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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第二次技术交流研讨论会.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418054 上传时间:2018-09-1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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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普 查 部 分 技 术 规 定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当地(县、区及以上)普查机构认可,可适当调整其排污系数或据实填报产、排污量。(1)废水量、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产生及排放量,普查对象能提供规范的计量数据的,可按照计量数据的统计填报。(2)普查对象使用系数手册所列末端治理工艺(技术)之外的污染处理设施,且有有效资料证明其处理效率不同于系数手册所列治理工艺的,可适当调整其排污系数。(3)有有效资料或证据证明普查对象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率明显低于(差 10以上)系数手册测算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率时,应按照实际运行率核算排污量。 (国家普查办)二、 系数手册中缺少部分污染物指标项的填报方法按产排污系数法

2、核定普查对象产排污量时,如需要普查的指标在系数手册适用该普查对象系数中没有该项指标时,可采用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或其他方法核算,其它指标仍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 (国家普查办)三、实际监测法、 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三种方法的使用原则。1、重点污染源以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数据要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 (一)”中“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 产、排污系数的应用及计算符合本技术规定中“ 八、(二)” 的要求。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2、一般污染源主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有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 (一)”中

3、“ 监测数据的认定” 要求的监测数据的,可采用实际监测法。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和实际监测法核算时采用。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处理厂采用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接纳量)和排放量;其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可根据上述原则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或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4、采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要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5、若产排污系数法、 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 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大于 20,应对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

4、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核实,如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不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则应核准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是否正确,并用核准后的产、排污系数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6、对于使用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并出现差异时, 应注意以下情况:(1)企业接受委托处理其他企业废水,应扣除接纳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再比较实际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产、排污量,并按上述原则最终核定企业的产、排污量;如无法扣除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则以产

5、排污系数法最终核定污染物的产、排污 量。(2)除水泥、钢铁、 电力和焦化行业废气产、排污系数已包括无组织排放外,其他行业均不考虑无组织排放情况。对于钢铁、水泥、电力和焦化企业,根据 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应大于按实际监测法核算的结果。7、普查对象应如实核算、并上报产、排 污量;普查机构对普查对象核算、上报的产、排污量结果要进行核实,如发现核算方法不正确或产、排污 量的核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有权要求普查对象予以改正。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必须由普查对象与普查机构共同确认。若双方有分歧,普查机构能提供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资料,普查对象不予认可时,普查机构要将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另

6、行填写产生量、排放量普查表,并与企业填报的普查表一同录入普查数据库系统上报,并作出 说明。 (国家普查办)四、填写各类污染物监测表(G105-2,G109-2,G203-1,G204-1)时,没有污染处理设施前进口浓度,只有排放口监测浓度的,按照排放口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依据排放量、处理设施设计去除效率及处理设施实际运行率核算污染物产生量。五、采用类比的产排污系数时,产排污系数测算表(G105-1 表、G109-1 表)的填报方法。对于系数手册中没有的行业,可按系数手册(第十分册)“相关行业产排污系数的类比表”要求,采用可类比的相关行业的系数。如该分册类比表中没有可类比的相关行业,可由县

7、(区)普查办在系数手册中选取相似的行业,使用其产排污系数来核算普查对象的产排污量。在上述情况采用类比的产排污系数时,其普查表(G105-1、G109-1)中“产品名称 ”栏里,先填 报本企业生产产品名称,后加括号,内填写类比:XXX (被类比产品名称),其他各栏按本企业实际消耗的原料、生产工艺名称、生产能力、 处理工艺名称和污染物名称填写,然后对照被类比产品系数手册中相应的原料、工艺名称、规模及治理技术名称等条件选取适当的产、排污系数填报,再据此核算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量。录入数据库软件时,在 G105-1 和 G109-1 表录入产品名称时,同时录入被类比的产品名称。 (国家普查办)六、住宿业、

8、餐 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居民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即 S401、S402、S404 表,无 论其分布于城市还是乡村,符合规模要求的全部纳入普查。 (国家普查办)七、2007 年末拥有的床位(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总数大于等于20 张的乡镇卫生院纳入本次普查,填报医院污染源普查表 S403,行业类别填写“卫生院及社区医 疗活动” ,行 业代码填写 8520。(国家普查办)八、各地自行编制研究的产排污系数按照以下原则使用:使用范 围应尽可能小,主要为当地的、特殊行业的计算,不得与国家产排污系数手册的内容重复;必须 能够提供详实的支撑材料,且需得到当地环保、行业、专家的论证和认可;所用系数核算

9、结果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差别不得过大;按该 系数填报时数据来源可填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最终定为 4 其它(国家)。所用系数需经市、 县普查机构认可,并 报省普查办备案。九、在技术规定中:“ 八、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四)三种方法的使用原则 5、若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 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中相对误差的含义是什么?请给出计算公式。答:A=产 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量B=实际监测法产(排)污量100% %102/%)(或 者 相 对 误 差 )(相 对 误 差 BA十、各地数据录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须注意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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