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基本概念,第 1章 合同法基本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包括中国的和外国的)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合同是普遍存在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社会各类经济组织或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各种经济往来关系。它们是最基本的市场经济活动,它们都需要经过合同来实现和连接,需要用合同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没有合同,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就不可能有效和正常地进行。我国分别于1981 年颁布了经济合同法;1985 年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颁布了技术合同法。在三部合同法实行十
2、多年后,我国将三部合同法合一,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统一的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合同法是适用于合同的最重要的法律。,合同法基本概念,1.1 概述 1.1.1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关系中,由于反映的物质社会关系不同,从而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都可能引起合同法律
3、关系的变更。一、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法基本概念,1、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谓出生,按照我国医学界和法学界的观点,是指活着离开母体,婴儿
4、一旦出生,就是我国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人的出生关系重大,必须在出生证上记明出生时间。出生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在不少法律关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证明作用。婴儿出生后,就成为我国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成人一样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所谓死亡,我国法学界和医学界公认的观点,是指心脏停止跳动,停止呼吸。这是生命的绝对消失,又称生理死亡或自然死亡。就是其民事权利的消灭,再也不是民事主体,他(她)所参与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须终止。,合同法基本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讲,就是民事主体亲自参与民事活动
5、,在具体民事活动中去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就需要具备一定的意思能力,包括遇见能力和判断能力。这种能力是以智力状况为标准的。如果一个人能够理智地、独立地处理民事经济活动的事务,就是有意思能力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正常人的理智是随年龄的增长、身体的发育、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的积累而发展的。但是有的人虽已成年,由于精神病理障碍而部分或完全丧失理智成为欠缺或丧失意思能力的人。因此,各国的民法都以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来划分其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产生不同的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6、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法还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可以由其配偶、父
7、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合同法基本概念,自然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没有国籍的人,他们都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综上所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生来就有的。而民事行为能力是随年龄的增长、教育程度的提高和智力发展状况决定的。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
8、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合同法基本概念,(1)、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
9、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
10、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合同法基本概念,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营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组织也被称为非法人组织。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劳务承包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二、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11、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3、智力成果。是指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同法基本概念,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也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它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是联结合同主体的纽带。1、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合同
12、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2、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四、法律事实 1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出现和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的变更 合同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 (3)、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 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合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是因为主体履行了义务、实现了权利而消灭;可以是因为双方协商一致而消
13、灭;可以是发生不可抗力而消灭;还可以是主体的消亡、停业、转产、严重违约等原因而消灭。,合同法基本概念,2法律事实的概念 由合同法律规范确认并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即是法律事实。 3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事实。 1)、自然事件 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如地震、水灾、风灾、虫灾等破坏性自然现象。 2)、社会事件 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动乱、罢工等。 (2)、行为 行为,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它是
14、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1)、合法行为 2)、违法行为,合同法基本概念,1.1.2 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二、代理的种类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实际生活中,委
15、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因为代理活动要由代理人来实施,且实施结果要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如果代理人不能胜任工作,将会给被代理人带来不利的后果,甚至还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由于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所以,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一定要明确。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被代理人自己不能亲自进行违法活动,也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违法活动;同时,代理人也不能接受此类的委托,否则,被代理人、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基本概念,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
16、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
17、为人承担法律责任。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这种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进行代理活动,完成代理任务。,合同法基本概念,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工作。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4)、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表现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形。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这就很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18、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形为法律所禁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在订立合同时给第三人以种种优惠,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基本概念,三、代理权的终止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尽相同。1、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
19、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合同法基本概念,1.1.3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关于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
20、殊诉讼时效: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合同法基本概念,四、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
21、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合同法基本概念,1.1.4 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合同的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
22、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如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约履行,招标文件规定了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其合法权益。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合同法基本概念,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
2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的方式有: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合同法基本概念,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
24、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按
25、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合同法基本概念,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
26、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合同法基本概念,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5、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
27、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合同法基本概念,1.1.5 工程保险 一、概述工程保险是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它是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引申和发展,它起源于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
28、速发展起来,已被公认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工程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有利于保护建筑主或项目所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完善工程承包责任制并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必要手段。 二、特征1、承保风险责任广泛而集中 2、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 3、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 4、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合同法基本概念,三、对象建筑工程险的保险可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
29、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凡属于楼房、厂房、商场、市政工程项目、各类公路、铁路、地铁、桥梁、机场、码头、隧道、电站、排灌系统、引水工程、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等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均属于建筑工程保险范围。机器设备安装、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安装工程项目均属于安装工程保险范围。 四、范围(1)主体工程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主体工程的物质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经济赔偿。 (2)场地清理费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建主体工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造成工地 现场残骸,需要清理费用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附加工程及临时工程保险:在建设合同的工
30、程量清单中没有列明的项目,或只有部分拆旧费用的临时及附加项目,为了主体工程的建设又必须有这些项目的建设,可向保险公司投保附加工程及临时工程保险。,合同法基本概念,(4)施工机具施工车辆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的原因造成施工机具、施工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经济赔偿。 (5)其它工程险及附加险: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可根据工程风险的需要和施工企业的需求,设计出各种附加险和特殊风险工程保险,以满足您对风险管理的要求。 (6)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主保单所承保的主体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工程
31、业主或施工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保单规定进行赔偿。 (7)施工人员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或称雇主责任险:根据建筑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被雇人员在施工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的伤残、死亡,不管雇主有无过失,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为确保施工安全,减少施工企业法人的经济负担,施工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将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伤残、死亡而产生的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也就是将施工企业的经济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以减少施工企业的经济损失,便于事故的及时处理。,合同法基本概念,五、规定在建设部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文件中规定:工程业主和
32、施工单位必须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1999615号中也明确指出“承包人应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为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 六、保费工程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工程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可按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或工程投标中标的价格确定。一般费率是在0.1%-0.45%之间,工程险的费率是根据工程的地质状况、施工周围环境的危险程度、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项目施工人的经验等因素确定的。 七、工程保险的险种 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 1、建筑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
33、,即适用于各种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 路、桥梁、港口、机场、水坝、道路、娱乐场所、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等,均可以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同法基本概念,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二是工程承包人,即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它又可以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三是技术顾问,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顾问等。 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申报保险期间的风险变化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广泛,既有物质财产部分,也有第三者责任部分。
34、 为方便确定保险金额,在建筑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通常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物质损失部分 2.第三者责任 3.特种风险赔偿,合同法基本概念,建筑工程保险的的保险责任可以分为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其中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洪水、风暴、水灾、暴雨、地陷、冰雹、雷电、火灾、爆炸等多项,同时还承保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过失等人为风险,并可以在基本保险责任项下附加特别保险条款,以利被保险人全面转嫁自己的风险。不过,对于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
35、建筑用机器、设备损坏,以及停工引起的损失等,保险人不负责任。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车辆、船舶、飞机、摩托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亦需要另行投保相关运输工具保险。 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的是,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保险单,即保险责任的起迄通常以建筑工程的开工到竣工为期。 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则根据受损项目分项处理,并适用于各项目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如保险损失为第三者引起,适用于权益转让原则,保险人可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合同法基本概念,2、安装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险,保险人承保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及有关法律赔偿责任。 安装工
36、程保险的适用范围亦包括安装工程项目的所有人、承包人、分承包人、供货人、制造商等,即上述各方均可成为安装工程保险的投保人,但实际情形往往是一方投保,其他各方可以通过交叉责任条款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 安装工程保险有如下特点: 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其中亦可包括附属建筑 项目。 2.安装工程的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并显具技术色彩。 安装工程保险的可保标的,通常也包括物质损失、特种危险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三个部分,其中物质损失部分即分为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承包人的机器设备、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安装工地上的其他财产等五项,各项标的均需明确保险金额;特
37、种危险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项目与建筑工程保险相似。 安装工程保险的费率主要有:安装项目。对土木建筑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及清理费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试车为一个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安装、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3、科技工程保险 如: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卫星保险、核电站保险等。,合同法基本概念,1.2 合同的种类由于市场经济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形成多种多样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和其它民事合同。
38、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下几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为了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出卖人将原属于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中,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就属于这一类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电(水,气,热力)的供应活动。按合同规定,供电(水、气、热力)人向用电(水、气、热力)人供电(水、气、热力),用电(水、气、热力)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赠与合同 本合同是财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 四借款合同 本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因资金的借贷
39、而签订的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合同法基本概念,五租赁合同 本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因租赁业务而签订的合同。承租人将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定期交还租赁物。在建筑工程中常见的有周转材料和施工设备的租赁。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设备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再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 七承揽合同 本合同是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就承揽工作签订的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承揽的工作包括:加工、定作、维修、测试、检验等。 八建设工程合同
40、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九运输合同 本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的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的合同。运输合同的种类很多,按运输对象不同,可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公路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按同一合同中承运人的数目,可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等。,合同法基本概念,十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合同。它又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 本合同是在保管人和寄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保管
41、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保管物。而保管的行为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十二仓储合同 本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 十三委托合同 本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委托人和行纪人就行纪(又称信托)事务签订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一般为购销、寄售等),委托人支付报酬。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就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及相关事务签订的合同。合同主体是委托人和居间人。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上述合
42、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被称为列名合同。,合同法基本概念,1.3 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执行、解释和争执的解决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效力、履行 、违约责任等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规定的。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般国家的法律准则。自愿原则体现了签订合同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它表现在: 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合同
43、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市场经济中,合同双方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着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力,自主地签订合同,不允许他人干预合法合同的签订和实施。 平等是自愿的前提。当事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平等的当事人,没有高低从属之分。,合同法基本概念,自愿原则贯彻于合同全过程,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的情况下: (1)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力。合同签订前,当事人通过充分协商,自由表达意见,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取得一致而达成协议。双方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签订合同必须是当事人双
44、方的自愿行为。不容许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将自己的意见强力于人,或通过胁迫、欺诈手段签订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3)合同自由构成。合同的形式、内容、范围由双方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商定;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修改、变更、补充合同的内容。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合同。 (5)双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法基本概念,二合同的法律原则 签订和执行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它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因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
45、 (一)合同的法律原则的概念 合同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背景条件下签订和实施的,则合同的签订和实施必须符合合同的法律原则,它具体体现在: 1合同不能违反法律。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活动必须是合法的,合同的订立和内容也必须是合法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合同无效。这是对合同有效性的控制。对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自由原则受合同法律原则的限制,工程实施和合同管理必须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超越这个范围,触犯法律,会导致合同无效,经济活动失败,甚至会带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2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
46、地位,平等享有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基本概念,3法律保护合法合同的签订和实施。签订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以及双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律原则对促进合同圆满地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法 在我国,合同法是适用于合同的最重要的法律。对于合同法中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类: 1属于强制性的规定,是必须履行的,违反了国家就要主动干预,如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 2倡导性的规定,合同法根据自愿原则,大部分条文是倡导性的,由当事人双方应定。当事人的约定只要不违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国家不予干预。 3给当事人以选择权的,如可撤销合同、法
47、定解除、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请法院审理或裁决。 在合同法中,总则的规定对所有合同,包括列名合同和无名合同都适用。分则是关于一些具体的列名合同的比较详细的规定。对于分则,如果其他法律对相关合同另有专门的规定,则按照该法律的规定执行。,合同法基本概念,(三)其它法律 除合同法外,还有其他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保险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有关合同的特殊性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而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对海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合同专门作了规定。它们都作为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的组成部分。 (四)涉外合同法律问题 合同法对涉外合同适用法律问题,
48、有如下规定: 1.若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若我国法律,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必须适用我国法律。如果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则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法基本概念,三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用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
49、商业道德的要求。 合同是在双方诚实信用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合同相关各方真诚的合作。如果双方都缺乏诚实信用,或在合同签订和实施中出现“信任危机”,则合同不可能顺利实施。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终止后的全过程中: 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心怀善意,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其它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1)签约时双方应互相了解,任何一方应尽力让对方正确地了解自己的要求、意图、情况。合同各方对自己的合作伙伴、对合作、对工程的总目标充满信心。这样可以从总体上减少双方心理上的互相提防和由此产生的不必要的互相制约措施和障碍。 (2)真实地提供信息,对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承担责任,任何一方有权相信对方提供的信息。业主应尽可能地提供详细的工程资料、工程地质条件的信息,并尽可能详细地解答承包商的问题,为承包商的报价提供条件;承包商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格预审文件、各种报价文件、实施方案、技术组织措施文件。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