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2第一节 环境法律制度概述 .2一、环境法律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2二、环境法律制度的特征 .2三、环境法律制度的分类 .2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3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3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4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六、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6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八、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8九、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责任 .9第三节 “三同时”制度 .9一、 “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9二、 “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9三、 “三同时”的实施 .10四、 “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第
2、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 .12一、环境标准的概念 .12三、环境标准的分级 .14四、制定环境标准所依据的原则 .15五、环境标准的更新 .15第七章 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 环境法律制度概述一、环境法律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由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则系统。二、环境法律制度的特征 (一)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 (二)在规范的组成上具有系统性和相对完整性 (三)较强的可操作性三、环境法律制度的分类(一)按制度内容区分 1.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 、环境标准、环境标志 2.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排污申
3、报登记、排污许可、环境事故应急、环境监测 3.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补救 (二)按管理阶段区分 1.预防管理法律制度(源头控制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 2.过程管理法律制度(过程控制法律制度) “三同时 ”、征收排污费、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环境标准 3.末端管理法律制度(事后治理法律制度) 限期治理、环境事故应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补救 (三)按管理方式区分 1.直接管制法律制度强制 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 、环境标准、排污许可、限期治理、环境事故应急、自然保护区 2.间接管制法律制
4、度市场 征收排污费、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自然资源权属、生态效益补偿、排污许可证交易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一) 什么叫环境影响评价?p103 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技术措施 (二) 为什么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预防 2.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三)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2.是否具有可逆性(能不能被预防和治理) ; 3.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会不会得不偿失) ; 4.经济、社会收益 v. 环境损害; 5.
5、该人类活动是否能够开展的结论; 6.拟采取的各项预防和治理措施。 为决策的作出提供科学依据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定义:p103 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制度化和法定化,是通过立法形成的一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规则,是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律上的体现。 【适用范围、 主体、环评的内容、要求、程序和法律后果】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外:美国 1969国家环境政策法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 中国: 1979环境保护法 (试行) 1989环境保护法 199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02环境影响评
6、价法 200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3. 实体性 & 程序性要求? (1)实体性要求 只要存在不良环境影响,决策必须被否决; (2)程序性要求 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环境影响,仅此而已 斯特莱克海湾居民委员会诉美国联邦住房与建设部案(1980)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1. 客观、公开、公平原则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干涉环评机构的环评工作 2. 综合评价原则 以生态系统为评价客体 3. 可运用性原则 评价结论:可以 or 不可以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 建设项目环评的适用范围:p105 凡是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评 工业、交
7、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包括: 基本建设项目 从零起步 独立的总体设计、互有内在联系的工程项目的总体 技术改造项目 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2. 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规模、影响有大小之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重大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 轻度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 环境影响很小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 要求以篇章的形式编制,内容要求最为广泛、细致、严格。 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表格的形式编制,只需数据和结论,无需详细分析、论证。 环境影响登记表 由环保部门事先编制,项目申请者只须简单填写相关数据即可,不要求作出分
8、析性结论,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最低的一种。 重大?轻度?很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 建设项目的规模 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度 环境敏感区:目录No.3 各类生态保护区 居住、文教、科研、办公区域 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按单项登记最高的确定 3. 建设项目环评的实施主体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技术活动 聘请专业人员环评机构 环评机构:专业资质、甲乙两级 环评报告书必须委托环评机构 环评报告表必须委托环评机构 环评登记表无需委托环评机构,建设单位自己 4.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内容:p105 建设项目概况 周围环境现状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预测、分析和评估 环保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9、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评结论:建 or 不建 5. 建设项目环评的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竣工、投产使用 例外规定: 铁路、交通初步设计完成前; 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6. 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主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 审批权限的划分:环评审批的级别管辖 大中型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报环保部备案 大中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环保部审批:跨省界的建设项目;核设施、绝密工程;特大型建设项目; 小
10、型项目按照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跨行政区域且对环境问题存在争议的项目,报共同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7. 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时限 报告书:60 日 报告表:30 日 登记表:15 日 8.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法律效力 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环评文件经过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即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环评文件所提出的环保措施。 与“三同时”制度相衔接 环评文件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审批。 否定性的环评结论、环评文件编制不科学 建设单位没有执行环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审批。 五、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1.
11、什么叫做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 对对人类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政策、法律、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 2. 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 政策、法律、规划、计划 & 建设项目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政策:西方大多数国家 法律:加拿大 规划、计划: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 环境影响评价法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在我国,对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4. 我国法律中的战略环评 我国的规划体系 综合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专项规划 行业规划,内容相对狭窄 农业、工业、旅游、水利、城市 5. 规划环境影响评
12、价 综合规划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六、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 综合规划环评的适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法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综合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成渝经济区发展规划 、 天津滨海新区发展规划 、 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 综合规划的具体范围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六、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 综合规划环评的实施主体 规划编制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可以委托环评机构开展综合规划环评 3.综合规划环评的文件 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区别 是规划文本的组
13、成部分之一,不是独立的文件 内容比较宏观,较多定性描述,较少定量分析 没有“环评结论”的内容 4. 综合规划环评的时间:规划编制过程 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过程、发布实施过程 5. 综合规划环评的审批主体: 规划审批机关 即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设区市人民政府 6. 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内容 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和评估;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无需“ 环评结论” 7. 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法律效力 程序效力 规划草案文本中没有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该规划草案 无实体效力(原因是没有环评结论) ,易导致形式主义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4、1. 专项规划的分类 指导性专项规划:只提出预测性、参考性指标,内容宏观,类似综合规划 指导性专项规划环评内容同综合规划环评 非指导性专项规划:指标和要求比较具体,大多为量化内容,可操纵性强 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评 2. 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的环评文件 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编制机关可以自行编制环评报告书,也可以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报告书与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区别:强制委托 3. 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内容 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和评估;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环评结论: 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
15、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与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区别:环评结论 4. 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批 先行审查程序:技术审查,内容、数据、结论的科学性 由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代表和专家组成临时审查小组,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审查通过后交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审查与审批的区别: 审查是技术把关,是科学评价活动,不具有法律意义; 审批是赋予环评报告书以强制性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5. 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法律效力 对没有环评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缺乏:如果规划审批机关审批了没有环评报告书的规划时如何处理? 环评报告书的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是规划审批机关审批规划草案的重要决策依据。不采纳环
16、评结论或审批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总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指导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八、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1. 与环评有关的公众参与 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评报告书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行政许可法 2. 公众参与环评的条件 肯定性条件: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专项规划 建设项目:重大环境影响 专项规划:非指导性专项规划 否定性条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 听证会 座谈会 论证会 等 公众参与形式的决定权主体 建设单
17、位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 4. 公众参与环评的法律效力 公众参与不是由公众享有最终决策权,对决策如何作出无最终决定权 公众参与对决策的作出仍有一定制约作用 环评报告书应当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公众认为不予采纳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向环保部门反映;环保部门核实。九、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责任 1. 民事法律责任:合同违约责任 环评机构只对事实和数据负责,不能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环评机构有义务确保建设单位的环评文件一定能够获得审批通过防止数据造假 环评技术机构应当确保数据和环评结论的真实性,否则即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付环评技术服务费,否则即构成违约。分期付款的合法性问题
18、2. 行政法律责任 (1)环评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 (2)建设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 未编制环评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已编制环评文件,但尚未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双罚制: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还需给予行政处分(计划经济特色的处罚) (3)规划编制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 环评时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使环评结论严重失实的,给予行政处分; 未规定规划草案应当进行环评,
19、而未开展环评的法律责任 (4)规划审批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 违法批准的,行政处分; 对违反批准的,从程序法上否决其批准决定的法律效力,比给予行政处分更为有效 (5)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法律责任 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就批准项目开工建设的,行政处分环保第一审批权第三节 “三同时”制度 一、 “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与环评衔接预防管理 排污管制过程管理二、 “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自然开发项目 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 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相一致三、
20、“三同时”的实施 (一)同时设计:工程设计方案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提交审批。 环境保护篇章:不同于综合规划环评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落实 违反“同时设计”的法律后果 工程设计方案中不包含环境保护篇章的,或者环境保护篇章内容不符合环评报告文件要求的,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问题 建设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协调 企业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环保部门对其无可奈何第二节 “三同时”制度 (二)同时施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 环保部门不可能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竣工验收的方法: 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竣工验收 环保设施通过验收的,准许生产;未通过的,不允许
21、生产 违反“同时施工”的法律后果 不建设环保设施、不申请验收就开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10 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 环保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同时投产使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 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企业擅自闲置、拆除环境保护设施 有正当理由需要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申报、说明理由、批准 违反“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后果 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 罚款 问题 环保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数额低:10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No.28 罚款数额难以确定 企业因违反“同时投产使用”而超标、超量排放水污染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水污染防治法No.73 难点:“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缺乏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