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工程起重机安装施 工 方 案编制: 审核: 批准: xx 省 xx 公司2009 年 12 月2目 录1、 工程简介2、 施工依据3、 起重机技术参数4、 安装技术资料5、 安装程序6、 施工准备7、 起重机安装方法8、 施工技术资料整理9、 施工安全措施10、 交工验收11. 工 程 简 介xx 县污水处理厂安装工程起重机设备总共有四台,分别是安装在鼓风机房 2t 电动单梁起重机一台,安装在维修间 5t 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一台,安装在粗格栅间及提升泵房 3t 电动葫芦一台,安装在污流回流泵房 2t 电动葫芦一台。2. 施 工 依 据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
2、0205-20012) 电动单梁起重机JB/T130619943)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JB/T369519944)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JB/T5663.219915)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19986) 起重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1998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8) 起重机和起重机械技术性能和验收文件GB/T1790819999)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Q0002200810)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92 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2) 集团公司
3、通用桥式起重机安装工艺(含电动葫芦) XX.301.03-20003. 起 重 机 技 术 参 数A、 电动单梁起重机 起重机由电动葫芦、金属结构桥架(门架) 、大车运行机构、电气控制系统四部分组成。其操作方法为地面操纵。鼓风机房电动单梁起重机技术规格a) 额定起重量: 2(t)b) 跨度 7.35mc) 操纵形式: 地面操纵d) 大车运行速度: 30(m/mm)e) 运行电机功率:0.8*2(kw )f) 电动葫芦: 起升高度:6(m )起升速度: 8(m/mm)2小车运行速度: 30 (m/mm)维修间电动单梁起重机技术规格a) 额定起重量: 5(t)b) 跨度 8.35mc) 操纵形式:
4、 地面操纵d) 大车运行速度: 30(m/mm)e) 运行电机功率:0.8*2(kw )f) 电动葫芦: 起升高度:6(m )起升速度: 8(m/mm)小车运行速度: 20 (m/mm)B、 电动葫芦电动葫芦是一种简便的起重机械,由运行和起升两大部分组成,安装在直线工字梁轨道上,用以起升和运输重物。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电动葫芦技术规格a) 额定起重量: 3(t)b) 起升高度: 18 (m)c) 起升速度: 8 (m/mm)d) 运行速度:20 (m/mm)e) 起升电机:3 (kw)f) 行走电机:0.4 (kw)污流回流泵房电动葫芦技术规格a) 额定起重量: 2(t)b) 起升高度: 12(m
5、)c) 起升速度: 8 (m/mm)d) 运行速度:20 (m/mm)e) 起升电机:1.5(kw)f) 行走电机:0.2(kw)4. 安 装 技 术 资 料4.1 安装合同34.2 起重机随机文件a) 安装调试、使用维修说明书;b) 电气原理图、敷线图、主要部件安装图;c) 出厂合格证;d) 备品备件目录4.3 安装技术方案和相关施工标准5 安 装 程 序6 施 工 准 备6.1 施工技术方案编制6.2 起重机安装前到当地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告知6.3 施工劳动力组织及主要施工机具准备6.4 现场安装土地和道路准备7 起 重 机 安 装 方 法7.1 工程设备零部件清点、检查7.1.1 起重机及
6、其零部件运到安装地点在安装前,会同业主、监理、厂家有关人员进行开箱。构件运输时,严禁桥架及门架在地面或滚柱上拖动,应采用汽车运输或搁置在平板车上拖运。7.1.2 开箱后,根据装箱清单进行清点检查,设备技术文件应齐全,设备材料及附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有出厂合证书及必要的出厂试验记录,并将清点和检查结果进行记录。7.1.3 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设备图纸、技术要求对各零部件进行复查,并对复查情况进行记录。施工准备 安装告知 起重机开箱检查 基础验收 轨道安装轨道检测验收 起重机吊装安装 电气设备安装 安装中间检测验收受电、空载试车静荷试验收 动荷试验收 工程移交验收
7、47.1.4 对桥架、小车等金属结构件进行外观检查,机电设备应无变形、损伤和锈蚀,其中钢丝绳不得有锈蚀、损伤、弯折、打环、扭结、裂嘴和松散的现象,油漆膜应完好。对各传动零部件进行检查清洗。对有缺陷的零部件知会生产厂家进行消除,并作好记录。7.2 轨道基础复测7.2.1 基础面清理,将基础表面浮层及杂物清理干净,使基础面平整清洁并划好安装基准线。为方便测量,在安装基准线内 100mm 处划一辅助线。7.2.2 基础复测并符合如下要求:坐标位置(纵横轴线) 允差: 20mm标高 允差: 200mm平面不水平度 允差: 每米 5mm,全长 10mm预埋地脚螺栓标高 允差: 2mm预埋地脚螺栓中心距
8、允差: 2mm7.2.3 将设备垫块位置清平,土建基础时打出麻面并清扫干净。7.2.4 将基础复测结果做好记录7.3 起重机轨道安装7.3.1 钢轨检校钢轨铺设前,应进行检查,若有弯曲、扭曲等,应采取措施矫正合格后方可铺设。7.3.2 轨道安装7.3.2.1 吊装轨道前,应确定轨道的安装基准线,轨道的安装基准线宜为吊车梁的空位轴线。7.3.2.2 轨道的实际中心线对吊车梁的实际中心线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 10mm,且不应大于吊车梁腹板厚度的一半。7.3.2.3 轨道的实际中心线对安装基准线的水平位置的偏差对于通用桥式起重机不应大于5mm。7.3.2.4 起重机轨道跨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起
9、重机轨道跨度 S(m)的极限偏差值S(mm)不得超过下列数值:当 S10m 时, S= 3mm当 S10m 时, S= 3+0.25(S10) mm , 但最大不超过15mm若用钢卷尺测量跨度时,测量所得钢卷尺上读数加上修正值即为实际跨度,修正值见表 7-15钢尺截面尺寸(mm)10*0.25 13*0.2 15*0.2 15*0.25起重机跨度(S)(m)拉力值修正值9 2.0 2.0 1.5 1.0注:表中的修正值已经扣除了根据 JJG4-89钢卷尺检定规程规定时须加 50N 力所产生的弹性伸长。7.3.2.5 轨道顶面对其设计位置的纵向倾斜度,对于通用桥式起重机不应大于 1/1000,每
10、2m 测一点,全程内高低高不应大于 10mm.。7.3.2.6 轨道顶面基准点的标高相对于设计较高的允许偏差,对于通用桥式起重机为10mm。7.3.2.7 同一截面内两平行轨道的标高相对差,通用桥式起重机不应大于 10mm。7.3.2.8 用水平导向轮导向的起重机,其轨道沿长度方向在水平面内的弯曲,每 2m 测量长度内允许偏差为1mm。7.3.2.9 两平行轨道的接头位置宜错开,其错开距离不应等于起重机前后轮的基距。7.3.2.10 轨道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接头采用对接焊时,焊条应符合钢轨母材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电熔焊的有关规定,接头顶面及侧面焊缝处均应打磨平整光滑;(2)当接头采用
11、鱼尾板连接时,轨道接头高低差及侧向错位不应大于 1mm,间隙不应大于 2mm;(3)伸缩缝处的间隙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允许偏差为1mm ;(4)用垫板支承的方钢轨道,接头处垫板的宽度(沿轨道长度方向)应比其它处增加一倍。7.3.2.12 混凝土吊车梁与轨道之间的混凝土灌浆层或找平层应符合设计规定,灌浆前应将基础面冲洗干净。7.3.2.13 钢轨下用弹性垫板作垫层时,弹性垫板的规格和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拧紧螺栓前,钢轨应与弹性垫板贴紧;当有间隙时,应在弹性垫板下加垫板垫实,垫板的长度6和宽度均应比弹性垫板大 1020mm。7.3.2.14 当在钢吊车梁上铺钢轨时,钢轨底面应与钢吊车梁顶面贴紧,当有
12、间隙,且其长度超过 200mm 时,应加垫板垫实,垫板长度不应小于 100mm,宽度应大于轨道底面1020mm,每组垫板不应超过 3 层,垫好后应与钢梁焊接固定。7.3.2.15 方钢和工字钢轨道的横向倾斜度不应大于轨道宽度的 1/100。7.3.2.16 轨道安装调整符合要求后,应全面复查各螺栓并无松动现象。7.3.3 轨道车档和起重机缓冲器安装轨道上的车档宜在吊装起重机前装好,同一跨端两条轨道上的车档与起重机缓冲器均应接触。7.4 桥式起重机安装7.4.1 起 重 机 出 厂 时 是 解 体 运 抵 现 场 的 ,通 过 预 装 可 发 现 运 输 过 程 产 生 的 变 形7.4.1.1
13、 将 起 重 机 桥 架 放 在 两 根 平 行 且 处 于 同 一 平 面 的 轨 道 上7.4.1.2 以 端 梁 螺 栓 孔 为 定 位 基 准 ,按 照 桥 架 装 配 图 连 接 端 梁 ,将 起 重 机 组 合 起来7.4.1.3 起 重 机 桥 架 安 装 要 求7.4.1.3.1 起 重 机 桥 架 组 装 完 成 后 ,按 起 重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278-98)及 桥 式 和 门 式 起 重 机 制 造 及 轨 道 安 装 公 差 (GB10183-88)标准 检 查 ,各 项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要 求7.4.1.3.2 桥
14、 架 和 起 重 机 跨 度 检 查 方 法a) 检 测 时 ,桥 架 的 支 承 点 应 在 端 梁 的 下 面 ,接 近 车 轮 的 位 置b) 桥 架 以 端 梁 上 翼 缘 板 的 四 个 基 准 点 (车 轮 支 承 中 心 顶 点 )调 平 、 其 误 差 在 跨度 方 向 不 超 过 3mm,在 基 距 方 向 不 超 过 2mm桥 架 安 装 中 跨 度 测 量 修 正 值 见 表 71。7.4.1.3.3 测 量 主 梁 上 拱 度 时 ,可 采 用 经 纬 仪 或 水 准 仪 ,或 采 用 拉 钢 丝 法 进 行 。 用拉 钢 丝 测 量 主 梁 上 拱 度 时 ,钢 丝
15、直 径 为 0.490.52mm。 拉 力 为 150N,在 测 量 数中 扣 除 下 表 所 列 因 钢 丝 自 重 影 响 的 修 正 值 ,即 为 主 梁 实 际 上 拱 度 。表 7-1起 重 机 跨 度(m) 97电 动 单 梁 起 重 机 的 检 查 表 72名 称 及 代 号允 许 偏 差(mm)简 图起 重 机跨 度 S S 10m 2主 梁 上 拱 度 F +0.3 F 对 角 线 L1/L2的 相 对 差 L1-L2 w 3m 5主 梁 旁 跨 度 f S/2000注 : 起 重 机 跨 度 两 测 都 应 测 量 ; 主 梁 上 拱 度 最 大 值 应 处 在 主 梁 跨
16、 度 中 部 S/10 范 围 内 ; 当 在 现 场 组 装 主 梁 时 , 应 检 查 主 梁 旁 弯 度 。钢 丝 下 垂 修 正值 ( mm)1.58大 车 运 行 机 构 的 检 查 表 73 名 称 及 代 号 允 许 偏 差 简 图S 10m 2起 重机 跨度 S S 10m 2+0.1( S-10) 起 重 机 跨 度 S1、 S2 的相对 差 S1、 S2 5M1 0.0010M2 M4 0.0008大 车车 轮的 水平 偏斜tg机构机别 M5 M8 0.0006同 一 端 梁 下 大车 车 轮 同 位 差2注 : 起 重 跨 度 两 侧 都 应 测 量 ;应 符 合 GB5
17、0278 规 范 附 录 一 的 要 求 当 现 场 组 装 时 ,应 检 查 起 重 机 跨 度 的 相 对 差 ; 当 在 现 场 组 装 的 四 轮 或 多 轮 时 ,应 检 查 同 一 端 梁 下 大 车 车 轮 同 位 ; M1、 M2 M8, 为 运 行 机 构 工 作 级 别 。7.4.2 大 车 运 行 机 构 检 查7.4.2.1 大 车 运 行 机 构 已 由 制 造 厂 组 装 在 桥 架 上 ,桥 架 安 装 完 毕 后 ,复 查 各 项 指标 是 否 符 合 表 73 要 求 。97.4.2 吊 装 前 ,将 车 轮 用 手 转 动 一 周 ,不 得 有 卡 住 现
18、象 。7.4.4 联 轴 器 安 装联 轴 器 已 由 制 造 厂 家 安 装 好 ,但 应 复 测 联 轴 器 的 同 轴 度 和 端 面 的 间 隙 是 否 符 合 要求 ,否 则 要 重 新 调 整 ,并 做 好 记 录 。7.4.5 操 纵 机 构 安 装 ;操 纵 机 构 应 在 吊 车 安 装 就 位 后 进 行 。 按GB/T14407 93 通 用 桥 式 和 门 式 起 重 机 司 机 室 技 术 条 件 检 查 。7.6 电动葫芦安装7.6.1 电 动 葫 芦 车 轮 轮 缘 内 侧 与 工 字 钢 轨 道 翼 缘 间 的 间 隙 ,应 为 35mm。7.6.2 链 式 电
19、 动 葫 芦 的 链 轮 槽 应 保 持 在 同 一 铅 垂 面 上 。 链 条 在 运 行 时 不 应 有 歪 扭 、卡 住 和 严 重 磨 损 现 象 。7.6.3 空 负 荷 试 验 时 ,电 动 葫 芦 小 车 制 动 距 离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一 、 吊 运 一 般 物 品 的 电 动 葫 芦 :S1= 式 中 S1小 车 制 动 距 离 ( m)VI小 车 运 行 速 度 ( m/min)K1系 数 , 宜 为 2800 3900;K2系 数 , 宜 为 700 1400。7.6.4 电 动 葫 芦 在 进 行 额 定 负 荷 试 验 时 ,在 制 动 时 间 内 的
20、下 滑 距 离 应 按 下 式 计算 :SC= VC/100式 中 SC下 滑 距 离 (m)VC 起 升 速 度 (m/min)。7.6.3 起 重 机 吊 装 方 式 : 在 安 装 车 间 选 定 适 当 位 置 进 行 起 重 机 桥 架 组 装 , 经 检 查各 项 指 标 合 格 后 , 装 上 小 跑 车 。 吊 装 宜 选 汽 车 吊 , 若 汽 车 吊 不 能 入 车 间 , 则 采 用拖 杆 法 或 者 采 用 吊 钩 吊 装 。 起 重 单 桅 杆 或 者 吊 钩 应 该 在 桥 架 中 间 , 并 偏 离 厂房 中 央 小 许 , 采 用 两 组 起 重 滑 车 机 构
21、 进 行 整 体 吊 装 。 以 小 车 位 置 来 调 节 两 滑 车 组平 衡 受 力 。 起 吊 时 , 桥 架 两 端 以 麻 绳 控 制 , 斜 向 避 开 障 碍 , 当 起 升 过 轨 道 面 , 牵绳 摆 正 对 轨 就 位 , 必 要 时 , 可 借 助 手 动 葫 芦 拉 正 就 位 。VI2K1107.7 电 气 安 装7.7.1 安 装 前 检 查 。7.7.1.1 现 场 开 箱 检 查 : 所 有 电 气 设 备 的 运 输 、 保 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物 资 的 运 输 、保 管 规 定 。 根 据 装 箱 清 单 进 行 开 箱 检 查 , 并 将
22、检 查 结 果 作 好 记 录 。7.7.1.2 检 查 现 场 建 筑 结 构 与 起 重 机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a)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b) 混 凝 土 梁 上 预 留 的 滑 接 线 支 架 安 装 孔 位 置 是 否 正 确 , 孔 洞 无 堵 塞 , 预 埋 件 应 牢固 ;c) 安 装 滑 接 线 的 混 凝 土 梁 应 完 成 粉 刷 工 作 。7.7.1.3 所 有 起 重 机 电 气 装 置 规 格 应 符 合 要 求 , 附 件 、 备
23、 件 齐 全 , 制 造 厂 的 技 术 文件 齐 全 。所 有 电 气 装 置 外 观 完 好 无 损 坏 , 绝 缘 电 阻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范 要 求 。7.7.2 电 气 安 装 程 序7.7.2.1 滑 接 线 安 装a) 滑 接 线 支 架 随 机 供 应 或 现 场 制 作 , 安 装 时 应 按 图 制 作 、 安 装b) 滑 接 线 支 架 和 绝 缘 子 安 装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不 能 在 建 筑 物 伸 缩 缝 和 轨 道 梁 结 合 处 安 装 支 架 ; 支 架 安 装 应 平 整 牢 固 , 并 在 同 一 水 平 面 或 垂 直 面 上 ;
24、 绝 缘 子 、 绝 缘 套 不 能 有 机 械 损 伤 及 缺 陷 , 表 面 清 洁 , 绝 缘 良 好 , 绝 缘 子 与 支 架滑 接 线 角 钢 固 定 件 之 间 应 垫 1mm 厚 的 软 垫 片 ;c) 滑 接 线 安 装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滑 接 线 安 装 应 平 直 , 固 定 在 支 架 上 应 能 伸 缩 ; 滑 接 线 中 心 线 应 与 起 重 机 轨 道 的 实 际 中 心 线 保 持 平 行 , 其 偏 差 应 少 于 长 度 的1/1000, 最 大 偏 差 小 于 10mm; 三 根 滑 接 线 之 间 的 水 平 或 垂 直 距 离 应 一
25、 致 , 其 偏 差 应 少 于 长 度 的1/1000, 最 大 偏 差 不 应 大 于 10mm; 在 跨 越 建 筑 物 伸 缩 缝 时 , 滑 接 线 应 有 膨 胀 补 偿 装 置 ; 滑 接 线 连 接 及 膨 胀 补 偿 装 置 安 装 应 符 合 ( GB50256-1996) 规 范 第 2 章 节有 关 条 款 要 求 。7.7.2.2 滑 接 线 应 设 安 全 标 志 。 滑 接 线 非 接 触 面 上 涂 红 色 油 漆 , 并 在 适 当 的 位 置 装11设 安 全 标 志 , 或 相 线 带 电 的 指 示 灯 。7.7.2.3 起 重 机 电 气 设 备 安
26、装 , 在 ( 桥 式 ) 吊 车 整 体 组 对 好 后 , 才 进 行 电 气 设 备 安装 , 按 设 计 制 造 提 供 的 电 气 原 理 图 、 配 线 图 、 电 气 设 备 总 图 展 开 安 装 工 作 。a) 电 动 机 、 电 磁 铁 、 控 制 器 , 均 要 进 行 电 气 绝 缘 检 查 合 格 , 并 按 说 明 书 要 求 进 行安 装 、 调 整 ;b) 电 阻 器 、 架 的 布 置 , 应 考 虑 便 于 检 修 和 更 换 组 件 、 有 利 散 热 , 并 应 沿 首 平 行 于主 梁 的 方 向 放 置 , 应 装 置 牢 固 , 尽 量 搭 接 在
27、 走 台 的 大 拉 筋 上 , 以 减 少 起 重 机 运 行时 产 生 的 颤 动 ;c) 限 位 控 制 器 的 安 装 应 按 图 纸 要 求 安 装 调 整 好 , 限 位 开 关 动 作 后 应 能 自 动 切 断 相关 电 源 , 且 使 起 重 机 相 关 机 构 停 止 。 起 重 机 应 有 如 下 限 位 控 制 器 。 大 车 运 行 终 点 限 位 控 制 : 离 行 程 末 端 不 得 小 于 200mm 处 。 当 有 多 台 起 重机 处 于 同 一 轨 道 时 , 相 距 不 得 小 于 400mm; 小 车 运 行 终 点 限 位 控 制 : 离 行 程 末
28、 端 不 得 小 于 200mm 处 ; 主 副 钩 上 升 、 限 位 控 制 器 : 极 限 位 置 不 小 于 100mm 处 ; 入 吊 车 大 梁 门 安 全 控 制 器 ;d) 大 车 导 电 器 安 装 : 要 求 大 车 导 电 器 绝 缘 子 必 须 完 整 无 缺 , 没 有 裂 缝 , 并 且 要 牢固 固 定 在 导 电 架 上 , 导 电 器 必 须 紧 密 地 压 在 导 电 滑 在 线 , 要 求 导 电 器 安 装 在 操 作室 对 侧 ;e) 电 线 管 及 电 线 敷 设 、 安 全 接 地 , 按 照 图 纸 及 有 关 规 程 要 求 进 行 敷 设 、
29、 接 地 。7.7.2.4 小 车 电 缆 导 电 装 置 安 装 :a) 电 缆 滑 道 架 安 装 : 根 据 图 纸 , 在 大 车 主 梁 外 侧 安 装 小 车 电 缆 滑 道 支 架 , 然 后 安装 钢 滑 道 ;b) 电 缆 型 钢 滑 道 安 装 , 要 与 小 车 轨 道 中 心 线 平 行 , 连 接 后 应 有 足 够 的 机 械 强 度 ,无 明 显 变 形 , 接 头 处 接 触 面 应 平 整 光 滑 , 高 低 差 不 大 于 0.5mm, 以 保 证 悬 挂电 缆 滑 车 能 灵 活 移 动 ;c) 软 电 缆 安 装 前 应 把 电 缆 理 顺 , 消 除
30、阻 力 , 按 图 纸 要 求 顺 序 排 列 在 终 点 夹 , 电 缆滑 车 和 拖 动 滑 车 上 。 调 整 电 缆 使 每 段 电 缆 悬 长 基 本 相 同 , 每 隔 500700mm用 铁 皮 编 织 并 夹 紧 , 应 保 证 每 根 电 缆 都 夹 紧 , 要 在 电 缆 夹 板 上 垫 以 胶 皮 , 然 后 安装 牵 引 钢 绳 , 调 整 钢 绳 长 度 保 证 运 行 时 由 牵 引 绳 受 力 , 最 后 将 电 缆 两 端 分 别 接 至桥 架 小 车 的 接 线 盒 中 。127.7.2.5 起 重 机 轨 道 应 有 可 靠 的 接 地 。 应 按 GB50
31、169-06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接 地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 接 地 装 置 按 设 计 规 定 选 用 , 未 有 规 定 宜 采 用 钢 材 ,室 内 用 6; 室 外 用 8 的 元 钢 焊 接 于 建 筑 物 的 金 属 结 构 ( 梁 、 柱 ) 或 混 凝 土 内部 之 钢 筋 。 也 可 用 不 少 于 150mm2 扁 钢 导 体 。 起 重 机 接 地 电 阻 均 不 得 大 于4 奥 姆 。7.7.3 电 气 检 查 及 调 试 : 电 气 安 装 完 毕 要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查 试 验 。7.7.3.1 电 机 绝 缘 、 内 电 阻
32、 的 检 查 、 制 动 器 绝 缘 检 查 。7.7.3.2 电 阻 变 速 器 测 试 。7.7.3.3 主 回 路 不 送 电 控 制 回 路 送 电 进 行 操 作 及 安 全 控 制 器 限 位 开 关 的 动 作 模 拟 检查 , 以 确 保 起 得 机 制 安 全 性 , 满 足 运 行 要 求 。7.7.3.4 在 起 重 机 、 机 电 都 检 查 合 格 的 条 件 下 , 可 进 行 空 载 试 运 行 , 并 对 大 、 小 车升 降 的 限 位 开 关 进 行 调 整 。7.7.3.5 作 好 安 装 、 调 整 的 记 录 。7.8 起 重 机 的 试 运 转7.8
33、.1 试 车 前 准 备7.8.1.1 切 断 全 部 电 源 , 进 行 如 下 检 查 : 所 有 联 结 件 均 已 紧 固 ; 钢 丝 绳 端 的 固 定 及 其 在 吊 钩 , 取 物 装 置 、 滑 轮 组 和 卷 筒 上 的 缠 绕 正 确 , 可 靠 ;当 空 载 吊 钩 放 置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最 低 位 置 , 其 卷 筒 余 留 圈 数 不 少 于 2 圈 ; 电 气 系 统 的 所 用 电 气 设 备 的 绝 缘 电 阻 及 接 线 正 确 , 安 全 联 锁 装 置 , 制 动 器 , 照明 和 信 号 系 统 等 安 装 符 合 要 求 , 其 动 作 灵
34、敏 和 准 确 ; 盘 动 各 运 转 机 构 的 制 动 轮 , 使 最 后 一 根 轴 ( 如 车 轮 轴 、 卷 筒 轴 等 ) 旋 转 一 周 不得 有 卡 住 现 象 。 检 查 大 车 运 行 机 构 的 两 台 电 动 机 的 转 动 方 向 是 否 一 致 ; 检 查 轨 道 接 地 是 否 装 妥 ; 检 查 电 源 、 电 压 是 否 正 确 。 所 有 的 安 全 防 护 设 置 满 足 要 求 。7.8.1.2 检 查 各 润 滑 点 和 减 速 器 的 清 洁 度 , 符 合 规 定 后 并 按 设 备 技 术 档 所 规 定 的 油脂 性 能 、 规 格 和 数 量
35、 给 各 润 滑 点 和 减 速 箱 进 行 加 注 润 滑 油 ( 脂 ) 。7.8.1.3 接 通 电 源 后 , 检 查 各 开 关 、 按 钮 方 向 是 否 正 确 , 特 别 注 意 电 磁 限 位 开 关 、安 全 开 关 和 紧 急 开 关 工 作 可 靠 性 , 注 意 观 察 电 机 转 向 是 否 正 确 。137.8.2 起 重 机 的 空 负 荷 试 运 转 试 验7.8.2.1 起 重 机 空 荷 试 验 应 细 心 ,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操 纵 机 构 的 操 作 方 向 应 与 起 重 机 的 各 机 构 运 转 方 向 相 符 ;( 2)
36、 分 别 开 动 各 机 构 的 电 动 机 , 其 运 转 应 正 常 , 大 车 和 小 车 运 行 时 不 应 卡 轨 ;各 制 动 器 能 准 确 、 及 时 地 动 作 , 各 限 位 开 关 及 安 全 装 置 动 作 应 准 确 可 靠 ;( 3) 当 吊 钩 下 放 到 最 低 位 置 时 , 卷 筒 上 钢 丝 绳 的 圈 数 不 应 少 于 2 圈 ( 固定 圈 除 外 ) ;( 4) 用 电 缆 导 电 时 , 放 缆 和 收 缆 的 速 度 应 于 相 应 的 机 构 速 度 相 协 调 , 并 应 能 满足 工 作 极 限 位 置 的 要 求 ; 以 上 ( 1) 至
37、 ( 4) 项 的 试 验 均 应 不 少 于 五 次 。( 5) 通 用 门 式 起 重 机 和 装 卸 桥 的 夹 轨 器 、 制 动 器 、 防 风 抗 滑 的 锚 定 装 置 和大 车 防 偏 斜 运 作 应 准 确 可 靠 ; 起 重 机 防 碰 撞 装 置 、 缓 冲 器 等 装 置 应 能 可 靠 的工 作 。 这 些 装 置 的 试 验 均 应 试 验 一 至 二 次 。7.8.3 静 载 试 验7.8.3.1 静 载 试 验 的 目 的 是 检 验 起 重 机 及 其 部 件 的 结 构 承 载 能 力 。7.8.3.2 起 重 机 做 静 荷 试 验 时 , 根 据 起 重
38、 机 的 载 荷 特 性 进 行 并 验 证 下 列 参 数 :a) 载 荷 起 升 高 度 ;b) 吊 钩 极 限 位 置 ;c) 载 荷 起 升 速 度 ;d) 精 确 的 载 荷 下 降 速 度 ;e) 起 重 机 运 行 速 度 ;f) 小 车 运 行 速 度 ;g) 限 位 器 可 靠 性 ;h) 驱 动 装 置 的 性 能 , 例 如 在 试 验 载 荷 状 态 下 电 动 机 的 电 流 。序号项 目 名 称计 量单 位要 求 值极 限偏 差1 试 验 载 荷 t 额 定 起 重 量 1%2载 荷 起 升 高 度 ( 或 载 荷起 升 范 围 )1.5%3 取 物 装 置 极 限
39、 位 置3 见 设 计 图 样2%144 载 荷 起 升 速 度+10%-5%5 载 荷 下 降 速 度+25%-5%6 起 重 机 及 小 车 运 行 速 度m/min+10%-5%7 载 荷 下 降 的 制 动 距 离 m 1min 内 稳 升 距 离 的 1/65 8载 荷 下 降 制 动 前 , 电 动机 转 速 降r/min见 GB/T14405-934.2.4 条9起 重 机 的 静 态 刚 性 测 主梁 跨 中 静 挠 度mmA1A3 级 S/700A4A6 级 S/800A7 级 S/100010电 控 设 备 中 的 各 电 路 的对 地 绝 缘 电 阻M一 般 环 境 0.
40、8 M潮 湿 环 境 0.4 M11 限 位 器 的 可 靠 性 能 准 确 停 车 7.8.3.3 经 过 23 次 逐 渐 载 入 直 至 额 定 起 重 量 , 在 标 准 电 压 及 电 动 机 额 定 转 速 时作 各 方 向 的 动 作 试 验 和 测 试 ; 验 证 上 表 所 列 的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设 计 图 样 及GB/T14405-93 标 准 的 要 求 。7.8.3.4 起 重 机 做 静 荷 试 验 时 , 将 起 重 机 停 于 厂 房 吊 车 轨 道 梁 承 重 柱 子 位 置 。7.8.3.5 将 小 车 停 在 桥 架 中 部 , 然 后 逐 渐 增
41、 加 载 荷 作 不 少 于 三 次 的 起 升 试 验 , 当 增至 额 定 载 荷 时 , 起 升 离 地 面 100200mm, 悬 空 时 间 不 少 于 10min, 然 后 在 桥架 和 轨 道 全 长 上 来 回 运 行 二 次 , 再 将 起 重 机 停 于 厂 房 上 述 柱 子 位 置 , 将 小 车 停 在桥 架 中 部 。7.8.3.6 增 加 载 荷 到 额 定 起 重 量 的 1.25 倍 , 起 升 离 地 面 100200mm, 悬 空 时间 不 少 于 10min, 然 后 测 量 主 梁 下 挠 度 , 如 此 试 验 , 重 复 三 次 。7.8.3.7
42、卸 去 载 荷 , 将 小 车 开 到 跨 端 , 检 查 桥 架 的 残 余 变 形 情 况 , 此 时 主 梁 上 拱 度应 不 少 于 0.7S/1000。试 验 后 , 如 果 未 见 到 裂 纹 、 永 久 变 形 、 油 漆 剥 落 或 对 起 重 机 的 性 能 与 安 全 有 影 响的 损 坏 , 连 接 处 未 出 现 松 动 或 损 坏 , 则 认 为 这 项 试 验 结 果 良 好 。157.8.4 动 载 试 验7.8.4.1 动 载 试 验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验 证 起 重 机 各 机 构 制 动 器 的 功 能 。如 果 各 部 件 能 完 成 其 功 能 试
43、 验 , 并 在 随 后 进 行 的 目 测 检 查 中 没 有 发 现 机 构 或 结 构的 构 件 损 坏 , 连 接 处 也 没 出 现 松 动 或 损 坏 , 则 认 为 本 试 验 结 果 良 好 。试 验 时 , 起 重 机 应 按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控 制 , 且 必 须 注 意 把 加 速 度 、 减 速 度 和 速 度 限制 在 起 重 机 正 常 工 作 的 范 围 内 。7.8.4.2 起 重 机 各 机 构 的 动 载 试 验 应 分 别 进 行 , 其 试 验 载 荷 应 为 额 定 重 量 的 1.1 倍 。如 果 起 重 机 使 用 说 明 书 中 有 试
44、验 要 求 作 联 合 动 作 的 , 才 可 作 联 合 动 作 试 验 。 动 载荷 试 验 应 在 机 构 全 行 程 的 位 置 和 状 态 下 进 行 。 试 验 中 , 对 每 种 动 作 应 在 其 整 个 运动 范 围 内 作 反 复 起 动 和 制 动 , 并 按 其 工 作 循 环 运 行 起 动 时 间 累 计 , 试 验 至 少 延 续1h。 各 机 构 动 作 应 灵 活 、 平 稳 、 可 靠 、 安 全 保 护 , 联 锁 装 置 和 限 位 开 关 的 动 作 应准 确 、 可 靠 。8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整 理 起 重 机 安 装 完 毕 后 , 由 有
45、 资 格 的 检 验 人 员 、 专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施 工 队 做 好 检验 工 作 , 并 整 理 安 装 和 试 验 记 录 , 填 写 好 自 检 报 告 书 , 作 出 检 验 结 论 ; 不合 格 的 必 须 整 改 , 重 新 检 验 和 试 验 , 直 到 合 格 。 自 检 报 告 书 由 检 验 员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署 。9.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1)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戴 安 全 帽 。2) 禁 止 穿 拖 鞋 及 光 身 赤 膊 在 现 场 施 工 。3) 机 具 、 零 部 件 按 指 定 地 点 安 放 , 保
46、持 场 地 清 洁 、 整 齐 、 道 路 畅 通 。4) 排 栅 、 脚 手 架 搭 设 必 须 牢 固 , 不 准 有 空 头 板 。5) 高 空 作 业 , 工 具 要 放 于 工 具 袋 内 , 禁 止 乱 放 , 避 免 失 手 掉 落 伤 人 , 工 作 人 员 应系 安 全 带 。6) 施 工 用 电 和 照 明 用 电 应 由 合 格 电 工 安 装 , 电 源 应 有 漏 电 保 护 开 关 。7) 认 真 检 查 起 重 机 具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起 吊 重 物 时 应 先 试 吊 , 重 物 离 地100200mm 确 认 受 力 正 常 方 可 起 吊 , 起
47、 吊 速 度 应 均 匀 , 起 吊 时 禁 止 人 员 在 重 物 上面 或 下 面 站 立 。8) 在 同 一 垂 直 面 多 层 交 叉 作 业 要 设 安 全 网 。169) 起 吊 重 物 时 , 各 工 种 需 密 切 配 合 , 分 工 明 确 , 各 司 其 责 , 专 人 指 挥 , 严 格 遵 守卢 重 机 械 安 全 规 格 ( GB6067-85) 要 求 。10) 做 好 防 火 措 施 , 在 施 工 现 场 布 置 灭 火 器 , 下 班 前 清 除 火 种 , 不 留 下 隐 患 。10. 交 工 验 收10.1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组 织 专 业 技
48、术 负 责 人 按 图 纸 要 求 , 及 时 整 理 交 工 资 料 , 组 卷交 工 技 术 档 , 并 由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核 确 认 。10.2 经 自 检 合 格 后 , 由 使 用 单 位 或 配 合 使 用 单 位 呈 报 当 地 起 重 机 监 察 部 门 进 行 检验 。 检 验 人 员 由 施 工 、 业 主 、 监 理 及 当 地 起 重 机 监 察 部 门 各 方 代 表 组 成 , 按 规 范要 求 的 步 骤 检 验 和 试 验 , 做 好 验 收 工 作 。10.3 检 验 和 试 验 的 验 收 合 格 后 , 各 方 在 “交 工 验 收 证
49、书 ”签 字 盖 章 , 监 察 部门 出 具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报 告 书 及 签 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准 用 证 。10.4 工 程 完 工 结 束 , 向 业 主 提 供 一 至 两 份 ( 或 按 合 同 规 定 份 数 ) 完 整 的 交 工 技 术档 和 竣 工 图 , 其 规 格 标 准 按 国 家 科 技 档 案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当 地 城 建 档 案 馆的 要 求 立 卷 , 具 体 按 XXxx42005 工 程 开 工 和 交 ( 竣 ) 工 验 收 管 理 规 定 和 XXxx62005 工 程 交 工 技 术 文 件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10.5 交 工 验 收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