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哲学思想的背景及渊源评述 哲学思想的背景及渊源评述哲学思想的背景及渊源评述哲学思想的背景及渊源评述1.宁玛派的影响 根敦群培于 20 世纪上半叶在安多和卫藏地区生活了 36 年,这个时期的藏区实行的仍然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藏传佛教格鲁派在思想和组织上统一了安多和卫藏。大部分寺庙改宗格鲁派,但藏传佛教其他派别并没有完全消失,特别是宁玛派在格鲁派的保护和利用下,仍然焕发出蓬勃的生机。根敦群培生活在这样的大环境中,耳濡目染了藏传佛教宁玛派和格鲁派的思想,对其哲学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原始素材。根敦群培生于一个宁玛派家庭,祖上以传承藏传佛教宁玛派为业,他的父亲俄强多杰是宁玛派教徒,根敦群培的母亲白玛吉
2、是一位“觉母”,不种地,以作法事或化缘为业。根敦群培生活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从小就浸润在宁玛派的思想氛围中,宁玛派思想给根敦群培打上了深刻的烙印,这一点从他日后的离经叛道就可以感受得到。根敦群培的童年一直处于宁玛派的家庭氛围之中,宁玛派的思想被内化,形成根敦群培潜意识的内容之一,这种潜意识又进一步体现在根敦群培日后的学术和生活之中便不足为奇。根敦群培 4 岁即开始随父学习藏文和宁玛派经典,他对宁玛派高僧隆钦饶降巴的隆钦精义和自己所熟知的宁玛派的全部仪轨均能倒背如流,并且把背诵当做一种消遣。根敦群培 14 岁学习文法和诗词,拜宁玛派高僧为师学习经典,并接受灌顶。如果说幼年时期的根敦群培处于宁玛派
3、家庭氛围的环绕之中,形成其潜意识的内容,那么童年和少年时期学习宁玛派的经典,则形成其显意识的部分内容。 2.格鲁派的影响 根敦群培14 岁到 30 岁的 16 年间,先后在在支扎寺、拉卜楞寺和哲蚌寺学习和生活,这三座寺院都是藏传佛教格鲁派寺院,格鲁派寺院的最大特点就是先显后密、学经制度严格而系统,学习的方法主要是背诵和辩论,学习的内容主要是“五部大论”,即因明、般若、中观、俱舍和律学。五部大论分 13 级需要 10 年学完。学僧经过 10 年的艰苦学习,顺次学完“五部大论”,之后可以通过答辩获得“格西”学位,获得“格西”学位的学僧有资格开始学习密宗,学僧在密宗学院毕业后才有资格担任各寺院的堪布
4、,从此就步入了藏传佛教的上层行列。根敦群培身处封建农奴制时期的藏族社会,他的人生轨迹不可能摆脱格鲁派学经制度的束缚。根敦群培在支扎寺期间,学习了因明和佛经。在拉卜楞寺学经时,主要是在闻思学院学习因明和显宗内容心识。在哲蚌寺学经时,主要学习了释量论和中论。经过 10 年的格鲁派显宗知识的学习,根敦群培己经成为一位杰出的雄辩家和德高望重的格鲁派高僧了。藏传佛教宁玛派和格鲁派思想为根敦群培日后哲学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基本原型。没有藏传佛教宁玛派和格鲁派思想的长时间积淀也就不可能形成根敦群培日后的哲学思想。同时,藏传佛教两大派别对根敦群培的影响也为其哲学思想定下了一个基本基调,即根敦群培的哲学思想属于宗教
5、哲学思想,而不是世俗哲学思想。 3.受现代思想的强烈影响(FAN)践言冲突方法与哲学范式的重新奠基践言冲突方法与哲学范式的重新奠基践言冲突方法与哲学范式的重新奠基践言冲突作为一种独特的哲学论辩方法,在 20 世纪语用学转向之后受到普遍关注。欣提卡以践言冲突方法深入分析了笛卡尔“我思故我在”这一命题,使其论证成为哲学史研究中的典范;阿佩尔将其纳入自己的先验语用学框架,哈贝马斯则将其引入形式语用学理论,使之成为相当有效的论辩武器;在逻辑哲学论中陷入践言冲突的维特根斯坦,在后期则走出了这一陷阱,并运用践言冲突方法治疗哲学的疾病,使之成为普遍的哲学方法。通过对践言冲突的内涵及其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
6、看到这一方法在驳斥极端相对主义、怀疑主义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从而为哲学范式的重新奠基提供了方法上的支持。 关键词 践言冲突 欣提卡 阿佩尔 哈贝马斯 维特根斯坦 揭示哲学论证背后隐含的有效预设,是哲学分析的重要手段。某些类型的哲学论证蕴含着结论与有效预设之间的冲突,一种特殊的方法可以揭示这种冲突,从而驳斥这些论证。这种方法就是“践言冲突”(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方法,在驳斥极端相对主义、批判理性主义和怀疑主义的哲学论辩中,它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20 世纪分析哲学的语言哲学经历了两次焦点转换,形成了两个硕果累累的主流传统:一个是以语形学、语义学分析为核心的弗雷格传
7、统,另一个是由后期维特根斯坦、奥斯汀、塞尔所引导的语用学转向。随着第二次语言转向日益深入,特别是阿佩尔和哈贝马斯理论影响力的扩大,践言冲突已受到普遍关注;但作为一种哲学论辩方法,其脉络和特征并没有得到完整的考察。本文拟全面梳理这一概念的翻译、这一方法的内涵及其典型案例,并挖掘这一独具特色的哲学论辩方法的普遍意义。 一、践言冲突概念的内涵、范围与翻译 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 的中译名主要出现在哈贝马斯着作的中译本中,而且相当繁多。 不过,就它作为哲学方法而言,我们必须从它的理论语境出发来理解,以期获得更恰当的译名。在许多甚至是大部分语言学家那里,把语言学(甚至符号学
8、) 划分为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的三分法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其中,语形学和语义学居于核心,关注人类理性和认知能力的领域,而语用学则处于边缘,关注主观的、情感的、交往的和伦理的领域。不过,随着言语行为理论和语用学的发展,Performative(以下简称 PE)这一概念就超出了单纯语形学和语义学的领域,而进入了以语言运用与言语沟通为焦点的更广泛的语言学-哲学分析当中。 在奥斯汀的早期用法中,PE 是与 constative 相对而言的。 按照塞尔的概括,PE 是行动,如做出承诺或发出命令;constative 是言说,如做出陈述或给出描述。沈家煊译现代语言学词典将名词 constative 译为“
9、陈叙”,而 PE 被译为“施行”。 相应的,施行语用学(performative pragmatics)近来也成绩斐然。 由此看来,在言语行为理论以及语用学中,“施行”这个译名自无不当。但是,我们面临的问题实际上要复杂地多。奥斯汀虽然在 1955 年的哈佛演讲中首次提出关于 PE 话段(utterance)的思想,但他最终放弃了建立一套 PE 理论的想法,而代之以一般的言语行为理论,因为任何话段实质上都是 PE。他的学生塞尔则将言语行为理论发扬光大,但他又深感在近来的语言哲学中,PE 被大大地混淆和误用了,便吸取了奥斯汀的教训,认为 PE 和陈叙的区分、明确的 PE和隐含的 PE 的区分都是无
10、效的,应当区分的是 performance(施行) 和PE。与其意向性理论相关,他把 PE 限定在非常有限的言语行为类别中,即通过 PE 动词或其他 PE 表达式来施行的言语行为实际上属于宣告语(declaration)一类。在塞尔严格限定了 PE 之后,恐怕第一人称话段如“我在思想”就算不上 PE 话段了,而在我们后面要分析的欣提卡等人看来,恰恰相反。 这也是阿佩尔-哈贝马斯与塞尔正面冲突的表层标志:前者在较为宽泛的言语行为理论上运用 PE,而后者则要严格限定其类型。更深层的分歧在于,塞尔认为应当把意向性概念视为源始形式,而言语行为及其社会建制乃是这种源始形式的社会性发展,语言大厦奠基在前语
11、言的意向性所具有的生物学的源始形式之上 ;哈贝马斯则认为这种还原论要把语言理论奠基于心智哲学,以因果模式来分析沟通行为,但这是成问题的 。他考虑的是语言交往的有效性要求和如何达成共识,而不是意向性,他主张的是根据交往行为理论、言语行为理论建立普遍语用学。因此,他们分别按照意向性和主体间性这两条不同道路分道扬镳了,PE 在他们那里可谓同出而异流。阿佩尔-哈贝马斯的方向是把言语行为理论纳入自己的理论,借用 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 这一有力的武器在第一哲学、道德哲学和现代性问题上确立自己的主张。 基于 PE 这个概念在语境上的复杂性,也基于 performative c
12、ontradiction 这一方法在哲学上的独特性,笔者建议将其与语言学理论中的“施行”译法区别开来,而使用“践言冲突”或“践言矛盾”来翻译这一术语,既突出“言”,更强调“行”(践行) 。 二、践言冲突方法在哲学史研究中的典范运用 欣提卡首先切入的问题是:将笛卡尔与提出类似论证的前人(如奥古斯丁、阿奎那、康帕内拉)区别开来的问题是什么?既然笛卡尔再三澄清“我思故我在”不是三段论推理(而是直观),既然“我思”这个词是不可或缺的,却又不仅仅是推出“我在”这一结论的前提,那么,“我思”和“我在”之间究竟是何种逻辑关系?11如果作为逻辑推理来理解,那么何种逻辑允许从思想推出存在呢?通常的谓词演算系统、
13、量词理论根本与此无关。欣提卡指出,它们实际上奠基于存在性预设,即它们在不同程度上都暗中假定:我们要处理的一切单数词项实际上都指涉某种实际存在的个体。12由此,欣提卡进一步提出了存在性矛盾这一术语,并给出了形式化的定义。存在性矛盾所陈述的矛盾(荒谬性)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践行特征,即该陈述依赖于某种“践行”某人说出一个句子或用其他方式做出论断的行为,而并不只取决于用于表达目的的手段(即被说出的句子)。这个句子本身可以是正确的,但某人说出这个句子并做出断言的方式却是无意义的。13例如,如果近来某一天,我在早报上读到“戴高乐不在了”,我会明白说的是什么。但是,如果戴高乐本人说出了这些词,那么任何认识他的
14、人都会大惑不解;除非把它们当作隐喻,才能正确理解。 于是,当我们从“公共的”第三人称陈述转向“私人的”第一人称陈述时,就会发现“我不存在”这样的句子显然具有存在性矛盾,因此“我存在”就能够在存在性上自我确证,而“我思故我在”不过是表达这一洞见的一种可能方式,实际上笛卡尔本人也曾说“我存在”在直观上是自明的。惟有把“我思故我在”理解为精神上的践言话段,才能把握它作为推理的逻辑关系,即从“我思”到“我在”不是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毋宁说是从过程到结果,从光源到光亮。“我思”在这里的作用就是表达笛卡尔这一洞见的践言特性,它指涉思想行为这一践言活动,而“我在”正是通过这一行为才可以说是确证自身的。由此,
15、无论是“我不存在”还是“我怀疑一切”、“我不在思想任何东西”,这些句子都在存在意义上自己否证了自己。 不过,欣提卡虽然承认他的这一方法与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相关,但认为该理论有趣但不重要,其中的施行理论也无法涵盖他的践言冲突方法(例如,施行理论依赖于内在行为与外在行为的类比,但笛卡尔的“我思”却绝不能用“我走路”来替换和类比)。而且,欣提卡并不想把这一方法扩展到对“我思故我在”的诠释之外。不过,有些受他启发的哲学家却不想就此止步,不仅以践言冲突方法来考察“我思故我在”的论证,以期揭示西方哲学中某些已成为范式的预设,而且试图将这一方法进一步扩展为涉及哲学基础、道德原则的论证方法。这便是阿佩尔和哈贝马斯的工作。 三、践言冲突方法与第一哲学的重新建构 阿佩尔对欣提卡的上述论证极为欣赏,不仅因为欣提卡确实给出了运用践言冲突方法进行哲学论证的光辉范例,更因为该方法对于阿佩尔整个哲学纲领的确立至关重要。正因如此,阿佩尔反而不满意欣提卡的“保守性”,而要把践言诠释视为 20 世纪语言哲学的新典范,并运用到对整个西方哲学传统的反思和第一哲学之基础的建构当中。 阿佩尔的哲学背景可谓博而杂。我们可以用一个正方形来形象地刻画:阿佩尔居于正方形的中心,一条对角线的两端分别是康德的先验哲学和皮尔士、莫里斯的符号学-语用学,另一条对角线的两端分别是维特根斯坦哲学和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