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监 控 系 统 技 术 规 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for supervisory control system of road lighting(征求意见稿)2018 年 7 月前 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促进工 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5 年11 月印发的2016 年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 新编) (沪建 管 2015871 号 ) 的通 知要求, 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技术规程 编制组在深入 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上海市内、
2、 外道路照明监控的实践经验, 结合上海市的实际 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本 规 程 的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是 : 1、 总 则 ; 2、 术 语 ; 3、 基 本 规 定 ; 4、 系 统 构 成 与 功 能 ; 5、 系 统 和 设 备 技 术 要 求 ; 6、 系 统 施 工 和 验 收 ; 7、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要 求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 注意总结经验 , 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 或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 (集团 ) 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方路 3447 号; 邮编: 200125; 电话 : 20507000
3、) , 或上海市建筑建材业 市 场 管 理 总 站 ( 地 址 : 上 海 市 小 木 桥 路 683 号 ; 邮 编 200032 ; E-mail :) , 以供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 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路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电力公司路灯管理中心 上海欣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城科绿色照明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 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 陈洪、戴孙放、顾国昌、主要审查人员: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
4、场管理总站2018 年 7 月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和缩略语 .22.1 术语 22.2 缩略语 23 基本规定 .43.1 总体要求 43.2 道路照明监控方式 54 系统构成与功能 .74.1 系统结构 74.2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 84.3 区域控制器 94.4 终端控制器 114.5 接口转换模块 124.6 功能扩展 134.7 数据与信息的安全 135 系统和设备技术要求 .146 系统施工与验收 .156.1 施工准备 156.2 安装工程 156.3 调试和试运行 166.4 系统验收 167 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187.1 培训和运维管理 187.2 运行养护要求 1
5、8附录 A 区域控制器和终端控制器接口通信协议 .20附录 B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接口通信协议 .131本规程用词说明 .169引用标准名录 .170条文说明 . 1701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 and Symbols 22.1 Terms .22.2 Symbols.23 Basic Requirement .43.1 Overall Requirement 43.2 Mode for Road Lighting Supervisory and Control.54 System Composition and Function 74.1
6、System Structure.74.2 Control Center and Sub Control Center.84.3 Area Control Unit .94.4 Terminal Control Unit 114.5 Interface Conversion Module124.6 Function Extension134.7 Security for Data and Information135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ystem and Equipment 146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for Syste
7、m .156.1 Construction Preparation 156.2 Installation Process .156.3 Debugging and Trial Operation 166.4 System Acceptance .167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187.1 Training and Operation Maintenance Management 187.2 Requirements for Operation Maintenance .18Appendix A: Interfac
8、e communication protocol for area contro unit and terminal contro unit20Appendix B: Interface communication protocol for control center and sub control center 13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69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70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7111 总则1.0.1 为规范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9、保障照明设施运行,改善照 明环境,促进资源共享,实现道路照明设施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1.0.3 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22 术语和缩略语2.1 术语2.1.1 道路照明监控中心 lighting control center监测并控制全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其运行的场所,简称监控中心。2.1.2 道路照明监控分中心 sub c ontrol center监测并控制分区范围内道路照明设施及其运行的场所,简称监控分中心。2.1.3 区域控制器 a rea control
10、unit安装在路灯控制箱内的物联网监控设备, 通过多种通信模式实现与路灯监控 中心的实时连接, 接受监控中心的控制、 查询、 配置和升级指令 , 按预设条件实 现自主控制和数据采集; 如配置单灯集中控制功能, 可通过电力线载波通信或者 无线通信技术,实现对终端控制器的实时控制和远程管理。2.1.4 终端控制器 t erminal control unit路灯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实现对路灯的开、 关和节能控制、 实时用电监测、 故障状态分析、 路灯安全监测、 路灯防雷器失效监测、 故障报警等功能。 可通 过 电力线载波或者 无线局域网接受区域控制器的实时控制、 查询和配置; 也可直接 与 监
11、控 中 心 (分 中 心 )连 接 。2.1.5 路灯控制箱 l ighting control cabinet提供道路照明配电及保护、道路照明供电检测与控制的电气设备箱。2.1.6 接口转换模块 i nterface conversion module采 用 电 力 线 载 波 通 信 或 者 短 程 无 线 通 信 技 术 的 终 端 控 制 器 与 区 域 控 制 器 的 连接设备。2.1.7 外部应用扩展 e xtension for external applications利用道路照明监控系统传输网络构建的其他数字通信业务。2.2 缩略语2.2.1 LCC( Lighting Co
12、ntrol Center) 道路照明监控中心2.2.2 SCC(Sub Control Center) 道路照明监控分中心2.2.3 ACU( Area Control Unit) 区域控制器2.2.4 TCU( Terminal Control Unit) 终端控制器32.2.5 ICM( Interface Conversion Module) 接口转换模块4运维管理运维管理运维管理运维管理道路照明管理和运维授权 分区单位 1道路照明 分区单位 2分区管理 分区单位m 运维管理接口E3 基本规定3.1 总体要求3.1.1 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并控制道路照明设施及其运行。3.1
13、.2 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应满足道路照明设施统一管理,分区运行维护,分 级 控 制 的 运 行 管 理 方 式 。3.1.3 道路照明设施的监控中心应能够监控全市范围内所有的道路照明设施。3.1.4 有分区管理需要时,可设置监控分中心执行分区范围内道路照明设施的运 行控制和管理。 监控分中心监控范围内的道路照明设施应能够同时接受监控中心 的监管。监控中心系统和监控分中心系统 (包括监控分中心下的监控分中心) 均可同 时实现对下辖分中心的管理以及直接接入的区域控制器或者终端控制器的管理。行政主管 行业管理监控中心系统(LCC) LCC现场设备接入 LCC平台 管理与应用 LCC授权 数据服务道路
14、照明管理和运维授权 分区单位 1道路照明 分区单位 2分区管理 分区单位m 运维管理SCC现场设备接入SCC平 台 管理与应用SCC授权 数据服务监控分中心系统(SCC) 接口 A/C 接口A/C 接口 A/C 接口 A/C道路照明 现场设备道路照明 现场设备道路照明 现场设备道路照明 现场设备53.1.5 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的监控对象应包括路灯控制箱、灯具、供电线路、 其他与道路照明运行及安全相关的设备、 基于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传输的外部 应 用 扩 展 设 备 。3.1.6 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应能够连续运行。3.1.7 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能
15、 环 保 、 维 护 方 便 、 有 利 于 集 成 管 理 的 原 则 。3.1.8 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应采用开放的体系结构,能够与其他信息系统互联 互 通 , 满 足 城 市 管 理 信 息 化 系 统 建 设 的 要 求 。3.1.9 系统的架构和组成应有利于系统的扩容和其他应用的扩展。3.1.10 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应具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 规定的第二级安全保护能力。3.2 道路照明监控方式3.2.1 道路照明应采用以时间周期为主的控制方式。按监控系统构成方式,时间 周期控制功能应部署在区域控制器或终端控制器。3.2.2 设置区域控制器的道路照明设施监控
16、系统,应以区域控制器根据设定的运 行参数实施区域内道路照明自动控制,并符合下列规定:1 区域控制器应采集照明供电回路的状态和运行数据信息, 上报监控中心或 监 控 分 中 心 。2 未设置路灯终端控制器的情况下, 区域控制器 应控制照明供电回路, 实现 仅控制到回路的道路照明自动控制。3 设置路灯终端控制器的情况下,区域控制器应控制照明供电回路的同时, 通过终端控制器 对灯具进行控制或调节, 并采集灯具的运行数据 , 上报监控中心 或 监 控 分 中 心 。4 区域控制器的运行参数应包括下列内容:1)照明启动和关闭控制时间表;2)采用自然光亮度辅助控制时的亮度值;3)调光控制时间表;4)报警阈
17、值。65 区域控制器的运行参数应能够在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进行设定。 离线状 态下,区域控制器的运行参数应能够在现场设定。3.2.3 当路灯控制箱内不采用回路控制时,应由终端控制器根据设定的运行参数 对 灯 具 进 行 自 动 的 检 测 、 控 制 或 调 节 ,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终端控制器连接监控中心系统或监控分中心系统时, 应能 将检测与控制的 结果上报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2 终端控制器的运行参数应包括下列内容:1)照明启动和关闭控制时间表;2)调光控制时间表;3)报警阈值。3 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应能够直接设定终端控制器的运行参数。 离线状态 下,终端控制器的运行参
18、数应能够在现场设定。3.2.4 宜在控制箱处设置自然光亮度传感器,在恶劣天气自然光亮度严重降低时 采取道路照明提前启动或延迟关闭的措施。3.2.5 合杆灯不得采用自然光亮度辅助控制方式。3.2.6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应能够进行单个或分组照明的手动或自动控制。监 控 中 心 和 监 控 分 中 心 直 接 控 制 照 明 回 路 或 灯 具 时 , 必 须 进 行 安 全 提 示 和 确 认 。 3.2.7 区域控制器或终端控制器等控制装置与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离线时,自 动 按 预 定 运 行 参 数 实 施 照 明 控 制 。7终 端 控 制 器 (TCU)接灯 具 /光 源接口Type-
19、2专用传输接口Type-1接口Type-2接口Type-24 系统构成与功能4.1 系统结构4.1.1 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宜采用图 4.1.1 所示基本架构中的三层结构, 包括监 控中心、区域控制器、终端控制器以及相互连接的通信传输网络。监 控中心监 控 分 中 心道 路 照 明 监 控 中 心 系 统 (LCC)接 口 接 口 监 控 分 中 心 系 统(SCC)接 口 区 域 控 制 器 (ACU) ACU路灯 控制 箱 接口 接 口 接 口 接 口 转 换 模 块 (ICM)扩展设备 ICM专 用 传 输终 端 控 制 器灯杆 (TCU)/终 端 设 备 终 端 设 备灯具 接 口 灯
20、 具 /光 源扩 展 设 备Type-1口 扩展 设备Type-2图 中 接 口 形 式 :接口 A: GPRS/3G/4G、 NB_IOT、 以 太 网 等 , 含 光 纤 接 口 接口 B: RS485、 CAN、 以 太 网 等接口 C: GPRS/3G/4G、 NB_IOT、 CAN、 以 太 网 等 , 含 光 纤 接 口 接口 D: RS485、 CAN、 以 太 网 等接口 E: 以 太 网 , 含 光 纤 接 口 注: 图中监控中心系统和监控分中心系统仅为示例 , 按照各区的要求 , 在分中心 系统下同样可以按相同的方法设置下辖的分中心系统。 系统应支持多级平台系统 的 级 联
21、 。图 4.1.1 道路照明监控系统的基本结构4.1.2 区域控制器应设置在路灯控制箱内,检测并控制由该控制箱供电的所有照 明 装 置 。84.1.3 区域控制器应采用图 4.1.1 接口 A 的形式与监控中心系统或监控分中心系 统 通 信 , 并 采 用 附 录 A 规定的适用于接口 A 的通信协议。4.1.4 终端控制器应设置在灯杆的检修孔内或灯具内,对灯具进行检测与控制。4.1.5 终端控制器可采用下列方式与上位系统设备连接:1 采用专用传输方式相互级连,再按图 4.1.1 由接口转换模块转换为接口 B的 形 式 连 接 区 域 控 制 器 , 并 采 用 附 录 A 规定的适用于接口
22、B 的通信协议。2 采用图 4.1.1 接口 C 的形式连接区域控制器时, 采用附录 A 规定的适用于 接口 C 的通信协议。3 采用图 4.1.1 接口 C 的 形 式 连 接 监 控 中 心 或 监 控 分 中 心 系 统 时 , 采 用 附 录A 规定的适用于接口 C 的通信协议。4.1.6 监控分中心系统应采用图 4.1.1 接口 E 的形式与监控中心系统通信,采用 附录 B 规定的通信协议。4.1.7 区域控制器和终端控制器设置外部应用扩展接口 时, 应采用图 4.1.1 中接口D 的形式,通信协议应符合附录 A 中适用于接口 D 的规定。4.2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4.2.1 监控
23、中心系统和监控分中心系统应具有下列远程检测与控制功能:1 实时检测与控制照明供电回路;2 实时检测与控制照明灯具;3 设定区域控制器、终端控制器的控制模式和运行参数;4 检查并校正区域控制器、终端控制器的时钟;5 对 区 域 控 制 器 、 终 端 控 制 器 、 灯 具 、 配 电 装 置 、 保 护 装 置 、 供 电 线 路 及 其 他与道路照明运行相关的故障或异常事件进行报警;6 实时监测通信系统的状态,对通信故障进行报警;7 实时查询照明设备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参数,查找失效的照明装置;8 实时发现区域性、系统性道路照明故障,并进行报警;9 检查照明控制的执行情况,对偏离照明控制目标的现
24、象进行报警;10 以地形图、 系统图等多种方式展示道路照明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报警信息 。4.2.2 监控中心系统应建立照明设备及其运行数据库,连续采集并保存照明设备 的 静 态 数 据 、 安 装 配 置 数 据 、 运 行 数 据 和 维 护 数 据 , 实 现 照 明 设 备 的 管 理 。94.2.3 监控中心应能够将道路照明的监测、控制与管理功能按照区域、内容进行 划 分 , 可 授 权 监 控 分 中 心 管 理 或 自 行 管 理 。4.2.4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的管理平台应能够分区域统计道路照明系统的亮灯 率 、 设施完好率、 能耗、 设备的及时修复率和反复报修率等考核指标, 能
25、够按管 理要求自动输出各类统计报表。4.2.5 监控分中心应能够按照附录 B 定义的接口要求, 主动向监控中心上报数据。4.2.6 监控中心系统和监控分中心系统应采用开放并且安全的体系结构,宜支持 远 程 接 入 和 移 动 接 入 , 提 供 照 明 监 控 系 统 的 异 地 操 作 和 移 动 操 作 。4.2.7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应能够将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信息和监控系统的故 障信息推送到相关管理和维护人员的移动终端上。4.2.8 监控中心应采用 BDS/GPS 对 时 , 时 钟 误 差 应 小 于 1s。4.2.9 监控中心应能够向监控分中心授时。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应能够向区域
26、 控制器或终端控制器授时。4.2.10 监控中心的历史数据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30 年。4.2.11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系统设备供电的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其中计算 机网络设备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的电池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4.3 区域控制器4.3.1 区域控制器应能够按照表 4.3.1 区域控制器的检测与控制功能的要求对路 灯 控 制 箱 的 状 态 、 进 出 线 回 路 及 照 明 参 数 进 行 检 测 和 控 制 。表 4.3.1 区 域 控 制 器 的 检 测 与 控 制 功 能位置 内容 配置要求失电报警 电压 高、低电压报警 电流 功率因数 防雷器故障报警
27、 电源进线检测电能积算值 配电开关状态 电流 配电回路检测功率因数 10位置 内容 配置要求低功率因数报警 电能积算值 回路接触器状态 回路接触器控制 照明供电控制节能或调光控制值 有此功能时配置路灯控制箱 门开关状态 通信故障状态 信息采集 终端控制器接口照明控制 自然光照度检测 照明照度检测 一次回路电缆断线 其他检测与控制其他传感器 按需求配置注 : 为 基 本 配 置 项 目 , 为 建 议 配 置 项 目 。4.3.2 区域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检测到开关量状态变位、模拟量数据变化达到5%(可调) 、发生报警事件时,应向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上报。4.3.3 区域控制器向监控中心或监控分
28、中心上报的控制和检测信息应带有时间标 记 。4.3.4 与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的通信故障时,区域控制器应能够保存待上报的控制和检测信息不少于 30 天,在通信功能恢复后上报。4.3.5 区域控制器应能够接收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的控制指令,实现道路照明 的 远 程 控 制 和 调 节 。4.3.6 区域控制器应能够接收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下载的运行参数和报警控制 阈值,实现道路照明运行参数和报警控制阈值的远程设定。4.3.7 采用自然光亮度辅助控制时,路灯提前启动时间和延迟关闭时间均不宜超 过 30min,并且不应延迟启动和提前关闭。4.3.8 区域控制器内部时钟的月走时误差不应超过 5s。 不
29、 能 满 足 时 , 应 采 取 网 络 校时或卫星校时措施。4.3.9 联网运行的区域控制器应能够通过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校时,校时周期 不宜超过 24 小时,钟误差不应超过 5s。4.3.10 非联网运行的区域控制器, 其内部时钟误差应满足地方标准 道路照明设 施 运 行 养 护 标 准 DG/TJ08-2215 的 相 关 要 求 。114.3.11 区域控制器应提供 IO 接口,数量应满足照明供配电装置的检测和控制需 要,并且应能够扩展。4.3.12 区域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形式应符合本规程图 4.1.1“道路照明监控系统的 基本结构”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提供连接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
30、的接口 A;2 无内置接口转换模块时,提供连接终端控制器的接口 B 或接口 C;3 内置接口转换模块时, 在提供同系列终端控制器专用传输接口的同时提供 接口 C;4 提供用于外部应用扩展的接口 D。4.3.13 区域控制器与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的通信 可采用公共、 专用无线通信方 式或敷设专用缆线等措施。4.3.14 区域控制器采用无线通信方式连接外部系统时, 应 保证通信可靠, 天线与 馈 线 应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4.3.15 区域控制器应配置后备电池。后备电池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4.3.16 区域控制器终端控制器应具有现场调试和控制的功能。4.4 终端控制器4.4.
31、1 终端控制器应能够对灯具进行检测和控制,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 输入电压检测;2 输入高、低电压报警;3 输入电流检测;4 漏电流检测;5 有功功率检测;6 功率因数检测;7 低功率因数报警;8 防雷器故障报警;9 照明启动和关闭控制;10 调光控制(有此功能时配置) 。4.4.2 终端控制器对照明回路的控制应具有常开和常闭两种类型,并符合下列规 定:121 设置区域控制器并且在非照明时段切断照明供电的情况下, 应采用常闭型 终端控制器,并且终端控制器故障时应保证照明回路处于接通状态;2 未采用(接入)区域控制器或者在非照明时段不切断照明供电的情况下, 应采用常开型终端控制器,并且终端控制器
32、故障时应切断照明回路。4.4.3 终端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检测到开关量状态变位、模拟量数据变化达到5%(可调) 、 发生报警 事件时 , 应通过区域控制器或直接实时报送上级监控中心 或 监 控 分 中 心 。4.4.4 终端控制器应能够接收区域控制器、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的远程控制和 调 节 指 令 。4.4.5 终端控制器应能够接收区域控制器、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下载的运行参 数 和 报 警 控 制 阈 值 , 实 现 运 行 参 数 和 报 警 控 制 阈 值 的 远 程 设 定 。4.4.6 终端控制器器应能够按节能或调光控制的要求,提供接口,并满足下列要 求:1 模拟量接口采用 DC0
33、10V 或 DC110V;2 数字量接口采用 PWM 方式;3 双向通信接口采用 DALI 接口。4.4.7 高杆灯的 LED 灯具调光宜采用 DALI 接口的方式。4.4.8 终端控制器检测到漏电时,应切断故障路灯供电,同时上报故障信息。4.4.9 终端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形式应符合本规程图 4.1.1“道路照明监控系统的基 本结构”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够采用专用传输方式经接口转换模块转换为接口 B 的方式连接区域 控 制 器 , 或 采 用 接 口 C 的方式连接区域控制器、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2 宜提供用于外部应用扩展的接口 D。4.4.10 终端控制器应具有现场调试和控制的功能
34、。4.5 接口转换模块4.5.1 终端控制器采用电力载波或无线通信等专用传输方式时,应设置接口转换 模块 ICM, 将 专 用 传 输 转 换 为 本 规 程 图 4.1.1“道路照明监控系统的基本结构” 接口 B 的形式连接区域控制器。4.5.2 接口转换模块应能够将不少于 256 台终端控制器连接到区域控制器。134.5.3 接口转换模块可设置在区域控制器内部,形成与对应终端控制器相一致的 专用传输 接口形式。 可 采用各种电力线载波通信 PLC 和各种短程无线通信技术, 宜采用电力线载波通信技术。4.6 功能扩展4.6.1 道路照明监控系统可提供开放的外部应用扩展接口。4.6.2 外部应
35、用扩展接口因根据需要设置在区域控制器或终端控制器内,并符合本规程 4.1.7 条的规定。4.6.3 扩展应用接口及其信息汇集、组网应能够在监控中心配置和管理。4.6.4 外部应用扩展不得对道路照明设施监控功能造成影响。4.7 数据与信息的安全4.7.1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应采用安全的系统构成方案和运行管理机制,符合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 GB/T22239 规定的第二级安全保护能力。 4.7.2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应能够配置和管理各操作终端、各运维单位的权限 和 监 控 范 围 。4.7.3 监控分中心接入监控中心的边界、监控中心连接其他信息系统的边界、区
36、 域控制器或终端控制器接入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的边界均应采取安全措施。145 系统和设备技术要求5.0.1 区域控制器、终端控制器、接口转换模块应能够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 作:1 环境温度:-20+70;2 相对湿度:95%RH(25) 。5.0.2 区 域 控 制 器 、 终 端 控 制 器 应 能 在 端 电 压 20%的 条 件 下 正 常 工 作 。5.0.3 区域控制器、终端控制器、接口转换模块应符合 GB/T 17626.2、GB/T17626.3、 GB/T 17626.4、 GB/T 17626.5 规定的电磁兼容性要求。5.0.4 区域控制器、终端控制器收到实时数据召测指令
37、时,应在 1s 之内响应。5.0.5 区 域 控 制 器 、 终 端 控 制 器 在 收 到 中 心 下 发 的 控 制 命 令 后 , 应 在 0.5s 之内完 成 执 行 。5.0.6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 系统可用率不低于 99.9%;2 画面切换时间不大于 3s;3 查询终端数据的响应时间不大于 10s;4 控制命令传递至终端的时间不大于 10s;5 终端事件报送的传递时间不大于 10s;6 服务器平均负载率不大于 65%。7 中心系统接收 1 万 个 终 端 并 发 上 报 事 件 数 据 时 , 完 成 处 理 时 间 不 大 于 5s。8 中心系统
38、推送事件和终端状态到系统客户端界面的时间不大于 1s。156 系统施工与验收6.1 施工准备6.1.1 施工安装及调试人员应了解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容、目标、进度及系统和 设备的功能与性能要求,熟悉设备的安装调试方法和电气操作安全规程。6.1.2 施工安装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1 各项开工手续应齐备;2 施工组织方案和人员配置应满足施工安装与调试要求;3 设计文件和图纸应完整,能指导施工安装与调试;4 设备和软件应通过出厂检验并取得合格证书, 数量与技术规格应与设计文 件 和 施 工 图 一 致 ;5 设备附件、辅料、工机具、检测仪表应满足安装与调试的要求;6 设备安装位置、预留条件应
39、与施工图相一致;7 施工安装环境及临时电源满足施工要求;8 施工安装的安全保障措施应落实;9 安装施工、安全交底、调试和试运行的过程记录表式应齐备。6.1.3 调试用的各类仪器仪表,应具有有效的合格证书。6.1.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准备及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并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 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6.2 安装工程6.2.1 对于新采购的路灯控制箱,区域控制器和接口转换模块应在路灯控制箱内 完 成 组 装 和 调 试 后 , 才 能 交 付 现 场 安 装 。6.2.2 对于现场改造的路灯控制箱,应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区域控制器和接 口转换模块的安装或改造。6.2.3 联网设备应在制造
40、厂完成系统联调和功能验证后,再进行现场安装。6.2.4 区域控制器和接口转换模块应安装在箱内散热通风良好、便于观察、操作 和 维 护 的 位 置 , 固 定 良 好 。6.2.5 路灯终端控制器应固定良好,安装位置满足设计要求。166.2.6 各类控制装置均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和管理要求在便于视认的位置设置编号 标识。6.2.7 控制装置的连接应采用设计文件规定的线缆,并设置编号标识。6.2.8 道路照明监控系统的设备施工安装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 盘 、 柜 及 二 次 回 路 结 线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171 及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程低压电器施工
41、及验收规范GB 50254 的规定。6.2.9 接地装置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169 的规定。6.3 调试和试运行6.3.1 区域控制器、终端控制器分别按技术说明书完成单体调试和功能验证。6.3.2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的系统设备应按网络系统、工作站、服务器、接口 设 备 的 顺 序 依 次 送 电 , 并 应 按 照 技 术 说 明 书 调 试 各 工 作 模 块 的 功 能 。6.3.3 依次调试各接口设备和通信链路,完成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与外场设备 的通信调试和功能验证。6.3.4 在道路照明新建、改建、扩建分项
42、工程完成后,应在单体调试和通信调试 的基础上进行 该分项工程中道路照明监控系统的 联调, 进行总体的功能与性能测 试。6.3.5 系统联调完成后应进行一个月的试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运行情况应符合设计要求;2 数据信息应完整、正确;3 各项功能正常,性能符合技术要求;4 应提供紧急情况应急预案保障措施;5 试运行期间应无重大故障发生。6.3.6 试运行期间应做好运行记录。 记录内容应包括系统或设备故障和异常现象, 以 及 被 监 控 的 照 明 设 备 的 故 障 和 事 件 。6.4 系统验收6.4.1 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的验收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试运行满一个月且无重大事故发
43、生;172 全部设备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6.4.2 试运行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在整改后重新计算试运行时间。6.4.3 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验收时应按规定填写文件资料验收表、区域控制器 及 终 端 控 制 器 验 收 表 和 系 统 功 能 验 收 表 , 并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1 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2 系统竣工报告及竣工图;3 工程设备清单、说明书、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等文件;4 系统设备的施工记录;5 系统完工调试单和调试报告;6 试运行记录;7 开放数据库访问接口和说明;8 地址映射表;9 操作手册;10 系统软件备份、应用软件备份及代码、软件安装、使用说明书。6.4.4
44、 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验收还应满足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 及 城 市 照 明 自 动 控 制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CJJ/T227 的相关规定。187 运行维护技术要求7.1 培训和运维管理7.1.1 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工程施工期间应组织用户培训,培训内容应符合下 列 要 求 :1 系统的组成和原理,技术说明书的涵盖内容;2 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工作站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技术;3 系统软件的重启、重装、数据导出等操作技术;4 区域控制器、接口转换模块、终端控制器等设备的运行指示和信息;5 更换区域控制器、接口转换模块、终端控制器等设备的要求和方法。7.1.2 使用单位应制
45、定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 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并应填写系统运行记录。7.1.3 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的技术档案,并应保存下列资料:1 竣工资料;2 管理操作人员登记表;3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4 设备维修记录;5 系统检测记录。7.2 运行养护要求7.2.1 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运行养护内容应包括终端控制器、通信装置、接口 装 置 、 区 域 控 制 器 、 监 控 中 心 系 统 和 设 备 等 。7.2.2 终端控制器的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装固定良好;2 处于在线状态,运行正常,无异常发热;3 指示灯显示正常。7.2.3 通信和接口装置的状态应符合下列
46、规定:1 安装固定良好;2 外壳完整,防护良好,无破损和变形现象;3 接插件连接可靠,锁紧装置有效;194 通信电缆或光缆连接可靠,防护良好,标识清晰。7.2.4 无线通信装置的天线其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件完整,各组成部分排列正常,无松动、变形和杂物悬挂现象;2 天线方向正确、稳定;3 天线馈线连接良好,固定装置应完整有效;4 馈线无破损和老化现象;5 防雷装置完整有效。7.2.5 区域控制器应能实时采集路灯控制箱和终端控制器的运行信息,传送到监 控中心 或监控分中心, 并能根据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的指令对现场照明实施控 制。7.2.6 监控中心或监控分中心的各项功能应正常,各设备运行应
47、正常,应能够实 时掌控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状态,分析运行数据,实施运行管理和优化。20附 录 A 区域控制器和终端控制器接口通信协议A.1 范 围本文件规范了监控 (分) 中心平台系统与区域控制器、 终端控制器之间进行 数据传输的帧格式、数据编码及传输规则。本规范适用于点对点及一点对多点的通信方式, 适用于 平台系统对控制器执 行 主 从 问 答 方 式 以 及 控 制 器 主 动 上 传 方 式 的 通 信 。平台系统与区域控制器之间的协议部分, 兼容原上海市路灯管理中心所采用 的 协 议 ;平台系统与区域控制器之间接口 A, 区域控制器与路灯单灯转换接口模块之 间的接口 B, 终端控制器与平
48、台或者区域控制器之间的接口 C, 以及 区域控制器 或者终端控制器的扩展接口 D, 均遵循本通信协议, 但不同的接口, 支持的协议 指令集不同,详见本文 A.6 节。A.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231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GB 226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180302000 信息技术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的扩充GB/T 18657.12002 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 5 部分 传输规约 第 1 篇 传 输帧格式GB/T 18657.22002 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 5 部分 传输规约 第 2 篇 链 路传输规则GB/T 18657.32002 远动
49、设备及系统 第 5 部分 传输规约 第 3 篇 应 用数据的一般结构A.3.1 术语和定义A.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1 终端 terminal21系统中具备与主站通信功能的监控设备的总称,包括各种类型区域控制器、 终 端 控 制 器 。2 终端地址 terminal address 系统中终端设备的地址编码,简称终端地址。 3 系统广播地址 system broadcast address 系统中所有终端都应该响应的地址编码。4 数据单元标识 data unit identification 用于表示一个或一组信息点的一种或一组信息类型的标识。 5 信息点 information point 表示参数或数据的对象信息,如模拟量、信号量等。6 信息类 information type表示参数或数据的分类信息, 一个信息类可以是一种参数或数据, 也可以是 一组参数或数据的集合。A.3.2 符号和缩略语 本部分中所使用到的符号和缩略语见表 A.3.2-1。表 A.3.2-1 符号和缩略语符 号 和 缩 略 语 表 示A 地址域ACD 要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