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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一)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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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案例(一)【案情】1986 年 7 月 27 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 A 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 100 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 3900 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每吨鹿特丹 GIF 减至人民币 3800 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 8 月 30 日。荷兰于 8 月 26 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

2、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 40 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 A 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 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 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

3、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

4、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 8 月 30日,荷兰 A 商号的承诺于 8 月 26 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 8 月 26 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国际经济法案例(二)案情1991 年 II 月 25 日,德国 A 公司向香

5、港 B 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 彩色复印机 2000 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 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 12 月 30 日。A 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 A 公司发给香港 B 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 B 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 A 公司于 12 月 15 日向香港 B 公司发出撤销11 月 25 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 月22 日,A 公司收到了香港 B 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 A 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 A 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 A 公司履行

6、合同。后因 A 公司末履约,香港 B 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 A 公司赔偿损失。A 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 1991 年 11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已于 12 月 15 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 B 公司 12 月 22 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问题(I)A 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 公司 11 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参考答案(1)A 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 公司 I1 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解析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

7、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 16 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8、 、本案中 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 1991 年 12 月 30 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 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国际经济法案例(三)案情1993 年 II 月,美国 S 公司与北京 A 公司签订了购迸“100 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 FOB 每吨 3000 美金,于 1994 年 2 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 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 公亩向 S 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 S 公司拒绝。1994 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 公司要求 S 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 月前,A 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

9、务,4 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 倍。6 月 5 日,S 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 A 公司赔偿 S 公司于 6 月初补进的 100 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问题S 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参考答案S 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 S 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解析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已

10、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另外公约第 74 一 77 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其第 74 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这项规定对买卖双方都同样适用,而且适用于因各种不同的违约事项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这里, 公约没有采用过失责任原则,而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毋须证明违约的一方有过失。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

11、方就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公约第 77 条的规定,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这项规定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本案中买方美国 S 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所以买方 S 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国际经济法案例(四)案情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 90 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

12、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 年 2 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 2000 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 5 月 4 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 2 月 I0 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 3 月 25 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说明至 3 月 25 日已生产出 900 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

13、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 月 30 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 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 5 月15 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问题】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参考答案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解析本案的重点是预期违约的问题。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

14、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根据这项规定,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有明显证据显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销合同。所以,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销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采取撤销合同必须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

15、而不能任意为之。本案中,买方并不了解家具厂的生产能力,而想当然地认为家具厂将预期违约,因而单方面撤销合同,是不符合公约要求的。根据公约规定, “有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方可宣告撤销合同。买方在家具厂对其履约能力作了明确说明后,仍坚持撤销合同,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在买方对卖方的履约能力产生怀疑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该及时通知卖方。而一俟卖方拿出能按时履行合同的确凿证据或提供了担保时,买方就应该恢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所以,当家具厂说明确能履约后,狮城家具行应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该家具行没有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利。 ”根据以上的分析,家具厂并未构

16、成预期违约,而狮城家具行单方面违约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履行提货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国际经济法案例(五)案情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 1992 年 5 月 14 日签订了 2 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 8000 吨,交货期为 1992 年 7 一 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 1992 年 6 月 7 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买方由 1992 年 6 一 11 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 年 II 月 13 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

17、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这一要求。合同终于 1993 年 4 月、5 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1994 年 II 月 16 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 45 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由于买方 1992 年 6 月 7 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买方于 1995 年 5 月 20 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即按照 1993 年 6 月 29 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 748000 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问题买方申国某

18、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参考答案中国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解析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否则就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英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分批交货,先是迟延交货,后是拒绝交货,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至于英方辩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过期,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中国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开出了信用证,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符合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的。后由于英国公司没有履行通知对方交货时间的义务,导致了中国

19、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过期,也不可能开立新的信用证,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一方的违约,必然导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但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对方违约,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国际经济法案例(六)案情1998 年 2 月 20 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 美元的价格按照 CIF 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 3000 台,总价值2000 万美元。1998 年 2 月 22 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 月 23 日,日本乙公司将 3000 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 500 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

20、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 1999年 3 月 I 日收到货物,发现 500 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参考答案(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清洁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包装破损,说明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管货义务造成的,说明了承运人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承运人应当

21、承担赔偿责任。(2)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取得的是清洁提单,说明包装破造成的货损原因不在乙公司。解析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由提单来确定。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己装船的初步证据;对于承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符的证据,不予承认。承运人有妥善、谨慎地保管货物的义务。货物和提单不符,承运人应当负责。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关系,依买卖合同确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必须证明乙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根据清洁提单,可以从

22、法律上推定包装破损造成的货损不是乙公司造成的,而是承运人造成的。因此,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甲公司应该向承运人索赔。国际经济法案例(七)案情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 A 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 年 7 月 26 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 B 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 B 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

23、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 B 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 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 A 公司索赔?为什么?参考答案(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 B 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 B 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4、(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 B 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

25、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国际经济法案例(八)案情1998 年 4 月,中国进出口贸易 A 公司售与法国 B 客户货物一批。B 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系法国的 R 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 C 分行,该信用证要求 C 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8 月 25 日,A 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 月 27 日,A 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 C 分行议付。9 月 1 日,C 分行向 A 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 。9 月 12 日,

26、C 分行通知 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 R 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基于此,R 行要求 c 分行退回货款。A 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 c 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 分行称根据 A 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 C 分行于 1998 年 l2 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 A 公司,A 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问题(1)A 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 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参考

27、答案(1)A 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2)C 分行作为保兑行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解析(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信用证的运输单据条款的规定,卖方有选择用陆海联运提单或海运提单的权利,若提交海运提单则须表明“已装船”,若提交陆海联运提单则不必表明,本案中A 公司提交的是一份陆海联运提单,故无需表明记装船“,即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2)保兑行作为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倮证兑付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的承诺,受益人有权要求保克行直接付款,并不受制于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因此,C 分行负有向A 公司付款的义务。信用证一经保兑,C 分行则取代开证行承担首先付款或承兑和付

28、款的责任;C 分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汇票单据一经倮兑行付款或承兑、付款,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保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遇有信用证修改,保兑行可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书,也可拒绝对修改书加以承兑,在后一种情况下,承兑行应无延迟地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国际经济法案例(九)案情1997 年 7 月 25 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 I80 吨,单价 CIF 厦门 980 美元,总值 176400 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 90 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 7 月 28

29、 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 90 天远期信用证。8 月 I 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 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 90 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8 月 30 日、3I 日,大成公司将 I80 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 月 27 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

30、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成公司发货后,于 I997 年 9 月 8 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 月 13 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9 月 17 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

31、?(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华海公司收货后虽向大成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但双方就此间题达成新协议。因此,大成公司作为卖方,己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2)依据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北方公司负有开具信用证,并按信用证所引条款规定在商检证书上背书签字后交大成公司的义务,但北方公司却拒绝在商检证书上签字。这是造成大成公司无法承兑信用证的主要原因,而北方公司所称商检证书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其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北方公司应对信用证无法承兑负责。(3)大成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晕委托关系。(4)作为购货方和收货方的华海公司,应依法承担向大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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