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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 施放系留气球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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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点 击 此 处 添 加 ICS 号 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中 国 标 准 文 献 分 类 号 DB1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 XX/ XXXXXXXXX施 放 系 留 气 球 安 全 规 范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sending tethered balloon(征求意见稿) 2015-6-15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前 言本 标 准 的 第 4.3.5、 5.3.1、 7.1.1、 8.2.2、 10.2.6、 10.2.7 条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2、, 其 余 条 文 为 推 荐 性 。 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气 象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气 象 局 、 民 用 航 空 华 北 地 区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局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北 京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气 象 局 负 责 起 草

3、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高 金 阁 、 韩 丽 琴 、 符 琳 、 王 宇 。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1DBXX/ XXXXXXXXX1 施放系留气球安全规范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施 放 系 留 气 球 活 动 的 准 备 工 作 、 施 放 条 件 、 灌 充 气 体 、 栓 系 气 球 、 升 放 气 球 、 回 收 气球 、 意 外 情 况 处 理 、 施 放 系 留 气 球 的 管 理 等 内 容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北 京 地 区 施 放 系 留 气 球 活 动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4、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15630199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 GB166691996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系 统 及 部 件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3 术 语 和 定 义以 下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1气球 balloon 以 轻 于 空 气 的 气 体 为 灌 充 物 , 灌 充 于 橡 胶 或 者 复 合 膜 等 材 料

5、制 成 的 球 体 而 形 成 的 充 气 物 。 注:本标准所称气球仅指系留气球。 3.2氢 气 气 球 hydrogen balloon 以 氢 气 为 灌 充 物 的 气 球 。 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施放氢气气球。 3.3氦 气 气 球 helium balloon以 氦 气 为 灌 充 物 的 气 球 。3.4系 留 气 球 tethered balloon系 留 于 地 面 物 体 上 、 直 径 大 于 1.8 m 或 者 体 积 容 量 大 于 3.2 m3、 轻 于 空 气 的 充 气 物 体 。3.5施 放 气 球 单 位 sending balloon unitDBXX

6、/ XXXXXXXXX2 从 事 经 营 施 放 气 球 活 动 的 非 自 然 人 的 实 体 。3.6配重物 fixed object用 于 固 定 系 留 气 球 、 需 满 足 一 定 重 量 要 求 的 地 面 物 体 。3.7绳索环 Hoop for tethered固 定 在 配 重 物 上 , 用 于 栓 系 系 留 绳 索 的 铁 环 。3.8携带物 loading object与 气 球 连 接 的 绳 索 、 条 幅 及 其 他 物 品 的 统 称 。3.9识 别 标 志 identification mark在 气 球 上 标 有 使 用 单 位 名 称 、 施 放 地

7、 点 、 施 放 单 位 名 称 、 施 放 单 位 电 话 的 识 别 物 。3.10快 速 放 气 装 置 rapid-deflation equipment系 留 气 球 意 外 失 控 升 空 时 , 可 将 球 体 内 的 气 体 快 速 泄 放 的 装 置 。3.11净举力 free lifting force系 留 气 球 的 浮 力 减 去 球 体 本 身 及 携 带 物 的 总 重 量 剩 余 的 向 上 的 力 。3.12施 放 现 场 sending scene为 气 球 灌 充 气 体 、 升 放 系 留 气 球 以 及 回 收 气 球 的 场 地 。3.13放球点 s

8、ending balloon site施 放 气 球 现 场 具 体 栓 系 系 留 气 球 的 位 置 。3.14净 空 保 护 区 域 perimeter of protected airspace为 保 障 航 空 器 起 飞 、 降 落 安 全 , 按 照 机 场 净 空 障 碍 物 限 制 图 的 要 求 划 定 的 空 间 范 围 。4 准 备 工 作4.1 察 看 现 场在 施 放 气 球 前 , 应 充 分 察 看 施 放 气 球 现 场 周 围 环 境 , 重 点 内 容 包 括 : DBXX/ XXXXXXXXX3 油 库 、 煤 气 站 、 加 油 站 、 烟 花 爆 竹

9、 厂 等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情 况 ;架 空电 线、 高塔 、 、 广 告牌、 天线 等高 大障 碍物 情况;是 否 存 在 影 响 施 放 气 球 安 全 的 局 地 小 气 候 情 况 ;人 群 聚 集 点 、 人 员 流 动 规 律 ;是 否 在 净 空 保 护 区 域 内 ;施 放 现 场 面 积 。4.2 制 定 方 案施放气 球单 位应 在察 看现 场的基 础上 , 根 据客 户的 要 求, 结 合天 气情 况, 制定 施 放气球 的具 体方 案, 内 容 应 包 括 施 放 气 球 的 用 途 、 数 量 、 所 需 器 材 、 时 间 安 排 、 人 员 分 工 及 责

10、任 、 现 场 地 址 、 放 球 点 布 置 、 意 外 情 况 应 急 措 施 等 。 4.2.1 天 气 信 息 来 源在 制 定 方 案 时 , 施 放 气 球 单 位 应 从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获 取 天 气 预 报 信 息 。 在 施 放 活 动 过 程 中 , 放 球 单 位 应 关 注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发 布 的 天 气 信 息 。 4.2.2 人 员 要 求根 据 施 放 气 球 数 量 多 少 、 规 模 大 小 , 确 定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数 量 、 职 责 分 工 : 施 放 气 球 作 业 人 员 应 持 有 施 放 气 球 资

11、格 证 ; 现 场 施 放 作 业 人 员 应 具 备 施 放 气 球 的 知 识 和 经 验 ; 现 场 看 护 人 员 应 具 备 消 防 常 识 , 经 过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培 训 。 4.3 检 查 所 需 器 材4.3.1 球 皮 具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 无 破 损 、 老 化 现 象 , 球 体 内 无 残 余 气 体 。 4.3.2 条 幅 不 吸 水 、 耐 拖 拽 , 长 度 不 宜 超 过 15 m, 宽 度 不 宜 超 过 1.5 m。 4.3.3 绳 索 耐 磨 损 、 不 易 产 生 静 电 、 承 受 拉 力 不 小 于 1962 N。 4.3.4

12、配 重 物 向 下 的 重 力 不 低 于 气 球 净 举 力 的 5 倍 , 气 球 的 净 举 力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见 附 录 A。 4.3.5 识 别 标 志 固 定 在 球 体 上 , 底 色 醒 目 , 形 状 采 用 椭 圆 形 ( 式 样 见 附 录 B) , 长 半 径 为 15 cm, 短半 径 为 8 cm。 4.3.6 消 防 设 备 符 合 GB 15630-1995 和 GB 16669-1996 的 要 求 。 5 施 放 条 件5.1 气 象 条 件施 放 系 留 气 球 应 符 合 以 下 气 象 条 件 : 地 表 以 上 10 m处 的 风 力 等

13、级 不 超 过 4级 ; 24 h内 降 水 量 不 超 过 25 mm; 气 球 上 方 半 径 1 km范 围 内 无 闪 电 现 象 ; 水 平 能 见 度 在 30 m以 上 , 且 垂 直 能 见 度 在 25 m以 上 。 5.2 地 面 条 件5.2.1 施 放 气 球 现 场 应 开 阔 、 平 坦 、 无 障 碍 物 。 DBXX/ XXXXXXXXX4 5.2.2 避 开 人 员 聚 集 点 。 5.2.3 系 留 气 球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之 间 的 距 离 按 附 录 E 确 定 。 5.2.4 系 留 气 球 与 其 他 非 电 力 架 空 线 之 间 的 距

14、离 按 附 录 E 中的 R 取 1 m 确定。 5.2.5 系 留 气 球 与 建 筑 物 、 高 塔 、 广 告 牌 等 物 体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应 大 于 球 体 最 高 点 的 高 度 。5.3 空 域 条 件5.3.1 不 得 在 飞 行 管 制 部 门 依 法 划 设 的 机 场 范 围 内 和 机 场 净 空 保 护 区 以 内 施 放 系 留 气 球 。 5.3.2 气 球 漂 浮 的 空 域 附 近 不 得 有 施 放 风 筝 、 飞 行 航 模 等 活 动 。 5.3.3 在 规 定 的 净 空 期 间 停 止 一 切 施 放 活 动 。 6 灌 充 气 体6.

15、1 气体北 京 市 区 域 内 应 使 用 氦 气 灌 充 气 球 。6.1.1 球形气 球容 积计 算公 式见 式(1) :V 4 r 3 ( 1) 3式中:V 球 形 气 球 容 积 , 单 位 为立 方 米( m3) ;r 气 球半 径 , 单位 为米 (m ) 。6.1.2 储 气 瓶 内 的 气 体 不 得 用 尽 , 要 留 有 不 小 于 0.05 MPa 的 剩 余 压 力 。6.1.3 氦 气 的 使 用 、 储 存 过 程 中 , 防 止 气 瓶 相 互 碰 撞 、 受 击 打 、 摔 落 等 机 械 冲 击 。6.1.4 氦 气 的 最 高 浓 度 应 低 于 510-4

16、 kg/m3, 存 放 氦 气 的 场 所 要 保 持 空 气 流 通 。6.2 灌 充 气 体 安 全 措 施6.2.1 作 业 人 员 不 得 将 火 源 或 火 种 、 尖 锐 物 品 带 入 灌 充 现 场 。6.2.2 灌 充 气 体 时 应 将 车 辆 熄 火 , 将 气 瓶 移 至 地 面 , 禁 止 在 运 输 车 辆 上 直 接 灌 充 气 体 。6.2.3 作 业 人 员 应 戴 保 护 手 套 和 防 护 服 。6.2.4 当 开 启 气 瓶 放 气 时 , 操 作 人 员 应 站 在 气 瓶 出 气 口 侧 后 方 , 缓 慢 打 开 瓶 阀 。6.2.5 灌 充 气

17、体 最 大 压 力 小 于 0.2 mPa, 最 大 流 速 小 于 8 m/s。6.2.6 灌 充 过 程 应 随 时 观 察 气 球 状 态 , 避 免 气 球 与 其 他 物 体 发 生 摩 擦 或 碰 撞 。6.2.7 当 充 气 量 能 使 气 球 在 空 中 飘 浮 时 , 应 暂 停 灌 充 , 并 检 查 球 体 , 确 保 球 体 无 漏 气 现 象 。6.2.8 灌 充 时 间 以 夜 间 为 宜 , 充 气 量 少 于 气 球 最 大 容 积 的 95%。6.2.9 不 得 将 灌 充 完 毕 的 气 球 远 距 离 移 动 。6.2.10 气 体 灌 充 完 毕 应 先

18、 关 闭 气 瓶 阀 门 再 将 气 球 充 气 口 扎 紧 。7 栓 系 气 球7.1 距 离 要 求7.1.1 气 球 高 度 距 离 地 面 150 m 以 下 , 但 是 低 于 距 其 水 平 距 离 50 m 范 围 内 建 筑 物 顶 部 的 除 外 。 7.1.2 条 幅 顶 部 与 气 球 底 部 之 间 距 离 在 0.5 m 以 上 。 DBXX/ XXXXXXXXX5 7.1.3 气 球 底 部 与 地 面 之 间 距 离 在 3 m 以 上 。 7.1.4 气 球 与 气 球 之 间 的 距 离 在 6 m 以上。 7.2 栓 系 条 幅 方 法栓 系 条 幅 可 采

19、 用 如 下 三 种 方 法 ( 见 附 录 C) : 斜 三 角 形 法 ; 不 对 称 法 ; 多 点 固 定 法 。 7.3 绳 索 结 扣 方 式系 留 气 球 绳 索 结 扣 可 采 用 如 下 两 种 方 法 ( 见 附 录 D) : 复 杂 型 结 扣 方 式 ; 简 易 型 结 扣 方 式 。 7.4 配 重 物 的 选 择7.4.1 严 禁 将 气 球 系 留 在 道 路 护 栏 等 公 共 设 施 上 。 7.4.2 严 禁 将 气 球 系 留 在 树 木 、 石 头 等 物 体 上 。 7.4.3 配 重 物 应 选 择 水 泥 浇 筑 、 可 移 动 、 可 重 复 使

20、 用 的 专 属 设 备 , 并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 具 有 方 便 绳 索 栓 系 , 且 不 易 脱 落 的 绳 索 环 ; 配 重 物 地 面 应 平 齐 , 不 易 滚 动 ; 重 量 满 足 本 规 范 4.3中 关 于 配 重 物 的 要 求 , 且 最 轻 不 小 于 30 kg。 8 升 放 气 球8.1 升 放 安 全 措 施8.1.1 不 得 使 气 球 自 由 升 空 , 应 由 作 业 人 员 匀 速 向 上 输 送 , 且 速 度 小 于 1.5 m/s。 8.1.2 升 放 气 球 过 程 中 应 避 免 系 留 绳 索 、 条 幅 带 起 其 他 物 体

21、。 8.1.3 升 放 气 球 过 程 应 避 开 人 群 、 车 辆 等 。 8.1.4 对 升 放 后 的 气 球 补 气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6.2 中 关 于 灌 充 的 要 求 进 行 。 8.2 地 面 安 全 措 施8.2.1 在 配 重 物 周 围 设 置 警 示 牌 。 8.2.2 升 放 后 的 气 球 必 须 安 排 专 人 值 守 、 看 护 , 每 人 看 护 气 球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10 个 。 8.2.3 气 球 升 放 后 , 不 得 无 故 拉 动 系 留 绳 索 。 9 回 收 气 球9.1 回 收 场 地 要 求9.1.1 无 明 火 、 烟

22、火 等 易 燃 易 爆 物 体 。 9.1.2 回 收 场 地 应 设 置 半 径 不 小 于 3 m 的 警 戒 区 。 9.1.3 回 收 场 地 内 应 配 备 消 防 灭 火 器 材 。 DBXX/ XXXXXXXXX6 9.2 气 球 放 气 安 全 要 求9.2.1 放 气 速 度 不 宜 过 快 , 严 禁 挤 压 、 抖 动 球 体 。 9.2.2 如 将 气 体 排 放 到 空 气 中 , 球 体 放 气 口 应 敞 开 向 上 , 严 禁 将 放 气 口 对 着 人 或 物 体 。 9.2.3 回 收 气 球 时 , 球 体 内 不 得 留 有 剩 余 气 体 。 9.2.

23、4 作 业 人 员 应 戴 保 护 手 套 和 防 护 服 。 9.3 场 地 清 理 要 求9.3.1 回 收 气 球 必 须 按 照 “放 一 个 , 收 一 个 ”的 原 则 清 理 场 地 , 不 得 将 球 皮 闲 置 地 面 。 9.3.2 应 按 球 皮 、 条 幅 、 绳 索 、 配 重 物 的 顺 序 回 收 物 品 。 10 意 外 情 况 处 理10.1 制 定 应 急 预 案10.1.1 施放气 球公 司应 制定 施放 气球安 全事 故应 急预 案, 内 容应包 括施 放气 球过 程中 可能出 现的 意 外 情 况 及 应 急 措 施 。 10.1.2 施 放 气 球

24、公 司 应 定 期 组 织 施 放 气 球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应 急 预 案 的 学 习 和 演 练 。 10.1.3 对 于 气 球 个 数 超 过 30 个 的 施 放 活 动 , 施 放 气 球 公 司 应 制 定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10.2 事 故 处 理 方 法10.2.1 当 出 现 氦 气 泄 漏 时 , 应 紧 急 疏 散 人 群 , 保 持 空 气 流 通 。10.2.2 若有人 因吸 入氦 气窒 息 , 应迅速 将其 平放 在安 全地 带, 松口 裤带 和衣 服 , 立 即 进行人 工呼 吸或输 氧 并 送 往 医 院 进 行 救

25、 治 。 10.2.3 有 人 因 放 球 事 故 受 伤 时 , 应 立 即 拨 打 120 急 救 电 话 。 10.2.4 当 出 现 火 情 时 , 应 立 即 拨 打 119 火 警 , 并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实 施 灭 火 措 施 。 10.2.5 若 气 球 脱 离 系 留 碰 到 高 压 线 时 , 应 立 即 报 告 电 力 部 门 处 置 。 10.2.6 若 气 球 脱 离 系 留 升 空 时 , 应 立 即 报 告 飞 行 管 制 部 门 和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 报 告 内 容 应 包 括 : 发 生 气 球 脱 离 系 留 的 事 故

26、 时 间 、 地 点 ; 脱 离 系 留 的 气 球 的 移 动 方 向 ; 球 体 内 灌 充 的 气 体 种 类 、 容 积 ; 气 球 的 规 格 。 10.2.7 在 施 放 气 球 过 程 中 发 生 意 外 情 况 , 应 停 止 施 放 活 动 , 并 报 告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相 关 部 门 。 11 施 放 系 留 气 球 的 管 理11.1 成 立 施 放 气 球 单 位 的 条 件成 立 施 放 气 球 单 位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有 从 事 施 放 气 球 活 动 必 需 的 器 材 和 设 备 ;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保 障 制 度

27、和 措 施 ; 有 施 放 气 球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 标 准 等 资 料 。 11.2 施 放 气 球 单 位 承 担 的 责 任DBXX/ XXXXXXXXX7 施 放 气 球 单 位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 对 从 业 人 员 开 展 技 术 培 训 , 每 年 不 少 于 1次 ; 应 严 格 按 照 指 定 的 施 放 方 案 开 展 施 放 气 球 活 动 。 11.3 使 用 气 球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主 要 职 责使 用 气 球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职 责 : 不 得 使 用 无 合 法 证 照 的 单 位 开 展

28、施 放 气 球 活 动 ; 监 督 施 放 气 球 单 位 是 否 按 照 施 放 方 案 开 展 施 放 气 球 活 动 ; 报 告 施 放 气 球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异 常 情 况 ; 举 报 施 放 气 球 单 位 不 规 范 的 操 作 ; 当 施 放 条 件 不 利 时 , 使 用 单 位 或 个 人 应 主 动 要 求 放 球 单 位 暂 停 施 放 活 动 。 DBXX/ XXXXXXXXX8 3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气 球 向 上 净 举 力 的 计 算 公 式在 标 准 大 气 压 下 , 当 气 球 灌 充 轻 于 空 气 的 气 体 时 , 气 球 收

29、 到 向 上 的 浮 力 作 用 , 满 足 阿 基 米 德 原 理 ,因 此 气 球 向 上 净 举 力 为 : F V( , )g - mg ( A.1) 式中: F 气 球 向 上 净 举 力 , 单 位 为 牛 顿 ( N) ; V 气 球 灌 充 气 体 后 的 体 积 , 单 位 为 立 方 米 ( m3) ; 空 气 密 度 , 单 位 为 千 克 每 立 方 米 ( kg/m ); , 气 球内 所灌 充的 气体 的密度 ,单 位为 千克 每立 方米( kg/m3); g 重 力 加 速 度 , 单 位 为 牛 每 千 克 ( N/kg) ; m 气 球 本 身 及 携 带 物

30、 的 质量 和 , 单 位 为 千 克 ( kg) 。9 DBXX/ XXXXXXXXX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施 放 气 球 识 别 标 志系 留 气 球 球 体 上 应 张 贴 识 别 标 志 , 识 别 标 志 的 样 式 如 下 : 图 B 施放气球识别标志10 DBXX/ XXXXXXXXX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条 幅 栓 系 方 法在 系 留 绳 索 上 栓 系 条 幅 可 采 用 如 下 三 种 方 法 之 一 : 图 C.1 条 幅 栓 系 方 法 ( 斜 三 角 形 法 )图 C.2 条 幅 栓 系 方 法 ( 不 对 称 法 )图 C.3 条 幅

31、 栓 系 方 法 ( 多 点 固 定 法 )11 DBXX/ XXXXXXXXX附 录 D( 资 料 性 附 录 )绳 索 结 扣 方 式为 了 确 保 系 留 气 球 栓 系 牢 固 , 可 采 用 如 下 两 种 方 式 之 一 : 图 D.1 绳 索 结 扣 方 式 ( 复 杂 型 )图 D.2 绳 索 结 扣 方 式 ( 简 易 型 )12 DBXX/ XXXXXXXXX附 录 E( 资 料 性 附 录 )气 球 与 架 空 线 之 间 的 距 离系 留 气 球 在 风 力 作 用 下 偏 斜 后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之 间 的 距 离 L应 大 于 架 空 电 力 线 保 护 区

32、 域 ( S) 半 径 R,各 级 架 空 电 力 线 的 保 护 区 域 半 径 R的 取 值 如 表 E所 示 。 图 E 气 球 与 架 空 线 之 间 的 距 离表 E 各 级 架 空 电 力 线 的 保 护 区 域 半 径 R 的取值输电电压(kV) 保 护 区 域 半 径 ( m) 110 535 110 10151 330 15500 2013 DBXX/ XXXXXXXXX参 考 文 献1 朱 祥 瑞 , 施 放 气 球 培 训 教 程 M. 北 京 : 气 象 出 版 社 , 2006 2 GB/T484201 纯 氦 、 高 纯 氦 和 超 纯 氦3 GJB 19611994 新 系 列 气 象 气 球 规 范 4 QX/T 1542012 露 天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不 利 气 象 条 件 与 安 全 防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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