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依据人事管理规章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津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入的基准工资及每年两次发入的定期奖金而言。 第四条 1、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为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未执行任务的工资,则依第 19 条及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 3、未遵照公司指 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 工资结构如下表所示(表 1): 1、工资经扣除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扣除额 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2、支付工资时,要详细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2、第七条 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表 1 第八条 下列各项规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 3、员工宿舍、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4、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5、工会会费。 6、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7、其他按法令定期优惠存款。 第九条 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特别扣除额。 第十条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照规定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查核。 第十一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二条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
3、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内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二、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三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的 16 日到该月的 15 日;并于该月的 25 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条 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维护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下列非常情况时,可以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的时间应得工资为限。 1、生育、受伤、疾病,或意外灾害。 2、结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条 员工死亡、离职或解雇时,本人或其抚养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七日内,公
4、司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六条 计时工资通常作为计算起时勤务津贴的依据。计时工资的基准额(即小时工资额)等于每月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每日勤务时数。 每月勤务时数的计算方法为: 每月勤务时数 =1 年( 365 日) -休假日( 101 日) 8 小时 12(月) =176 小时 /月 第十七条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工工资,按日计算: ( 1)新聘者;( 2)离职或遭解雇者;( 3)停职而复职者;( 4)其他。 2、按日计算工资方法 ( 1)符合上述( 1) 、 ( 2) 、 ( 4)项规定的员工工资 = 第十八条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房屋津贴、抚
5、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 2、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 给付。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 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者,则给付 100%的津贴额。 ( 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者,则给付 50%的津贴额。 ( 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则不给付津贴。 第十九条 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休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2、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假或丧假)时的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的
6、工资给付。 3、因生产而休假时,公司须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产假,按平常出勤时的工资给付。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2、因业务外负伤疾病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的,该部门主管对于该停职的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除给付外,还要向人事部门申请留职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请假时,其工资按下列方式扣除: 4、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时,以 30 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 10 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时期的员工工资,按基准内工资的 80%给付。 三、基准内工资 第二十二条 1
7、、公司综合评估员工的职务、能力、技术经验以及学历等因素,以决定其基本工资标准。 2、凡年满 55 岁以上的员则按 55 岁时的基本工资的 84%给付。 第二十三条 对于从事特殊作业者,以及必须在休息时间内执行紧急工作时,按下列规定给付津贴: (表一 )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及营业所的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责任津贴: 1、自总公司调派者,每月津贴 1500 元。 2、当地应聘者,每月津贴 1000 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无自用住宅的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房屋津贴: 1、有无养亲属者,每月津贴 1000 元。 2、单身者,每月津贴 500 元。 3、其他,居住亲属家庭者,每月津贴 500 元。 第二十
8、六条 公司对于须抚养亲属的员工,依下列规定给付亲属抚养津贴: 1、抚养家属的范围: ( 1)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并提供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给予津贴,下述亲属为给予抚养津贴的对象: 配偶; 满 60 岁以上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 未满 18 岁弟妹及子女但年满 18 岁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学业结束而停止; 抚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龄限制。 ( 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抚养人进,须提出书面材料证明其抚养人并未受他人抚养或社会救济补助。 ( 3)对于同一抚养对象,公司中有两以上具备抚养资格时,则择其中一适当者给付。 ( 4)抚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 2、抚养津贴给予标准: ( 1)
9、配偶为 1800 元。 ( 2)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 500 元。 ( 3)抚养亲属增加第三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 400 元。 第二十七条 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单程距离达 10 公里以上时,按下列规定给付交通津贴: 1、支付标准 ( 1)由公司认定最适当的交通工具,并依定期月票的相等金额作为给予的标准。 上班路线及交通工具,以经济合理的路线为原则; 个人以学习月票、次数票、员工折扣票等方式购入时,则依实际购票费用给予 100%的津贴; 基于社会残障福利政策获得免费定期月票进,则不支付交通津贴; 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如下: (表二 ) ( 2)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
10、依据上表所列给付标准 1.2 2、支付限额 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 2500 元。 3、员工委托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 四、基准外工资 第二十八条 1、因公司业务需要,必须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则依据计时工资 135%作为时单外勤务津贴。 2、因灾害或其他无法抗拒之理由造成业务上的停顿时,经四周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38 小时,则该月时间外勤功原则上不予补助津贴。 第二十九条 从晚上 10 时到翌日清晨 5 日止从事深夜勤务者,依计时工资额 130%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第三十条 因不定时勤务,必须在勤务时间外执行时,依计时工资
11、额 130%作为不定勤务津贴。但已支付深夜勤务津贴者,则不再支付不定时勤务津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特殊勤务的员工,依据其职务等,按下列方式支付津贴: 1、以 8 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付津贴 800 元,但非专职员工,每次仅付给津贴 100 元。 2、以 10 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津贴 1000 元。 3、临时勤务者,依据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工资的 50%为津贴。 4、单身宿舍勤务 5、警卫勤务者 第三十二条 1、在休假日时,因业务需要必须到加班者,则每小时工资以计时工资 150%作为休假勤务津贴。2、前项勤务时间,因业务上需要而超过 8 小时 /天时,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 200%作为延长
12、勤务的津贴。 第三十三条 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勤务者,若在翌日即给予补休时,给予计时工资 40%的补休津贴。 第三十四条 1、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间的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来勤时间来回超过二小时以上者,每月应补助 600 元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汽车者,每月仅补助 350 元津贴。 2、居住地距最近的车站达 3 公里以上的调职员工,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到车站搭车时,每月补助 300 元的保管费。 五、加薪 第三十五条 1、公司根据营业成长状况,每年在 12 月 31 日实施加薪。 2、加薪原则上以基本工资调薪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凡去年年底前进入公司的员工,在今年 12 月 16 日前仍在公司
13、服务者,则从 12 月31 日起实施调薪。 第三十七条 1、 公司根据和工会协议后订出的基准额,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职务、考绩、勤怠等来决定加薪的标准。 (表三 ) 2、年度缺勤日数达 12 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下列比例核算: 3、员工缺勤的计算除依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外,对于业务上的负伤疾病及女性员工应生育缺勤时,则不予扣除。 4、年满 55 岁以上的员工,则以 55 岁平均加薪额的 75%作为个人加薪的标准。 5、除上列各项外,其余详细加薪基准,则视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六、奖金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各人贡献的大小,奖金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十九条 1、上半年的
14、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原则上在 9 月支付。 2、下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原则上在次年的 3 月支付。 第四十条 上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 9 月 15 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下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在次年的 3 月 15 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 第四十一条 奖金给付的标准是根据与工会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结合员工的考绩和勤怠程度考核结果,以下列标准给付: 1、奖金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基本工资 资格乘数 修正率 +家属抚养津贴 支付月数) 出勤率 +核定额。 2、 资格乘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表四
15、) 3、修正率即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4、出勤率 (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 ( 2)出勤率未达 30%者,以 30%计算。 ( 3)缺勤日数的计算时间是从 6 月 16 日(或 12 月 16 日)开始到 12 月 15 日(或 6 月 15 日)止 。 ( 4)退休及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员工者,依据其出勤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的奖金。 ( 5)因公殉职员工,其奖金依前项计算方式计算方式计算并发放到死亡后第一年末。 七、歇业津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加经营权的变更或经营不佳而被命令歇业时,须支付平均工资的 60%作为员工的歇业津贴。 第四十四条 因天灾等不可抗拒意外歇业时,歇业津贴由公司和工会协议确定。 八、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本规则所未规定的事项,则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