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一起违法建筑实施处罚后法院不予支持的两点疑问Jl,HIlJ.1l?I.1.上一-rr,l_ 上 I辽宁建平县城管大队法制股张雅孝(本刊通讯员)一,案由述,申辩权告知书,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权告知书,2004 年 8 月 30 日,C 县城管大队经群众举报查建设行政送达回证,要求其在9 月 9 日前向 c 县实,在规划区内一偏僻处,梁某于 2003 年 8 月在先城乡建设局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到期后,梁某未后取得 c 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梁某个人建综合提出上述权利.楼基本建设计划的通知(同意该工程项目总投资(五)作出处罚决定.9 月 10 日,依据中华人民40 万元,建筑面积 800 平方米),
2、c 县人民政府关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A 省实于向梁某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265.O0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给第三十三条 ,B 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梁某作综合用地)后,未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六条第二款的规定,c 县城乡建设局制作了A 县城证(主观上是不想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擅自放线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主要内施工,现已竣工,构成违法建筑.容是要求梁某到城乡建设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二,办案程序证及缴纳相应费用;罚款 1.6 万元,限在 10 月 30 日c 县城管大队专门抽调一个
3、中队进行查处.主前自行到 c 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要程序是:罚决定,可在 60 日内向 c 县人民政府或 B 市城市(一)立案.2004 年 9 月 1 日,上报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建设行政立案审批书,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以城 c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乡建设局名义实施查处.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调查.9 月 2 日,制作了建设行政调查(询( 六)送达 .直接送达后,梁某在建设行政送达问)笔录 ( 当事人承认自己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回证上签字.可证), 建设行政现场笔录,复印了其它相关审批(七)执
4、行.2004 年 12 月 7 日,即离梁某三个月手续,对违法建筑进行了拍照.直接向 c 县人民法院起诉期限期满还差 2n,-j-(在(三)评议.9 月 3 日,成立了案件处理小组,进行此以前,粱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讨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省,市的讼,同时也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c 县城乡建实施办法,细则,作出行政处罚的初步决定:一是补办设局以提醒的方式向当事人梁某送达了申请法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缴纳相关费用;二是按违法工强制执行预先告知书 ,告知 12 月 9 日内不履行,将程总造价的 4%罚款,工程造价按每平方米 500 元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到期后,梁
5、某仍未履行.12 月算,罚款计 500 元800 平方米4%=1.6 万元.10 日,C 县城乡建设局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建设行(四)告知.9 月 5 日,制作了建设行政处罚陈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付上卷宗.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们只有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运用相关法规实施处罚,才能更有效地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才会更有利于日后的城建管理执法工作的开展,才可以真正实现依法行政.以上是我个人的一点见解,仅供参考.口本刊 2005 年第 5 期刊发了莱州市大队法规科就一案例对“一事不再罚“
6、 规则的适用问题发表的观点引起了不少读者的兴趣,现选登一篇来稿 r 以参加讨论 .编者】一事不再罚规则帕实际应用_二一无锡市惠山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卢正力法制员徐敏锋一事不再罚规则,是行政处罚适用中公认的一个重要规则,但同时也是法学理论界争论颇多的一个问题,至今,对其内涵并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但是,此规则贯穿于我们的执法过程之中,对我们的执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其肤浅,表面的理解只会束缚我们执法的手段和力度.相反,准确地了解,把握及探讨这一规则,有利于我们执法人员更好地理解现行的市容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范,在执法过程中,也有利于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试图结合我国行政处罚
7、的规定与城管行政执法实践,对一事不再罚规则的适用问题谈点个人观点.一,“一事不再罚“的法律依据执法讲究的是依法行政,那么一事不再罚规则的法律依据又在哪呢? 我们把握有两条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行办(八)结案归档 .12 月 15 日,梁某到 c 县城乡建设局补办了相关手续,交纳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到城管大队提交了复印件,同时本人承认错误,提出本人经济相当困难,要求照顾,少罚或不罚,并对罚款数额及依据提出质疑.在此期间,c 县法院通过阅卷,提出处罚程序,适用法律有问题
8、(见下面), 对罚款强制执行有困难.对此,经过案件小组反复讨论,决定撤销罚款内容,向主管局写出结案报告,局批准同意后结案归档.三,对法院提出的两点疑问的质疑与不解人民法院执行厅执行前阅卷,提出两点疑问:(一)程序失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法律条文,发现违法时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而该处罚程序无“责令限期改正 “程序.问:如果违法建筑还未竣工,下达责令改正,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还有意义,但对违法建筑已竣工的,还怎样下达“责令改正“呢?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都有“ 责令改正“ 吗? 否则,行政处
9、罚无效 ?(二)适用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罚款错误.以A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B 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为处罚依据无效.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多少没有说明),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A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罚款额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B 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并处罚款的,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违法工程总造价的 35%执行 “.A 省和 B 市的“ 办法“,“细则“是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处罚依据吗?单就本案讲,应该以哪个法律,法规作处罚依据呢?另外,本案在处罚程序上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哪些问题?敬请法律专家及同行释疑.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