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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严重违纪单位可解雇.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243880 上传时间:2018-03-2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8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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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孕女职工严重违纪单位可解雇【案例简介】2007 年 9 月,张某进入上海某知名美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财务,月薪 2200 元。2008 年 12 月底,张某向公司提出其要在 2009 年 1月中旬回老家结婚,需请假 10 天。公司认为张某入职时在员工登记表中填写的是“已婚” ,家庭主要成员栏也填有“丈夫:王某某” ,所以不同意张某的婚假申请。2009 年 1 月 16 日起,张某在未向公司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连续缺勤数日,公司从其他员工口中得知,张某可能怀孕了,也可能回老家办事去了。公司在与张某电话联系没有应答的情况下,于 2009 年 1

2、月 20 日、23 日先后发出两份书面函件,通知张某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公司同时将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作为附件一并寄给了张某,但张某未做回复。2009 年春节长假过后,张某依旧音讯全无。2009 年 2 月 11 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因其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09 年 2 月底,张某申请仲裁,表示自己怀孕需要保胎,期间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故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怀孕女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其身份为怀孕女职工,因身体不适未去

3、公司上班,是受劳动合同法所保护的。怀孕女职工在“三期”内,公司都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张某向仲裁庭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证明其已经怀孕。用人单位则认为:虽然张某为怀孕妇女,但其在未向公司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缺勤,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已经构成旷工多日,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合法的。而张某擅离岗位的行为已经给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离不开财务,所以公司已经另聘财务人员,恢复劳动关系客观上也已经不可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查明,该美容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连续旷工两天即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该规章制度

4、张某入职时就已经签收并接受过相关培训。张某未办请假手续,多日未到单位上班,故用人单位于 2009 年 2 月 11 日以张某旷工为由作出的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对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相应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是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就一概不能解除呢?让我们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此条

5、款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和哦能够的禁止性条款,旨在保护妇女特定时期的特殊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得解除,仅仅是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与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并不包含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怀孕女职工,如果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情形的,公司仍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张某不辞而别,经单位通知仍不回复,连续数日旷工的行为确属事实,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两天或每月累计旷工二次或 6 个月内累计旷工四次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此规章制度张某也有签收确认和培训签到记录。故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除此之外,本案中单位在处理过程中还有一个值得借鉴的地方,就是对于张某连续缺勤的处理。当一个员工不辞而别时,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立即解除。公司首先应当积极联系员工,最好书面通知员工在指定的期限内回公司上班,或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若员工逾期不归又不办理请假手续的,则可视作旷工处理,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再次以书面方式通知员工。特别需要的是,必须保留好通知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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