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飲酒駕車,越罰越重飲酒駕車,越罰越重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有一位喜歡飲酒的張姓男子,曾經在九十年的一月至九十二年的一月間,因為酒後駕車,三度被警方查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以後,先後被法院判處二萬元、二萬二千元、二萬四千元的罰金。法院所判處的罰金的數額,雖然一次比一次高,這位張姓男子絲毫不知道悔改,依然故我照常喝他的酒,駕他的車。不過命運之神並沒有一直眷顧著他。去年的十月間的一天夜晚,他又在台北市一家居酒屋內飲酒,酒後駕汽車上街頭,在路上被警方臨檢查獲,警方當場對他實施酒測,赫然發見他的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一點零四毫克。已竟觸犯了刑事法令,便將他移送
2、檢察官偵辦。檢察官調出張姓男子以前的三次前科資料一看,發見他每次酒後駕車所測得的酒精濃度,與他被判處的罰金,很巧合地成為正比,也就是這次被判罰金以後,下次查到的酒精濃度,就比上一次多!第一次被查到酒精濃度是零點八八,到了第三次被查到所測得的酒精濃度,已經升至零點九九。這次第四次被查到酒精濃度竟飆至一點零四毫克。檢察官根據這些數據,認為張姓男子多次酒醉駕車,被查到後只對他科處罰金,已經不足收到懲戒的效果,因此除了將張姓男子提起公訴以外,還特別具體求刑,要求法官判他有期徒刑七個月。看了這則新聞以後,國中生曾永盛只能從表面瞭解張姓男子沒有悔改的決心,把法院的處罰判決當作耳邊風,才會出現罰的越多,下次
3、喝得越醉的怪事來。是不是這張姓男子自持多金,不怕法院的罰金處罰?反正手頭有的是錢,罰多少就繳多少,繳了錢就沒有事了。所以喝醉了酒,就把法律擺一邊,毫無顧忌照常開他的車。現在檢察官請求法院判他七個月的有期徒刑,是不是就可以扭轉他這種目無法紀的不健康心理。如果受到這進一步的處罰以後,還是不思改過,再來一次酒醉駕車,又該使出那些撇步才能讓他自知警惕?* * *最近幾年來,酒醉駕駛機動車輛肇事的事件,幾乎每日都有發生,尤其是遇到連續假期的深夜,所發生的車毀人亡的重大車禍,十之八九都與飲酒有關。以往這類犯罪甚少聽聞。並不是沒有這類案件發生,只是過去我國刑法沒有酒醉駕車這個罪名,發生酒醉駕車肇事的案件,卻
4、只能適用過失傷害或者過失致死的罪名來處斷。車禍的肇事原因如果歸因於駕駛人的醉酒,頂多由法官按犯罪的情節從重量刑而已。由於最近幾十年來,我國經濟在國人共同努力下突飛猛進,國民平所得倍增,以機動車輛代步日趨普遍,車禍案件隨之大幅增加。國民所得倍增後,很多經營有術的新貴口袋中鈔票麥克、麥克,喝起高貴的酒來就像喝白開水一般,醉茫茫以後再去駕駛機動車輛,教他不出車禍也難。在車禍案件日增下,有關當局決定參考國外的立法例修法遏止,獲得立法委員的共識,在刑法分則的公共危險罪章中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法條,經 總統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這條法條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服從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
5、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法條中的三萬元,沒有冠上新臺幣三字,那是以新臺幣三元折合一元的銀元為單位。所以法院的處罰判決主文書寫是一萬元,繳的罰金便是新臺幣三萬元。至於在那些情形下,才能稱得上符合這法條所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要件,法務部曾經在這新訂法條施行伊始的同年五月十日,召集包括醫學方面的專家與相關單位開會研商,在酒醉駕車方面得到的結論是:參考德國。美國的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五五毫克,或者血液濃度達.一一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的十倍。認為已經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至於在這些數值以下的行為人,如果輔以其他客觀事實
6、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時,亦應該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移送法辦處以刑罰。後來內政部警政署就根據這個結論,訂定一種試測觀察紀錄表由員警依表內所定的項目,像夜間行車燈光有沒有異常、有沒有異常操控、能不能作出直線行走與平衡動作等等予以填載,作為法院判斷的依據。由於酒後駕車最重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上算是微罪,如果沒有伴隨其他犯罪,法院通常都會判一些罰金了事,這次如果被判七個月的有期徒刑,是不能易科罰金,必須要進入監獄接受徒刑的執行。徒刑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再犯,就成然刑法上的累犯,要加重刑罰二分之一。酒後駕車法定本刑成為一年六個月,喜歡喝酒的人,還是切記酒後不開車的名言,免得害人又害己
7、。花樹不是無主物,怎可順手帶走!花樹不是無主物,怎可順手帶走!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陣子春寒料峭,曾永盛就讀的學校校園的一角,幾棵移植不久的櫻花樹,光溜溜的枝椏上,突然冒出不少花蕾來,隔沒幾天,一朵朵艷麗的粉紅色櫻花就開滿枝頭,讓人看後都覺得心曠神怡!平日處於功課壓力下的同學,都喜歡利用課餘的空檔來到花樹下透透氣,既可賞花,又可舒解繃緊的心情。曾永盛便是經常參與賞花行列中的一位。只可惜好花不常開,沒有幾天,一陣強風驟雨,就讓綠葉取代了紅花,只有期待與花兒明年再相會。由於櫻花樹的種植成功,學校當局為了要綠化校園環境,花錢購買一批櫻花樹苗,除了種植在校園內,還在學校的圍牆外的空
8、地上,也種植一長排的櫻花小樹,期望未來的櫻花季節,讓學校師生與附近社區的民眾,都能欣賞到櫻花的美。意想不到的是種植在圍牆外路邊的櫻花樹苗,莫名其妙的漸漸減少!有一天,曾永盛的母親因為有事要提早出門,曾永盛不想一個人呆在家中,也就跟著提早出門,走到學校附近,還只有六點多一點,遠遠看到一位機車騎士,騎著一輛重型機車沿著學校圍牆過來,突然把車停下,下車走到一棵櫻花樹苗旁,彎腰把這棵櫻花樹苗拔起,放進一個塑膠袋中提著上車就走。曾永盛恍然大悟,學校種植的櫻花樹苗逐漸減少,原因居然出在這位機車騎士身上。正好這輛機車從他身旁經過,連忙把車牌號碼記下,又憑他平日喜愛法律問題累積起來的常識,把剛才看到的時間,地
9、點和那位騎士的體型。穿著的衣著約略記錄下來,等到老師來到,就把所看到的情形向老師報告。學校就根據曾永盛所提供的機車車牌號碼報警。事情過後約莫二個多月,曾永盛偶然在報上看到報導一位張姓男子偷竊櫻花樹苗的標題,由於拈花惹草而涉及偷竊行為並不多見,因此直覺地就判斷這消息與他學校櫻花樹苗消失不見有關,讀了新聞內容,果真是這位張姓男子幹的好事。新聞的前半段幾乎與他親眼目睹的情節一樣。破案的經過只是約略提到警方根據線索,認定張姓男子涉案,便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進入張姓男子的住宅搜索,結果在他的住宅後院,發現種植五株與學校失竊的一模一樣櫻花樹苗。張姓男子始終說不出樹苗的由來,最後只有認了!不過,還是硬著嘴說:以
10、為是野生的,才拔回種在家中,留待以後開花自己來欣賞。警方把這案件移送檢察官偵辦,因為證據確鑿,檢察官就把張姓男子依竊盜罪提起公訴。曾永盛看完這則新聞,領悟到自己就是新聞中所提到的線索,有了這線索,才讓壞人受到國法的制裁,心裡感覺到非常高興!只是他對張姓男子被依竊盜罪提起公訴有點疑義,因為憑他累積起來的法律常識,知道竊盜罪是用來處罰偷竊他人動產的罪名,櫻花樹苗是種在士地上被偷,根本就不會移動,怎能算是動產呢?* * *曾永盛想到的竊盜罪是處罰竊取他人動產的罪名,一點都沒有錯,因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竊盜罪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就是規定竊取他人之動產。土地上生長或者種植的樹木、花草與一切植物
11、,不問是野生的或者是人工種植的,就民法的關係來說,都認為是屬於不動產的一部分,因為民法第六十六條對於不動產所下的定義,是這樣規定的: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而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就這定義來說,民法是不承認樹木在與土地分離以前,有獨立的產權存在,只是土地的構成部分,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所以種植在土地上的樹木或其他作物。,在未與土地分離以前,是不可能成為竊盜罪的標的。一旦這些樹木或作物與土地分離,不論分離的原因是出於人為或者天然因素,這時的樹木與作物,都具有可動性,性質上便屬於民法上的動產。張姓男子而偷竊的櫻花樹苗,原是由學校買來種植在學校所管有的土地上,依上面敘述
12、的民法理論,便是土地的一部分。張姓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把樹苗拔起脫離了土地,這時的樹苗便成為動產,然後乘著他人的不知偷偷把他人的動產帶回家中種植,他的行為就與刑法的竊盜罪符合。至於張姓男子硬拗以為櫻花樹苗是野生的,所以才拔回家中種植。言下之意如果櫻花樹苗是野生的話,就可毫無顧忌地帶回家中。其實這句話從法律角度來看,是錯!錯!錯!種在地上的樹木,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已經說得很清楚。我國境內的土地,除了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以外,其餘都屬於國有,這是土地法第十條的規定。所以土地上每一棵樹,每一株花不屬於私人,便屬於國家所有。怎可自己喜歡就順手帶走!不能安全駕車,不止酒醉一項不能安全
13、駕車,不止酒醉一項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以往在報上看過不少因為酒醉駕車,負起刑事責任的案例,卻沒有看到過不是醉酒的原因,而被認為不能安全駕駛車輛而被警方移送法辦的情事。原先一直以為交通肇事的原因,酒醉都是搶登鰲頭,所以才訂定法律緊盯著酗酒者不放,透過法律的警示與處罰,達到減少車禍案件發生的目的。至於其他原因導致不能駕車而駕車畢竟是少數,所以法律並沒有特別給予處罰。直到前幾天,在報上讀到一則來自國外的新聞,才知道也有與酒醉駕車同樣嚴重的不能駕車而駕車的情形。國外發生的事情是這樣的:羅德島州的民主黨籍眾議員派崔克.甘迺迪,是美國最顯赫的政治家族成員之一,他是美國麻薩諸塞州參
14、議員艾德華.甘迺迪的兒子。也是多年以前被刺身亡的美國故總統約翰. 甘迺迪的姪兒。這位眾議員政治上的光環雖然亮麗,私生活卻沒有像他政治生涯那麼得心應手,就在今年的四月和五月初,短短三周之內,就出了兩次小車禍。五月初這次車禍,是他在五月四日凌晨三時四十分許,駕駛他的福特野馬敞蓬車,要趕到國會大廈準備投票的事宜,當車行經國會山莊附近,差點迎頭撞上一輛警車,而且不理會警方要他路邊停車的要求。當時派崔克雖然稍微減速,所駕的車還是撞上安全柵欄。事後警方對這事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疑似酒醉駕車的派崔克,當時有行為能力受損的情形,而且出現雙眼濕紅,口齒不清,無法保持平衡的現象。認為有未保持在固定車道駕駛、以不合
15、理速度駕駛與未能全神貫注駕駛等三項違規駕駛行為。當警方還在調查這件違規行為的時候,這位眾議員隨即在次日宣布,他將尋求用藥成癮方面的治療,但不會辭去眾議員的職務。對於這次發生車禍的原因,否認有酒醉駕車的情事。不過,承認自己前晚曾經服用會導致昏暈的安眠藥與其他藥物。他記不起整件事情發生的經過。記不得有下床,也記不得被警察要求路邊停車與有三項違規行為。並表明自己會與警方合作調查車禍的原因。這件發生在國外原因未明的小小車禍,駕車者身分又非比尋常,新聞報導特別提到在當地已經引發一些不滿的聲音。曾永盛讀了這則新聞,原先希望從這則新聞的後續報導中,了解到國外對於酒醉駕車與服用藥物駕車的相關規定。可是一等再等
16、都沒有看到下文,事情大概遇到一些瓶頸。因此他很想知道這件並沒有傷人,也沒有毀物的小車禍,如果是在我國的境內發生,該如何適用法律?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是不是也會遭遇瓶頸?* * *曾永盛想到的這件發生在國外,只能說是一件小小的車禍,如果發生在我國境內,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這得從事實與法律兩方面來說明:在事實方面,依據外電報導。這位政治名人是因為駕車險與警車迎頭撞上而被警方盯上,引出其他兩項違規的問題。似乎沒有當場對駕駛者進行酒測,現在酒測的時機已失,並沒有證據用來證明有酒醉駕車事實。另外警方認為以不合理速度駕駛與未能全神貫注駕駛,都是交通違規案件,屬於警方應不應該動用違反交通法規來處罰的問題
17、,不關刑事責任。剩下來的只有酒醉駕車一項了。依據警方的報告,這位疑似酒醉駕車的人,當時已經出現雙眼濕紅,口齒不清,無法保持平衡的現象。這些狀態都不是一個正常的人所應有,通常發生飲酒過量者的身上。駕車者既然否認有飲酒過量的情事,警方也沒有對他作過酒測,提不出酒醉駕車的證據,這些影響安全駕車的現象就被排除酒醉原因之外。至於服用藥物是這位駕車者所公開承認,而且出現這些不能安全駕駛的現象,應該可以認定有服用藥物的情形。問題是在這位駕駛人所服用的究竟是那一種藥物?這種藥物是不是我國刑法所規定可以據以處罰的藥物?對於服用藥物,不能安全駕駛,刑法是與酒醉駕車共同列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法條中,條文是這樣
18、規定的: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定程度的酒後開車,要受到刑罰的處罰,因為是經常見到的犯罪,大家幾乎都耳熟能詳,用不著多說。毒品與麻醉藥品的意義在特別法中都有明確規定,也不致引起爭議。這件案件駕駛人已經聲明前一晚有服用安眠藥與其他不明藥物。安眠藥不算是毒品或者麻醉藥品,當然不能直接指係服用毒品或者麻醉藥品。不要忘記這法條中還有其他相類之物的概括規定,也就是說所服用的藥品以後,如果會出現類似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者酒類相同效果,就構成這法條的犯罪。這位駕駛人服用藥物,既然出現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而且自己還因此
19、撞上安全柵欄,應該可以引用這法條來處罰。接到法院支付命令,不必慌張接到法院支付命令,不必慌張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看報,看到猖獗多時的詐騙集團,目前又有新騙術登場的報導。也許過去那些老套騙術,像開口就向人叫爸!媽!快來救我、有文件存在法院的收發室快去領取、通知中獎先繳稅金、要求告知帳戶以便退稅、存款被盜領趕快轉存避險、信用卡被盜刷要與銀行聯絡,等等,這些招式大都已經用老,很少有人會上當。除非那些與媒體絕緣,又很少與人交往的人。因此詐騙集團又動了歪腦筋,這次的新花樣是他們先動手蒐集到詐騙對象的相關資料,再偽造詐騙對象名義的本票,然後持偽造的本票向當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對本
20、票的發票人核發支付命令。拿到法院發給的支付命令以後,就利用真實的法院支付命令向詐騙對象恫嚇,要他們付錢。若被拒絕就要利用公權力的法院來實施強制執行。一些從來沒有與法院打過交道的人聽到法院兩個字,腿就軟了!明明知道自己沒有欠人錢財,更沒有簽發什麼本票,為了不想與人興訟在法庭相見,寧願花錢消災私了。士林地檢署與警方,最近偵破一宗以此類手法詐騙財物的案件,逮到陸姓與余姓兩名嫌犯,並聲請法院對兩嫌犯羈押獲准。經過調查,該名陸姓嫌犯是大學法律系畢業,熟諳訴訟程序,知道法院是以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事件,不開庭調查事實的漏洞,用假的本票騙取真的支付命令,用來恫嚇、詐騙,已經得手多次,經查明的被害人就有十餘人,目
21、前仍在作進一步調查中。曾永盛和他母親,由於經常接觸媒體,對於詐騙集團的老套詐騙手法,都已知之甚諗,他母親還接到過有人平白叫她媽媽的電話。縱然叫了媽媽!也不會輕易上當,拿著金融卡站在提款機前作個乖乖牌,把錢都轉給騙徒。不過,騙徒這次使出的新手法,還是聞所未聞,而且手中拿的卻是如假包換的法院公文書,一旦碰上這種行騙手法該如何對付,因此,很想聽聽熟諳法律的專家意見。* * *最近幾年來歹徒以各種手法行騙的事件層出不窮,就近來所破獲的案件來看,大都是橫跨海峽兩岸,聚集多人分工合作,用組織的力量集體行騙。主犯大都是躲藏在大陸地區,利用科技轉接的多通電話用亂槍打鳥手法,向使用電話者行詐,台灣地區擁有電話的
22、家庭,幾乎都不能倖免。或多或少都已接過這類電話,沒有高度警覺性的人就很容易上當被騙。由於這些騙徒為了怕被查獲,都是使用層層轉接的電話,就算即時循著電話號碼追查,最後查出的是大陸門號,讓偵辦案件的人員只好兩手一攤,無能為力。所以此類案件的破案率不高,除非能及時將專司提款的車手在提款時當場逮捕。但是主犯藏身大陸,難以一併收網。現在騙徒所改變的行騙手法就不一樣了。因為是騙徒是先利用民事訴訟程序騙得法院的支付命令,再持支付命令向被害人騙取錢財。這種詐騙方式與過去利用電話口頭說說的行騙手法大有不同。這得先自騙徒所持的支付命令意義說起:民事訴訟法中的支付命令,規定在第六編督促程序中,支付命令的意義,是在第
23、五百零八條第一項中明定債權人的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報上所報導的歹徒是利用偽造被害人的本票,來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聲請條件。支付命令的核發,依第五百十二條的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是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來審理。只憑債權人在書狀上所記載聲請的事實與理由來審核,如果聲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的規定,就要核准。或許有人要問,法院審理支付命令,為什麼會那麼草率?其實民事訴訟法所以規定支付命令制度,無非要讓一些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對於債權數額都無爭執的案件
24、,藉由支付命付的程序,迅速得到確定,因此在審理程序方面力求簡化。但是也規定若干機制來保護債務人的權益,像債權人有對待給付未履行,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行之。或要依公示送達的方法行之,依第五百零九條規定,都不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三個月內不能送達與債務人,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的送達以後,可以在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對支付命付的一部或全部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在合法的異議範圍內失去效力。由法院視訴訟的標的大小,分別依調解程序或者審判程序進行調解或者審判。所以,無緣無故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不必驚慌,只要在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歹徒的伎倆就無從展施,千萬不可以和歹徒私了,也不可以置之不理,錯過異議的救濟時機,讓支付命令確定,成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法定文書,到時候再想救濟,就得大費週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