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无锡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12、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条13、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14、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五
2、条16、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17、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18、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四条219、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20、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第三条21、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22、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23、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四条24、 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25、 船闸管理办法第二条26、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27、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条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29、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三条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第九条32、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三条33、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七条34、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条35、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36、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37、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38、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39、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40、 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341、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42、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43、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五条44、 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第三条45、 无锡市航道管理办法第三条46、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
4、四条47、 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48、 无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条49、 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无锡市交通局运政稽查支队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款“交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由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
5、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4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5、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6、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6、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5车维修管理工作。 ”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8
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二)无锡市地方海事局、无锡市船舶检验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
8、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6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 ,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
9、构确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 ”5、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部门的航道管理、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6、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7国家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长江江
10、苏段和本省其他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7、 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市、不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不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水利、农林、园林、旅游等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无锡市交通局新区运输管理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
11、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款“交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由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8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
12、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5、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6、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9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
13、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三、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一)无锡市公路管理处、无锡市公路路政支队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14、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0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县道由
15、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4、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11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
16、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5、 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6、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17、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7、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市)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12的原则,组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手扶拖拉机和畜力车养路费,由各市、县(市)公路主管部门按手扶拖拉机征收标准征收
18、,并按照“收支两条线、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县(市)以下支线公路、市郊公路和公路汽车渡口的养护、改建、大中修工程。 ”8、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的管理工作。 ”(二)无锡市航道管理处、无锡市航政稽查支队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
19、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华人13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
20、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一般分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也可由省级统一管理,水运发达地区,可增加县一级管理。管理机构及权限的确定,由、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其它专用航道应当接受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3、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航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航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标管理工作。 ”4、 船闸管理办法第二条“各级船闸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实行统一管理,各
21、船闸应设立管理所(处、站) ,负责船闸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5、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部门的航道管理、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14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6、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省、市、县(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通航技术标准;(二)根据航道发展需要和通航标准要求,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实施建设、养护计划;(三)审查批准
22、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四)负责航道养护规费的征收、稽查和使用;(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六)负责对本辖区从事航道疏浚打捞的社会工程船舶的管理;(七)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和破坏航道设施、侵占损坏航道的行为,查处航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违章设施。 ”7、 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苏南运河的交通管理工作,苏南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苏南运河的交通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的航道管理、港航监督、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苏南运河航道、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23、苏南运河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15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苏南运河的有关管理工作。 ”8、 无锡市航道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市)交通局是市、县(市)辖区内航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县(市)航道管理处、站,是当地境内航道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航道包括护坡、驳岸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9、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三条“航养费由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10、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航养费由省交通厅航道局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11、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船闸的船
24、舶过闸费(以下简称过闸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无锡市交通局运政稽查支队法律依据: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16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
25、监督检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4、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和不设区的市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交通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行使日常的
26、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责。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5、 无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市(县)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交通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客运出租汽车日常管理工作。17公安部门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工商、税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四)无锡市船舶检验局法律依据: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27、实施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第二十条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船用产品以及水上设施擅自出厂、使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20000 元以下罚款。 ”(五)无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法律依据: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28、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8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2、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
29、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3、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19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 ,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
30、督行政执法权。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一地一站。 ”(六)无锡市交通局新区交通分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
31、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20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4、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
32、、监督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5、 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6、 超限运输车辆
33、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21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7、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市)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组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实施,其他任何
34、单位、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手扶拖拉机和畜力车养路费,由各市、县(市)公路主管部门按手扶拖拉机征收标准征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县(市)以下支线公路、市郊公路和公路汽车渡口的养护、改建、大中修工程。 ”8、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的管理工作。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交通部主管全22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
35、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11、 无锡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市、县(市)交通局是搬运装卸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监督实施。市、县(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行政执法依据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11.12 中
36、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2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5.111 中华人民共和
37、国航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10.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10.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1.114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6.11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 1993.2.1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国务院 1995.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国务院 1995.12.31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1.3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 2000.3.202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9.252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8、条例 国务院 2002.3.15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2.8.123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1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7.12425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5.8.1126 江苏省公路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11.127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2.1.128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2.129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5.1.130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6.4.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
39、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88.1.132 船闸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89.10.133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0.4.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91.8.2935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交通部 1991.10.1536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1.11.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交通部 1992.1.138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2.08.0439 内河通航标准 GB501392004 交通部、建设部 2004.03.0140 内河助航标志 GB586393交通部、国家技术监督
40、局 1993.12.0441 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交通部、 1993.12.0425GB586493 国家技术监督局42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交通部 1993.1.143 内河轮机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交通部 1993.1.2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交通部 1993.7.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交通部 1993.7.146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6.8.1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 1996.10.14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 1996.12.2349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交通部 1997.6.1
41、50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7.10.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交通部 1997.11.305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交通部 1998.3.153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8.4.154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 1998.4.155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 交通部 1998.4.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交通部 1998.5.1265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0.1.15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0.4.159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
42、 2000.7.160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交通部、商务部 2001.1.2061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1.4.162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1.4.963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交通部 2001.10.164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1.12.165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2.1.166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2.7.167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2.8.168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2.8.1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事故统
43、计办法 交通部 2002.10.170 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3.4.171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3.6.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 2003.9.173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交通部、商务部 2004.1.174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4.1.1277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4.1.176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4.6.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交通部 2004.8.1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 2004.8.
44、179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4.10.180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2004.10.18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 2005.1.182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5.3.183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 2005.6.18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 2005.6.185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86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8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8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 20
45、06.1.189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90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5.12.1289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6.1.19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4.19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7.194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 1992.11.295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省政府 1994.1.196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省政府 1994.3.1697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省政府 1994.07.1398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
46、理办法 省政府 1995.9.199 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6.9.25100 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7.12.15101 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9.09.02102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0.11.16103 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1.12.2410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省政府 2003.6.6105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省政府 2005.10.1106关于正式核定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批复苏价服2004242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 2004.7.1129苏财综
47、200480 号107关于正式核定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复函苏价服函2004200 号、苏财综2004142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 2004.12.1108 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市人大 1996.9.1109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市人大 2001.1.1110 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市人大 2005.12.1111 无锡市航道管理办法 市政府 1992.5.9112 无锡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府 1995.12.19113 无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市政府 2003.1.1行政许可(共 49 项)一、港口经营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
48、,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输工商登记。 ”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3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三、修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范围和疏浚物弃置地点核准法律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的范围和疏浚物的弃置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