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现 2010 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我国政府于 1991 年做出到 2000 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 标的承诺,并相 继颁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制 订了一系列 卫生标准和技术方案,从1996 年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了全民食 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到 2000 年,全国 总体上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指标,消除碘缺乏病工作 进入了持续和 稳步发展阶段。2004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 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 规划(20042010 年)(以下简称规划) ,提出到 2010 年全国各
2、省( 自治区、直 辖 市) 及 95以上的县(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目前,全国尚有 7 个省( 自治区、直 辖市)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还有 7个省(自治区) 处 于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阶段。 这些省 (自治区、直 辖市) 主要分布在我国中西部地区,防治工作难度 较大。特 别是一些原盐产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由于受自然环境、经济、文化及生活习俗等因素影响,碘盐覆盖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人们仍然遭受缺碘危害,局部地区已出现了地方性克汀病病例。与此同时,近年来,一些已 经实现或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地区,由于重 视不够、疏于防范、淡化管理,防治工作出现滑坡,非碘盐冲销日趋严
3、重,出现碘缺乏病病情反弹趋势。加之自然环境缺碘是难以改变的客观现实,长期坚持补碘措施是持 续改善人群碘营养状况的唯一有效途径。 因此,我国防治碘缺乏病的形势依然严峻,实现 2010 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依然十分艰巨,亟待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和规划精神,制定本行 动方案。一、强化政府职责,确保目标实现消除碘缺乏病是关系到提高全民族人口素质,实现民族昌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健康,坚持以人为本的最直接、最现实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
4、科学发展观,提高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 长期性认识;进一步强化政府 责任,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 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 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始 终坚持“政府领导、 齐抓共管、 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 实 施” 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已经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 自治区、直 辖市),要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加强和完善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长效机制。尚未 实现或基本实现 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将年度任 务指标逐级分解落实 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保2010 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二、
5、坚持依法防治,完善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 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防治碘缺乏病。 对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与当前防治工作不相适应的,要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依法保证食盐加碘为主的 综合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三、政府分级投入,安排防治经费碘缺乏病是“ 十一五” 期间 我国重点防治的地方病之一。地方各 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碘缺乏病防治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中央 财政通 过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四、履行部门职责,落实食盐加碘食盐加碘是我国消除碘缺乏病长期坚持的主导措施。依照规划要求,各部 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有
6、效落实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发展改革委、盐业主管部门负责 加强碘盐生产、流通 环节的管理,保证合格碘盐稳定供应;进一步理顺盐业管理体制,加快食 盐流通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碘盐销售网络,确保碘盐配送到乡村销售网点,保证西部边远贫 困地区的碘盐供应。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 门要继续加强碘盐价格调控,合理确定碘盐价格水平,推广使用适于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消费水平的碘盐品种,利用价格政策,抑制普通碘盐过度包装。要完善区域内统一定价政策, “抽肥补瘦”,进一步减轻边远贫困地区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以保 证有效提高居民户碘盐覆盖率。盐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布设无碘食盐专卖点,保 证对不宜食用碘 盐的特殊疾病人群,
7、供 应无碘食盐。在已明确取消碘盐 供应的高碘地区,有序 组织无碘食 盐供应,并确保无碘食盐不销往缺碘地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制盐行业发展规划, 积极推动产业结 构调整,做好 规模以下小盐田( 场、厂)的关停并转工作,领导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定点小盐田(场、厂),查禁私挖滥采。工商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 严厉打击 非碘盐、不合格碘 盐、假冒碘盐冲销市场的违法行为,决不允许 工业盐等非碘盐流入食盐市 场, 维护食盐市场的经营秩序。质检部门要加大对碘盐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日常 监 管和执法打假, 严把产品质量关,不合格碘盐一律不准出厂销售。卫生部门要做好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碘盐的卫生监督,确保餐饮
8、业及集体食堂食用合格碘盐。五、完善监测体系,突出防治重点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的监测工作,提高 监测 灵敏度和覆盖率,加 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强化监测与防治干 预措施的有机结合,尤其要因地制宜地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防治干预,不断完善 监测评估体系, 为可持 续消除碘缺乏病提供科学依据。卫生部门要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各有关部门,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发展改革委、工商、质检和盐业主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能及时调整工作重点,逐步建立监测有序、响应及时、措施有力的长效监测机制。卫生部门要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增 强对突发事件的应 急处置能力,适 时在原盐产区、碘盐覆盖率及合
9、格碘盐食用率较低的地区开展专项调查,发现 有病情严重回升的地区, 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 应急补碘措施,并及时通报国家盐业主管机构,实施应急碘盐供应。在缺碘严重且普及碘盐暂时有困难的地区, 卫生等部 门要对严重缺碘的育龄妇女尤其是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因地制宜地采取安全、有效、价格低廉的强化补碘措施, 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卫生、民政及残联等部门应 采取积极措施, 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 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和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六、强化健康教育,密切部门合作通过多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使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治工作的
10、社会氛围,为建立防治碘缺乏病 长效机制奠定基础。要重点面向西部边远、贫困、盐产地及周边等地区人群,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可及性和有效性。卫生、发展改革委、广电、教育、 妇女儿童、工商、质检、人口和计划生育、 妇联、残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及盐业等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每年一次的 “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并结合部门职责开展经 常性的宣传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中小学校 对学生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使学生了解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卫生部门要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处方
11、、健康教育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人口计生委、残联要重点做好新婚育 龄妇女和孕妇等特需人群 补碘宣传教育工作, 预防智力残疾发生。盐业销售企业在销售加碘盐时,要在碘 盐包装袋上印制碘缺乏病防治知 识,在 销售网点开展张贴宣传资料、刷写墙体 标语等宣传活动。七、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卫生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我国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所面临的科技难点,组织科技攻关,增强科技储备。当前,要重点研究适于我国人群碘营养水平的食盐加碘浓度;探索在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切 实可行的综合防治措施;研究和完善我国碘缺乏病 监测体系和技术方案;开展特需人群碘营养监测技术的应用研究。通过科技攻关, 为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提供技术保障。各地要依据本行动方案,制定落 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 标的行动计划,全面部署,认真实施,确保成效。卫生部会同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划的要求,制定 2007 年中期考核评估方案和 2011 年终期考核评估方案,全面考核 评 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实施情况。卫生部办公厅 2006 年 11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