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村庄规划标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Villages(征求意见稿)201 发布 2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村 庄 规 划 标 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VillagesGB -2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年月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年 北 京前 言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7125 号文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
2、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村庄分级和人口核定;4.村庄用地分类和计算;5.村域用地规划;6.村庄建设用地规划;7.道路交通规划;8.公用设施与工程规划;9.防灾减灾规划;10.历史文化保护和特色风貌规划;11.规划制图。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第一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 号,邮编:100044) 。本标准第二主编单位:北京
3、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0 号,邮编:100045)本标准参编单位: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规划研究院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河北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村庄分级和人口核定 .33.1 村庄分级 .33.2 村庄人口核定 .34 村庄用地分类和计算 .54.1 一般规定 .54.2 村庄建设用地分类 .54.3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74.4 用地计算 .75 村域用地规划 .95.1 一般规
4、定 .95.2 村域土地使用 .95.3 村域产业布局 .96 村庄建设用地规划 .116.1 一般规定 .116.2 村庄居住用地 .116.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26.4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 .136.5 绿地与广场用地 .147. 道路交通规划 .157.1 一般规定 .157.2 村域道路 .157.3 村庄道路 .158 公用设施与工程规划 .178.1 一般规定 .178.2 给水工程 .178.3 排水工程 .188.4 供电与通信 .198.5 燃气与供热 .208.6 环境保护和环卫设施 .218.7 用地竖向 .219 防灾减灾规划 .239.1 一般规定 .239.2
5、 防灾减灾 .2310 历史文化保护和特色风貌规划 .2610.1 一般规定 .2610.2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2610.3 特色风貌规划 .2711 规划制图 .281 总 则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促进村庄经济、社会、环境及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质量,保护村庄风貌特色,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市、镇、乡政府驻地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庄规划。1.0.3 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村庄 village 村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6、 2.0.2 村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Village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地域。2.0.3 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4 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提供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村。2.0.5 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中,中心村以外的村。2.0.6 村民宅基地 rural home base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
7、的农村土地。3 村庄分级和人口核定3.1 村庄分级3.1.1 村庄应依据镇村体系规划分为中心村、基层村两级。 3.1.2 村庄的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在进行村庄规划时,人口数量应按表 3.1.2 的分级确定级别。表 3.1.2 村庄规模分级(人)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人口规模 1001 6011000 201600 2003.2 村庄人口核定3.2.1 村庄现状人口和规划人口的核定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根据统计口径不同,分为户籍人口、寄住人口两类,在现状调查统计和规划预测时中应按表 3.2.1 进行分类。表 3.2.1 村庄人口分类人口类别
8、统计范围户籍人口 户籍在本村庄的人口寄住人口 连续居住本村庄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和寄宿在村庄的学生3.2.2 村庄现状和规划人口规模村庄现状总人口是指规划基年的户籍人口和寄住人口之和。村庄规划总人口是指规划期末的户籍人口和寄住人口之和。户籍人口是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主要依据。总人口是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的主要依据。3.2.3 村庄规划人口预测宜以现状人口为基准,结合对人口自然增长数和机械增长数预测进行综合确定。Q0=A0+B0Q1=A1+B1A1= A0+KB1= B0+P式中:Q 0-现状总人口数(人);Q1-规划总人口预测数(人);A0-现状户籍人口数(人);A1-规划户籍人口数(人);B0-现状寄住人口数(人);B1-规划寄住人口数(人);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数(人);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3.2.4 规划期内村庄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计算。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预测:1 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土地经营情况预测规划期内机械增长的人口数量,分析村庄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以及外来人口进入和本地人口外出情况等因素,确定村庄的人口数量;2 根据村庄的环境条件预测人口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因素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环境和生态承载力等因素,预测村庄人口的适宜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