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世新大学教师聘任暨升等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421434 上传时间:2018-09-1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世新大学教师聘任暨升等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世新大学教师聘任暨升等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世新大学教师聘任暨升等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世新大学教师聘任暨升等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世新大学教师聘任暨升等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 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87 年 6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4 年 4 月 2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4 年 12 月 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5 年 6 月 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6 年 5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6 年 10 月 1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世新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教師之聘任(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及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教師法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有關法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第二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及升等,採分級審查方式辦理。第二章 聘任第三條 本校新

2、聘教師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須為品德優良、學養豐富、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擬聘系所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第四條 擬聘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一、 擬聘表。二、 履歷表(含著作目錄) 。三、 學經歷證件 (含學位論文)。四、 最近五年內著作。五、 三封推薦信,本校主動邀聘者得免附。第五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一、 各系所教評會依課程需要、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進行初審,原則上應於提聘前邀請候選人至本校演講或參加面談。二、 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三、 複審通過後,送人事室、教務長陳請校長提交校教評會決審。四、 決

3、審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聘任之。第六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各級教評會於審議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送審講師資格(含舊制助教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送審講師資格者)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時,應針對其送審學歷之修業成績進行評定,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者視為成績優良。各系所教評會於審議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時,應將其專門著作送請校(院、系、所)外專家學者五人以上進行審查,其審查成績達七十分以上為通過,通過門檻不得低於四人,且不得低階高審。第七條 因具傑出學術聲望之教師延聘,得由校長逕請校教評會進行審議通過後聘任之。第八條 新聘專任

4、教師如未具有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師證書者,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備齊資料申請教師資格審查;到職滿三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予改聘或解聘。為提昇本校師資結構,自九十六學年度起進用之專任助理教授應於六年內完成教師升等,否則自第七年起不予續聘。第三章 升等第九條 本校教師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一、 申請升等者須在本校擔任專任教師滿二年以上者,且應有近二年各學年度教師評鑑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之標準。【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二、 申請升等助理教授須有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等副教授須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等教授須有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三、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

5、已取得教育部核發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繼續任教未中斷者,得以專門著作或取得博士學位之論文送審副教授資格。但審定程序,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學、研究與服務綜合成績特優,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各級教師資格規定者,得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得提前申請升等,綜合成績特優之標準,由各院教評會訂定後送請校教評會核備,任教(職)年資未滿或無現職證書者,不得升等。第十條 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一、 教學(佔總評分之百分之二十)申請升等教師應提出具體事蹟,由各級教評會評定,評定項目得包括:一 學生評鑑二 同儕評鑑三 課堂評鑑四 教學研發五 專業成長六 論文指導七 教學行政配合八 其他教學

6、事項二、 輔導與服務(佔總評分之百分之十)本項評定項目得包括:一 校內行政服務二 校內輔導服務【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三 校內外專業服務四 其他有關提昇校譽之社會服務五 其 他 輔導與服務事項三、 學術研究或作品審查(佔總評分之百分之七十)申請升等之著作(作品)須與任教課程有關,並在升等前五年內已出版者為限,計分標準悉依教育部審查評分之項目與權重規定。學術研究之評定包括發表於國內外有學術地位刊物之論文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之著作,其項目得包括:一 期刊論文二 學術專業論文三 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四 創作及展覽作品五 其他 第十一條 升等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一、

7、升等審查履歷表。二、 升等檢覈表等。三、 現職教師證書影本。四、 升等年資證明 (最高學歷證書及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五、 最近五年內著作一式三份(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分別註明)。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合著人證明一式三份。第十二條 升等審查程序:【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一、 初審一 各系(所)教師升等由各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二 系(所)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及學術研究予以初審,並評定成績。三 初審通過後,送交該學院教評會複審。二、 複審一 院教評會應就

8、升等教師之教學、輔導與服務及學術研究進行審查。二 審查時升等者之研究論著或成果簽請校長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院長原則上應提供六人以上之外審參考名單。三 複審通過後,送交校教評會決審。三、 決審校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輔導與服務、學術研究及初審、複審有關資料及外審結果進行決審,決審時應依大法官釋字四六二號解釋之規定以評定成績。第十三條 為因應教育部部份授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凡審議符合授權自審範圍之申請案時,於決審階段,應將升等者之研究論著或成果簽請校長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審查結果須有二位委員達七十分以上為通過。為執行前項審查事宜,應由教務長提供十人以上之外審參考名單,以利外審作

9、業之遂行。本條文不適用於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第十四條 教學、輔導與服務及學術研究評分未達下列標準之一,或三項總評分未達七十分者不得升等:一、 教學未達十四分者。 二、 服務未達五分者。【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三、 研究未達四十九分者。第十五條 各級教評會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應於議決後,就升等未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作成決議,於一週內通知相關院、系(所)及申請升等人員。第十六條 新聘教師持有與應聘資格相同之教育部頒教師證書者,專門著作得不辦理外審事宜。第十七條 校教評會通過之升等案,經簽請校長核定後,應檢件報請教育部審查,報部審查期間,升等申請人仍以

10、原職任教,俟教育部核定相當等級之教師證書後,再補發新職聘書。第十八條 教師升等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經院教評會審查完竣向校教評會提出申請。第十九條 自八十八學年度起兼任教師僅辦理學位送審,不辦理著作升等事宜。現任兼任教師於八十八學年度前辦理著作升等仍依原辦法辦理。新聘兼任教師須於本校該職級任教滿一學年,第二學年起繼續任教時始得辦理學位送審。第二十條 送審著作經初審、複審或教育部審查確定有抄襲情事者,五年內不得申請升等,其情形嚴重者,不予續聘。第二十一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升等結果有疑義者,得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覆,校教評會不通過之升等案,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申覆及申訴規定如下:一

11、、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文件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並檢具有關資料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覆。申請人於申覆時所提之補充參考資料僅限於申請升等時原送之正式檔案範圍。二、 申請人如不服校教評會決審之決議,得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三、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申訴案成立時,應送請校教評會再審議。四、 各級教評會應於二個月內就申覆案予以審議,簽註意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五、 各階段審議,得邀請申覆人到場說明。六、 著作外審結果不得申覆及申訴。七、 每一升等案申覆或申訴各以一次為限。第四章 改聘、停聘、不續聘

12、、解聘第二十二條 本校專、兼任教師改聘規定如下:一、 專、兼任教師在國內外大學取得博士學位,符合學位送審教師資格者,得經由各級教評會審查程序申請改聘。二、 兼任教師之改聘,每學期辦理一次,當年八月以前取得學位或證書者,自當年八月一日起改聘,當年九月以後至次年二月以前取得學位或證書,自次年二月一日起改聘。第二十三條 本校對聘約屆滿之教師不予續聘時,應於聘期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當事人;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於辭職一個月前提出,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第二十四條 本校教師如發生停聘、解聘、不予續聘之情事者,應由各系所詳敘理由及法令依據,經系(所)、院、校教評會初審、複審、決審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於轉報教育部核准後辦理。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 本校研究人員之聘任及升等比照本辦法辦理。惟研究人員之升等僅以研究成績評定,教學成績不列入評審項目,研究成績平均未達八十分以上者,不得升等。【世新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本校進修教育部得因教學之需聘任專任教師,聘任程序比照學院方式辦理,所屬教師升等應就其專長領域協請相關學系、學院審議。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