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8 劳动合同篇一:2008 年最新劳动合同样本2008 年最新劳动合同样本劳动合同编号:_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甲方:_(以下称“甲方” )通讯地址: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乙方: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_户籍地址:_联系方式:_(固定电话)_(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_ 联系电话:_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
2、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 。A. 固定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B. 无固定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C.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第二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第二章 试用期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_个月,试用
3、期工资为:_。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第四条录用条件为:1. 学历文化:_。2. 身体状况:_。3. 工作技能:_。4. 团队精神:_。5. 其 他:_。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第五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工作,详见“职责描述”;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工作地点太多的,可以写详见附件) 。第七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第八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A. 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
4、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B.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C. 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第九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_) 。A. 标准工时制。B. 不定时工时制。C. 综合计算工时制。第十条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第十一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
5、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第十二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第五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第十三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第十四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第十五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第六章 劳动报酬第十七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
6、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 。A. 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_,岗位工资为_元(有上岗协议的更改为:岗位工资随双方上岗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_元/小时。B. 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计件单价为_。C. 其他工资形式:_。第十八条甲方于每月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第十九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第二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
7、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篇二:劳动合同 2008 全国版合同编号: 2008-LC-20- 用工单位书面同意。劳 动 合 同 4.3 乙方有享受各类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具体由用工(2008QG 版) 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西路 28 号 5.1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具体劳动报酬法定代表人:郭丽娟 和支付方式根据派遣协议书确定。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 5.2 乙方理解并同意: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住址:而相应地提高或降低乙方在用工单位
8、的劳动报酬待遇,乙邮政编码: 方理解并承诺愿服从用工单位的决定。 身份证号码:5.3 在本合同期内当乙方无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甲方依中华户口所在地地址: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工资标准为所在地政府鉴于用工单位需要使用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录用手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乙方确认已知晓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告知乙方的各项事项。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 第一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1 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具体单位将根据派遣协议
9、书确定。1.2 乙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乙方与用工单位自行约定。1.3 乙方应履行用工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1.4 乙方理解并承诺:愿服从用工单位根据其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而安排或者调动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定额等。第二条合同期限和派遣期限2.1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2.2 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但期满时,乙方根据派遣协议书的约定,正在派遣期限内的,且甲、乙双方和用工单位均无异议的,本合同的终止可自动续延年,并依此类推。第三条劳动
10、纪律3.1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3.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3.3 乙方理解并同意: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劳动纪律。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1 甲方实行每周 40 小时工作制,但乙方理解并同意:在用工单位,具体工时制度由用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工单位如果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的,乙方承诺愿意服从用工单位工作时间上的安排。4.2 乙方理解并同意,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按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加
11、班必须征得每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调整而调整,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6.1 乙方享有用工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6.2 乙方享有用工单位执行的国家劳动标准和用工单位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 社会保险和其他7.1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7.2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疾病休假待遇,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7.3 符合计划生育的乙方(女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其他特殊待遇,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7.4 在被派遣期间,甲方根据用工单位与甲方确定
12、的保障计划项目,在用工单位正常付费的情况下,提供乙方保障服务。乙方理解并同意,前述保障服务在乙方被退回(或撤回)期间不享受。 第八条教育与培训 8.1 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所必须的培训。8.2 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可经常对乙方进行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 第九条保密约定9.1 本合同期内以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未经用工单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泄漏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该商业秘密获利。9.2 本合同期内以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用工单位)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该商业秘密获利。 第十条 利益冲
13、突的约定10.1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用工单位利益相冲突的活动。10.2 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活动。10.3 “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创业,帮助第三方创业,被第三方雇用等。第十一条 乙方的保证11.1乙方保证应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了与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的使用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11.2 乙方保证其与原用人单位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与用工单位(或甲方)有关的竞业限制。11.3 乙方保证其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等的有效凭证,如因乙方迟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11.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
14、资料、证明等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之责任,乙方同时保证个人信息有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11.5 乙方理解并同意,诚信是重要的原则。因此乙方保证,不会作出任何不诚信的行为。11.6乙方保证在用工单位工作时,以及需离开用工单位时,会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和财物上的移交。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12.1 乙方因在试用期内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其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被用工单位退回的。12.2乙方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其中严重违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15、2.2.1 乙方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的;12.2.2 乙方受公安治安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12.2.3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12.3乙方理解并同意,违反本合同第九、十、十一条约定的,无论情节轻重,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12.4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用工单位退回的。12.5乙方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用工单位退回的。12.6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7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16、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用工单位退回的。12.8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12.9 其他国家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十三条 撤回13.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派遣期限内,因任何原因用工单位与甲方之间的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包括但不限于用工单位拖欠甲方管理费被甲方通知解除双方劳务合同的) ,甲方有权撤回乙方。13.2乙方理解并同意,其被撤回期间的劳动报酬按本合同5.3 的约定执行。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14.1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的。
17、14.2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的。 14.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即使乙方仅通知了用工单位,亦应视作乙方已向甲方辞职。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相应之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和说明16.1 释义:16.1.1 本合同中所称“法律、法规、规章” ,若未作特殊说明,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16.1.2本合同中所称第三方,若未作特殊说明,系指除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之外的第三方。16.1.3 本合同中所称派遣协议书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必要的补充。16.2 其它可能发生的事宜
18、:16.2.l 甲方可以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乙方办理公证事宜的相关证明,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16.2.2 甲方可以为乙方申办出国(境)护照及边防通行证等提供便利,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16.2.3 甲方可以为符合有关规定与资格的乙方申报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提供便利,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16.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合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应以法律法规为准。16.4 乙方可以与用工单位另行签订协议,但甲方不承担该协议任何一
19、方的连带责任。前述协议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应以本合同为准。16.5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上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提交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不服的可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16.6 甲方与用工单位所签协议的内容,凡与乙方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 ,均与本合同和派遣协议书中约定一致;乙方已全部知悉。16.7 乙方确认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经由甲方送达
20、以下地址即为送达乙方,在以下地址需要变更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否则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送达以下地址即为送达乙方: 邮编: 16.8 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国家和/或上海市就劳动合同法有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本合同和附件应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变更。16.9 本合同一式二份,均应由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乙方一经签订本合同,即视为甲方已经视为送达本合同文本。16.10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经办人: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上海篇三:2008 劳动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
21、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22、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
23、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
24、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第十三条(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
25、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
26、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
2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
28、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29、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30、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