 缺 乏 龙 头 法 , 公 路125法 规 和 规 章 的 制 定 以 及 公 路 行 政 执 法 缺 少 必 要 的 、 高 层 次 的 法 律 依 据 。 因 此 公 路 法 的 颁 布 施 行 是 非 常 及 时 的 , 它 填 补 了 我 国 公 路 立 法 上 的 空 白 , 体 现 了 依 法 治 国 的 战 略 方 针 , 它 的 颁 布 , 对 于 建 立 以

41、公 路 法 为 龙 头 ,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公 路 法 规 体 系 , 改 善 和 加 强 公 路 行 政 执 法 , 实 行 依 法 治 路 ,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6. 有 利 加 强 行 业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党 的 十 四 届 六 中 全 会 把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作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目 标 和 重 要 保证 , 对 精 神 文 明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特 别 强 调 要 “开 展 创 建 文 明 行 业 活 动 ”。 对 “窗 口 行 业 ”的 职 工 “普 遍 进

42、行 职 业 责 任 、 职 业 道 德 、 职 业 纪 律 的 教 育 , 加 强 岗 位 培 训 , 规 范 行 业 行 为 , 树 立 行 业 新 风 ”。 公 路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是 公 路 法 的 具 体 执 行 者 , 代 表 着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的 形 象 , 是 交 通 这 个 “行 业 窗 口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窗 口 ”。 因 此 , 各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开 展 创 建 文 明 行 业 活 动 ,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和 深 远 的 社 会 影 响 。 公 路

43、 法 的 颁 布 施 行 为 各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开 展 创 建 文 明 行 业 活 动 提 供 了 法 律 规 范 和 活 动 载 体 。一 方 面 公 路 法 的 许 多 规 定 与 创 建 文 明 行 业 的 要 求 是 一 致 的 。 如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依 法 做 好 公 路 保 护 工 作 , 并 努 力 采 用 科 学 的 管 理 方 法 和 先 进 的 技 术 手 段 , 提 高 公 路 管 理 水 平 , 逐 步 完 善 公 路 服 务 设 施 , 保

44、 障 公 路 完 好 , 安 全 和 畅 通 ( 第 43 条 )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应 该 加 强 对 所 属 公 路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的 管 理 和 教 育 , 要 求 公路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熟 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和 规 定 , 公 正 廉 洁 , 热 情 服 务 、 秉 公 执 法 , 对 公 路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的 执 法 行 为 应 当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 对 其 违 法 行 为 应 当 及 时 纠 正 , 依 法 处 理 ( 第 72 条 ) 。 这 些 规 定 既 体 现 了 公 路 管 理 的 要 求

45、 , 也 体 现 了 创 建 交 通 行 业 文 明 的 要 求 。另 一 方 面 , 搞 好 公 路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 增 强 全 国 交 通 系 统 干 部 职 工 的 公 路 法 律 意 识 和 公 路 法 制 观 念 , 是 交 通 法 制 建 设 的 基 础 工 程 , 也是 加 强交 通行 业 精神 文明 建设 的 重要 内容 。 公路 法 的 颁 布 施 行 , 将 极 大 地 推 动 全 国 交 通 行 业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提 高 队 伍 素 质 和 交 通 行 业 的 文 明 程 度 。三 、 公 路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重 要 方 针 公 路

46、法 共 9 章 88 条 , 其 规 定 比 较 具 体 、 明 确 、 可 操 作 性 较 强 , 同 时 还 确 定 了 我 国 在 发 展 公 路 事 业 中 应 当 坚 持 的 一 系 列 基 本 原 则 。 这 些 基 本 原 则 和 重 要 方 针 是 公 路 法 的 精 神 所 在 , 是对 公 路 建 设 和 管 理 提 出 的 总 要 求 , 是 公 路 建 设 和 管 理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的 一 般 准 则 和 指 导 思 想 。 无 论 是 学 习 公 路 法 , 还 是 实 施 公 路 法 , 都 需 要 领 会 和 掌 握 这 些 基 本 原 则 和 重 要

47、方 针 。1.公 路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1) 公 路 的 发 展 应 当 遵 循 全 面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 确 保 质 量 、 保 障 畅 通 、 保 护 环 境 、 建 设 改 造 与 养 护 并 重 的 原 则 。 这 是 我 国 发 展 公 路 事 业 的 一 项 重 要 原 则 。 这 一 原 则 要 求 公 路 的 发 展 必 须 处 理 好 每 条 公 路 与 整 个 公 路 网 的 关 系 , 处 理 好 公 路 和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以 及 整 个 国 民 经 济 发 展的 关 系 ; 防 止 盲 目 建 设 、 重 复 建 设 ; 处 理

48、好 数 量 与 质 量 的 关 系 , 避 免 出 现 只 重 视 数 量 、 不 重 视 质 量 的 情 况 ; 处 理 好 建 设 与 养 护 的 关 系 , 克 服 重 建 轻 养 的 倾 向 ; 处 理 好 公 路 施 工 与 车 辆 通 行 的 关系 , 最 大 可 能 地 保 证 车 辆 的 通 行 ; 处 理 好 公 路 建 设 , 养 护 与 环 境 保 护 的 关 系 。( 2) 发 挥 中 央 和 地 方 两 个 积 极 性 发 展 公 路 的 原 则 。 我 国 地 域 辽 阔 , 各 地 经 济 和 公 路 的 发 展 都 很 不 平 衡 。 这 就 要 求 发 展 公

49、 路 必 须 从 这 一 国 情 出 发 , 在 公 路 建 设 和 公 路 管 理 中 都 要 发 挥 中 央 和 地 方 两 个 积 极 性 。 这 是 我 国 多 年 来 公 路 建 设 经 验 的 总 结 , 是 我 们 应 当 长 期 坚 持 的 又 一 重 要 原 则 。 公 路 法 的 许 多 法 律 制 度 和 具 体 条 款 都 体 现 了 这 一 原 则 。 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有126力 措 施 , 扶 持 、 促 进 公 路 建 设 ”( 第 4 条 )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公 路 事 业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公 路 工 作 ”( 第 8 条 ) 。 并 按 照 公 路 在 公 路 网 中 的 地 位 , 对 国 道 、 省 道 、 县 道 、 乡 道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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