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湖 北 省 招 标 投 标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草 案 ) 立 法 座 谈 会 上 的 发 言 材 料黄州区政府副区长 孙楚汉尊敬的王主任、各位领导: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收到后我区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组织学习讨论,广泛调研。为了使条例更加符合湖北实际,更具有操作性,我区总结了几年来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情况并针对条例提出了几点建议,以供参考,请大家批评指正。1、关于黄州区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情况汇报(一)组建机构,夯实基础。2010 年机构改革中,成立区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组建区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牌子),同时撤销了由相关部
2、门管理的招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成立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正式确立。2013 年 12 月完成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更名。2014 年 12 月区政府为落实市县乡三级平台建设的要求,结合黄州区的实际,成立了区农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职负责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区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了全覆盖。 (二)拓展范围,强化进场。黄州区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基础性作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将进中心交易的项目范围从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领域逐渐拓展到产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公车处置等领域
3、,正逐步实现从综合招投标向公共资源交易的转型。2011 年以来,三年来区公共资源局共完成进场交易项目 548 个,交易额 463063.23 万元,节资率 6.75%。交易项目、交易总额逐年增加,为服务“一港三区、建设市域发展中心城”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建立制度,科学规范。一是政府主导。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二是业务规范。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配套制定了黄州区招标项目进场规模标准(试行)、黄州区招标投标投诉暂行处理办法、黄州区招投标信息发布暂行规定、黄州区招投标市诚信管理实施办法、黄州区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等。三是联合执法。与区监察局等区直部
4、门联合出台了黄州区招投标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黄州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标前标后监督管理办法、黄州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等。四是流程管理。制定了黄州区招投标工作流程,规范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流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8 大类 54 项。(四) 创新监管,取得实效。一是实行证件现场验证制,增强当事人相互监督实效性,遏制了假委托书、假证件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从根源上杜绝假借资质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实行评标视频直播制,增强评标现场监督透明性,促进了评标专家认真履职,提高了评标质量和公开度、透明度。三是实行评标结果公示制,增强社会监督广泛性,真正做到了招标人放心、中标人满意、未中标人服气
5、。四是实行“一标一评”制,增强评价监督规范性。从多个方面分别对 20 多家代理机构、中心项目负责人和 600余名评标专家进行量化综合评价。对考核不合格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五是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增强接受监督自觉性。面向全社会聘请一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有代表性的人士共计 200 人,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队伍,宣传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进行见证和监督,进一步增强社会参与度,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公共资源交易氛围。(五)加强联动,多方执法。一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坚持“一委一办一中心”工作模式,由区纪检监察局牵头,联合各相关
6、单位组成检查小组,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二是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各部门定期将项目审批信息抄送区纪检监察局、区公共资源交易局,便于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实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联动。三是完善标后联动执法检查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依照职能对本行业的交易项目标后进行日常监管,区纪委牵头,联合区公共资源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定期检查。目前已发出整改通知书 2 份;对存在问题的 2 个项目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以警告处分,对责任单位处以相应的罚金。二、关于对条例的几点建议:(一)建议综合监督机构要及时更名。将条列中“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
7、构”改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综合招投标中心”改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章第三条)。因为目前全省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已基本由“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已于 2012 年更名为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综合招投标中心也更名为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区已于 2014 年 12 月完成了机构更名工作。(二)建议要明确进场交易招标范围。因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便于对招投标活动场外交易依法进行认定。第二章第八条
8、“进入中心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完成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建议之前加上“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关规定”。(三)建议要更正评标公示期。第二章第十五条“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应修改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四)建议要明确综合执法机构。建议由当地政府主导,综合监管部门牵头,组织行政监察、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采取对照法规看是否招标,对照标书看投标人承诺,对照项目班子看进场队伍,对
9、照合同看施工进展。同时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从告知、限期整改到中止合同,处罚等程序,逐条逐项地固定下来,做到依法管理,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受理投诉,不得推诿。纪检、检察等监督部门要强化预防,保持高压态势,从严处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五)建议在条例中明确招标人职责问题。因为招标人是招标投标项目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项目的招标全面负责。明确招标人报告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净化招投标市场,遏制围标串标、假借资质、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六)建议条例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规定采取原则性要求,因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内容很多,有专门的法规规章。(七)建议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一章中要明
10、确处罚措施。采纳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投标资格。强化招投标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让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这样做可符合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八)建议在招投标投诉与处理中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范围。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为复杂的一环,而随着招投标工作的发展,投诉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以及投诉渠道广泛和投诉成本较低,使招投标恶意投诉事件的发生率和复杂性不断提高,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已经逐渐成为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因此,规范招投标投诉流程、处理恶意投诉人,探索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新机制,已经十分必要。条例应把综合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也要本着为民宗旨,主动服务,及时移交有权管辖的机关处理。(九)建议条例在第五章中应明确对招标人、中介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违法行为处罚的表述。否则将会造成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