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如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摘 要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涉 及 社 会 的 方 方 面 面 ,关 系 到 党 和 政府 的 形 象 ,关 系 到 党 群 关 系 、干 群 关 系 、政 群 关 系 ,做 好 行 政 执法 工 作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水 平 ,防 止 执 法 过 错 ,是 摆 在 各 级 政 府和 执 法 部 门 、执 法 人 员 面 前 的 一 个 重 大 课 题 ,值 得 认 真 研 究 。做 好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各 级 政 府 、执 法 部 门 领 导干 部 和 全 体 执 法 人 员 必 须 懂 法 ,掌 握 法 律 法 规 ,
2、必 须 强 化 角 色 、职 责 和 服 务 意 识 ,必 须 加 强 各 方 面 监 督 ,必 须 加 强 执 法 队 伍 素质 建 设 。关 键 词 提 高 执 法 水 平目 录 、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必 须 全 面 掌 握 法 律 法 规 。、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必 须 强 化 “三 种 意 识 ”。、 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加强广泛的监督。、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必 须 加 强 执 法 队 伍 素 质 建 设 。党 的 十 六 大 指 出 ,建 立 法 制 化 国 家 ,实 行 依 法 治 国 是 我 们 国家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是 三 个 文 明 建 设
3、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近 年 来 ,随 着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的 建 立 健 全 和 不 断 完 善 ,贯 彻 落 实 这 些 法 律法 规 ,不 断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将 依 法 治 国 的 要 求 落 实 具 体 工 作 上 ,2是 政 府 和 有 关 执 法 部 门 的 重 要 责 任 ,是 直 接 关 系 到 国 家 长 治 久安 及 其 党 和 政 府 形 象 的 大 问 题 。因 此 ,做 好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不断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水 平 ,努 力 让 老 百 姓 满 意 政 府 和 各 部 门 的 行 政执 法 工 作 ,树 立 党 和
4、政 府 的 良 好 形 象 ,值 得 我 们 认 真 研 究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等 系 列法 律 法 规 的 出 台 ,有 力 地 规 范 了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对 防 止 乱 执 法和 执 法 中 的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起 到 了 有 力 地 保 障 和 促 进 作 用 。但是 ,在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有 法 不 依 、执 法 不 严 、以 权 谋 私和 执 法 犯 法 等 问 题 时
5、 有 发 生 ,在 有 些 地 方 和 部 门 甚 至 还 比 较 严重 ,成 为 滋 生 腐 败 的 一 种 条 件 ,造 成 群 众 不 满 意 ,甚 至 严 重 影响 了 党 和 政 府 的 形 象 。因 此 ,不 断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提 高 执法 水 平 ,是 各 级 政 府 和 部 门 的 一 项 经 常 性 任 务 。那 么 ,就 如 何提 高 行 政 执 法 水 平 谈 一 点 自 己 的 看 法 。一 、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 必 须 全 面 掌 握 法 律 法 规行 政 执 法 的 一 个 重 要 特 点 是 以 法 律 法 规 为 依 据 ,通 过
6、落 实 这些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执 法 人 员 的 行 为 和 工 作 ,维 护 正 常 的 社 会 秩序 、生 活 秩 序 和 工 作 秩 序 等 。因 此 ,法 律 法 规 是 行 政 执 法 工 作的 准 则 和 执 法 人 员 的 指 南 。作 为 执 法 人 员 不 熟 悉 法 律 法 规 ,就无 法 搞 好 行 政 执 法 ,就 不 能 很 好 地 完 成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所 以 ,作 为 各 级 政 府 领 导 干 部 和 执 法 人 员 必 须 熟 练 掌 握 法 律 法 规 ,不3断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水 平 。第 一 ,必 须 遵 循 和 明
7、 确 法 律 适 用 的 五 大 原 则 。各 级 政 府 领 导 干 部 做 好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首 先 是 要 懂 法 ,尤 其是 在 法 律 法 规 层 面 上 不 能 做 糊 涂 虫 ,不 能 当 糊 涂 官 ,应 该 懂 得法 律 法 规 适 用 的 五 大 原 则 ,防 止 出 现 有 法 不 依 ,地 方 法 规 和 政策 与 上 级 法 律 法 规 相 互 打 架 的 问 题 ,这 是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水 平 的一 个 极 其 重 要 方 面 ,也 是 必 须 做 到 的 。一 是 必 须 遵 循 法 律 层 次高 低 原 则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8、 国 立 法 法 的 规 定 ,依 次 为 宪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因 此 ,适 用 上 述 某 一 层 次的 法 律 时 ,必 须 符 合 上 一 层 次 的 法 律 规 定 ,不 得 与 其 相 违 背 ,对 同 一 事 项 不 同 层 次 的 法 律 都 有 规 定 的 ,适 用 高 层 次 的 法 律 规定 。二 是 在 同 位 法 的 前 提 下 ,必 须 遵 循 法 律 特 别 规 定 优 于 一 般规 定 、新 规 定 优 于 旧 规 定 的 原 则 。具 体 来 讲 ,对 同 一 机 关 制 定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9、 性 法 规 、规 章 ,在 特 别 规 定 与 一 般 规 定不 一 致 时 应 适 用 特 别 规 定 ;新 的 规 定 与 旧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适 用新 的 规 定 ,在 同 样 现 行 有 效 的 新 旧 两 个 规 定 之 间 ,适 用 的 原 则是 新 法 优 于 旧 法 。如 果 新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替 代 旧 的 规 定 ,或 废 止了 旧 的 规 定 ,那 就 不 存 在 新 法 优 于 旧 法 了 ,只 能 直 接 适 用 新 法 。三 是 必 须 遵 循 法 律 不 溯 及 既 往 的 原 则 。法 律 不 溯 及 既 往 是 指 法律 对 它 生 效
10、 前 所 发 生 的 事 和 人 的 行 为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不 适 用该 法 律 。法 律 只 能 对 法 律 制 定 或 实 施 生 效 后 的 行 为 进 行 规 范 ,4不 能 要 求 人 们 遵 守 和 不 违 反 没 有 制 定 出 来 的 行 为 规 范 。四 、必须 遵 循 经 济 特 区 法 规 优 先 适 用 的 原 则 。具 体 来 讲 ,如 果 特 区 法规 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必 须 按 照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立 法 法 和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授 权 立 法 决 定 的 有 关规
11、 定 执 行 ,即 经 济 特 区 法 规 经 授 权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法 规 作 变 更 规 定 的 ,在 本 经 济 特 区 内 适 用 经 济 特 区 法 规 。五 、必 须 遵 循 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之 间 效 力 平 等 、下 级 政 府 规章 服 从 上 级 政 府 规 章 的 原 则 。国 务 院 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政 府 部 门之 间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其 关 键 是 在 各 自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施 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规 章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12、辖 市 范围 内 适 用 ,对 同 一 问 题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规 章 与 较 大 的 市 人民 政 府 制 定 的 规 章 都 有 规 定 时 ,先 适 用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规章 ,较 大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规 章 作 出 与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规 章 不 同 规 定 的 ,应 予 以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以 上 五 大 原 则 ,各 级政 府 的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掌 握 ,才 能 在 具 体 的 工 作 中 搞 好 行 政 执 法 ,不 断 提 高 执 法 工 作 水 平 。第 二 ,要 用 发 展 的
13、 观 点 掌 握 法 律 法 规 的 发 展 。我 们 的 法 律 法 规 建 设 是 一 个 渐 进 的 过 程 ,是 在 不 断 完 善 中 发展 的 ,在 发 展 中 不 断 完 善 。因 此 ,各 级 政 府 的 领 导 干 部 和 执 法人 员 ,必 须 适 应 新 形 势 ,用 不 断 发 展 的 观 点 来 对 待 执 法 工 作 ,每 一 项 法 律 法 规 的 出 台 ,要 适 应 新 形 势 的 需 要 ,要 符 合 事 实 的5发 展 和 经 得 起 科 学 的 检 验 。一 是 要 认 真 学 习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及时 地 掌 握 和 理 解 ,并 运 用 于
14、 工 作 中 。这 就 要 求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和执 法 人 员 时 刻 关 注 法 律 法 规 的 发 展 ,不 断 紧 跟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的步 伐 ,与 此 同 步 ,确 保 执 法 工 作 始 终 是 依 法 办 事 ,严 格 执 法 ,令行 禁 止 。特 别 是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决 不 能 以 其 昏昏 、使 人 昭 昭 ,一 定 要 成 为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掌 握 者 和 表 率 。执法 人 员 则 应 全 力 学 深 学 透 ,应 用 于 工 作 中 ,用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指导 自 己 的 工 作 。二 是
15、 注 意 发 现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在 运 用 过 程 中 的 新问 题 ,研 究 并 加 以 解 决 ,以 取 得 新 法 律 法 规 所 应 有 的 作 用 。作为 法 律 法 规 的 执 行 者 ,这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不 断 从 中 找 出 新 的 规律 ,将 执 法 工 作 做 好 。三 是 在 法 律 法 规 的 发 展 中 ,一 名 领 导 干部 或 者 执 法 工 作 者 ,要 善 于 从 具 体 的 执 法 工 作 中 ,研 究 和 总 结经 验 教 训 ,从 中 找 出 可 以 借 鉴 的 东 西 ,一 方 面 指 导 自 己 的 工 作 ,一 方 面 积 极
16、 向 上 反 映 立 法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利 于 今 后 修 改 完 善 ,从 而 在 根 本 上 不 断 完 善 ,使 法 律 法 规 更 有 利 于 实 践 ,确 保 立 法的 初 衷 。第 三 ,必 须 在 法 律 法 规 掌 握 的 精 和 广 上 下 功 夫 ,这 是 新 时期 和 新 的 形 势 下 的 要 求 。在 历 史 发 展 到 今 天 的 信 息 社 会 、数 字 社 会 的 时 候 ,知 识 快 速发 展 和 知 识 迅 速 更 新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特 征 ,不 能 跟 上 新 的 形 势 发展 ,不 能 跟 上 新 的 知 识 更 新 ,一 个 领
17、导 干 部 或 者 是 一 名 法 律 工6作 者 ,就 不 能 适 应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需 要 。因 此 ,法 律工 作 者 应 当 高 度 注 意 自 己 的 法 律 修 养 ,一 是 要 博 学 ,尽 可 能 多的 掌 握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使 自 己 的 知 识 丰 富 一 些 ,利 于 执 法 工 作 ,利 于 提 高 执 法 工 作 水 平 ,克 服 存 在 的 不 利 因 素 和 先 天 的 不 足 等 。不 但 要 学 专 业 的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还 要 学 习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领 导 干 部 还 要 学 习
18、更 多 的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各 种 政 治 的 、经 济 的 、刑 事 的 法 律 法 规 都 要 学 习 ,使 自 己 的 知 识 面 更 宽 广 一 些 ,更 有利 于 执 法 工 作 水 平 的 提 高 。二 是 要 精 通 。对 自 己 从 事 的 执 法 工作 需 要 的 知 识 一 定 要 精 通 ,只 有 精 通 了 才 能 将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落实 到 具 体 工 作 上 ,才 能 保 证 法 律 法 规 的 全 面 落 实 不 走 样 ,才 能在 具 体 的 工 作 中 严 格 执 法 ,依 法 办 事 ,才 能 不 断 提 高 执 法 工 作水 平 ,才
19、能 将 自 己 的 工 作 做 好 。二 、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水 平 , 必 须 强 化 “三 种 意 识 ”行 政 执 法 水 平 的 提 高 在 于 执 法 人 员 的 素 质 ,而 这 个 素 质 是 多方 面 基 本 素 质 元 素 的 一 个 总 和 。就 其 执 法 人 员 来 说 ,三 种 意 识左 右 着 执 法 人 员 素 质 的 提 高 ,直 接 影 响 着 执 法 水 平 和 具 体 工 作 。因 此 ,执 法 人 员 必 须 强 化 三 种 意 识 。一 是 要 强 化 角 色 意 识 。各 级 领 导 和 执 法 人 员 都 要 有 一 个 正 确的 站 位
20、,也 就 是 要 有 一 个 正 确 的 角 色 意 识 ,把 自 己 定 位 于 为 民执 法 ,为 国 执 法 的 “法 人 ”,不 能 将 自 己 混 同 于 一 个 普 通 老 百 姓 。必 须 无 条 件 地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开 展 工 作 要 多 在 认 真 落 实 法 规 制7度 上 想 办 法 ,不 要 在 追 求 出 名 得 利 上 费 心 思 。开 展 工 作 要 勇 于改 革 创 新 ,但 要 切 实 维 护 法 规 制 度 的 严 肃 性 ,不 能 超 越 法 规 制度 标 新 立 异 ,违 反 法 规 制 度 求 轰 动 效 应 ,背 离 法 规 制 度 搞
21、 短 期行 为 。作 为 执 法 者 首 先 要 对 得 起 人 民 和 国 家 。也 就 是 说 ,执 法者 首 先 要 考 虑 人 民 的 利 益 和 国 家 的 利 益 ,不 能 将 自 己 和 部 门 的利 益 凌 驾 于 人 民 和 国 家 的 利 益 之 上 ,凌 驾 于 法 律 法 规 之 上 ,不能 将 自 己 的 和 所 分 管 的 执 法 事 项 作 为 特 权 进 行 权 利 寻 租 。另 一方 面 ,要 以 高 度 负 责 的 精 神 对 执 法 工 作 负 责 ,将 国 家 的 利 益 放在 第 一 位 ,保 持 法 律 法 规 的 尊 严 ,不 以 个 人 好 恶
22、来 左 右 执 法 工作 ,确 实 将 执 法 工 作 与 党 和 国 家 的 形 象 联 系 在 一 起 ,为 了 维 护法 律 法 规 敢 于 牺 牲 自 己 的 一 切 。二 是 要 强 化 职 责 意 识 。严 格 按 照 条 令 条 例 赋 予 的 权 限 、职 责和 任 务 开 展 工 作 ,切 实 做 到 各 司 其 职 ,各 负 其 责 。要 遵 循 按 级 、按 职 、按 分 工 、按 系 统 的 “四 按 ”责 任 制 抓 工 作 。在 其 位 ,就 要 尽职 尽 责 ,防 止 不 作 为 和 乱 作 为 。一 方 面 ,自 己 从 事 的 执 法 工 作法 律 法 规 怎
23、 么 规 定 的 就 怎 么 执 行 ,要 用 百 分 之 百 的 努 力 来 对 待工 作 ,职 责 所 定 就 是 自 己 所 管 ,而 且 要 管 到 位 、做 到 位 、执 法 到位 ,不 能 有 丝 毫 的 犹 疑 ,要 将 自 己 的 行 为 上 升 到 法 律 法 规 赋 予的 职 责 层 面 上 来 认 真 对 待 ,做 不 好 、尽 不 到 职 责 就 会 走 向 渎 职甚 至 犯 罪 。另 一 方 面 ,严 格 职 责 界 定 ,不 越 权 不 越 位 ,不 该 管 的坚 决 不 管 。8三 是 要 强 化 服 务 意 识 。执 法 的 目 的 不 在 于 惩 罚 ,而 是
24、 在 于 为 人民 群 众 创 造 一 个 良 好 的 条 件 ,达 到 立 法 在 于 治 国 安 民 的 目 的 。因此 ,执 法 人 员 重 要 的 是 要 树 立 服 务 意 识 ,通 过 执 法 工 作 为 人 民 群众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务 ,让 人 民 群 众 对 我 们 的 执 法 工 作 满 意 。在 这 一方 面 ,尤 其 应 当 下 大 力 气 着 重 克 服 执 法 人 员 存 在 的 霸 气 和 冷 横 硬 ,执 法 不 等 于 执 罚 ,执 法 不 等 于 执 收 ,执 法 不 等 于 高 人 一 等 ,执 法不 等 于 我 讲 你 听 。应 该 从 为 人
25、民 群 众 提 供 优 良 的 服 务 立 场 出 发 ,做 好 执 法 工 作 ,防 止 片 面 追 求 执 法 的 利 益 化 ,忘 记 执 法 的 根 本 目的 是 为 人 民 群 众 服 好 务 。应 该 说 ,只 有 树 立 了 执 法 的 服 务 意 识 ,才 能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执 法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各 种 不 正 之 风 ,才 能 将 执 法工 作 做 好 。三 、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 必 须 加 强 广 泛 的 监 督没 有 监 督 的 权 力 是 可 怕 的 权 力 。同 理 ,没 有 监 督 的 执 法 也 是可 怕 的 执 法 。因 此 ,必
26、须 加 强 对 行 政 执 法 的 监 督 工 作 ,确 保 执法 工 作 不 断 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 ,纠 正 不 良 的 行 为 ,不 断 完 善 执 法工 作 ,改 进 作 风 ,将 工 作 做 的 更 好 ,从 而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一 是 自 觉 接 受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的 监 督 ,接 受 政 协 的 民 主 监 督 ,接 受 司 法 监 督 。一 方 面 ,要 定 期 向 他 们 汇 报 工 作 ,主 动 接 受 他们 的 监 督 。另 一 方 面 ,对 待 他 们 下 来 进 行 监 督 ,要 积 极 欢 迎 ,对他 们 找 出 的 问 题 要 认
27、真 研 究 ,加 以 改 正 。二 是 诚 恳 接 受 舆 论 和 社 会 监 督 。高 度 重 视 和 解 决 新 闻 媒 体 反9映 的 问 题 ,高 度 重 视 社 会 关 注 的 热 点 问 题 ,对 其 反 映 的 问 题 认真 调 查 ,弄 清 原 因 ,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不 足 。三 是 实 行 政 务 公 开 ,自 觉 接 受 服 务 和 管 理 对 象 的 监 督 。要 将政 务 公 开 制 度 化 ,并 对 政 务 公 开 不 断 进 行 完 善 ,达 到 促 进 执 法工 作 和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的 目 的 。四 是 高 度 重 视 人 民 群 众
28、通 过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等 法 定 渠 道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监 督 。这 个 渠 道 也 是 自 我 完 善 的 一个 重 要 方 面 ,通 过 这 个 渠 道 能 够 认 识 到 自 己 执 法 方 面 存 在 的 问题 和 不 足 ,必 须 引 起 我 们 的 重 视 。五 是 加 强 行 政 专 项 监 督 和 政 府 系 统 内 部 监 督 。通 过 这 些 监 督 ,将 问 题 解 决 在 萌 芽 状 态 ,解 决 执 法 工 作 存 在 的 内 部 漏 洞 等 。广 泛 的 监 督 ,有 力 的 措 施 ,将 是 提 高 执 法
29、水 平 的 一 个 重 要 条件 ,也 是 解 决 执 法 中 一 些 问 题 的 有 效 方 法 。四 、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 必 须 加 强 执 法 队 伍 素 质 建 设执 法 工 作 的 好 坏 ,关 键 是 执 法 队 伍 的 素 质 如 何 ,有 一 个 高 素质 的 执 法 队 伍 ,才 能 有 高 水 平 的 执 法 工 作 。因 此 ,提 高 执 法 水平 ,应 该 从 执 法 队 伍 素 质 抓 起 。一 是 要 把 握 住 执 法 队 伍 的 入 口 。执 法 人 员 的 执 法 工 作 是 为 民执 法 ,为 国 执 法 ,其 重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对
30、于 执 法 队 伍 的 入 口 应该 从 严 把 握 ,一 定 要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素 质 人 员 吸 纳 到 执 法 队 伍中 来 ,把 那 些 不 具 备 执 法 工 作 条 件 的 人 员 拒 之 门 外 ,防 止 滥 竽10充 数 和 一 些 低 素 质 的 的 人 员 混 入 执 法 队 伍 。这 是 从 源 头 上 把 握执 法 工 作 的 关 键 ,必 须 认 真 对 待 ,慎 之 又 慎 。只 有 这 个 关 口 把住 了 ,才 能 确 保 执 法 队 伍 源 头 上 的 高 起 点 。二 是 要 实 行 岗 位 责 任 制 相 结 合 的 淘 汰 制 ,使 执 法
31、 队 伍 有 一 个竞 争 高 压 态 势 ,“出 口 ”畅 通 。作 为 执 法 者 来 说 ,执 法 工 作 不 犯 错误 ,常 胜 将 军 是 没 有 的 ,关 键 是 如 何 对 待 执 法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错误 ,如 何 地 改 正 和 吸 取 教 训 。对 于 执 著 错 误 或 者 犯 了 错 误 给 工作 带 来 损 失 的 ,就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该 处 理 的 一 定 要 处理 到 位 ,该 调 离 执 法 工 作 岗 位 的 就 要 坚 决 调 离 。所 以 ,实 行 出口 常 开 是 有 利 于 执 法 工 作 的 ,有 利 于 执 法
32、工 作 不 断 提 高 水 平 。否 则 ,就 会 造 成 死 水 一 潭 ,失 去 执 法 工 作 的 活 力 。所 谓 流 水 不腐 ,户 枢 不 蠹 就 是 这 个 道 理 。在 执 法 工 作 上 ,许 多 单 位 和 部 门实 行 末 们 淘 汰 制 ,年 度 考 核 制 和 群 众 不 满 意 调 离 执 法 工 作 岗 位制 ,都 是 很 好 的 探 讨 和 实 践 ,收 到 了 良 好 效 果 。三 是 要 建 立 健 全 执 法 队 伍 管 理 的 系 统 制 度 ,用 制 度 确 保 执 法队 伍 素 质 的 不 断 增 强 ,确 保 执 法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
33、在 这 方 面 ,一 方 面 要 建 立 健 全 管 人 的 制 度 ,以 此 规 范 执 法 人 员 的 行 为 ,使他 们 的 言 行 符 合 执 法 工 作 的 要 求 。另 一 方 面 ,建 立 健 全 保 障 执法 正 确 和 规 范 的 制 度 ,用 制 度 来 约 束 执 法 行 为 ,来 保 障 执 法 工作 始 终 在 正 确 的 轨 道 上 运 行 ,防 止 出 现 不 良 的 执 法 行 为 和 执 法工 作 的 随 意 性 。11四 是 要 调 动 和 发 挥 执 法 人 员 自 我 修 养 的 积 极 性 和 自 觉 性 ,通过 加 强 自 我 修 养 ,不 断 提
34、高 执 法 个 人 的 综 合 素 质 。一 方 面 ,要加 强 对 他 们 的 定 期 培 训 ,加 强 对 他 们 的 学 习 教 育 ,通 过 这 些 方法 使 他 们 不 断 更 新 知 识 ,适 应 新 形 势 发 展 的 需 要 ,适 应 执 法 水平 提 高 的 需 要 ,适 应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提 高 的 法 律 法 规 意 识 的 要 求 。另 一 方 面 ,要 对 执 法 人 员 施 压 ,使 他 们 增 强 自 我 修 养 的 意 识 ,并 为 他 们 创 造 一 个 良 好 的 环 境 ,鼓 励 这 些 同 志 通 过 加 强 自 我 修养 ,提 高 自 身 素
35、 质 ,提 高 具 体 的 执 法 工 作 水 平 ,从 而 达 到 整 体执 法 工 作 水 平 的 提 高 。总 之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水 平 应 当 从 以 上 四 个 方 面 着 力 ,关 键 是抓 住 根 本 ,健 全 制 度 ,强 化 监 督 ,才 能 收 到 预 期 效 果 。所 谓 抓 住根 本 ,就 是 培 养 造 就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要 建 立 行 政执 法 人 员 的 培 训 、教 育 、选 择 、考 核 、任 用 、处 罚 等 比 较 完 善 的机 制 ,做 到 人 尽 其 才 ,知 人 善 用 ,充 分 发 挥 行 政 执 法
36、 人 员 的 积极 性 。特 别 是 要 结 合 机 制 改 革 ,择 优 录 用 ,竞 争 上 岗 ,对 在 岗 的要 积 极 推 选 末 位 淘 汰 制 ,建 立 一 支 高 效 、精 干 的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所 谓 健 全 制 度 ,就 是 要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一 是 按 照 依 法行 政 的 要 求 ,把 执 法 的 整 个 流 程 安 民 告 示 ,公 开 于 众 ,便 于 群众 了 解 行 政 执 法 的 依 据 和 程 序 ,使 执 法 人 员 时 刻 珍 惜 自 己 的 岗位 ,明 白 自 己 肩 负 的 重 任 ,爱 岗 敬 业 ,尽 职
37、尽 责 ,忠 于 职 守 ,敢于 依 法 办 案 ,依 法 处 理 各 种 案 件 。二 是 完 善 奖 罚 制 度 ,对 那 些12秉 公 执 法 、不 徇 私 情 ,认 真 依 法 行 政 的 人 员 ,该 奖 励 的 要 及 时兑 现 ;对 那 些 玩 忽 职 守 、以 权 谋 私 、违 纪 违 法 的 执 法 人 员 ,要 严肃 处 理 ,决 不 姑 息 迁 就 ,扶 植 正 气 ,打 击 邪 气 ,造 成 一 种 人 人 奋发 向 上 、个 个 争 先 的 良 好 氛 围 。三 是 完 善 领 导 干 部 的 法 律 学 习制 度 。只 有 领 导 干 部 带 头 学 法 、懂 法
38、、用 法 、才 能 带 动 整 个 执 法队 伍 ,才 能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水 平 。四 是 国 家 应 制 定 执 法 人 员 职 责法 ,通 过 立 法 规 范 执 法 人 员 的 执 法 行 为 。所 谓 强 化 监 督 ,就 是强 化 执 法 案 件 监 督 ,首 先 是 党 委 、人 大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要 加 强对 依 法 行 政 的 监 督 ,要 建 立 有 效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以 查 处 违 法行 政 行 为 为 突 破 口 ,强 化 监 督 力 度 ,提 高 监 督 效 果 。其 次 ,执 法人 员 要 自 觉 接 受 人 民 群 众 和 社
39、会 媒 体 的 监 督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的观 念 和 水 平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违 法 行 政 行 为 的 出 现 ,对 各 种 投 诉 、举 报 都 要 认 真 查 办 ,严 肃 处 理 ,自 觉 维 护 法 律 法 规 的 严 肃 性 。再 次 是 严 格 实 行 行 政 执 法 过 错 追 究 制 ,推 选 案 件 主 办 人 制 度 ,强 化 执 法 责 任 ,保 证 执 法 质 量 ,重 大 案 件 查 处 、听 证 要 公 开 ,邀请 社 会 各 界 参 加 ,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保 证 执 法 办 案 的 公 开 公 正 。坚 持 依 法 行 政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是 一 项 长 期 的 工 作 ,决 不 是一 朝 一 夕 的 事 情 ,必 须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按 照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要 求 ,结 合 政 府 体 制 改 革 进 程 ,经 常 进 行 教 育 ,完 善 各 种 措 施 ,通 过坚 持 不 懈 的 努 力 ,才 能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水 平 。13河北省委党校党政干部函授毕业论文题目:试论如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专业: 法 律作者: 崔 文 竹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是否拟申请学位:联系电话(手机):完成日期:二 00 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