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登记承诺书商事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本业主及登记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知悉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四、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五、不从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生活环境和正常生活秩序等生产
2、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本业主及本企业(个体工商户)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在 30 天内无条件搬离该场地。房屋所有权人签名(盖章):登记申请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 注: 1、“房屋所有权人”是指该房屋的权利人(即业主);“房屋使用人”是指具体使用该房屋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个人或单位;“签章”是指个人签字,单位盖公章。2、设立登记时,房屋使用人签章处由全体股东签章;变更登记时,由本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3、申请人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