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一起渔船安全管理引发赔偿诉讼事件的思考重庆水产 2004 年第 2 期(总第 67 期)对一起渔船安全管理引发赔偿诉讼事件的思考冷文学(梁平县水利农机局)前导:2004 年 2 月 16 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梁平县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到梁平县水利农机局,听取市人大代表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梁平县张星桥水库扣留渔船赔偿案的意见.梁平县水利农机局领导,梁平县渔政渔监船检站及梁平县张星桥水库管理站负责人,分别陈述了对法院判决的意见及判决后水库履行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出现的新闻题;法院方也表明了对该案受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可以考虑再审的态度;市人大代表指出了该案从发生到终结过程中的缺陷
2、.经过充分磋商,本着吸取教训,消除隔阂,有利工作的原则,从案件已经执行,该案原告早已外出打工及判决的赔偿金难于收回的实际情况出发,水库方面放弃了再审要求,两级法院到原告居住地谴责原告的违法行为,申明水库是依法实施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库实施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的权威.至此,这件令梁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非常忧虑的事件,终于通过市人大代表议案途径,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案由及处理经过:2001 年 7 月 28 日上午,持有渔业行政执法证的张星桥水库管理站站长徐珠峰与与水库管理人员一起检查工作时,发现在水库搞网箱养鱼的刘真华利用“三无“ 渔船第二次违章载人(第一次违章载人已被渔政处罚),当即要求刘真华将
3、渔船划到水库管理站去接受处理,刘真华推说上午有事,下午将船划过去.等到下午 5 点多钟,刘真华仍未将船划到水库管站,徐珠峰等人遂到渔船违章场所附近敦促.刘真华不配合,且态度恶劣.徐珠峰于傍晚前通知派出所联防队员将刘真华的渔船划到水库管理站扣留.水库扣船后,当晚安排水库护渔人员划船接送刘真华到其网箱养鱼场所进行饲养管理,但是刘真华不去.29 日下午,水库通知刘真华将其渔船划回去,刘真华不干.3O 日上午,县渔政站到水库调查处理渔船违章,刘真华态度生硬,不予配合,并要求水库将渔船划还并清查网箱.31 日上午渔政人员动员刘真华的父亲将渔船划回,共同检查网箱时,发现一侧的 2 口网箱各有一个竖直 70
4、cm 左右的裂口(两个裂口一新一旧),其中仅一口网箱有几公斤鱼种.次日,刘真华及其亲属到水库主管局反映水库扣船给他造成了 1O 万元的经济损失,请求解决,主管局领导据刘真华所诉的重大损失,建议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刘真华未采纳建议,而以水库侵权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水库赔偿网箱养鱼经济损失 5 万元.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水库管理站缴纳网箱(占用水面)费后,2004 年第 2 期(总第 67 期)重庆水产 45在被告水库内设置网箱从事养鱼业;原告在被告水库网箱里养殖有鱼种;被告押船后使原告对其饲养的鱼失去正常管,卫条件,导致原告养殖的鱼种有损失存在的客观事实;但原告主张直
5、接经济损失 50000元,缺乏证据,法院不予确认.被告以原告的船违章为由,扣留原告用于饲养管理鱼种的船只数日,使原告失去对其所养殖鱼种的正常饲养管理,导致原告的鱼种损失有过错,应适当承担原告鱼种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抗辩扣留原告船只属履行职务的行政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判决被告梁平县张星桥水库管理站一次性赔偿原告刘真华鱼种损失费 10000 元;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原告承担 1500 元,被告承担 1810元.张星桥水库管理站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2002 年 6月 10 日判决:维持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诉讼费分担;变更梁平县张星桥水库管
6、理站一次性赔偿刘真华种鱼损失 4000 元;上诉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 3310 元由上述人承担.水库管理站对终审判决不服,但又无可奈何地履行了判决.此后,水库中的 30多艘乡镇船舶肆无忌惮地违章运行,秩序混乱.问题与思考:从这件案子的发生,诉讼和处理中,有许多问题值得深思,本人现就该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徐珠峰扣船的合法性.2001 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对安全工作都非常重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包叙定市长 2001 年 3 月27 日和 2001 年 4 月 29 日两次电视电话会上讲话提出“六个一律“, 都明确要求取缔“三无 “船舶,从严查处乡镇船舶违
7、章.徐珠锋作为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制止“三无“ 渔船违章的行为是合法的;其扣留违章情节恶劣的“三无“ 渔船的行为 ,在当时的特殊条件下是合理的(政策允许).但从行政处罚法角度看,徐珠锋个人决定扣船,应属执法过错(法律不允许).二,法院受理案件的定性问题.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应当作为行政案件,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徐珠锋是以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而不是以张星桥水库管理站站长的身份决定扣船,这种行为肯定是行政行为,而不是法院立案受理的民事行为.因此,本人认为,法院把行政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属定性错误;法院判决张星桥水库管理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错判.即使徐珠锋执法过错给刘真华造成了直接损失应当赔偿,也只能是国
8、家赔偿,不应当由张星桥水库管理站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在渔船安全管理与渔业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上有误.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二级法院均认为:水库收了刘真华交的网箱(占用水面 )费,就应当让刘真华养鱼,没有船又怎能对网箱养鱼实施管理?“水库以三无 船违章理由扣船,未免有点强人所难“.从这里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法院忽略了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片面地以权利义务“对等 “来要求水库履行义务.应当取缔的“三无“船舶或者应当受到处罚的违章船舶,享受了不该享受的待遇,给水库对乡镇船舶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四,扣船与网箱鱼的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徐珠锋扣船后,当即安排水库工作人员用船只接送刘真华管理养鱼网箱,被刘真华拒绝,自行放弃了对网箱养鱼的管理,造成了损失,责任应该由刘真华本人承担.五,如果徐珠锋当时不决定扣留违章船舶,刘真华酒后运行“三无 “船舶出了人命事故,责任又由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