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汕头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及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汕头大学学位工作条例和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我校授予全日制专业学位的基本条件: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掌握本学科或领域内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应用先进方法或技术手段解决现实问题的实际能力。我校授予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型有:工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艺术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等。第
2、三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一)培养目标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不同。(二)教学与导师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制定完整的全日制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并严格执行,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知识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要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理论课程学
3、习与实践课程要紧密衔接,理论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完成,实习、实践可以在现场或实习单位完成。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双导师中以校内导师为主,校外导师主要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环节的指导工作。(三)学制与学分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制一般为 2-3 年,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需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具体专业学分要求可参照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四)课程设置与考核1. 课程设置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
4、、选修课、实践课程、听取专业相关报告和学位论文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及具体要求可参照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2. 课程考核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核一般在第三学期结束前,考核形式根据课程要求进行设计,可以是闭卷、开卷考试,也可以是做课程论文、口试、实验考核等形式,每次考核应有文字档案记录。社会实践、教学实践、社会调查等实践之后必须提交实践学习报告。(五)中期考核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第二学期或第三学期参加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课程学习、身心健康等方面。(六)开题报告 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或第三学期,具体时间由各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
5、决定。第四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一)学位论文的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论文的字数、形式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的特点确定。(二)学位论文必须独立完成,应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学位论文应对自己获得的成果做出详细的阐述,阐明本领域已有的成果和自己的贡献。学位论文应文字简练、数据可靠、立论正确、层次分明、理由充分。(四)学位论文中如果引用他人的论点、文字资料、数据资料以及非公众所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也要注明出处,否则将视为剽窃行为。(五)学位论文应符合各专业
6、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要求。(六)学位论文格式按照汕头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执行。第五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需完成下列要求:(一)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各项要求;(二)按照要求完成学位论文;(三 )达到各学科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一)研究生和导师根据学校学位工作的统一部署,预定答辩日期,并至少在一个月前填写汕头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并向学科提交学位论文 3 本及电子文件;(二)导师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并从选题意义、论文价值和学术水平等方面写出详细评语,
7、给出学位论文成绩;(三)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审核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四)学科签署意见并向学院提供 23 位论文评阅专家的建议名单;(五)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六)学院(或委托学科)对学位论文进行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第七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评阅(一)硕士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由各学院主持下委托学科进行,研究生学院负责检查监督。(二)聘请两位责任心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本研究领域的教授或副教授(至少有 1 名校外专家)为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专家从选题意义、论文价值、学术水平和创造性等方面对论文写出书面评语,并对是否同意答辩提出意见。(三)研究生所在学院(或委托学科)将学
8、位论文在预定答辩日期前一个月寄送给评阅专家(可以是建议名单之外人员)。导师和研究生本人不能参与论文寄送和接收工作。建议各学科采用匿名评审方式,即各学科对评审专家的姓名和单位负责保密。(四)若两位评审专家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若其中 1 位专家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应及时再聘请 1 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若再聘请的专家也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能组织答辩。允许申请人修改论文后,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第八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一)除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属国家机密必须保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于 7 天前在研究生学院网站公告。(二)答
9、辩委员会应由 35 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行业实践领域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导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须聘请校外或校内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应有记录。(三)答辩委员会从论文的科学性、材料的可靠性、方法的创新性、数据的真实性、结论的正确性,以及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学术观点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或提问,重点是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和创新性。(四)申请人达到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答辩正确或基本正确,逻辑性和说服力较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论文答辩为通过。答辩不
10、通过的,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五)论文答辩通过的,获得相应学分,并由答辩委员会给出论文答辩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论文答辩不通过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论文答辩成绩为不及格。(六)答辩结束后,秘书应尽快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有关材料。第九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介绍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二)申请人宣读独创性声明;(三)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要求 2030 分钟。(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向申请人提问,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主要
11、内容包括:1. 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包括其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介绍完毕后导师应离开会场。2. 主席(或委托他人)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3. 委员讨论,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4. 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给出论文答辩成绩。(六)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票和论文答辩成绩可不公布。(七)主席宣布答辩结束。第十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期审查所属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各个培养环节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建议授
12、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获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该项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三)凡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做出缓授、不同意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决第十一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对于拟授予专业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要在校内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无人提出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方可颁发专业硕士学位证书
13、。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1.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无明显改正者。2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3考试舞弊作伪者、课题研究弄虚作假者。4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他人论文者。第十三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其在攻读学位期间,在科研、思想道德等方面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位。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公室相应履行以下职责: 1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除名;2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追回学位证书。3通知被撤销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能陈列。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2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