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的法人制度杨振山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法人制度作为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制度,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在我国的法律中,“法人”这个概念很少出现,人们比较生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提出了法人问题。该法第2 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 54 条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正在制定中的民法草案,对法人问题作了专章规定。这些情况表明,在我国实行法人制度,已在国家的立法中予以重视。完善法人制度,必将成为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法人是在法律上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组织所谓法人,就是和自然人(
2、公民)相对称的,在法律上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组织。在我国,法人是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法人是组织,但并不是一切组织都是法人。作为法人的组织有以下特征:第一,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这是一个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作为法人的组织,必须根据法律、法令、组织条例或者章程的规定,具有组织机构的统一性和定型化,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整体。它并不因为该组织的个别部门或人员的变化而影响它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因此而影响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人的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法人的机关。这指的是法人的领导人(厂长、经理、主任等)和集体领导部门(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代表大会等)。
3、法人的机关负有独立地形成法人意志、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权能。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法人或者公民作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法人通过它的机关或者代理人所承担的义务,就是法人本身的义务。第二,拥有独立的财产。一定程度的财产独立性,是一个组织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物质基础,是作为法人的组织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物质保证。这里所说的独立财产,根据法人在财产上独立性的程度的不同,性质是有区别的。对于作为法人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其他由国家创办的组织来说,这种独立财产就是指国家拨给它并授权它经营管理的财产。这种财产的所有权仍属国家,但已与国库分立,在国营公司、企业中表现为独立
4、的会计资产负债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表现为独立的预算拨款。对于作为法人的各种集体组织来说,这种独立财产就是指它自己有的财产或者它从属的集体组织授权它经营管理的财产。对于作为法人的联营组织来说,这种独立财产则是指联营各方共有的财产。法人在财产上独立性的法律特征是,该法人组织的财产与其他法人组织的财产、上级机关的财产以及作为法人组织的成员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第三,独立承担财产责任。这是一个组织是否是法人的重要特征。法人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是与它在财产上的一定独立性直接相联系的,是法人责任能力的具体表现。如果一个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法人。法人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
5、有的或者依法独立支配和处分的财产,承担它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除了提供担保的情况外,一个法人对另一个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国家对作为法人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由国家创办的组织的民事活动,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外,不承担责任;作为法人的全民所有制组织、集体所有制组织、社会团体,对于国家的、上级组织的债务以及下属的法人组织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在我国,作为法人的全民所有制组织和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撤销或者散解,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人破产的性质根本不同,因而这些组织的撤销或者解散的债务清偿问题,由国家特别法予以规定。第四,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一般是
6、直接为了自己取得或行使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并且在发生纠纷时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所以,只能是作为法人的组织,而不是属于它的内部单位(比如作为法人的企业的车间、班、组,作为法人的学校的系、科、班、室等),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法律之所以这样要求,目的在于一定要把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落实到具体的法人组织上,以保证民事流转的正常进行。法人的内部机构,如供销科或者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村社队企业,可以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它所属的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上述四个特征是任何一个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前提,此外除各级国家机关、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组织,从成立之日
7、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二、法人制度的沿革和我国法人的本质法人制度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下商品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经济生活具有浓厚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性质,虽然也有某种社会组织,如家族祠堂、当铺等参与民事活动,但它们在经济生活中不起显著作用。到了近代,出现了微弱的资本主义经济,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一些公司、企业等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为了确定这些组织的法人地位,清朝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都曾对法人问题作过规定,但因当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济状况,决定了法人制度不可能很好地发
8、挥作用。在外国,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就已在实际上把团体作为法人了。尽管还没有“法人”这一术语,但法律规定:“团体的权利义务为其所独有,与属于团体的各个人无干。”当然,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法人制度不可能有完备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团体的出现成了客观要求,资本的集中和积累成了必然趋势。为了适应集中资金,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避免和减少资本家所担负的风险,保障资本家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资本主义国家继承和发展了法人制度。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出现,法人制度就更加完备起来了,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苏联和东欧各国一般都采用了法人制度来为本国的经济基础服务。由
9、于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不同,法人的本质和作用也不同。资产阶级法学家总是企图掩盖资本主义法人的阶级本质。我们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人制度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的上层建筑,因此,作为资本家联合的公司、企业等法人,是人格化了的资本家集体,它必然是也只能是资本家意志的体现者,是资本家进行激烈竞争并借以组织托拉斯、康采恩等垄断组织的法律工具,以便使大垄断资本集团通过法人这一形式,把它们压迫、剥削和掠夺人民的触角伸向全国和全世界。资本主义国家法人的破产制度,使资本家个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限定在他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上,而绝不危及资本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这就使资本家在另外获利的公司中,仍然大发其财。对于资本
10、家来说,法人制度是他们手中的法宝,它以非常巧妙而有效的手段维护着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我国实行的法人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人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我国,由于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消灭了阶级剥削,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了数以百万计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这些组织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文化科学事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赋予这些组织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对这些组织实行社会主义责任制的一种法律表现,它体现国家的、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便于国家实现其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职能。实现国家计划是法人的共同任务,为人民服务是法人的共同宗旨,法人之间在
11、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着社会主义互助协作的关系。这些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法人制度中的表现。三、实行法人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任何法律制度的实行,都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所决定的。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即国家意志,归根到底又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因此,实行不实行法人制度,要从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中去寻找答案。第一,实行法人制度是国家组织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现国家计划的要求。我们国家是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具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能。为了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有计划、有成效的组织管理,国家通过亲自设立或批准设立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来实现发
12、展经济和文化的任务。实行法人制度,国家就可以更好地在将各个组织作为法人组建和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对作为法人的组织的任务和宗旨是否符合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需要进行审核和检查,即实行国家监督。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对各项事业进行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创办和批准那些对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调整或者改革那些需要调整或者改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即实行关、停、并、转;解散那些对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不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于准许存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国家也积极地施加影响,使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有必要的统一和正常的秩序。我国的社会主义
13、经济是计划经济。我们克服了资本主义社会那种生产的社会性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完全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社会那种每个企业生产的有计划性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现象。计划性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实现国家计划,就必须将它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企业和经济组织,要求每一个企业和经济组织独自对国家计划负责。它们在建立相互的经济关系时,虽然共同的目的都是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但同时各自都要进行严格的经济核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行法人制度,就能将国家计划同生产者的计划更好地结合起来,通过加强法人的经济责任和国家对法人工作效果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国家计划的顺利实现。第二,实行法人制度是发展我国社会主
14、义商品经济的需要。总结我国三十多年来经济建设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我们现在已经比较清楚地认识到,要实现四化,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社会主义商品货币关系不仅存在于公民之间、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公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全民所有制组织相互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全民所有制组织相互之间;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不仅消费品是商品,生产资料也是商品。因此,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消费者(企业当它出售商品时,是商品生产者;当它购买他人原料、材料等等时,是商品消费者)在建立社会主义商品流转关系的时候,都必须是明确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组织,必须是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只有如此,它才能
15、承担财产责任。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规律所要求的。因为社会主义商品货币关系仍然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采用经济核算、货币、价格、成本、利润、订立合同、信贷、财政等发展经济的手段,所以社会主义的商品货币关系同样要求建立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以自己的名义去进行经济活动,订立合同,因无力承担财产责任而造成的结果,必将使有关方面的生产、工作和经营活动受到损害,并旁及一系列的社会主义组织,使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受到破坏。这是违背社会主义经济规律要求,不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因而也是不能允许的。实行法人制度就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三,实行法人制度是实行
16、社会主义经济责任,保护法人合法权益的要求。我国的法人制度,就其根本性质来说,是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制在民事法律上的反映。我们国家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在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实现各自专业职能,依法独立进行活动的社会主义组织。作为法人,它们是我国民事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在民事活动中,作为法人的全民所有制组织以国家拨给它经营管理的,并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国家财产作为必要的物质基础。国家要求这些组织按照规定使用预算拨款或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独立地对国家负责。这就把国家对这些组织在经济上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责任制上。作为法人的集体
17、所有制组织,国家承认它们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它们在民事活动中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也是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全民所有制组织和集体所有制组织的这种经济责任制是与各个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有着直接关系的。特别是作为法人的企业,因为它是盈利单位,企业经营管理得好,盈利就多,利润留成就多,该企业的成员的福利也就多。实行法人制度,把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结合起来,把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责任明确起来,对企业的工作的要求就更严格了。因为作为法人的组织有其自身的利益,法律应予保护。法人制度规定法人在它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要求侵害人或者有关机关排除侵害,消除影响,
18、责成侵害人赔偿损失,并可请求人民法院追究侵害人的其他法律责任,有利于克服吃大锅饭、瞎指挥和一平二调的现象,从而把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真正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生产,厉行节约,认真进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树立良好的经营道德,严肃履行合同义务和其他民事义务,多为四化建设作贡献。第四,实行法人制度是调整国民经济、实现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不改革,就不能改变过去统得太死的“官工”、“官农”、“官商”状况,不利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通过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当前,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进行试点。改革的内容总的说来,一是扩大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使它们真正成为有相对独立性的商品生产者,尊重它们的利益,使它们切实地承担责任,并把它们生产经营的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真正结合起来,因此就要逐步把统收统支、统一核算,改为各企业和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独立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