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细则(试行)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二十一世纪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积极配合学校综合测评工作的开展和顺利进行,现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广工大学字【2013】15号),并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 2011 级、2012 级学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包括品德表现评价、学业成绩考核、创新实践评价、社会实践评价、文体实践评价五个方面。其中,品德表现评价单独按 100 分计算,作为申请各类奖学金的首要条件;其他四项评价的总积分(设为 P)作为年度奖学金
2、评定的排名依据,总积分P由学业成绩考核分(X)、创新实践评价分(C )、社会实践评价分(S)和文体实践评价分 (W)四个部分组成,计算公式如下:P= X70%C15%S10%+W5%品德表现评价良好(品德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以上的学生才能参评年度奖学金。当其他四项(学业成绩考核、创新实践评价、社会实践评价、文体实践评价)评价的总积分相同时,以“品德表现评价”得分确定排序,品德素质测评得分高者排前。一、品德表现评价品德表现评价是对学生思想品质、集体观念、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测评,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 100 分,80 分为良好。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在 80
3、分以上(含 80 分)才可以申请各类奖学金。学年品德素质测评积分 D 计算公式如下:D=D1+D2-D3 其中:D1学年品德表现评价基本分 D2学年品德表现评价加分 D3学年品德表现评价扣分(一)学年品德表现评价基本分D1,满分 90 分。由学生个人自我测评、 班评议小组测评、班主任(或辅导员)测评构成,分别占20%、40%、40%。各学2院可根据以下标准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符合下列条件可得满分 90 分,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学院可结合实际制定考评细则进行相应扣分,但扣分最多不超过10 分。(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3 分)(2)诚实守信,爱护集体,关心他人,具
4、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2 分) (3)积极向上,勤奋学习,不旷课,认真完成规定学业。(1 分)注:一学年度内有无故旷课的,扣除该项分数。 (4)主动参加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1 分) (5)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1 分) (6)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2 分)注:无故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扣除该项分数。(二)学年品德表现评价加分 D2 由以下两项组成(不同项目可累计记分,但最高为 10 分:(1)荣誉加分(在测评学年度有效)荣誉级别 加分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10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
5、干、优秀团员等) 8学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5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3省级各类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 6学校各类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 4学院各类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 2(2)集体荣誉项(在测评学年度有效)荣 誉 级 别主 要 负 人加分其 他 负 责 人加分一 般 成 员加分全国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8 6 4全省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6 4 3学校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4 3 2学院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2 1.5 1学校文明宿舍 2 1学院文明宿舍 1 0.5注: 同一项获不同级别荣誉的只计最高分项。3(三)学年品德表现评价
6、扣分 D3 有如下2项(扣分项目可累计不超过 80 分)。1个人项目(在测评学年度有效)类型 扣分无故旷课 2学院 4通报批评学校 8警告 30严重警告 40记过 50行政、党团处分留校察看 6 02.集体项目(在测评学年度有效)扣分类型主要负责人 一般成员所在宿舍收受到学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通报批评3 2所在宿舍受到学院通报批评 2 1 以上为每次扣分; 同一项只扣最高分一项 早读无故缺勤(以学院情况通报为准确性)扣 0.2/每次,无故旷课(以任课老师点名册为准)扣 2 分/次。二、 学业成绩考核学业成绩包括一学年来所修的所有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学业成绩考核计算方法如下:(一)
7、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该学年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的总学分)。该数据直接来源于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的成绩表。(二)学业成绩平均分(X)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合为百分制的分数。 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为:90100 分折合为 4.05.0 绩点,优秀折合为 4.5 绩点;8089 分折合为 3.03.9 绩点,良好折合为 3.5 绩点; 7079 分折合为 2.02.9 绩点,中等折合为 2.5 绩点;6069 分折合为 1.01.9 绩点,及格折合为 1.5 绩点; 59 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 0 绩点。(注:90 分折合为 4.0 绩点,91 分折合为 4.1 绩点,其余类推)
8、。4注:1.所有课程成绩均按照学生首次考试取得的课程成绩计算;2.不及格课程和重修通过的课程绩点数为 0 ; 3.经批准缓修通过的课程绩点可以计算在修读学期的总绩点内。三、 创新实践评价(一) 创新实践评价分(C)由创新实践基本分 C1 和创新实践加分 C2 两部分组成, 满分 100 分。计算公式:C=C1 C2(1)认真组织或积极参与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可得基本分 C1=20 分;满足以下任何一条,均可获得基本分;未达到要求的,扣除基本分 5 分。1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及年级举办的讲座如“讲堂” 系列等讲座,每学年累计参加 4 次以上(含 4 次)2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技类及专业技能类竞
9、赛及课外科技竞赛、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包括:“ 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 校级、 院级及以上学术科技类及专业技能类竞赛; 院级以上课外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积极参加全国英语竞赛等)。(2)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的,可根据以下五个项目的标准加分,但加分合计 C2 不超过 80 分;1个人获奖项目加分(在测评学年度有效)加分 获奖等级 第 2 名 第 3 名第 1 名(等) (等) (等)级 别国际级科技学术竞赛或科研成果 40 35 30国家级科技学术竞赛或科研成果 35 30 25省级科技学术竞赛或科研成果 25 20 15校级科技
10、学术竞赛或科研成果 20 15 10学院级学术科技竞赛 15 10 52 集 体 合 作 获 奖 项 目 加 分 ( 在 测 评 学 年 度 有 效 )单 位 级 别 获 奖 等 级 加 分5负 责 人 或第 一 作 者主 要 成 员 排 名为 第 二 、 第 三一 般 成 员 或其 他 作 者第 1名 ( 等 ) 30 25 20第 2名 ( 等 ) 25 20 15国 际 级 科 技 学 术竞 赛 或 科 技 成 果第 3名 ( 等 ) 20 15 10第 1名 ( 等 ) 20 15 10第 2名 ( 等 ) 15 10 8国 家 级 科 技 学 术竞 赛 或 科 技 成 果第 3名 (
11、 等 ) 10 8 6第 1名 ( 等 ) 10 8 6第 2名 ( 等 ) 8 6 4省 级 科 技 学 术 竞赛 或 科 技 成 果第 3名 ( 等 ) 6 4 2第 1名 ( 等 ) 6 4 2第 2名 ( 等 ) 4 2 1校 级 科 技 学 术 竞赛 或 科 技 成 果第 3名 ( 等 ) 2 1 0.5第 1名 ( 等 ) 2 1.5 1学 院 级 科 技 学 术竞 赛 第 2、 3名 ( 等 ) 1.5 1 0.5注 : 以 同 一 项 目 参 加 不 同 级 别 的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或 被 评 为 不 同 级 别 的 科 研 成 果 ,取 最 高 得 分 。 各 类 竞
12、 赛 及 科 研 成 果 的 级 别 由 举 办 方 及 学 校 相 应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界 定 。 3 个 人 学 术 论 文 论 著 ( 在 测 评 学 年 度 有 效 ) 级 别 加 分三 大 索 引 ( SCI/EI/ISTP) 20中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 CSSCI)中 文 核 心 期 刊15有 CN刊 号 的 正 式 期 刊 54.集 体 或 合 作 作 品 ( 学 术 论 文 论 著 ) ( 在 测 评 学 年 度 有 效 )加 分级 别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三 大 索 引 8 6中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 CSSCI)中 文
13、核 心 期 刊6 4有 CN刊 号 的 正 式 期 刊 4 25.被 授 予 或 受 理 专 利 , 按 如 下 标 准 加 分 :专 利 类 型 个 人 项 目 获 得 者 集 体 项 目 主 要 负 责 人 集 体 项 目 核 心 成 员6发 明 专 利 10 8 6实 用 新 型 专 利 8 6 4外 观 设 计 专 利 4 2 1注 : 以 上 各 类 专 利 如 果 被 转 让 使 用 , 按 双 倍 加 分 。 同 一 著 作 、 学 术 论 文 在 不 同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 只 按 最 高 级 别 标 准 加 分 。 获 得 专 利 , 又 将 专 利 成 果 发 表
14、论 文 , 不 累 加 得 分 。 四、 社会实践评价社 会 实 践 评 价 分 ( S) 由 学 生 工 作 加 分 (S1)社 会 服 务 加 分 ( S2) 社 会 服 务 奖励 加 分 ( S3) 三 部 分 组 成 , 满 分 100 分 。 计 算 公 式 : S= S1 S2 + S3( 一 ) 学 生 工 作 加 分 标 准 ( 最 高 不 超 过 40分 )经 所 属 的 上 级 指 导 部 门 ( 学 校 团 委 或 者 学 院 等 ) 考 核 称 职 的 , 可 按 以 下 标 准相 应 加 分 ; 经 考 核 不 称 职 的 , 不 能 加 分 。担任职务加分成 绩 评
15、 价学 校 团 委 直 接 指 导的 校 级 学 生 组 织 主要 负 责 人 ( 含 正 、副 职 干 部 ) ;学 院 团 委 直 接 指 导的 院 级 学 生 组 织 主要 负 责 人 ( 含 正 、副 职 干 部 ) 。学 校 团 委 直 接 指 导的 校 级 学 生 组 织 正 、副 部 长 ;学 院 团 委 直 接 指 导的 院 级 学 生 组 织 正 、副 部 长 ;党 支 部 书 记 , 团 支 部书 记 , 正 、 副 班 长 ,学 生 工 作 助 理 , 助 理班 主 任 。学 生 社 团 主 要 负 责人 ( 含 正 、 副 职 干部 )校 级 、 院 级 学 生组 织
16、的 干 事 , 党支 部 委 员 , 团 支部 委 员 , 班 级 委员 等 其 他 干 部 。优秀 40 38 35 30良好 30 28 25 20称职 20 18 15 10注 : ( 1) 学 生 干 部 必 须 任 期 满 一 年 方 可 加 分 ; 学 生 干 部 的 直 接 管 理 部 门 可 对 以各 类 学 生 干 部 的 工 作 表 现 提 出 加 分 建 议 , 加 分 梯 度 精 确 到 1 分 ; 上 表 未 涵 盖 的 学生 干 部 加 分 , 均 由 学 院 学 工 部 解 释 确 定 最 终 分 值 。 ( 2) 学 生 干 部 兼 任 多 个 职 务 的 ,
17、只 计 最 高 分 一 项 。 ( 3) 学 生 获 得 同 类 荣 誉 的 , 按 最 高 分 一 项 计 分 。 ( 4) 对 学 生 工 作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者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由 学 工 办 酌 情 加 分 , 最 高 不 超过 10 分 。 且 若 其 有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职 位 者 , 只 能 参 照 上 表 加 分 , 不 得 加 贡 献 分 。 ( 二 ) 社 会 服 务 加 分 标 准 ( S2满 分 40分 )7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 校 内 和 校 外 的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可 以 加 40分
18、。 自 行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 如 社 会 兼 职 , 勤 工 俭 学 等 ) , 可 以 加 30 分 。( 三 ) 社 会 服 务 奖 励 加 分 标 准 ( S3 满 分 20 分 )在 校 内 、 校 外 的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和 假 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 并 被 评 为 先进 个 人 或 受 到 嘉 奖 的 , 可 获 得 社 会 服 务 奖 励 加 分 。 具 体 加 分 参 照 一 下 标 准 :获 奖 等 级 个 人 项 目 集 体 项 目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20 15校 级 ( 含 厅 级 ) 15 10校
19、级 以 下 (含 学 院 、 社 团 ) 8 3五、 文体实践评价文 体 实 践 评 价 分 ( W) 以 下 4项 组 成 ( 可 累 加 , 但 满 分 为 100 分 ) : ( 一 ) 体 育 竞 赛 破 记 录 个 人 项 目 破 记 录级 别 加 分国 际 级 20国 家 级 15省 级 10学 校 级 5学 院 级 3 集 体 项 目 破 纪 录加 分级 别主 力 队 员 一 般 队 员国 际 级 15 10国 家 级 10 7省 级 7 5学 校 级 5 4学 院 级 4 3( 二 ) 参 加 校 内 外 体 育 、 艺 术 ( 声 乐 、 舞 蹈 、 器 乐 、 戏 剧 、
20、书 画 、 摄 影 ) 竞 赛 等文 体 活 动 获 奖 者 , 按 如 下 标 准 加 分 : ( 1) 个 人 项 目8获奖等级加 分等级第 1 名或一等奖 第 2、3 名或二、三等奖 第 4-8 名或优胜奖国家级 15 10 5省市级 10 5 3学校级 5 2 1学院级 2 1 0.5( 2) 集 体 项 目第 1名 ( 一 等 ) 第 2名 ( 二 等 ) 第 3名 ( 三 等 )加 分 获 奖 等 级等 级 主 要 成 员 普 通 成 员 主 要 成 员 普 通 成 员 主 要 成 员 普 通 成 员国 家 级 10 8 8 6 6 4省 市 级 8 6 6 4 4 3学 校 级
21、6 4 4 3 1.5 1学 院 级 3 1.5 1.5 1 1 0.5( 三 ) 发 表 文 学 、 美 术 、 音 乐 、 摄 影 等 作 品 , 按 如 下 标 准 加 分 : ( 1) 个 人 作 品 级 别 加 分国 际 级 10国 家 级 8省 级 5学 校 级 3( 2) 集 体 或 合 作 作 品加 分级 别第 一 作 者 ( 或 主 要 成 员 ) 其 他 作 者 ( 或 成 员 )国 际 级 8 4国 家 级 6 3省 级 4 29学 校 级 2 1注 : 同 一 文 章 (或 作 品 )在 不 同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 只 按 最 高 级 别 标 准 加 分 。 同
22、 一 内 容 (项 目 )参 加 不 同 级 别 的 竞 赛 只 按 最 高 标 准 加 分 。 体 育 特 招 生 在 体 育 方 面 , 文 艺 特 招 生 在 文 艺 、 艺 术 方 面 的 奖 项 不 计 加 分 。 ( 四 ) 参 加 校 内 外 知 识 (非 科 技 类 )、 演 讲 、 辩 论 、 征 文 、 班 风 规 划 、 组 织 生 活 创新 等 竞 赛 活 动 获 奖 者 , 安 如 下 标 准 加 分 :( 1) 集 体 项 目第 1名 ( 一 等 ) 第 2名 ( 二 等 ) 第 3名 ( 三 等 )主 要 成 员 普 通 成 员 主 要 成 员 普 通 成 员 主
23、 要 成 员 普 通 成 员国 家 级 8 6 5 3 3 2省 市 级 6 3 3 2 2 1.5学 校 级 3 2 2 1.5 1.5 1学 院 级 2 1.5 1.5 1 1 0.5( 2) 个 人 项 目第 1名 ( 一 等 ) 第 2名 ( 二 、 三 等 ) 第 4-8名 或 者 优 胜奖国 家 级 8 6 3省 市 级 6 3 2学 校 级 3 2 1学 院 级 2 1 0.5( 五 ) 积 极 参 加 校 内 外 文 体 实 践 , 对 校 园 文 化 艺 术 作 出 贡 献 者 可 以 酌 情 加 分 : 代表 学 校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活 动 者 , 加 1 分 /次
24、 , 代 表 学 院 参 加 校 级 活 者 , 加 0.8 分 /次 ,代 表 专 业 、 年 级 或 班 级 参 加 学 院 活 动 者 , 加 0.4 分 /次 。六、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学 院 成 立 “本 专 科 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及 先 进 班 级 、 先 进 个 人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综 合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 , 成 员 由 学 院 党 委 副 书 记 和 主 管 教 学 工 作 的负 责 人 、 辅 导 员 、 班 主 任 、 学 生 代 表 等 7 至 9 人 组 成 。 该 小 组 具 体 负 责 指 导 和
25、 实施 本 学 院 的 本 专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和 先 进 个 人 评 选 、 先 进 班 级 评 比 工 作 , 接 受 学 生 的申 诉 和 咨 询 。10各 学 生 班 级 应 在 本 学 院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成 立 “班 级 学 生 综 合 测 评和 先 进 个 人 评 议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为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 , 该 小 组 由 班 主 任 主 持 ,由 班 长 、 团 支 书 和 经 民 主 推 选 出 的 学 生 代 表 共 7 名 ( 至 少 有 一 名 女 生 代 表 , 没 有女 生 的 班 级 除 外 )
26、 组 成 。 班 测 评 小 组 的 任 务 是 : 负 责 核 实 学 生 的 各 项 素 质 表 现 ,给 予 更 正 或 补 充 , 根 据 本 办 法 及 各 学 院 制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给 予 评 议 和 打 分 , 班 测 评小 组 核 实 各 项 计 分 后 呈 交 学 院 综 合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 七、 综合素质测评与评奖操作程序( 一 )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与 评 优 活 动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 一 般 在 每 年 的 九 月 份 进 行 ,具 体 测 评 时 间 以 学 校 当 年 的 通 知 为 准 。 ( 二 ) 本 专 科 学
27、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利 用 学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实 行 网 上 操 作 的 方 式 。 学生 凭 学 生 证 号 登 录 学 生 处 “学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进 入 综 合 测 评 子 目 录 后 , 按 要求 如 实 填 写 自 己 一 学 年 的 学 习 及 表 现 情 况 。 ( 三 ) 本 科 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应 坚 持 学 生 自 我 总 结 评 价 、 班 级 评 议 小 组 评 议 和 班 主任 ( 或 辅 导 员 ) 确 认 三 方 结 合 的 原 则 , 对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进 行 实 事 求 是 地 测 评 。 (
28、 四 ) 班 级 评 议 小 组 成 员 应 接 受 班 主 任 ( 或 辅 导 员 ) 的 具 体 工 作 指 导 , 对 学 生 的品 德 表 现 等 情 况 要 在 集 体 评 议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评 价 , 做 到 客 观 、 公 正 。 ( 五 ) 班 级 评 议 小 组 应 将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结 果 以 适 当 的 形 式 告 知 学 生 本 人 。 学生 本 人 可 就 异 议 之 处 向 班 主 任 或 班 级 评 议 小 组 申 请 复 核 , 对 复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可向 学 院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说 明 情 况 。 ( 六
29、) 学 院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小 组 在 学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上 对 本 学 院 学 生 的 综 合 测 评 档案 进 行 审 核 , 并 将 测 评 结 果 报 学 生 处 。 ( 七 ) 凡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弄 虚 作 假 者 , 一 旦 查 实 , 取 消 一 切 评 先 或 获 奖 资 格 , 若 已经 颁 发 证 书 及 领 取 奖 学 金 的 , 应 退 回 来 获 奖 证 书 及 奖 学 金 ,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 给予 适 的 纪 律 处 分 。 ( 八 ) 本 细 则 从 2011级 、 2012级 本 科 学 生 开 始 试 行 , 2010级 学 生 仍 按 广 东 工 业 大学 管 理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办 法 细 则 实 施 。 本 细 则 未 尽 事 宜 , 严 格 按 照 广 东 工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本 细则 由 管 理 学 院 负 责 解 释 。 11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二零一三 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