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水 利利 管管 理理 与与 执执 法法 实实 务务 全全 书书 水资源管理 (十四) 卢炳瑞 主编 中国言实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水 利 管 理 与 执 法 实 务 全 书 /卢 炳 瑞 主 编 北京 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4.9ISBN 7-80128-320-8水 卢水利管理 法规 中国 汇编 D922.669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03280 号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府 右 街 2 号 邮政编码 100017)中铁十六局印刷厂787 1092 32 418.25 印张2004 年 9 月第 1 版 2004
2、 年 9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定价 1440.00 元 (本 卷 16.00 元 )I目 录 西宁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1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7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青海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28青海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36青海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42西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50西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60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 关于改革城市供水 价格促进节约用水意见 的通知 .69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龙羊峡李家峡公伯峡水库水 域管理问题的决定 .74拉萨市城市
3、供水管理办法 .76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84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00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110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 .115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21I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27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133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修正) .142内蒙古自治区人畜饮水 380 工程实施办法 .15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159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 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程的通知 .169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77内蒙古自治区
4、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 的通知 .190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 .19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02水资源管理 1西宁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结 合 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 是指排放 城市废水 污水的管道 明渠或暗渠以及河道沟渠等 设施 所称有偿使用是指单位或用户按本规定缴纳城 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后 方能取 得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权第三条 本市城市排水设施 由市政工程管理处 负责统一管理 并负责
5、组织征收排水费第四条 凡在本市区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直接或 间接排放污水 废水的单位或用户以及利用自备排水 管道 沟渠等排水设施 直接或间接将污水 废水排 入市区河道以及其它沟渠的单位或用户 均应缴纳排 水费第五条 缴纳的排水费 国家机关 团体 行政 事业单位可从行政事业费内列支 企业可从生产成本 中列支第 六 条 排 水 量 依 据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提 供 的 各 单 位 用户用水量 90 的 %计 量使用同一自备水源的排水户 有水表装置的 按水资源管理 2用水量 90%计 量 无水表装置的按水泵功率的 90%计 量生产 生活合用同一计量装置的单位或用户 按 生产用水量计量第 七 条
6、排 水 费 以 生 产 或 生 活 用 水 计 量 后 按 自 来水价的 50%收 取第八条 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用户 排水费由市政 工程管理处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收取 凡使用自备水源 的 单 位 或 用 户 排 水 费 由 拥 有 自 备 水 源 的 单 位 统 一 向 市政工程管理处缴纳第九条 排水费按朋征收 各单位或用户 应按 收费通知单在指定日期内缴纳 逾期十日内不交的 追缴原排水费 1%的 滞 纳 金 逾期十一日至三十日的 追缴 5%的 滞 纳 金 逾期三十日以上仍不缴纳的停止 使用排水设施第十条 对拒缴纳排水费的单位或用户 由市政 工程管理处从银行直接划拨 并可以委托市自来水公 司向该单位
7、或用户发出停水通知第十一条 收取的排水费按季解交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在西宁市建设银行开设专户储存 实行专 款专用 作为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与道路建设 的专项资金 或用以补助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的资水资源管理 3金 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二条 使用城市排水费 须由市城乡建设局 提出使用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负责监 督使用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充分 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保障农牧业 工业生产和 生活用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
8、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水利工程所有权 国家投资兴建的 属 于国家所有 集体投资兴建的 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 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 属于国家和集体共有 个人 投资兴建的 属于个人所有第三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 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 管理 专人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 谁建设 谁受益 谁管理县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主管全县的水利工作 乡(镇 )水 利 管 理 站 负 责 本 区 域 内 的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水利工程跨社的由村管理 跨 村 的 由 乡 (镇 )管 理跨乡( 镇 )的由县管理 也 可 以 委 托 主 要 受 益 单 位 进 行水资源管理 4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 第四条
9、水利工程包括 水库 渠道 堤防 涝池 涵洞 涵闸 抽水机站 机井 水电站 排水 人畜饮水 水土保持 水产等工程 以及观测设施 标志 道路 桥涵 供电设施 房屋 林木和其它附 属设施第五条 水利工程设施必须划定保护范围(一 )水 库 坝坡脚线外 300 600 米 溢洪道外侧10 米 库区最高水位淹没线外 50 300 米(二 )涝 池 坝脚线外 100 300 米(三 )渠 道 填方渠道坡脚线外 1 3 米 挖方渠道渠口线外 4 6 米(四 )电 灌 站 机井 水 电 站 人畜饮水工程的机 房 进出口 蓄水池 供水点等各种建筑物周围 6 10 米(五 )堤 防 坝脚线外 2 5 米第六条 水利
10、工程及附属设施应严加保护 遵守 下列规定(一)不得损毁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 侵占水渠道路(二 )非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操 作 水 利 工 程 设 备 和 闸 门水资源管理 5不得在干渠 支渠上扒渠放水(三 )不 得 在 水 利 工 程 保 护 范 围 内 修 建 建 筑 物 或 开渠 打井 挖窖 建坟 钻探 爆破 挖筑鱼塘 开矿 采石 取土 拆石等(四 )不 得 在 河 道 水库 涝池 渠道内弃置堆放 阻碍行洪输水的物体 不得炸鱼(五 )不 得 擅 自 在 堤 坝 渠道保护范围内垦荒 植 树 割草 放牧 砍伐林木(六 )不 得 擅 自 拆 除 变卖 转让水利工程设施 第 七 条 水 利 工
11、 程 实 行 责 权 利 相 结 合 的 承 包 经营管理责任制 可以对水库 渠道 涝池 抽水机站 机井 管道等各项水利工程进行承包第八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 受益单位和个 人 均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供 水 单 位 缴 纳 水 费 逾 期 不 缴 的 供水单位可按拖欠水费的 2%收 取 滞 纳 金 直至 限制或停止供水水费的计收标准 办法和使用范围按省有关规定 执行县 水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从 所 辖 国 有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征 收 的 水 费 总 额 中 提 取 10%用 于 水 利 工 程 的 更 新 改造第 九 条 集 体 所 有 的 各 类 水 利 工
12、 程 的 管 理 养 护水资源管理 6费用 由受益单位和个人自筹解决 不足部分 可以 从自收水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所需的劳务工 由受益 单位分摊派工第 十 条 水 利 管 理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有 利 于 水 利 工 程保护的原则 利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荒山 荒 坡 水面 渠道两侧及其它条件 开展水利综合经营第 十 一 条 对 在 水 利 工 程 管 护 工 作 中 成 绩 显 著 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 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 励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由县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修复工程 赔偿损失 限期拆除或清除障碍 可以并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20
13、0 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决 定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 由公安机关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 权 徇私舞弊 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 应 根据情节轻重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水资源管理 7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 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由作出处罚决 定
14、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 十 五 条 本 条 例 的 具 体 应 用 问 题 由 自 治 县 人 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 199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1993 年 5 月 25 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5 月 15 日公布199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防治水 害 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以 下 简 称 水 法 ) 结合本省实际 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 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省境内开
15、发 利用 保护 管理水资源 必须遵守本办法 属于国家管理权限的水资源 国家有 规定的 按国家规定执行水资源管理 8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 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依 法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一规划 统筹兼 顾 综合利用 节约用水 讲求效益 充分发挥水资 源的多种功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采取 有效措施 保护自然植被 植树种草 涵养水源 防 治水土流失 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水污染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 水工 程 水环境的义务 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 损
16、毁水工 程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 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 分 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 部 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 七 条 省 水 利 厅 是 省 人 民 政 府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门 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州 (地 市 )县 的 水 利 (水 电 )局 以 及 由 人 民 政 府 指 定的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水资源管理 9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水政监察制度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 彻 实 施 水法 和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17、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统 一 进 行 水 资 源 的 科 学 考 察 和 调查评价 组织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 合规划 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并 监督实施(三 )对 河 道 湖 泊 实 施 管 理 并按上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及流域机构的授权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 河流或河段(四 )监 督 检 查 水 工 程 和 水 利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和 防 汛 抗旱 水土保持等工作 组织水工程的建设(五 )负 责 统 筹 城 乡 水 资 源 归口管理节约用水和 乡镇供水工作(六 )管 理 以 防 洪 灌溉 供水等为主的中小水电 和农村水电(七 )负 责 取 水 许
18、可 制 度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水 资 源 费 的 征收管理工作(八 )协 同 环 保 部 门 对 水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九 )负 责 查 处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并根据同级人民政水资源管理 10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十 )依 照 法 律 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 九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分工 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 城区 地 下 水 的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建 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体
19、污染进行监测 评 价和防治中措施的监督管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 评价 规划 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进行地下水资 源的勘查管理 监测 统计 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 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涵养林营造 保护的规划 及实施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 十 条 全 省 水 资 源 的 综 合 科 学 考 察 和 调 查 评 价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州 (地 市) 县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由同 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 资 源 综 合 科 学 考 察 和 调 查 评 价 成 果 必 须 经 上水资源管理 11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后
20、方可作为 编制水资源规划的依据第 十 一 条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和 主 治 水 害 的 综 合 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 兼顾各地区 各行业需要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第十二条 本省境内的长江 黄河 澜沧江 湟 水 大通河 黑河 布哈河 格尔木河 香日德河 那棱格勒河 青海湖等江河 湖泊和重点河流 河段 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地 区 编 制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 按国家规 定 需 由 上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并 报 国 务 院 批 准的除外其他河流
21、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 由 州 (地 市)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灌溉 防洪 排涝 城市和工业用水 农牧区人 畜供水 水力发电 渔业 航运 水质监测 水文测 验 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涉及水资源利用的 各项专业规划 由有关主管部门编制 并征得同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 集体和个人在统一规划下水资源管理 12开发利用水资源新建 改建 扩建水资源利用工程 建设单位必 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方可 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 应当首先满足城乡 居民生活用水 对于人
22、畜饮水困难的地区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投入 兴建人畜饮水工程跨流域 跨行政区域引水 或者在边界河流截水 排水 阻水 引水 蓄水和整治河道 应当兼顾上下 游 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 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依据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进行开发 协商不成的 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执行第 十 五 条 国 家 兴 建 水 电 水 利 工 程 需 要 移 民 的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移 民安置规划 并将移民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根据安置规划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地方兴建水工程需要安置移民的 由兴建单位承 担移民经费 并在当地人民政府
23、统筹规划下安排移民 的生产和生活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工程保护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水资源管理 13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及有关规定 加强对水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本 行 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区 根据保护区的功能用途 制 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设置或扩大向河道 湖泊 水库 渠 道 排 污 的 排 污 口 排 污 单 位 在 向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申 报 时 应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 水 库 湖 泊 周 围 和 河 道 两 岸 采 矿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必须采取有效措
24、施 防止水体受到污染和破坏禁止利用渗井 渗坑 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 倾倒废水 污水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 应按统一规划有计划地 开采 保持采补平衡 开采单位应加强对地下水的系 统监测 掌握水量 水质变化趋势 并建立技术档案第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 应当按照经批准 的设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 划定管 理和保护范围集体所有的水工程 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 保护范围水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必 须 按 批 准 的 工 程 设 计 功 能 和 任务进行工程管理 为用户提供服务水资源管理 14第二十条 兴建工程设施或者进行生产作业 引 起河势和水资源状况恶化 地下水位下降 地面塌陷 影响
25、防洪 灌溉 排涝 水力发电 航运 渔业 城 乡供水 生态环境 危害堤防和水工程设施安全的 建设或者生产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损失的 应给予赔偿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未经县级以上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采挖砂石 打井 淘金 取土 兴建建筑物禁止在江河 湖泊 水库 渠道的管理范围内弃 置 堆放土石 废渣 倾倒垃圾 以及进行其他危害 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水工程及堤防 护岸等有关设施 以及防汛设施 水文监测设施 水文地质设施和环保 监测设施 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毁坏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水 工 程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土地 林木及其他附着
26、物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将 水 长 期 供 求 计 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对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的管理水资源管理 15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本 行 政 区 计 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划 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由城市建 设主管部门编制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 加强对用户用 水情况的检查和服务 保障用水需求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统计制度 工业和城乡生活用水应当采用先进节水的技术措施 防止浪费 耗水量大的工矿企业 应当努力降低水的 消耗量 提高重复利用率 农牧业灌溉应改进灌水技 术 逐步实行按亩配水 计划用
27、水第二十五条 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 湖泊取水 的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为家庭生活 畜禽饮用及其他少量取水的 不需要申 请取水许可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 范围和办法 由省人 民政府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 湖泊取水 的 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省内 农牧业灌溉用水 家庭生活 畜禽饮用和其他少量取 水的 不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 管理 使用办法 由省人民政水资源管理 16府规定第二十七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 应当按照 规 定 向 供 水 管 理 单 位 缴 纳 水 费 无 故 拒 不 缴 纳 水
28、 费 的 供水单位有权限制供水 直至停止供水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水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对用户的取水量 供水量进行调 整或限制(一 )自 然 原 因 使 水 源 供 水 能 力 减 少 (二 )社 会 总 取 水 量 增 加 且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三 )地 下 水 严 重 超 采 或 者 因 开 采 地 下 水 引 起 地 面沉降 水质恶化(四 )用 户 的 产 品 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五 )其 他 特 殊 需 要第二十九条 地区之间 单位之间 个人之间 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 当事人应当本着公 平合理 互谅互让 团结协作的精神 通过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在水事纠纷解决
29、之前 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 的现状第三十条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 协商调解 无效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水资源管理 17单位之间 个人之间 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 事纠纷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无效的 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 事 人 对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水的 监督管理 及时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纠纷 积极 配 合 水 政 监 察 和 公 安 机
30、关 查 处 破 坏 水 工 程 设 施 等 案 件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 在开发 利用 保护 管理水资源 防治水害 节约用水 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 同破坏水工程 污染水资源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成绩显 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 对 违 反 水 法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予以处罚(一 )未 经 批 准 在 河 床 滩地 堤坝 护堤地 渠 道等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二 )违 反 水 资 源 保 护 区 管 理 规 定 的水资源管理 18(三 )在 江 河 湖泊 水 库 渠道 水源工程管理 范围内弃置 堆放土石 废渣
31、 倾倒垃圾 以及进行 爆破等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四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不 按 批 准 范 围 和 作 业 方 式 在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 打井 淘金 取土的(五 )毁 坏 水 工 程 及 堤 防 护岸 闸坝 水工程建 筑物 损毁防污设施 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 河岸地 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的(六) 未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擅自向河道 湖 泊 水库 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七 )无 证 取 水 和 不 按 取 水 许 可 规 定 取 水 的 (八 )拒 绝 提 供 取 水 测 定 数 据 等 有 关 资 料 或 弄 虚 作假 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
32、检查的(九 )不 按 规 定 缴 纳 水 资 源 费 拒不执行水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调整或限制措施的(十 )在 水 事 纠 纷 解 决 过 程 中 单方面改变水的现 状的对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赔偿损失 限期采取 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 人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危 险公共安全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水资源管理 19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 水工程器 材的 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 抢险 防汛 移民安 置款物的
33、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 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 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 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 以暴力或威胁手段 阻碍水工程管 理人员 水资源管理人员 水政监察人员及公安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在水事纠纷中煽动闹事 违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 由公安机关处 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三 十 七 条 水 行 政 主
34、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主 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 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水资源管理 20第七章 附则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的 具 体 应 用 问 题 由 省 水 利 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199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青 海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办法第一条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实 施 条 例 结 合 我 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35、 域 内 的 一 切 单 位 和 个 人 必 须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 都有保护 水土资源 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第 三 条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实 行 预 防 为 主 全 面 规 划 综合防治 因地制宜 加强管理 注重效益的方 针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 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 谁 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 )宣 传 贯 彻 水 土 保 持 法 律 法规(二 )监 督 检 查 水 土 保 持 法 律 法规的实施 查处 违法行为水资源管理 21(三 )编 制 水 土 保 持 区 划
36、 规划 制定年度防治计水资源管理 22划 并组织实施(四 )建 立 水 土 流 失 监 测 网 络 预报本地区水土流 失动态 定期予以公告(五 )审 批 并 监 督 实 施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 技术推广 人才培训工作(七 )管 理 水 土 保 持 专 项 资 金 物资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设 立 的 水 土 保 持 机 构 或 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可以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 林业畜牧 土地 环保 能源 交通等有关部门 与水行 政主管部门
37、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将 水 土 保 持 规 划 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安排专项 资金 并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重点地区的县 乡人民政府应建立水土 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做好预防治理工作第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在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奖 励水资源管理 23第八条 根据水土流失状况 全省水土流失防治 区划定为(一 )预 防 保 护 区 省 境 长 江 澜沧江 青海湖流 域 以及黄河 大通河上游等区域 森林 草原植被 覆盖率在 40%
38、以 上 面积大于 20 平方公里的地区(二 )重 点 监 督 区 大 型 建 设 工 程 工矿企业所在 地 和 柴 达 木 内 陆 河 流 域 等 因 人 为 活 动 和 风 力 侵 蚀 造 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地区(三 )重 点 治 理 区 东 部 黄 河 流 域 (含 湟 水 流 域 )和 大中型水库上游中度以上侵蚀地区州 (地 ) 市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水土流失和 生产活动情况划定本地区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区 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第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根 据 水 土 保 持 区 划 规划 按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组织有关部门 和 单 位 动 员 群 众 有 计 划
39、 地 对 水 土 流 失 进 行 综 合 治 理(一 )水 力 侵 蚀 地 区 以小流域为单元 采取工程 生 物 和 耕 作 措 施 相 结 合 坡 面 治 理 与 沟 岔 治 理 相 结 合 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 体系(二 )风 力 侵 蚀 地 区 应 积 极 植 树 种 草 营造防风水资源管理 24固沙林 设置沙障 建设防风固沙防护体系(三 )预 防 保 护 地 区 严 格 保 护 森 林 草原植被 维护生态平衡 减少人为破坏第十条 禁止在山区 风沙区和草原砍挖草皮 沙生植物禁止在 25 度以上陂坡地和土层瘠薄 植被稀疏 易沙化的地区开荒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垦陡坡地种
40、 植 农 作 物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退 耕 还林还草计划 并逐步实施在山区 草原 林区 风沙区取土 挖砂 采石 采金 采集药材和其它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 防治水土流失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 止上述活动第十一条 采伐成片林木 开垦荒地 必须制定 采伐区或开垦区的水土保持方案 报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由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林 业 农牧业部门共同监督实施水源涵养林 水土保持林 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 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间伐和择伐第十二条 修建铁路 公路 水工程 开办矿山 能源 建材等大
41、中型企业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中 必须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水资源管理 25持方案 乡镇集体组织开办矿山和个体采矿 必须向 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 方可申 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第十三条 在生产建设 资源开发和其它活动中 排弃固体废弃物的 必须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地点 堆放 禁止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江河 湖泊 水库 涝 池 沟渠工程竣工后 取土场 开挖面和废弃砂土存放地 的裸露地面 必须采取整治措施 恢复表土或植被第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42、并签署意见本 办 法 施 行 前 已 经 开 工 建 设 或 已 建 成 使 用 的 工 程造成水土流失的 建设单位应限期采取水土保持补 救措施第十五条 水土流失地区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农 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 承包给农户使用的 应将 治理水土流失列入承包合同治理水土流失以地方投入 群众投劳为主 国家 给以适当补助 群众不能投劳的 可以资代劳第十六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国有农林牧场 工矿水资源管理 26企业 应按当地水土保持规划进行山 水 田 林 路综合治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第 十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鼓 励 和 支 持 企 业 事 业 单位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农户 采取承包
43、 租赁 股份合作 出让 拍卖土地使用权等形式 治理 开 发荒山 荒沟 荒坡 荒滩 并在资金 能源 粮食 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通过承包 租赁 股份合作 出让 拍卖土地使 用权等形式 治理开发的荒山 荒沟 荒坡 荒滩 其使用权和受益权受法律保护 允许继承 转让第十八条 经过治理验收合格的小流域 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 设立标志 乡 镇人民政府 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成果的管护 落实责 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侵占已建成的水土保 持设施 试验场地 种植的林草和其它治理成果 在 生产建设施工中确需占用 拆除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和林草的 应按其实际价值予以补偿第 十 九 条 已 发 挥 效 益 的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每年应从收取的水费 电费中提取水土流失防治 费 用于工程保护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具体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