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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卫生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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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食品卫生法【目录】第 1 章 总 则 (第 1 条第 2 条)第 2 章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第 3 条第 7 条之 3)第 3 章 器具及容器包装 (第 8 条第 10 条)第 4 章 标识及广告 (第 11 条第 12 条)第 4 章之 2 食品食品添加剂公定书 (第 13 条)第 5 章 检 查 (第 14 条第 19 条)第 5 章之 2 指定检查机构 (第 19 条之 2第 19 条之 16)第 6 章 营 业 (第 19 条之 17第 24 条)第 7 章 删 除 (第 25 条)第 8 章 杂 则 (第 26 条第 29 条之 4)第 9 章 罚 则 (第 30 条第 33

2、条)1947 12 24 法律 233 号 修改 1995 法律 101 号 修改 1997 11 21 法律 105 号修改 1998 6 12 法律 101 号修改 1999 7 16 法律 87 号修改 1999 7 16 法律 102 号修改 1999 12 22 法律 160 号修改 2000 5 31 法律 91 号修改 2002 8 7 法律 104 号修改 2002 12 13 法律 152 号(未执行)( 执行3 月内)返回顶部第 1 章 总 则第 1 条 本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由于饮食原因引起的卫生上的危害,为提高和增进公众卫生做出贡献。第 2 条 本法律中的食品指的是所有饮

3、食品。但是,药剂法(1962 年法律 145 号)规定的药品及医药以外的产品除外。2 本法律中的食品添加剂指的是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或者是以食品加工或保有为目的,对食品进行添加、混合、浸润以及利用其他方法而使用的物质。3 本法律中的天然香料指的是从动植物中提取的物质或其混合物,且以食品着香为目的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4 本法律中的器具指的是餐饮用具、烹调用具以及其他用于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提取、生产、加工、烹调、贮藏、搬运、陈列、授受或者摄取、并且与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的机械、器具及其他物品。但是,农业及水产业当中用于食品提取的机械、器具及其他物品不包括在此范围内。5 本法律中的容器包装指

4、的是将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装进或者包在其中、授受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时直接就可以提交的器具。6 本法律中的食品卫生指的是以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及容器包装为対象,与饮食相关的的卫生。7 本法律中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指的是将厚生劳动省使用的电子计算机(包括输入输出装置。下同。 )和根据 第 16 条规定准备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使用的输入输出装置通过电信线路进行连接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修改1999 年法 1608 本法律中的营业指的是作为一种行业,进行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提取、生产、进口、加工、烹调、贮藏、搬运或销售,或者是器具或容器包装的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但是,农业及水产业的食品的提取业不包括在此范围内

5、。9 本法律中的经营者指的是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返回顶部第 2 章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第 3 条 用于销售(包括销售以外的、以不特定或者多个人为对象的授予。下同。 )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提取、生产、加工、使用、烹调、贮藏、搬运、陈列及必须在清洁且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第 4 条 下述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不得以销售(包括销售以外的、以不特定或者多个人为对象的授予。下同。 ) 、或者用于销售为目的进行提取、生产、进口、加工、使用、烹调、贮藏、或者陈列。1. 腐败、或者变质或者未成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但是,被确认对于一般人的健康没有损害,适用于饮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不受此限。2. 含有或者附着

6、有毒、或者有害的物质、或者有此类嫌疑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但是,由厚生劳动大臣认定对人体健康没有损害的情况不受此限。3. 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者有此嫌疑,有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4. 由于不干净、混入或添加了异物以及其他原因,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4 条之 2 对于一般不用于饮食、且没有确证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物质,或者含有此物质的产品重新作为食品即将进行或已经进行销售的情况下,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防止发生食品卫生上的危害时,在听取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可以禁止该产品作为食品进行销售。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4 条之 3

7、 关于在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提取、生产、加工、烹调或贮藏、或者由特定的人提取、生产、加工、烹调、或贮藏的特定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根据 第 15 条第1 项至第 3 项或者 第 17 条第 1 项规定的检查结果发现相当数量的下列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或根据产地的食品卫生管理状况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事项,认为可能含有相当程度的下列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时,厚生劳动大臣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程度和其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事项,认为十分有必要防止该特定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引发食品卫生上的危害时,在听取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可以以告示形式禁止该特定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销售、或者以销售为目的的提取、生产、进口

8、、加工、使用或烹调活动。1. 第 4 条各号列出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2. 第 6 条规定的食品3. 与 第 7 条第 1 项规定所规定的的规格不符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4. 运用不符合 第 7 条第 1 项规定规定标准的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追加2002 年法 1042 厚生劳动大臣准备根据前项规定进行处理时,必须事先与相关行政机关的长官进行协商。追加2002 年法 1043 根据第 1 项规定处理完毕时,厚生劳动大臣基于与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的申请、或根据需要,通过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认定该处理涉及的特定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没有引发食品卫生上的危害的可能性时,在听取在听取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

9、见后,可以以告示的形式解除该处理的全部或部分。追加2002 年法 104第 5 条 不得将患有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疾病、或有此嫌疑、或突然死亡的家畜(指的是牛、马、猪、绵羊、山羊以及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其他动物。下同。 )的肉、骨头、乳汁、内脏及血液或者是患有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疾病、或有此嫌疑、或突然死亡的家禽(指的是鸡、鸭及火鸡以及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其他动物。下同。 )的肉、骨头及内脏作为食品进行销售、或作为食品为了将之用于销售而进行提取、加工、使用、烹调、贮藏或者陈列。但是,相关职员确认突然死亡的家畜或家禽的肉、骨头及内脏对于人体健康没有损害、适用于饮食的情况不受此限。修改1999 年法 16

10、02 对于家畜及家禽的肉、内脏以及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此类产品(以下称此项为“家畜的肉等” 。 ) ,如果不是由出口国政府机构发行证明,且附上记载有其他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的事项(以下此项称为“卫生事项” 。 )的证明书或其副本,以证明该产品非患有前项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疾病、或有此嫌疑、或突然死亡的家畜或家禽的肉或内脏以及此类产品,则不得作为食品进口此类产品以用于销售目的。但是,如果该产品是从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国进口的家畜肉等,且该国政府机构通过电信线路将该家畜肉等的相关卫生事项传送至 第 2 条第 7 项的电子计算机,并在该电子计算机電子预备的文件里记录,这种不受此限。修改1999 年法 160

11、第 6 条 除非厚生劳动大臣认为该产品对人体健康没有损害且在听取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作出规定,否则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以及一般作为食品用于饮食且被当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物质除外。 )以及含有食品添加剂的制剂及食品不得进行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进行生产、进口、加工、使用、贮藏或陈列。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7 条 厚生劳动大臣从公众卫生的角度出发,在听取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可以对用于销售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使用、烹调或保存的方法制定出标准,或者对用于销售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成份规格作出规定。修改1999 年法 1602 根据前项规定制定出标准或规格时,即不能利用不符合

12、该标准的方法进行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使用、烹调或保存;不能利用不符合该标准的方法进行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销售或进口;不能进行不符合该规格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进口、加工、使用、烹调、保存或销售。第 7 条之 2 根据前条第 1 项的食品成分相关规格,为了对食品残留农药成份物质(包括该物质经过化学变化生成的物质。 )的量作出含量限度规定,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农林水产大臣提供农药成份相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合作。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7 条之 3 对于根据 第 7 条第 1 项的规定、规定了生产或加工的方法标准且是政令规定的食品,如果准备经过综合卫生管理生产过程(指生

13、产或加工的方法及其卫生管理方法综合采取措施以防止发生食品卫生上的危害的生产或加工过程。下同。)进行此类食品生产或加工的生产者(包括在国外进行生产或加工的生产者。)提出了申请,那么对于将要生产或加工的食品的种类及生产或加工的设施,厚生劳动大臣可以分别批准其经过该综合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进行生产或加工。修改1999 年法 1602 如果前项申请涉及的综合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的生产或加工方法及其卫生管理方法与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时,厚生劳动大臣不给予同项的批准。修改1999 年法 1603 希望获得第 1 项批准的生产者提出申请时,根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必须在申请书中附上经过该综合卫生管理生产过程

14、生产或加工的食品的试验成绩相关资料及其他资料。修改1999 年法 1604 获得第 1 项批准的生产者(后项中称为“批准获得者” 。 )准备对该批准相关综合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的部分进行变更时,可以关于此变更要求获得批准。这种情况下,准用前 2 项的规定。5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厚生劳动大臣都可以取消批准获得者获得的第 1 项批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1. 该批准涉及的综合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的生产或加工的方法及其卫生管理方法不再符合第 2 项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标准。2. 在没有获得前项批准的情况下,批准获得者擅自改变该批准涉及的综合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的一部分时。3. 厚生劳动大臣认定有必要,向在

15、国外经过该批准涉及的综合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进行食品生产或加工的批准获得者(以后称之为国外生产批准获得者 。 )提出提交必要的报告时,其报告没有提交或者报告内容有虚假时。4. 厚生劳动大臣认定有必要,要求其职员对国外生产批准获得者的生产或加工的设施、办公室、仓库其他场所进行食品、帐簿书信以其他物件进行检查时,该检查遭到拒绝、妨碍或回避时。修改1999 年法 1606 对于经过第 1 项批准涉及的综合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的食品的生产或加工,视之为符合 第 7 条第 1 项的标准方法进行的食品生产或加工、而适用于本法律或者基于本法律的命令规定。7 希望获得第 1 项的批准或第 4 项的变更批准的生产者必须

16、考虑到审查所需的实际费用并缴纳政令规定数额的手续费。返回顶部第 3 章 器具及容器包装第 8 条 营业上使用的器具及容器包装必须清洁且卫生。第 9 条 对于可能含有或附着有毒或有害的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器具或容器包装,或者是通过对接触到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有害影响从而对人体健康产生损害的器具或容器包装,不得进行销售、或进行用于销售的生产、或进口、或者是营业上使用。第 9 条之 2 关于在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生产、或者由特定的人生产的特定的器具或容器包装,根据 第 15 条第 1 项至第 3 项或者 第 17 条第 1 项规定的检查结果发现相当数量的下列器具或容器包装、或根据产地的食品卫生管理状

17、况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事项,认为可能含有相当程度的下列器具或容器包装时,厚生劳动大臣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程度和其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事项,认为十分有必要防止该特定器具或容器包装引发食品卫生上的危害时,在听取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可以以告示形式禁止该特定器具或容器包装的销售、或者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进口及营业上使用。1. 前条规定的器具或容器包装2. 不符合下条第 1 项规定所规定的规格的器具或容器包装追加2002 年法 1042 厚生劳动大臣准备根据前项规定进行处理时,必须事先与相关行政机关的长官进行协商。追加2002 年法 1043 第 4 条之 3 第 3 项规定适用于

18、进行完基于第 1 项规定的处理的场合。此时,将第 4 条之 3 第 3 项中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改为器具或容器包装 。追加2002 年法 104第 10 条 厚生劳动大臣从公众卫生的角度出发,可以针对销售用、或是营业上使用的器具或容器包装或者它们的原材料制定规格;或者是针对其生产方法制定出标准。修改1999 年法 1602 根据前项规定制定出规格或者标准时,则不可以生产不符合其规格的器具或容器包装、或进行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或进口、或在营业上使用;不可以使用不符合其规格的原材料、或利用不符合其标准的方法进行器具或容器包装的生产。返回顶部第 4 章 标识及广告第 11 条 厚生劳动大臣从公众卫生的角

19、度出发,对于销售用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或者是根据前条第 1 项规定规定了规格或标准的器具或容器包装的相关标识,可以制定出必要的标准。修改1999 年法 1602 对于根据前项规定,规定了标识的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如果没有符合该标准的标识,则不得进行此类产品的销售、销售用陈列或者营业上使用。第 12 条 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不得进行可能引起危及公众卫生的虚假的或夸大的标识或广告。返回顶部第 4 章之 2 食品食品添加剂公定书第 13 条 厚生劳动大臣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公定书,对于根据 第 7 条第 1 项规定制定了标准或规格的食品添加剂及根据 第 11 条第 1

20、 项规定制定了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收载在此标准及规格当中。修改1999 年法 160返回顶部第 5 章 检 査第 14 条 对于根据 第 7 条第 1 项规定制定了规格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或者是根据 第 10条第 1 项规定制定了相关规格的器具或容器包装并且是政令规定的产品,根据政令规定的区分,必须接受厚生劳动大臣或者都道府县知事或者是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人规定的由厚生劳动大臣或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人进行的检查,合格的产品贴上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标识,如果没有此标识则不能进行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的陈列、或是营业上使用。修改1999 年法 087修改1999 年法 1602 希望接受前项检查的人必须考虑到

21、检查所需实际费用,将缴纳政令规定数额的手续费。3 对于前项的手续费,如果希望接受检查的人接受的是厚生劳动大臣进行的检查,则缴纳的费用上缴到国库;如果接受的是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者进行的检查,则缴纳的费用为该厚生劳动大臣指定者的收入。修改1999 年法 087修改1999 年法 1604 除前 2 项规定的事项外,有关第 1 项检查及符合该检查时的措施的必要事项通过政令作出规定。5 关于第 1 项的检查结果,不能运用行政不服审査法(1962 年法律第 160 号)提出不服申诉。第 15 条 都道府县知事发现了政令规定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包装时,从生产或加工者的检查能

22、力等方面来看,其生产或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有可能与之后相同各号继续列举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相符,认为为了防止发生食品卫生上的危害而有必要采取措施时,可以根据政令规定的要件及手续,命令生产或加工者接受该都道府县知事或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人进行的有关该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的检查。1. 第 4 条第 2 号或者第 3 号列举出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2. 与 第 7 条第 1 项规定的规定规格不符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3. 利用 第 7 条第 1 项规定的规定标准不符的方法方法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食品4. 第 9 条规定的器具或容器包装5. 与 第 10 条第 1 项规

23、定的规定规格不符的器具或容器包装修改1999 年法 1602 厚生劳动大臣认为为了防止发生食品卫生上的危害而有必要采取措施时,对于进口了政令规定的、且前项各号列举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或者进口了符合 第 6 条规定的食品生产或加工者所生产或加工的同种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的进口商,可以命令其接受厚生劳动大臣或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人进行的有关该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的检查。修改1999 年法 1603 厚生劳动大臣认为为了防止发生食品卫生上的危害而有必要采取措施时,对于进口政令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且是从产地的情况及其他情况来看有可能符合第 1

24、项各号列举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或者 第 6 条规定的食品进口商,可以命令接受厚生劳动大臣或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人进行的有关该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的检查。修改1999 年法 1604 接到前 3 项命令的对象在接受该检查后没有得到有关其结果的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的销售、销售为目的的陈列,或者营业上使用。5 为前项通知且为厚生劳动大臣指定人进行的检查需要通过命令必须接受该检查的都道府县知事或者厚生劳动大臣。修改1999 年法 1606 根据第 1 项到第 3 项的规定,希望接受厚生劳动大臣或厚生劳动大臣指定人进行的检查的人,必须考虑到在不超过政

25、令规定的金额范围内,检查需要的实际费用问题,接受厚生劳动大臣进行的检查时,必须缴纳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金额;接受厚生劳动大臣指定人进行的检查时,必须缴纳该检查人在厚生劳动大臣认可下所规定金额的手续费。修改1999 年法 087修改1999 年法 1607 前条第 3 项到第 5 项的规定适用于第 1 项到第 3 项的检查。第 16 条 希望进口销售用或者营业上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的进口商,根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必须每次都向厚生劳动大臣提出申报。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16 条之 2 厚生劳动大臣对于前条规定提出的申报,可以通过政令的规定让申报人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进行申

26、报。修改1999 年法 1602 厚生劳动大臣根据前项规定,根据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提出申报的申报人的申报,对于有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的 第 15 条第 2 项或第 3项规定的检察官命令通知及同条第 4 项规定的该检查结果通知,可以根据政令的规定,通过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修改1999 年法 1603 根据前 2 项规定进行的申报或命令通知或结果通知被记录到 第 2 条第 7 项的电子计算机文件上时,传送到厚生劳动省或被认为是从厚生劳动省发出,被记录的命令通知或结果通知通常情况下经过必需的输出时间,即被推定为到达了该通知的对象。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17 条 根据

27、厚生劳动大臣、都道府县知事、地域保健法(1947 年法律第 101 号) 第 5条第 1 项的规定,政令所规定的市(以下称为“保健所设立市” 。 )的市长或特区区长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营业者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报告,并让该官员职员到营业场所、办公室、仓库及其他场所进行临时检查;对销售用或营业上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营业设施、帐簿书信及其他物件进行检查;或是在试验必要限度下,无偿拿走销售用或营业上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修改1999 年法 1602 根据前项规定,该官员职员进行临时检查或拿走销售用或营业上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时,必须携带证明

28、其身份的证明。第 18 条 国家及都道府县必须设立必要的检查设施,以保证基于 第 14 条第 1 项或 第 15条第 1 项到第 3 项的检查(以下称为“产品检查” 。 )以及执行基于前条第 1 项规定而被拿走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试验的相关事务。2 设立保健所的市以及特区必须设立必要的检查设施以保证执行基于前条第 1 项的规定而被拿走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试验的相关事务。3 有关都道府县、设立保健所的市及特区的食品卫生检查设施必要事项,由政令作出规定。第 19 条 为了使 第 17 条第 1 项规定的该职员履行其职权及食品卫生相关指导职能,厚生劳动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

29、设立保健所的市的市长或特区区长须从官员或该都道府县、设立保健所的市或特区职员当中任命食品卫生监督员。修改1999 年法 087修改1999 年法 1601 项削除1999 年法 0872 都道府县知事、设立保健所的市的市长及特区区长根据政令的规定,针对食品卫生监督员以及各营业设施等,必须使其履行监督或指导职能。3 除前 2 项的规定之外,有关食品卫生监督员的资格及其他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必要事项由政令作出规定。修改1999 年法 087返回顶部第 5 章之 2 指定检查机构第 19 条之 2 第 14 条第 1 项或 第 15 条第 1 项至第 3 项的指定需根据希望进行产品检查人提出的申请。第

30、19 条之 3 符合以下各号任一条的都不能接受 第 14 条第 1 项或 第 15 条第 1 项至第 3 项的指定。1. 违反本法律或基于本法律的处理,被处刑,该执行结束或者免受处刑日开始计算未超过 2 年者2. 根据 第 19 条之 13 的规定,指定被取消后,从取消日起算未经过 2 年者3. 执行该业务的官员当中,符合以下任一条的(a) 符合第 1 号的官员(b) 根据 第 19 条之 10 规定被命令解任,辞任日起未经过 2 年者第 19 条之 4 厚生劳动大臣认为 第 14 条第 1 项或 第 15 条第 1 项至第 3 项的指定申请不符合以下各号时,不能进行该指定。1. 为根据进行食

31、品卫生相关试验的民法(1896 年法律第 89 号) 第 34 条规定设立的法人。2. 拥有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机械器具及其他设备,并且满足厚生劳动省令规定拥有知识经验者实施产品检查,其数目须超过厚生劳动省令规定数。3. 产品检查业务管理相关事项须满足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标准。4. 为了保证产品检查业务正确且顺利地进行,拥有必要的管理基础者。5. 其官员或公司成员构成或者是进行第 1 号业务以外的业务时,其业务内容对产品检查的公正实施不能产生任何障碍。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19 条之 5 接受 第 14 条第 1 项或 第 15 条第 1 项至第 3 项的指定的单位(以下称为指定检查机构

32、。 )准备重新设置或废止进行产品检查的检查设施,或者变更其地址时,须在该设置、废止或变更日的 2 周前,向厚生劳动大臣提出申报。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19 条之 6 指定检查机构在规定产品检查业务的相关规程(以下称为业务规程 。 )时,必须获得厚生劳动大臣的批准。对此进行变更时,也同样。修改1999 年法 1602 业务规程应规定的事项须利用厚生劳动省令进行规定。修改1999 年法 1603 厚生劳动大臣认为第 1 项的批准业务规程在产品检查的公正实施上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命令变更其业务规程。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19 条之 7 指定检查机构未获得厚生劳动大臣的批准前,不得停止或

33、废止产品检查业务全部或部分。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19 条之 8 指定检查机构必须在每个事业年度结束后的 3 月份以内制作该事业年度的事业业报告书及收支结算书,并提交给厚生劳动大臣。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19 条之 9 从事产品检查业务的指定检查机构的官员的选任都必须获得厚生劳动大臣的认可,否则不产生效力。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19 条之 10 厚生劳动大臣在指定检查机构的官员或 第 19 条之 4 第 2 号规定的对象违反了本法律、基于本法律的命令或处理或者是业务规程时,可以命令该指定检查机构解除该官员或国号规定对象的任命。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19 条之 1

34、1 从事产品检查业务的指定检查机构官员或职员如果适用于刑法(明治 40 年法律第 45 号)及其他罚则,则根据法令重新将之定为从事公务的职员。第 19 条之 12 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指定检查机构不再适合 第 19 条之 4 第 2 号于第 5 号时,可以命令该指定检查机构执行必要的措施以适应这些规定。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19 条之 13 厚生劳动大臣在指定检查机构符合以下各号中任一条时,可以取消该指定或者命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产品检查业务的全部或部分。1. 违反本章的规定时。2. 符合 第 19 条之 3 第 1 号或第 3 号的条件时。3. 不适合 第 19 条之 4 第 1 号时

35、。4. 没有根据 第 19 条之 6 第 1 项认可的业务规程进行产品检查时。5. 违反 第 19 条之 6 第 3 项、 第 19 条之 10 或前条规定的命令时。6. 通过不正当手段接受 第 14 条第 1 项或 第 15 条第 1 项至第 3 项的指定时。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19 条之 14 指定检查机构根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必须准备好帐簿,记载与厚生劳动省令规定事项相关的产品检查内容,并加以保存。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19 条之 15 厚生劳动大臣遇到以下情况必须将其要旨以官报形式公布。1. 作出 第 14 条第 1 项或 第 15 条第 1 项至第 3 项的指定时

36、。2. 接到根据 第 19 条之 5 规定提出的申报时。3. 作出 第 19 条之 7 许可时。4. 根据 第 19 条之 13 的规定,取消指定或者命令停止产品检查业务时。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19 条之 16 厚生劳动大臣在保证本法律的施行必要的限度内,可以要求指定检查机构提交有关其业务或管理状况的报告,或者让其职员到指定检查机构的办公室或检查设施进行临时检查,检查其业务状況或帐簿、书信及其他物件、或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修改1999 年法 1602 第 17 条第 2 项的规定适用于前项情况。返回顶部第 6 章 营 业第 19 条之 17 对于政令规定的乳制品、根据 第 6 条规

37、定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及其他生产或加工过程需要特别注意卫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或加工营业者,为了促使其生产或加工管理上的卫生条件,必须在其各个设施设立专项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但是、 第 7 条之 3 第 1 项的批准涉及的设施及营业者主动承担起食品卫生管理员的任务进行管理设施不受此限。修改1999 年法 1602 营业者在 2 以上的设施进行前项规定规定的必须设立食品卫生管理员的生产业或加工业进行作业时,如果其设施相邻,则该 2 以上设施只需 1 食品卫生管理员即可,而不必拘泥于同项的规定。3 食品卫生管理员必须对从事其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或加工的人员进行监督,以保证该设施中管理涉

38、及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不违反本法律或基于本法律的命令或处理。4 符合以下各号任一条的人都不能成为食品卫生管理员。1. 医生、牙科医生、药剂师或兽医2. 在学校教育法(1947 年法律第 26 号)规定的大学、旧大学令(1918 年勅令第 388 号)规定的大学或者是旧专科学校令(1903 年勅令第 61 号)规定的专科学校学习医学、牙学、药学、兽医学、畜产学、水产学或农艺化学课程毕业者3. 在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养设施修完规定的课程的人。4. 从学校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中等教育学校或旧中等学校令(1943 年勅令第 36 号)规定的中等学校毕业、或者是根据厚生劳动省令规定被认为

39、与这类人具有同等以上学习能力,在第 1 项规定的必须设立食品卫生管理员的生产业或加工业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或加工的卫生管理业务 3年以上,并且完成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讲习会课程的人。修改平 10 法 101修改1999 年法 1605 由于符合前项第 4 号条件而拥有食品卫生管理员资格的人作为食品卫生管理员的范围只能是在从事卫生管理业务 3 年以上的生产业或加工业以及同种生产业或加工业的设施内。6 第 1 项规定的营业者设立食品卫生管理员或者是主动成为食品卫生管理员时,必须在 15 日以内向其设施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申报其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姓名,或者将自己作为食品卫生管理员一事以及其他厚生劳

40、动省令规定的事项提出申报。变更食品卫生管理员时也是同样。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19 条之 18 厚生劳动大臣为了防止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发生有毒或有害物质混入到该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中,可以就相关措施制定出必要的标准。修改1999 年法 1602 都道府县可以以条例的形式规定出必要的标准以保持营业(食用禽类处理事业的规定及有关食用禽类检查的法律(1990 年法律第 70 号) 第 2 条第 5 号规定的食用禽类处理事业除外。 )设施内外的清洁、驱除老鼠、昆虫等,以及采取措施保护其他公共卫生。修改1999 年法 0873 前 2 项的标准制定好时,营业者(食用禽类处理事业的规定

41、及有关食用禽类检查的法律 第 6 条第 1 项规定的食用禽类处理事业除外。 )必须遵守。第 20 条 都道府县对于政令规定的、饮食店营业以及其他对公共卫生有明显影响的营业(食用禽类处理事业的规定及有关食用禽类检查的法律 第 2 条第 5 号规定的食用禽类处理事业除外。 )的设施,必须以条例的形式按业种分别制定出符合公众卫生利益的必要的标准。修改1999 年法 087第 21 条 准备从事前条规定的营业的人根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修改1999 年法 1602 在前项情况下,都道府县知事认为其营业设施符合前条规定的标准的时候,必须给予许可。但是,如果准备从事同条规定的营

42、业的人符合以下各号中的任何一条时,可以不给予同项的许可。1. 者违反本法律或基于本法律的处理,被处刑,该执行结束或者免受处刑日开始计算未超过 2 年者2. 根据 第 22 条至 第 24 条的规定,被取消许可,从其取消日起算未经过 2 年者3. 为法人,从事其业务的官员当中,符合前 2 号中任一条者3 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在第 1 项的许可上附加 5 年以下有效期以及其他必要的条件。修改1997 年法 105第 21 条之 2 关于获得前条第 1 项许可者(以下此条中称为许可营业者 。 )产生继承、合并或分割(仅限于继承此营业。 )时,继承人(继承人为 2 人以上时,在其全体同意的基础上选定的继承

43、该营业的继承人) 、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合并后设立的法人或者是分割后继承该营业的法人继承许可营业者的地位。修改2000 年法 0912 根据前项规定获得许可营业者地位的继承人必须立即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申报,并附上能证明该事实的书面证明。第 22 条 厚生劳动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在营业者违反 第 4 条、 第 5 条、 第 6 条、 第 7 条第 2 项、 第 9 条、 第 10 条第 2 项或第 12 条的规定时或者是违反第 4 条之 3 第1 项或第 9 条之 2 第 1 项规定的禁止事项时,可以命令营业者或者该官员职员废弃其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或要求其他营业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去除

44、食品卫生上的危害。修改1999 年法 087修改1999 年法 160修改2002 年法 104第 23 条 都道府县知事在营业者违反 第 4 条、 第 5 条、 第 6 条、 第 7 条第 2 项、 第 9 条、第 10 条第 2 项、 第 11 条第 2 项、 第 12 条、 第 14 条第 1 项、 第 15 条第 4 项、第 19 条之 17 第 1 项或 第 19 条之 18 第 3 项的规定时;违反 第 4 条之 3 第 1 项或 第 9 条之 2 第 1 项规定的禁止事项时;违反了相当于 第 21 条第 2 项第 1 号或第 3 号的条件时或同条第 3 项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取消同

45、条第 1 项的许可,或者禁止其营业的全部或部分,或者规定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经营。修改1999 年法 087修改2002 年法 104第 24 条 当营业者在其营业设施范围内违反了 第 20 条规定的标准时,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命令其整备改善其设施、或取消 第 21 条第 1 项的许可、或禁止其营业的全部或部分、或规定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经营。返回顶部第 7 章 削除章削除1999 年法 102第 25 条 削除削除1999 年法 102返回顶部第 8 章 杂 则第 26 条 根据政令的规定,国庫承担下面列举出来的都道府县或设立保健所的市的费用的二分之一。1. 根据 第 17 条第 1 项(包括适

46、用于 第 29 条第 1 项及第 3 项的情况。 )的规定拿走所要的费用2. 根据 第 19 条第 1 项(包括适用于 第 29 条第 1 项及第 3 项的情况。 )的规定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所需的费用3. 根据 第 21 条第 1 项(包括适用于 第 29 条第 1 项的情况。 )的规定营业许可所需的费用4. 根据 第 22 条(包括适用于 第 29 条第 1 项及第 3 项的情况。 )的规定废弃所需的费用5. 根据 第 28 条第 1 项或第 2 项(包括适用于 第 29 条第 1 项的情况。 )的规定解剖尸体所需的费用6. 与本法律施行相关的诉讼事件所需的费用及其结果所需支付的赔偿费用第

47、27 条 对因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而中毒的患者或有此嫌疑的人进行诊断、或者对其尸体进行鉴定的医生必须立即向最近的保健所长申报。2 保健所长接到前项的申报后,必须依据政令的规定进行调查,并报告给都道府县知事。3 都道府县知事接到前项规定的报告时,必须依据政令的规定向厚生劳动大臣报告。修改1999 年法 160第 28 条 都道府县知事、设立保健所的市的市长或特区的区长认为为了调查原因有必要时,得到家属的同意后,可以将起因于或怀疑起因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而患疾病死亡的人的尸体付诸解剖。2 都道府县知事、设立保健所的市的市长或特区的区长认为在前项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尸体进行解

48、决就无法查明原因,且其结果可能给公众卫生带来重大的危害时,即使不能获得家属的同意也可以在发出通知以后对尸体进行解剖。3 前 2 项的规定不妨害根据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性处理。4 根据第 1 项或第 2 项的规定进行尸体的解剖时,必须注意不得失礼。第 28 条之 2 都道府县、设立保健所的市或特区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的同时,为了争取地区食品卫生取得不断发展,要努力地向饮食店营业者以及其他连续地向不特定或多个人提供食品供应的经营者(以下此条中称为饮食店营业者等 。 )提出必要的建议、指导以及其他援助。2 都道府县、设立保健所的市或特区为了促进自主性活动以提高饮食店营业者等的食品卫生条件,可

49、以从有社会声望并且对于提高食品卫生有热情的见识之士当中委托食品卫生推进员。3 食品卫生推进员对于饮食店营业的设施卫生管理方法以及其他食品卫生相关事项,在帮助都道府县、设立保健所的市或特区施行政策的同时,与饮食店营业者等进行商谈并对这些人提出建议。第 29 条 第 4 条、 第 4 条之 3、 第 6 条、 第 7 条、从 第 9 条至 第 12 条、从 第 14 条至第24 条、 第 27 条及 第 28 条的规定适用于为防止乳幼儿接触后对其健康有损害因而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玩具。此时, 第 6 条中记载的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及一般作为食品用于饮食的产品用作食品添加剂时除外。 ) 即变成以用作玩具食品添加剂为目的的化学合成品(指的是通过化学手段使元素或化合物进行分解反应以外的化学反应而得到的物质。 )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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