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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级本科生学生手册.doc -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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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师范大学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学 生 手 册(2013-2014 学年)学校办公室编制2013 年 8 月2目 录一、学校概况 11校情简介 22校训校徽 4二、国家政策法规 5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64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的通知 .14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9三、校纪校规 24(一)修业规定 256. 本专科学生行为准则 .267.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注册工作实施细则 278.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89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补充细则 .3410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3511关于学生证和校徽管

2、理的规定 3612华东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3713华东师范大学本专科生考勤办法 3914.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课程免听试行规定 4015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4116校内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修订) 4317华东师范大学“大夏”学生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4518大学生课外科研创新基金章程 4819.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实验规则 .5120. 教室文明守则 .5221. 本专科生考场规则 .5322.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补考、缓考及重修管理细则 5523.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 5724.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试行规定 5825. 拔尖创新人

3、才选拔与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6026华东师范大学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6227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休学与复学管理办法 6628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缓退试读实施细则 6829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暂行规定 .7030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规定 7131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核试行办法 7732华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78(二)奖励与处分 8033本专科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8134本专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办法 8535关于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的评选办法 .8736关于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的评选办法 .8937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

4、办法 91338本专科学生处分解除办法 9439.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95(三)学习生活 9740文献借阅规定 9841电子资源使用规定 10342校园卡使用管理办法 10443公共数据库系统管理规定 10944关于文体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 11145关于加强学生社团、刊物、讲座的管理的规定 .11246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11347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11948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12149关于学生临时性困难补助申请发放办法 12450关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 12551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与保障办法(试行) .12752关于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说明 13153关于学生办理自费

5、出国(出境)留学、探亲、旅游手续的规定 .133附 录 135附一、校 歌 136附二、2013 2014 学年校历 139附三、常用电话和网址 140附四、学校地图 1411一、学校概况21校情简介华东师范大学成立于 1951 年 10 月 16 日,是以大夏大学(1924 年) 、光华大学(1925 年)为基础,同时调进复旦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和圣约翰大学等高校的部分系科,在大夏大学原址上创办的。 1959 年学校被中共中央确定为全国 16 所重点院校之一。1972 年与上海师范学院、上海体育学院等院校合并,改名上海师范大学。1978 年学校再次被确认为全国重点大学。1980 年恢复华

6、东师范大学校名。1986 年学校被国务院批准成为设立研究生院的 33 所高等院校之一。1996 年被列入“211 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大学行列。1997、1998 年,上海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上海教育学院和上海第二教育学院先后并入。2002 年根据上海市高校布局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启动闵行校区规划建设,2006 年学校主体搬迁到闵行校区,形成了“一校两区、联动发展”的办学格局。2006 年教育部和上海市重点共建华东师大,学校进入国家“985 工程”高校行列。华东师范大学是一所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目前设置有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外语学院、对外汉语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学

7、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商学院、金融与统计学院、传播学院、艺术学院、设计学院、理工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软件学院、孟宪承书院 20 个全日制学院,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河口海岸科学研究院、精密光谱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科学与技术跨学科高等研究院、艺术研究所、国际航运物流研究院 7 个研究院(所) ,开放教育学院 1 个管理型学院,含 58 个系,76 个本科专业,其中中文、历史、数学、地理、心理和物理 6 个专业是国家文理科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学校秉承“智慧的创获,品性的陶熔,民族和社会的发展”

8、的办学理念,朝着“拥有若干一流学科,多学科协调发展,引领中国教师教育发展的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稳步迈进。力争在 2020 年左右进入世界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行列,在本世纪中叶建成世界一流大学。教师教育是学校的特色优势。几十年来,学校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设在学校的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是全国唯一的中学校长国家级培训基地。学校现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6 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8 个,可授予 17 种硕士专业学位,以及教育博士专业学位,23 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教育学、地理学 2 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涵盖教育学原理、自然地理学等 13 个二级学科) ,

9、5 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5 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和 312 个上海市重点学科。学校理科拥有 2 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 个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7 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8 个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1 个高等学校软科学研究基地;学校文科拥有 6 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 个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和上海市发展研究中心工作室。学校主办和承办 20 余种学报期刊,图书馆藏书 425 余万册,并拥有 20所附属中小学及 2 所幼儿园。学校现有教职工近 4000 人,其中专任教师近 2195 人,教授及其他高级职称教师 1500 余人,其中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13

10、 人。目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14,000 余名,研究生 13,000 余名,外国留学生 4000 余名。学校现有闵行校区和中山北路校区,校园占地总面积 207 公顷。学校注重国际合作交流,先后与法国巴黎高师集团、宾夕法尼亚大学、纽约大学、东京大学等世界著名大学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与世界 150 多所高校、科研机构签订了学术合作与交流协议。学校设有国家汉办所属的国际汉语教师研修基地。近年来,学校秉承“求实创造,为人师表”的校训精神,坚持以培养创新型人才、提升创新能力为中心,积极推进学科交叉融合,推进国际化进程,努力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42校训校徽校 训:求实创造 为人师表校 徽:

11、5二、国家政策法规6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21 号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

12、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

13、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7(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14、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

15、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8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16、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

17、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

18、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9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

19、校规定。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 退 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20、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

21、在地。 10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

22、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

23、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

24、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11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25、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26、,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12(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

27、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六十条

28、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9、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 附 则13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

30、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学19954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144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体育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自 2002 年试行以来,各地认真组织推广试行,取得了很好的经验。教育部、

31、国家体育总局在认真总结试行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 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确有困难不能在2007 年实施标准的学校,须请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以延期至 2008 年实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延期实施标准的学校名单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备案。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具体实施计划,并于 2007 年 9 月 1 日前报教育部备案。三、自 2007 年开始

32、,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各地实施标准情况的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附件: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二七年四月四日15附件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一、说明(一)为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是国家对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

33、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四)本标准将测试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五、六年级为一组,初、高中每年级各为一组,大学为一组。小学一、二年级组和三、四年级组测试项目分为三类,身高、体重为必测项目,其他二类测试项目各选测一项。小学五、六年级组,初、高中各组,大学组测试项目均为五类,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其他三类测试项目各选测一项。选测项目每年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在测试前两个月确定并公布。选测项目原则上每年不得重复。(五)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本

34、标准的测试,本标准的测试方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 (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六)本标准各评价指标的得分之和为本标准的最后得分,满分为 100 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90 分及以上为优秀,75 分89 分为良好,60 分74分为及格,59 分及以下为不及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见附表 1-5) 。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 50%之和进行评定。因病或残疾免予执行本标准的学生,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见附表 6) 。(七)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二

35、、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价指标与分值组别 评价指标(测试项目) 分值 备注身高标准体重 20 必 测坐位体前驱、投沙包 40 必测一项小学一、二年级 50 米跑(20 米 2 往返跑) 、立定跳远、跳绳、踢毽子 40 必测一项身高标准体重 20 必 测小学三、四年级 坐位体前驱、掷实心球、仰卧起坐 40 必测一项1650 米跑(20 米 2 往返跑) 、立定跳远、跳绳 40 必测一项组别 评价指标(测试项目) 分值 备注身高标准体重 10 必 测肺活量体重指数 20 必 测400 百米跑(50 米8 往返跑) 、台阶试验 30 必测一项坐位体前驱、掷实心球、仰卧起坐、握力体重指数 20 必测

36、一项小学五、六年级50 米跑(20 米 2 往返跑) 、立定跳远、跳绳、篮球运球、足球颠球、排球垫球 20 必测一项身高标准体重 10 必 测肺活量体重指数 20 必 测1000 米跑(男) 、800 米跑(女) 、台阶试验 30 必测一项坐位体前驱、掷实心球、仰卧起坐(女) 、引体向上 20 必测一项初中、高中、大学各年级50 米跑、立定跳远、跳绳、篮球运球、足球颠球、排球垫球 20 必测一项注:身高标准体重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肺活量体重指数测试项目为肺活量,握力体重指数测试项目为握力。三、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表(http:/ 2: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一、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

37、准 (以下简称标准 )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组织实施。二、 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体育教研部门、教务部门、校医院(医务室) 、学工部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学生的标准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小学列入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报告书,初中以上学校列入学生档案(含电子档案) ,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对达到及格以上成绩的学生颁发证章。 标准的实施工作记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三、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

38、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 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 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 50 分者按肄业处理。四、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 ,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学分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可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五、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奖励 5 分,计入学

39、年标准总成绩。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 59 分:1评价指标中 400 米(50 米8 往返跑) 、1000 米跑(男) 、800 米跑(女) 、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 1/10 者。七、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时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要认真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八、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每年均直接将本校各年级标准测试数据,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网址中文域名: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英文域:) ,报送至教育部“

4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上报数据的时间为每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上报测试数据的工具软件,由学校在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免费下载使用。18九、高职、高专类学校参照有关要求执行。十、教育部每年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标准的基本情况;每学年对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新生标准测试结果,按生源所在地进行统计,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公布。十一、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要将标准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

41、给予行政处分。十二、为保证标准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各地、各学校招标、选用的标准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十三、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19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 12 号令)一一一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42、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

43、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一一一 事故与责任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20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

44、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45、,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

46、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

47、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21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

48、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

49、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一一 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22协商方式解决;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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