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种子企业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种子企业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作者:王海阳 单位: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此文发表于中国种业杂志 2009 年第 9 期【内容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迅速,品种权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其保护制度也需要加大完善;种子企业及种子科研单位作为种子市场的经营者、培育者也要提高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意识,抵制和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保护;诉讼当今,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中国农业发展迅速,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侵权也日益泛
2、滥,因此种业的维权和保2护工作也日益重要,笔者以德农公司实际经历过的种子维权为基点,从以下几个角度,简要浅析植物新品种维权的思路和保护品种权工作应注意的事项。1 明确植物新品种及植物新品种权的含义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而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植物新品种权又是一种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是排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保护条例 )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品种权人对品种的培育和开发是赋予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和财力物力的
3、,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取得的成果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2 品种权的取得及品种权益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取得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原始取得,一3种是继受取得;前种取得是品种培育者亲自培育或开发的取得;后一种取得是通过转让、许可、继承、行政决定等形式取得财产权。新品种培育在经过“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各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4、的审定后,方可面向全国或各相关省份推广种植。品种推广后并不必然说明这个品种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要想受到法律保护,还必须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法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亦就是说,新品种通过审定未必受到法律保护,取得品种权后,权益人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即构成侵权,因此,要想取得植物新品种的合法权益,其他单位或个人尚需有品种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植物新品种许可同其他知识产权许可基本相同,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例如“郑单 958”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人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河南农科院粮作所”) ,被许可人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
5、(以下简称“德农公司”)生产经营“郑单 958”玉米品种是与品种权人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签订了书面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同时,德农公司经品种权人书面授权享有在全国范围内针对侵犯“郑单 958”品种事宜维权打假的权利。3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法律诉讼过程应注意的问题43.1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假冒侵权,指故意将非权利品种假称为权利品种,仿制权利品种的外包装、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冒用新品种权号、包装标签,以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种是实质侵权,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故意或者无意培育出授权品种,以授权品种的正式名称对外生产或销售;第三种是隐蔽侵权,指是故意或者无意培育出权利品种,但不以权利品
6、种的正式名称进行生产或销售;第四种是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侵权,指被控侵权人以商业目的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后,进行生产或销售。3.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受理条件有以下 4 个条件:原告是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明确被告身份;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指控侵权事实理由;符合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受理要求。3.3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取证形式确定原被告主体资格首先,原告主体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品种权人本身,一种是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其权利来源主要有许可合同,授权书,合法继承证明等。第二,被告主体5分为生产者、销售者或生
7、产者和销售者。被告主体的确定难度较大,生产者较明显,种子包装袋上标注生产商的厂名、厂址,销售者分为公司型销售者和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都要事先到工商部门查询工商档案材料,从工商档案上可以确定被告的法人或负责人及注册资本,详细地址等相关材料,查清经营关系,是承包经营还是租赁经营等等,掌握这些材料对将来起诉立案具有很大的作用。调查取证自行购买侵权品种,搜集侵权单位关于产品的宣传材料,保留好销售发票或销售凭证,经过初步观察和检测后,确定是否侵权; 公证取证,公证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证明力的机构,公证取证获得的证据的公信力要比其他证据高一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
8、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和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形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中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可见公证机关可以隐名公证,但隐名公证并非陷阱取证。在公证取证购买时,同时对侵权门店进行拍照、录像取证。6 送样鉴定,将公证取得的被控侵权物送种子鉴定机构做专业鉴定,这个鉴定有时被告会以单方送检且鉴定机构未经共同协商,不公平为由不予认可,这时原告在提交起诉状立案时同时提交鉴定申请,对方对初步鉴定不
9、予认可时,双方就可以共同协商或委托法院去鉴定。 申请法院保全取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在提起侵权诉讼的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先行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举报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并依据行政查处清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提起侵权诉讼。3.4 植物新品种侵权中销售者的责任承担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业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农作物种子作为一种非普通流通物,且种子
10、属于特殊产品,经营种子必须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销售者在购买种子时首先自身要取得经营许可证,除此之外,还要审查供货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方是否取得品种权人的授权,否则,销售方要承担不能提供种子合法来源的责任。案例 1:公主岭市大榆树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农7机推广站)侵犯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农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农机推广站作为种子经营企业销售假冒“德农郑单 958”玉米品种,经举报被公主岭市农业执法机关查处,德农公司起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农机推广站承认侵权,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物的生产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独自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案例 2:德农公司
11、诉甘肃张掖市祁连山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连山公司)和林青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被告祁连山公司为被控侵权物的生产者,林青松作为个体工商户是种子的销售者,庭审中被告林青松提供进货发票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物来源于被告祁连山公司,但没有尽到严格审查被告祁连山公司是否经授权许可生产的义务,因此,最终法院根据责任承担比例,判决被告祁连山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 5 万元) ,被告林青松承担次要责任(赔偿 5000 元) ,因此,赋予种子销售者进货时严格审查的义务是十分必要的。3.5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鉴定问题的认定鉴定机构目前,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司法机构认定或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但鉴定与否
12、又是对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从诉讼效率价值及判决理由实际情况考虑,还必须进行品种鉴定。实践中人民法院8主要采取委托农业部或农业科学院等专业性权威机构来鉴定。依据最高院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没有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该专业鉴定机构、专业鉴定人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来指定。鉴定方法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方法,主要有田间观察检测和实验室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田间种植观察检测方法虽然最根本,也较可靠,但是种植周期时间较长,且需要提取大
13、量权利样品,从诉讼角度考虑,不利于诉讼中使用,对双方当事人都是耗时耗力,受多种因素限制,不利于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实验室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是实践中法院采取的主要检测方法,DNA 基因检测不仅能科学准确的鉴别出植物品种真伪,而且省时,能够保障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提高办案效率。目前,在国内鉴定机构中,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采用玉米 DNA 基因鉴定技术,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其作出的鉴定报告科学权威,而且,在当事人在协商鉴定机构不成时,由委托法院来指定鉴定机构,法官亲自送检且在权利样品上不注明真实名称,这样能够保证送检样品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充分地保障了鉴9定程序的公正性
14、,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充分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3.6 植物新品种侵权中赔偿数额的确定为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更大限度地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必须给予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赔偿经济损失,至于赔偿数额,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原则,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时并不一致。目前,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是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六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有五种赔偿确定模式: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所受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这种确定模式能够最直接的体现赔偿损失,较好地弥补权利人所受到得损失,但是这种损失的证据由原告方即被侵权人来举证证明,在庭审中,侵权人在质证时往往会有异议,导致法院对被
15、侵权人提供的在区域范围内的销量损失数据不予认定或部分认定。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侵权人所获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这种确定赔偿模式的举证难度也较大,侵权人往往不提供销售台账,或者即使提供只是部分,因此就不能全面的赔偿或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也不能够很好地惩罚侵权人。参照品种许可使用费来确定赔偿数额。在制定有关植10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法规或司法解释时参照了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按照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酌情确定,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
16、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定额赔偿。在著作权法第 48 条第 2 款和商标法第 56 条第 2 款中均做出了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50 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这一规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原则的实际需要,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得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 50 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也是法院在认定侵权后,最终确定赔偿额的最后依据,实践
17、中,法官大多也是在综合考虑后 50 万元以下酌情确定。在被侵权人难以确定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益时,定额赔偿更符合法定赔偿的原则,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也给法官们最大限度地发挥提供了空间,因为这里的11综合考虑不能仅限于条款规定的事项,定额赔偿还要认真考虑到侵权的性质和侵权事实,跨越时间和地域范围,侵权品种本身的市场影响和市场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已经或即将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等因素。合理费用支出。品种权利人依法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会支付一定得合理费用,这些费用也应该在确定赔偿时考虑在内,被侵权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会支付一定得费用主要包括调查取证的费用如公证费、
18、购种费、工商档案查询费、法院保全费和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这些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之内,是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的种子企业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重要体现,这在著作权法第 48 条和商标法第 56 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22条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把这些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更好地弥补了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作者联系方式:手机:15001013648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6 号铸诚大厦 B 座2001 邮编:100086 Email:12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