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导文本)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目 录说 明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第二章 合同标的物第三章 价款及付款方式第四章 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第五章 营销广告和宣传资料第六章 交付第七章 所有权登记第八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九章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章 其他事项附 件3说 明1、本合同由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由正文条款、附件等部分构成,用以指导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 2、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
2、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本合同文本仅用于双方当事人成立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因其他目的而使用本合同文本所签订合同无效。3、本合同文本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通过“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网上政务大厅网上签约系统”生成文本内容和合同签约备案号、合同摘要,并在打印后由买卖双方签章确认。合同生效后,文本打印内容即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约定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约状态查询网址:http:/;查询电话:0736-7203060。合同签订时,买受人必须设定 6 位数的网签合同备案密码,并注意保密,切勿遗忘,以防被他人利用,损害自身权益;因密码被他人利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负。四、本合同文本
3、【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本合同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4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合同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是指出卖人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本合同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出卖人将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合同所称预告登记是指为保障买受人将来获得商品房所有权,在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
4、卖合同后,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类型。6、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等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7、预售商品房的,出卖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到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但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合同管理措施不能保证买受人实现物权,也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十二条选择“买卖双方【同意】办理该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并按该条约定条件和期限向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8、本合同文本中部分条款后留有空白行,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相关内容。9、双方当事人可
5、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5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出卖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买受人(甲):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 【 】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 【 】证号: 地址: 联
6、系电话: 买受人(乙):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 【 】6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 【 】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丙):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 【 】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 【 】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在本章做相应增加)第二章 合
7、同标的物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 一 )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7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为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销售依据 (一)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批准机关为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预售许可证号为 。(二)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现售商品房。现售备案机关为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现售备案证号为 。第三条 商品房专有部分基本情
8、况 (一)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中的第 幢 单元 层 号,楼栋号为 ,房屋代码为 ,规划批准用途为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共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批准,上述所列地址、幢号发生变化的,不影响其特定位置(见本合同附件一)。 8(二)该商品房为预售的,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为现售的,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在该商品房交付时,其实际面积以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为准。(三)除上款所述房屋面积外,出卖人向
9、买受人附赠下列建筑物或部位 。(四)该商品房为全装修房屋的,装修模式为 统一装修【 】定制式装修【 】。 第四条 商品房项目基本情况(一)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出卖人建设的 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该商品房项目),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由 幢房屋组成,容积率为 ,建筑密度为 ,绿地率为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为 个(见本合同附件二)。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买受人对该商品房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以下部分归项目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和设施(即会所或邻里中心,指按规9定标准面积配建用于业主阅
10、览、棋牌、影音、健身等文体活动和其他社会交谊活动的室内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水泵房、公共空调机房、发电机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开放式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技术层或设备间等公共空间和设备空间;门(警)卫值班室、安防监控室;项目建筑区划内的地面露天停车位和架空层停车位;园林绿化、照明灯具、亭台廊桥、景观设施、露天文体活动场地及设施等其他配套设施和构筑物;项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广场;。3、以下部分归该商品房所在楼栋全体业主共有:公共通道、楼梯、梯间、入户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建筑空间;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天台公共空间等基本结构部分和公共空间
11、;楼栋内空中花园等业主休憩空间;。4、以下部分归出卖人所有:地上专用停车库、地下停车场;教育、医疗、卫生、商业等配套服务用房和设施;超过规定标准面积之外的增加建设的业主公共活动用房;10。(三)本合同未列明的该商品房项目其他事项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品质和交房标准承诺书为准(见本合同附件三)。第五条 商品房质量(一)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经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房屋装修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全装修房屋装修标准见本合同附件四,附件四未明确的,以该商品房项目中样板房的装修标准为准。 (二)该商品房项目建筑区划内公共用房和公共设备设施的建设、装配
12、和装饰装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满足本合同有关约定,并经住建、规划、房管、园林、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第六条 保修责任和期限(一)该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二)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三)该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及时维修,出卖人未及时维修的,买受人可向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告。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将按物业保修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面积误差、规划变更、配套设备设施建设违约及质量
13、11争议的处理(一)面积误差的处理1、买卖双方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方式的,该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按合同签订时的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倍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
14、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2、按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面积的误差按以下方式处理: 。(二)规划变更的处理1、本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方案和建筑单体方案。擅自变更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同时按房价款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按房价款总12额的 15支付违约金。2、本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就
15、该商品房和该商品房项目的下列任一情形,向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审批前,应书面征求买受人意见: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该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范围与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变化;该商品房项目建筑区划内建筑加层、占用公共空间、新增建筑物;该商品房项目建筑区划内配套用房的性质和功能及公共空间的结构形态和功能的变化;。买受人应在收到该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若不同意变更是否作解除合同处理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出卖人未书面征求买受人意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
16、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同时按房价款总额的 3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按房价款总额的 5支付违约金。(三)配套设备设施建设违约的处理出卖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存在下列情形:1、未按约定提供广场、架空层、文体活动场地等公共空间以及其他商业服务配套设施,致使减少投资,降低该商品房项目品质的;2、未按约定提供停车泊位、道路、绿化景观等公共设施,致使13减少投资,降低该商品房项目品质的;3、未按约定提供业主活动、物业服务等公共用房;未按约定的数量、品牌和质量提供电梯、安防、二次供水、备用电源等公共设备。存在以上第 1、 2 种情形的,出卖人按要求整改,经整改仍难以达到约
17、定要求的,双方协商处理,出卖人对降低品质损害买受人权益的行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存在以上第 3 种情形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同时按房价款总额的 3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按房价款总额的 5支付违约金。(四)质量争议的处理该商品房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要求的,出卖人承诺:1、及时整改维修,确保买受人正常使用,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维修后,经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认定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18、 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同时按房价款总额的 3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按房价款总额的 5支付违约金。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14的相关费用由出卖人承担。第三章 价款及付款方式第八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为人民币):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房价款总额为 元(大写)。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房价款总额为 元(大写)。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房价款总额为 元(大写)。4
19、、被征收(拆迁、搬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产权调换部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上靠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超过上靠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补交的房价款总额为 元(大写)。5、其它方式 。(二)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房价款之外的任何费用。15(三)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买受人需缴存房屋维修资金的,首期缴存标准为 元/平方米(实际缴存标准出现差异的,以政府维修资金监管机构的文件规定为准),共计 元。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房价款总额中,由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自行缴存。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
20、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房价款。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房价款。首期房价款 元(大写),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后续付款分期约定为: 。3、按揭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 】 商业贷款【 】 【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元(大写)。余款 元(大写)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如不能按时办理按揭手续,则自动转换付款方式: 。4、其他方式: 。16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逾期在 日之内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
21、超过 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房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由买受人按日计算支付逾期应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第四章 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第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到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卖人逾期未办理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合同登记备案,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 同意【 】不同意【 】办理该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自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
22、 日内共同向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逾期未申请办理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第五章 营销广告和宣传资料17第十三条 出卖人就该商品房项目的营销广告和对外宣传资料中有关项目开发建设范围及规模、建筑用材、施工质量、公共用房、公共空间、设备设施、物业服务等涉及该商品房及相关设备设施的表述和允诺的具体内容为要约,作为本合同内容。营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其他广告内容为要约邀请。营销广告和宣传资料以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时收集的资料为准。出卖人应将该商品房项目的营销广告和宣传资料全面、真实
23、的报送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第六章 交 付第十四条 交付条件出卖人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应取得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签发的商品房交付使用证明书。第十五条 交付时间出卖人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但如遇下列原因之一,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 2、政府区域规划调整或市政建设施工影响; 。第十六条 交付手续(一)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交付时间,到该商品房项目所在地与出卖人办理交付手续,出卖人应安排专人在该商品房项目现场接待。出卖人不能按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该商品房的,应18在约定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前 日,将变更后的交付时间通知买受人。因买受人原因
24、未能实施交付的,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交付时间视为本合同该商品房已交付之日。(二)商品房交付时,买卖双方到场。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具商品房交付使用证明书。买受人对照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内容进行查验,经查验认可,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钥匙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交,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七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逾期在 日之内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自
25、合同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同时按房价款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交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第七章 所有权登记第十八条 出卖人承诺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着手办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第十九条 出卖人承诺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最长19不超过 180 日),【双方共同】【委托出卖人】向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协助购房人办理
26、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二十条 买受人为多人的,该商品房的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其中按份共有的产权比例划分为:买受人甲占 %,买受人乙占 %,买受人丙占 %, 。所有买受人需共同参与办理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第二十一条 逾期办理所有权登记责任(一)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未能在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时间内取得该商品房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同时按房价款总额的 2支付违约金。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自合同约定的取得房屋
27、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时间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二)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八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所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该商品房售出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后续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或作出业主自治决定之日止的时段内所提供的物业服务。20(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资质等级为: 级,资质证书号为: 。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价格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三)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
28、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四)出卖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之前交房的,买受人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届满之日之次月缴纳物业服务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买受人自实际办理交付手续之日之次月缴纳物业服务费。第九章 争议解决方式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为合法取得并质量合格,且没有销21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二)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没有被司法查封或抵押等其他限制转
29、让的情况。(三)买受人承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不占用公共道路、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空间搭建构筑物;不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形象和颜色,不在建筑物外立面添加构筑物和附属物;不占用屋顶、入户大堂、电梯间、楼栋公共空间或露台等公共空间。若违反该承诺,由买受人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买受人允许物业服务企业或出卖人拆除。(四)房屋阳台由出卖人统一封闭,所需费用计入房屋销售价格。除统一封闭阳台之外,买受人不得再自行封闭其它阳台、露台和通道等空间。买受人自愿选择对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面积【 】水平投影半面积【 】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出卖人按水平投影半面积计收房价款。第
30、二十五条 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告知,除本合同中明确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外,可采用 电话【 】电子邮件【 】 【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告知对方。买受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没有记载或记载不完整、不真实以及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出卖人,导致22送达不能的,视为送达。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
31、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见本合同附件五)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份,【 】 份。 出卖人 (签字或盖章) : 买受人 (签字或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3【法定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32、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所购商品房屋平面图(粘贴)24附件二 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粘贴)25附件三 房地产开发项目品质和交房标准承诺书 26附件四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就未达标准部分重新装修。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一、住宅室内装修:1、门入户门: ;厨、厕、房门: ;出阳台门: ;。2、窗: 27。3、客厅天花: ; 地面: ; 墙身: ;。4、过道天花: ;地面: ; 墙身: ; 。5、卧室天花: ;地面: ; 墙身: ;28衣帽间: ; 。6、厨房天花: ; 地面: ; 墙身: ;橱柜: ;。7、卫生间天花: ;地面: ;墙身: ;洁具: ;龙头: ;29。8、阳台天花: ;地面: ;墙身: ;。二、住宅配套设施:1、电话:预留电话线接口;2、电视:预留有线电视接收接口;3、宽带网:预留宽带网接口;4、供电:每户设独立电表, 开关、 插座面板;5、给排水:每户设独立水表,水管暗装;6、燃气:每户设独立燃气表,管道燃气入户;7、安防: 。8、灯饰:客厅 、餐厅 、主人房 ,其余空间 ;9、厨房电器:燃气炉 、抽油烟机 、消毒碗柜 30;10、卫生间: 。附件五 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