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锡新区政府投资项目BT 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城市设施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 转让,以下简称 BT 模式)融资是指区管委会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 BT 投资人),由 BT 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
2、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第三条 采用 BT 模式应量力而行,项目必须符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且属于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并纳入政府财力(含政府投资主体财力)进行动态平衡,应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落实,切实防范债务风险,杜绝拖欠工程款。第二章 BT 项目的确定第四条 采用 BT 模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适用于政府性投资总概算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1 亿元),项目业主短期内建设资金筹措困难的项目。主要包括:(一)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二)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厂等公用设施项目;(三)非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保障性住房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3、(四)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政府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融资平台投资的科创性质的建设项目,经管委会批准,也可采用 BT 模式。政府投资的办公楼、食堂等不应采用 BT 模式。采用 BT 模式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为单独立项的完整建设项目,专业单项工程不得采用 BT 模式。第五条 拟实行 BT 模式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 BT 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区发改部门审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BT 模式建设方案由区建设部门会同区重点办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最后报管委会批准。各功能区、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的 BT 模式建设方案由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区建设
4、部门会同区重点办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审核,最后报管委会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 BT 模式。第六条 BT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五)BT 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六)BT 招标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回购总价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七)BT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
5、和条件);(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计划;(十)招标投标及进度计划;(十一)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含 BT 融资成本分析);(十二)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十三)其他事项。第三章 BT 投资人第七条 BT 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优先鼓励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
6、二)注册资本金在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 BT 融资建设方案中融资总额的 35%,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建设资金要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授信额度)。经管委会批准,该项要求可适当降低,但自有资金加上授信额度不得低于融资总额的 85%,其中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 30%。(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三年内无国家、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BT 投资人确定
7、后,BT 投资人应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项目公司,负责 BT 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BT 融资额 5 亿元以上的 BT 项目,原则上应在 BT 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 BT 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 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按约定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第九条 BT 投资人的职责:(一)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机构或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二)按约定时限足额筹集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三)按规定办
8、理项目报建、验收等各项手续;(四)依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设施竣工移交等各项工作;(五)依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依合同如有分包的,承担总承包商的职责;(七)依法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专用建设资金账户监管、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八)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九)负责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十条 BT 投资人在签署正式 BT 合同前,应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的规定向项目业主提交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原则上金额不低于 BT 融资总
9、额的 10,并在合同签署前存入项目业主指定的资金专户,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比例逐步返还。采用履约保函方式担保的,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为支行及以上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原则上金额不低于BT 融资总额的 30。 BT 投资人应保证其履约银行保函在竣(交)工验收合格前一直有效。项目业主应在竣(交)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退还履约银行保函给承包人。原则上优先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担保。第十一条 BT 投资人应在指定的银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的监管,保证资金专户中的工程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转;并提供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实现投资计划所采取的保证措施,以保
10、证指定银行监管专户中工程用款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足够支付。第十二条 BT 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 ,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第四章 BT 项目实施第十三条 BT 融资建设实施方案经区管委会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BT 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区管委会批准,可采用其他方式选择 BT 投资人。BT 融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管。项目业主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
11、标。招标前 BT 项目业主与潜在 BT 投资人签订的 BT 项目框架协议仅为意向书,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BT 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已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二)已经管委会批准采用 BT 方式进行投资建设;(三)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管委会批准;(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BT 项目的评标原则上应采用综合评标法,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建设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与 BT 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正式签订 BT 合同。BT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