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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340933 上传时间:2018-09-1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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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YX/GC005200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A 版) 198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确保生活、施工生产用压力容器(包括气瓶,下同)的安全使用与运行,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2 范围适用于分公司生活、施工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厂房设计与建造、安装与使用管理及锅炉的运行等过程的控制与安全监督,以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运输和事故报告处理等。3 职责3.1 施工管理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登记、建立技术档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用房的建筑设计。负责办理安装和修理的相关报批手续。负责组织有关验收与调整试验工作,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负责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2、。3.2 劳动人事科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锅炉水质化验人员的培训、取证及复审工作。3.3 安全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规程、制度的落实,参加对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检查。3.4 采购供应科负责气瓶供应及运输方的审查,负责气瓶贮存、发放等管理工作3.5 使用部门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日常检查、维护,负责气瓶安全使用等管理工作。4 资源需求符合资质要求的厂家及其生产的合格产品,与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相适应的检测手段,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装、运行、检查人员,维护、管理、安全监督人员,适宜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运行的场所,定期的检验和检测。5 工作流程5.1

3、 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停用、移地、转让出售、报废等必须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并在相关法规修订时,对管理内容作相应的调整,以符合法规的要求。5.2 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YX/GC005200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A 版) 1995.2.1 锅炉、压力容器根据工程需要,其中锅炉按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规定由使用部门提出需采购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型号及性能要求。5.2.2 施工管理部

4、实施采购,并做好以下工作:5.2.2.1 选择的制造单位资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5.2.2.2 确定交货运输要求。5.2.2.3 验证设备的外观质量、设备的数量(包括设备附件、备品备件、随带的专用工具) ,检测产品的外形尺寸。5.2.2.4 记录验证结果。5.2.2.5 接收厂家所有的资料,如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并在施工前将安装资料提供给安装部门。5.3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置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施工管理部负责对锅炉房、压力容器的安装位置按设计图样进行结构设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由施工管理部将锅炉平面布

5、置图与有关建筑距离的图纸送交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5.4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验收、操作和管理5.4.1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的安装5.4.1.1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由施工管理部安排给有相应能力的部门担任安装和检验任务,如发包给外单位安装,经营部门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5.4.1.2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开工前,由施工管理部负责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手续。5.4.1.3 质量检验科应派专业人员对安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安装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由安装部门负责整改。5.4.2 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5.4.2.1 分段验收工作由施工管

6、理部、质量检验科根据系统划分,分别组织验收。5.4.2.2 总体安装验收工作由安装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并吸收使用部门参加。总体验收应当在分段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总体验收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5.4.2.3 总体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安装告知书;YX/GC005200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A 版) 200-出厂技术资料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 ;-安装记录和检验记录;-安装质量证明书;-承压原材料

7、(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和焊材等)原始质量证明书和必要的复验报告;-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资料(由检验单位提供) ;-锅炉试运行(包括启动调试各阶段)记录;-锅炉水处理方法、水质指标和水处理调试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等。5.4.2.4 锅炉、压力容器总体验收合格后,安装部门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工程管理部门,将其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5.4.3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要求:5.4.3.1 锅炉操作人员要求: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锅炉专兼

8、职水质化验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操作,执行安全施工管理程序。5.4.3.2 锅炉、压力容器操作要求:-锅炉水处理的水质应符合 GB1576 规定的要求。-司炉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做好运行记录。-锅炉、压力容器各项安全附件必须完好有效。-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操作规程。5.4.3.3 施工管理部应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的有关技术资料负责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使用部门编制相应的管理制度。5.4.3.4 施工管理部负责在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使用登记证。移

9、动式压力容器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YX/GC005200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A 版) 201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5 维护与保养使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维护、保养工作。5.6 异常情况处理5.6.1 锅炉、压力容器出现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紧急状态的处理规定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5.6.2 锅炉、压力容器设备运行中发现有危及安全运行的隐患时,应立即停止运行。5.7 修理与改造5.7.1 工程管理部门

10、负责组织安排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与改造。5.7.2 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与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5.8 锅炉压力容器的停用与重新启用5.8.1 锅炉拟停用 1 年以上的或工程结束后停用,使用部门应当封存锅炉,制定保养措施,并安排人员对锅炉进行停炉保养,防止锈蚀和损坏,在做好停炉保养后向施工管理部提出停炉保养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退还手续。锅炉压力容器在封存后 30 日内由工程管理部门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5.8.2 锅炉压力容器如在原地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

11、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5.9 锅炉压力容器的移装5.9.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管理部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5.9.2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施工管理部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并向原登记机关领取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5.9.3 锅炉移装时按本制度的规定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告知手续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后,施工管理部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

12、、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5.10 报废YX/GC005200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A 版) 202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理价值时,应按公司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做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登记部门,予以注销。5.11 事故处理、报告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按公司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和上报,执行事件、事故调查与处理程序。5.12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档案施工管理部应当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13、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的内容和保管的部门是: 5.12.1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由施工管理部保管。5.12.2 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记录在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后由使用部门自留复印件将原件交施工管理部保管。5.12.3 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由使用部门保管。5.12.4 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由使用部门保管。5.12.5 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由使用部门保管。5.12.6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由使用部门保管。5.13

14、气瓶储存、运输、使用管理5.13.1 气瓶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5.13.2 在现场使用乙炔瓶的存储量不得超过 5 瓶。5.13.3 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 5 瓶时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 40 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5.13.4 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氧、乙炔瓶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 10m。5.13.5 气瓶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

15、温等设施。5.13.6 气瓶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5.13.7 气瓶的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5.13.8 严禁乙炔瓶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YX/GC005200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A 版) 2035.13.9 乙炔瓶储存和使用时,应保持直立位置。气瓶在直立使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13.10 公路运输气瓶的机动车辆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其它车辆不得运输,申报批准手续由车辆所在部门负责办理。由供货单位运送气瓶的车辆由采购供应科审查其批准手续,无批准手续的不得运输。门卫应对运输气瓶车辆的批准手续进行检查,无批准手续的车

16、辆不得进入现场。5.13.11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5.13.12 气瓶充装必须在持有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5.13.13 氧、乙炔气瓶应每三年、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应每五年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单位进行检验。使用供气单位的气瓶应在检验的有效期内,由采购供应科在进货时进行查验,不合格的应退还供应厂家,不得流入现场使用。5.13.14 使用气瓶时不得对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5.14 分包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分包单位在工程

17、和生活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经施工管理部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气瓶一般不得进入现场) ,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自行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告知、登记手续和向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检验检测手续,手续办理齐全后交施工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工程和生活中使用,并接受工程管理、安全监督和所属部门的监督和检查。6 监测和改进6.1 锅炉房管理人员至少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使用部门领导对锅炉房工作至少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分公司施工管理部应指派锅炉监察工程师或专业人员应会同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对锅炉房至少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在“锅炉运行记录表”的“备注 ”栏内写明。6.2 使用部门负责与锅炉、压力容

18、器的检验单位联系,按照检验周期,定期安排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6.3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水位计和压力表等)应符合相关要求,做好定期送检工作。7 相关和支持性文件7.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373 号令YX/GC005200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A 版) 2047.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344 号令7.3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 号7.4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7.5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 号7.6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人锅(1988)2 号7.7 锅炉

1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劳动部第 8 号令7.8 低压锅炉水质GB15767.9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7.10 事件、事故调查与处理程序8 记录8.1 锅炉运行、水质化验记录表8.2 锅炉停用保养验收表YX/GC005200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A 版) 205锅炉运行、水质化验记录表年 月 日 压力单位: Mpa 项目 班次 冲 洗水位表排 污操 作安全阀排汽及检验排 烟温 度给 水温 度蒸 汽压 力交 班压 力交 班水 位交 班 人 接 班 人早 班中 班晚 班总硬度: PH 值:水质分析总碱度: PH 值:水化验员意见及签名:给水、通风、附属设备及附件检查维修记录: 锅炉本体运行维修情况:备 注冲洗水位表、排污操作、安全阀排汽及检验应填写时间与次数YX/GC005200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A 版) 206锅炉停用保养验收表锅炉型号 固定资产编号使用部门 分公司 部门 司炉工保养部门 保养负责人保养措施编制人 保养任务下达人保养方法:保养工作部门验收人: 保养完成日期 年 月 日工程管理部验收意见:验收人: 验收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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