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定点屠宰场检出猪婆肉案的处理主持人温芳能联系电话 13693634652对定点屠宰场超出案情2002 年 9 月 22 日.江西省奉新县城关动物检疫站检疫员向县兽医卫生监督所报告,在县定点屠宰场检出猪婆肉一头,其判定理由是:1.骨盆明显增宽,子宫肥大;2.乳头呈圆锥形,割开后,乳腺明显,乳静脉增粗;3.肌纤维粗糙,肌肉呈暗紫色;4.皮肤不易煮烂.因此,认定为猪婆肉.接到报告后,我们到现场进行了进一步确认,根据我县工商局,集贸派出所,畜牧水产局,屠宰办,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等 5 个部门“关于病 ,死,染疫猪肉及注水肉,猪婆肉,种公猪肉严禁上市“的有关规定,我们将其移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部门
2、作出了没收猪肉及罚款的处理.但畜主表示不服,认为猪婆肉既非病,死猪肉,又非染疫猪肉,而且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准销售猪婆肉,认为工商部门的处理缺乏依据.探讨1.猪婆肉是否对人体有危害.根据有关报道认为,母猪婆肉案昀处理.杨俊猪(尤其是生小猪的母猪) 体内由于含有大量免疫球蛋白等特殊物质,食用后容易给人造成进行性贫血,黄疽性血红蛋白尿等溶血病症状.因此,如果上述报道属实,显然猪婆肉对人体有害.不是“放心肉“ 产品 .2.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定点屠宰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镧度.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3、定点屠宰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显然,猪婆肉是肉品品质问题,即其肉品品质达不到正常肉品的要求,但具体应如何处理,屠宰管理条例又无明确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只对染疫的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给出了处理方法,但对猪婆肉是否应禁止经营也没有明文规定,自然也无处理方法可言.检疫人员只承担检验的义务和责任.4.笔者认为,猪婆肉不同于染疫猪肉及病死猪肉,更不宜与“注水肉 “等相提并论,猪婆肉是必然会在生猪生产过程中产生出来.如果都予以没收,势必给广大养殖户造成一 t 定的经济损失,也不利于对生猪品种的改良;染疫猪肉及病死猪肉则是由于偶然因素或养殖户防疫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不具有必然性;“ 注水肉 “则纯粹是经销商为牟取暴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一种违法行为,必须要予以严厉打击.建议处理方法既然母猪体内含有的是免疫球蛋白,是否可以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高温消毒后,并加盖猪婆肉印章出场,上市挂牌销售.这样既可以为广大养殖户挽回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推动品种改良工作,又不违背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的要求 .(作者单位: 江西省奉新县畜牧水产局 3307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